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焊接和切割作业、爆破作业、电气作业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并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特种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体检。
5.特种作业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安全标志,确保他人能够识别其特种作业人员身份。
6.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特种作业操作规程,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进行特种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在特种作业现场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特种作业现场管理8.特种作业现场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9.特种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危险标志、禁止标志、限制标志等,以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10.特种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安全降落器材、灭火器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11.特种作业现场应做好消防工作,明确消防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并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
四、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12.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前应详细了解作业过程、安全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
13.特种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作业设备和工具,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14.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要求和程序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改变作业方法和顺序。
15.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专业技术规范,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五、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16.特种作业现场发生事故时,特种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
17.特种作业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18.特种作业人员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导致事故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和风险识别能力。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特种作业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特殊技术或具备特殊条件的作业活动。
为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依法实施。
二、安全管理责任1.特种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特种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处罚或纠正。
3.特种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对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从业单位应将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件进行备案管理。
2.特种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作业前,应接受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过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定期进行安全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如发现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特种作业设备管理1.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由专业的部门进行检测和验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2.特种作业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应由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技术,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3.特种作业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测结果应记录并进行备案,如出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在作业中能够正常使用。
五、作业环境管理1.特种作业的作业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卫生标准,如有必要,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
2.特种作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身、设备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建设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在施工期间,坚决杜绝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出现公众性、社会性、影响公司声誉的安全事件发生。
第四条坚决杜绝出现人身伤亡和机械设备、车辆、质量、污染环境事故。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对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参建单位应设置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
各参建单位应明确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机械设备数量设置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专(兼)职监理工程师,履行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监督职责;施工单位应根据其承建工程规模和施工现场使用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明确机械管理部门或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施工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设置或明确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并组织建立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网络。
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施工吊装中使用起重机械5台及以上的或工程合同价达到5千万元及以上的应设置机械管理部门,使用起重机械5台以下的或工程合同价未达到5千万元的应设置专职管理人员。
(二)输变电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机械的数量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o(三)特种设备专职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机械设备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机械设备的特点和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等,制定、发布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设备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一、术语和定义特殊作业(以下简称:作业):车间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各作业类型定义请参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二、编制目的为保证正常生产操作外,在生产储存区进行危险性作业时的作业安全,规范我公司特殊作业人员以及票证签发管理,有效遏制特殊作业过程中的损伤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的安全管理。
四、管理职责(一)公司各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特殊作业进行有效管理,指派专人进行作业监护,并对作业过程施行全过程管理,及时消除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二)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三)安全管理人员(含专职和兼职)对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
五、作业基本要求(一)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三)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2、对涉及有毒有害气体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3、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4、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5、作业单位组织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和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分布。
2024年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1 一般规定1.1 从事起重作业、电(气)焊等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
1.2 外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查验“特种作业许可证”并签订安全协议。
1.3 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专人保管。
1.4 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
1.5 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其周期性检测报告应合格。
1.6 自制或改装、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1.8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机具混放。
1.9 机具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并应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应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 施工机具2.1 手持式电动工具2.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1.2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电源线。
2.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手柄应保持良好绝缘,并应经常查验。
2.1.5 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应可靠接地。
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2.1.6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电焊2.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2.2 所使用的电焊设备应绝缘良好;导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现场安全管理规定1.工作场所布置与安全要求在现场工作场所布置时,应保证各工作区域的合理划分,并且设立明显的标识牌进行相应的标识。
各工作区域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确保通道畅通,并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工作场所内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防护栏杆等,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2.安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在现场工作中,员工应正确使用各类安全设备,并认真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安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也至关重要,员工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设备的检验、保养与维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危险物品的管理与储存在现场工作中,涉及危险物品的管理与储存尤为重要。
