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释义
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 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 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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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 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 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 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 不同。 ➢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 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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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 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 标志。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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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
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 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某种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了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 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
1、个人(自然人)
➢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最基本的主体。 ➢在一国范围内,个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 民和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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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
➢ 各种形式的组织构成了现代社会最有影响力的法 律关系主体。
➢ 主要包括三类: ➢各种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等) ➢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 ➢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
(法律的锁链,jurisvinculum)观念,但当 时还没有“法律关系”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 术语。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 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主体、 客体和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尚未成年但已满一
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病但尚具有一定 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处分与其能力 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我国民法中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辩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 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注意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区别和联系。法律 事实只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它不完全是客观事实。人们通过证据获得 的事实只不过是无限地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
是否一切物皆可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无用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不可控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想象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鸦片能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二)行为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
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 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 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 果(或效果)。
第三节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我们学习法理学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该知识点贯串我们学习的每一个部门法当中,为了方便考生加以理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知识:法律关系,欢迎阅读。
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1.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比如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四种。
2.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比如合同、遗嘱等。
(2)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等,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死亡等。
例1、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A.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B.物、非物质性财富、人身和行为C.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D.法律事件和法律行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的指向,一般包括人身利益,精神财富,物,行为。
所以该题选择B选项。
例2、以下属于法律关系的是:A 同学关系 B师生关系C同学关系 D婚姻关系解析: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在上述四个关系中只有婚姻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所以该题选择D选项。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
调整性的法律关系不需要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容。
如刑事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
4.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
5.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予关系。
6.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法律关系。
7.多向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
8.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9.第二性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一、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划分。
)一般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是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
根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属于此类。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关于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内部分科的 概念。它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 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 系统。在当代,随着法学研究范围的扩展,法学体 系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庞大而严密的科学系统 ,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该国法学研究的主要内 容,并且制约着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 的内容和范围。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联系主要表 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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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 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法律部 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则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的刑法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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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组成要素)是规 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而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 则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 (2)立法体系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 而划分成的多层次的等级体系;而法律体系则是按 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形 成的法律部门及其所组成的统一整体。 (3)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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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范的分类 法律规范的分类是依据一定标准或从某一角度 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按照 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 ,按照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 分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按照 法的渊源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成文法规 范、不成文法规范等;按照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和 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宪法、法律、 法规、条例、决定等。这些分类都有重要意义,本 节介绍的主要是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不同而对 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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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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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
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个特征:以法律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国家强
制力为保障二、法律关系分类基本法律关系vs.普通法律关系vs.诉讼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vs.隶属法律关系(平向vs.纵向)绝对法律关系vs.相对法律
关系三、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or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
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and责任能力) 1)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
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
能享有。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法人
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
织的章程加以规定2)行为能力and责任能力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1)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2)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1)权利义务概念 a.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
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指人们必须履
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b.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
义务则是
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c.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
系内容核心2)权利义务分类 a.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