危险物品应专门存放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专门的容器进行封存,避免发生泄漏或其他安全事故。
储存区域应设有遵守规定的标识牌,并确保远离火源等易燃物品。
4.现场作业的操作与管理现场作业涵盖了各类工种,对于不同的作业类型,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
同时,现场作业过程中应加强对员工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质量。
5.应急预案与演练应急预案是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高空作业安全管理高空作业需要严格遵守特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员工在进行高空作业前,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件。
在作业时应使用具备安全性能的工具和设备,并配备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备。
同时,应制定详细的高空作业计划,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进行。
2.危险化学品作业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作业需要特别小心谨慎。
在进行此类作业之前,应进行充足的风险评估,并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
员工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定期进行防护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加强对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殊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安全。
特殊设备是指危险性较高、具有特殊技术要求和专业操作要求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等。
二、管理机构和责任1. 特殊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当成立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担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对特殊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
2. 使用特殊设备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单位应当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殊设备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
3. 特殊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
三、设备运行规定1. 特殊设备的运行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严禁超负荷运行。
特殊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 特殊设备运行中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设备的运行记录应当做好,备查留存,记录内容包括设备的运行情况、维护情况等。
3. 特殊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运行不正常时,应当立即停机检修,直到故障排除并经专业人员确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安全防护措施1. 特殊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并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拆除安全设备。
2. 对于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特殊设备,应当设置专门的防火措施,如灭火器、消防通道等。
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法。
3. 特殊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调整或改动设备的运行参数。
一旦发现设备运行异常,应当立即停机排查原因。
五、安全培训和演练1. 对于特殊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操作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2. 特殊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模拟各种突发情况,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违反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处罚。
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脚手架作业、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给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中铁建设集团郑州分公司下属各项目部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第三条各项目部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责任制;针对施工中不可接受风险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工程施工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室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章编制依据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第三章危险作业场所分类第五条建筑施工主要危险作业主要包括:1、高空作业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2、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3、起重吊装作业;4、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5、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6、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作业;7、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8、用电作业;9、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第四章危险作业申报、审批程序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项目部工程经理、工长、专职安全员必须深入现场指挥、指导作业;在实施危险作业前,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制定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分项工程,须组织专家论证;第五章危险作业的实施第八条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第九条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第十条作业前,项目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第十一条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第十二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十三条危险作业过程中,项目部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填写危险作业旁站监督记录表;第十四条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第十五条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危险作业时如存在安全隐患,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填写危险作业暂停施工通知,整改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复工;第十六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第六章危险作业控制措施第十七条高空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空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空作业;2、担任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3、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2米时,必须穿防滑鞋并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套在安全稳固的构件上或专门设置的安全保险绳上;4、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5、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且应高挂低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挂高用或平挂用;6、高空作业时所使用的扳手、手锤等工具必须系防坠绳,其他小型工具必须装入专用的工具袋中,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7、在进行高空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8、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9、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10、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11、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进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12、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13、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第十八条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基坑开挖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土方开挖方案进行;2、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摸清作业环境条件,要充分考虑地下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气体、基坑坍塌、漏电、落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装置完好、灵敏可靠;3、作业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合格安全帽,系好下颚带,锁好带扣;4、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5、开挖深度超过1.5M,应设人员上下坡道和爬梯,以免发生坠落,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设两道1.2-1.5M高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6、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掘,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旋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7、基坑开挖应严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动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坍塌现象,应及时放坡或支撑处理,并注意支撑、防护的稳固和土壁的变化,确定安全后,方可进行下道工作,有护坡桩和护坡墙的基坑在开挖时,定人定时对边坡进行监测;8、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1m,在沟道拐角处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m;9、在坑、沟内作业,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时消除;10、挖土机离坡边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塌方,造成翻车事故,一般距离不小于1-1.5M;11、基坑清土时,应从中央开始,退向坑边,已清理好的地方不再上人,浇筑砼时,施工人员可站在木板上操作,尽可能减少对基底土的扰动;第十九条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吊装作业人员中起重机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必须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司机要了解机械的工作原理,熟悉该机械的构造、各安全装置的作用及其调整方法,掌握该机械各项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维修保养技术;2、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安环部审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5、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6、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7、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动力工程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8、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9、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10、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11、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12、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13、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1信号指挥不明不准吊;2斜牵斜挂不准吊;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7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第二十条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安、拆装前必须要有方案,无方案杜绝施工;2、凡从事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工作;3、安装、拆卸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高度近视、耳背、美尼尔症、癫痫、晕高或严重关节炎等疾病者,不宜从事此项操作;4、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熟知被安装、拆卸机械的结构、性能和工艺规定;必须懂得起重知识,对所安装、拆卸部件应选择合适的吊点和吊挂部位,严禁由于吊挂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或造成钢丝绳的断裂;5、操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板钩等各种吊具、索具进行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6、起重同一个重物时,不得将钢丝绳和链条等混合同时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7、在安装、拆卸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严禁自行动手修理;8、安、拆装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装;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方可安装;9、安装、拆卸高处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带,佩戴好安全帽,杜绝违章作业和违反拆装操作规程;10、对拆除部位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各部件是否原位恢复或加固牢固,确保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对拆除的零部件及配件严禁从上往下扔;对拆除的销、柱、螺帽、螺栓严禁掉落下来;11、施工现场周围10米必须搭设警戒线防护,并挂明显的标示,严禁与拆塔无关的人员入内,并设专人看守;12、拆装过程中要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步调一致;并确定一名技术过硬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注:设备租赁公司专职安全人员;第二十一条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必须按照脚手架方案进行,符合方案要求;2、架子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专业架子工进行,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3、在脚手架上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着装灵便;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合格的安全帽,系好下颚带,锁好带扣;5、登高2米以上作业时必须系合格的安全带,系挂牢固,高挂低用;6、脚手板必须铺严、实、平稳;不得有探头板,要与架体拴牢;7、架上作业人员应作好分工、配合,传递杆件应把握好重心,平稳传递;8、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袋,不要将工具放在架子上,以免掉落伤人;9、架设材料要随上随用,以免放置不当掉落伤人;10、在搭设作业中,地面上配合人员应避开可能落物的区域;11、严禁在架子上作业时嬉戏、打闹、躺卧,严禁攀爬脚手架;12、严禁酒后上岗,严禁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不适宜登高作业人员上岗作业;13、搭拆脚手架时,要有专人协调指挥,地面应设警戒区,要有旁站人员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14、架子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与架子有关的任何杆件,必须拆除时,应经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15、架子每步距均设一层水平安全网随层,以后每四层设一道;16、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夯实,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稳定性,立杆下必须放置垫座和通板,有畅通的排水设施;17、搭、拆架子时必须设置物料提上、吊下设施,严禁抛掷;18、架子搭设完后,要经有关人员验收,填写验收合格单后方可投入使用;19、遇6级含以上大风天、雪、雾、雷雨等特殊天气应停止架子作业;雨雪天气后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20、脚手架必须与建筑物拉结牢固,需安设防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21、扣件应采用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有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材料规定方可使用;第二十二条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搭设与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3、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配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5、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6、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7、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8、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10、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支撑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1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1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1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二十三条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电焊作业1.1 焊接用的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由电工进行;1.2 电焊机所设的单独开关要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要戴手套侧向操作;1.3 在焊接储存有易燃、易爆的容器或管道时,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1.4 焊接用的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能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1.5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品,或进行覆盖、隔离;1.6 焊接工作开始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工具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如焊钳和焊接电缆的绝缘是否有损坏的地方,焊机的外壳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接触是否良好;不允许未进行安全检查就开始操作;1.7 工作地点潮湿时,地面应铺有橡胶板或其它绝缘材料;1.8 在带电情况下,为了安全、焊钳不能夹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1.9 推拉电闸时,脸部不允许直对电闸,以防止短路造成的火花烧伤脸部;1.10 下列操作时,必须在切断电源后才能进行:1改变焊机接头时;2更换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时;3更换保险装置时;4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时;5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6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现场时;2、气焊、气割作业2.1 施焊现场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2.2 氧气、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米,与明火的距离必须大于10米;2.3 乙炔瓶要求放在空气流通好的地方,严禁放在高压线下面,要立放固定使用,严禁卧放使用;2.4 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备专用的乙炔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2.5 氧气瓶和乙炔瓶装减压器时,对瓶口污物要清除干净,以免污物进入减压器内;2.6 瓶阀开启时要缓慢平稳,以防气体损坏减压器;2.7 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2.8 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接,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2.9 装置要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漏气,同时要严禁气路沾油,以防引起火灾危险;2.10 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放在日光直射或高温处,温度不得超过35℃;2.11 作业点火前,检查焊枪是否有抽吸力,有抽吸力,才能进行点火;2.12 乙炔气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气流不超过1.5—2.0m3/h;3、动火作业3.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2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3.3 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3.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3.5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3.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3.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3.10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二十四条用电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现场安装、维修或者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2、电工作业人员要熟知电工安全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带电作业或停电检修时,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在高处作业时,使用电工安全带;3、现场临电电工要熟悉临电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检查、保护电气装置及保护设施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做好电工维修工作记录;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电工作业人员要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5、停电1将被检修设备可靠地脱离电源,也就是要将有可能给被检修设备送电或向被检修设备送电的各个方面的电源断开;2 断开电源,拉开至少一个有明显的断开点的开关;3 停电操作时,必须先停负荷,后拉开关断路器,最后拉开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4邻近带电设备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停电操作时,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在无遮拦时,对10kv系统不小于0.7m,对低压系统不应小于0.1m;6、验电1分相逐相进行验电,在对断开位置的开关或刀闸进行验电的同时,对两侧各相验电;2对停电的电缆线路进行验电时,若线路上未连接可构成放电回路的三相负荷,要予以充分放电;3表示设备断开的常设信号或标志,表示允许进入间隔的闭锁装置信号,以及接入的电压表指示无压和其它无压信号指示,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设备无电的根据;4 高压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7、装设接地线1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都要装设接地线;接地线应装设在工作地点可以看见的地方;接地线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2检修部分若分成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位,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或接地;3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未涂相色漆的地方;4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应有开关或熔断器;5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禁止用缠绕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8、现场作业规定1电工带电作业应由两人以上协同进行,其中一人做监护人,工作人员要服从监护人的指挥;2架空线路的终端杆及转角杆要做重复接地,线路架设时要整齐牢固,不得成束捆扎;3 绑扎各种绝缘导线时不得使用裸导线,不允许将导线绑在金属杆上;4 施工照明及电气设备用线要使用护套电缆线,严禁使用花线等不合格及外皮破损的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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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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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规定1.1 从事起重作业、电(气)焊等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
1.2 外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查验“特种作业许可证”并签订安全协议。
1.3 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专人保管。
1.4 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
1.5 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其周期性检测报告应合格。
1.6 自制或改装、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1.8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机具混放。
1.9 机具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并应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应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 施工机具2.1 手持式电动工具2.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1.2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电源线。
2.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手柄应保持良好绝缘,并应经常查验。
2.1.5 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应可靠接地。
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2.1.6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电焊2.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2.2 所使用的电焊设备应绝缘良好;导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2.2.3 电焊机使用带有保险的闸刀与电源相连,刀闸应装在密闭的箱体中。
2.2.4 电焊工在给电焊机送电前,应先检查电焊机外壳的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2.2.5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
2.2.6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2.2.7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断开电源后进行。
2.2.8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2.2.9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2.2.10 电焊钳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焊钳和焊条必须接触良好。
2.2.11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合格的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2.2.12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防护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a). 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b). 电焊手套;c). 橡胶绝缘鞋;d). 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卫镜)。
2.3 气焊2.3.1 修试车间及仓库存放少量气瓶时,气瓶应垂直立放,空气瓶可以平放。
2.3.2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2.3.3 存放气瓶的车间及仓库内,必须配备消防用具,室内通风应良好。
2.3.4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2.3.4.1 运输气瓶时,每一气瓶上应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并将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击。
2.3.4.2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好后才能运输。
2.3.4.3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2.3.4.4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2.3.5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2.3.5.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
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2.3.5.2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
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立即退回原厂。
2.3.5.3 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2.3.5.4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不准再使用。
用过的瓶上应标明“空瓶”。
2.3.5.5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
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工具开启。
2.3.5.6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2.3.5.7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
2.3.5.8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2.3.5.9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2.3.5.10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3.5.11 在露天使用的气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2.3.5.12 焊接地点应清除5M以内的易燃物,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3.6 焊枪2.3.6.1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焊嘴有无堵塞现象。
2.3.6.2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阀,再开乙炔气阀,开启后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
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阀,后关氧气阀,以免回火。
2.3.6.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阀关闭,再关闭氧气阀,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2.4 空气压缩机2.4.1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
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2.4.2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
2.4.3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
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
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2.4.4 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2.4.4.1 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阀门开闭灵活。
2.4.4.2 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2.4.4.3 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4.5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2.4.6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2.4.6.1 压力表指示值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
2.4.6.2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2.4.6.3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2.4.7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2.5 小型发电机2.5.1 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测量应选用500V兆欧表,测量值不得低于0.5MΩ。
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测量记录。
2.5.2 启动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2.5.3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
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
2.5.4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
运行中发电机不得有其他覆盖物。
2.5.5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
2.5.6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5Hz,不准超载运行。
2.5.7 停机前应先切断负荷再停发电机。
2.6 切割机2.6.1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砂轮片干燥、无裂纹,砂轮片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2.6.2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6.3 操作者应站在切割机操作手柄侧,当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内固定好再按下手柄进行切割。
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6.4 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切割物。
2.6.5 切断短料时,手和砂轮片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m以上。
2.6.6 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轮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2.6.7 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2.6.8 作业后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2.7 弯曲(管、排)机2.7.1 工作台和弯曲(管、排)机台面应保持水平,作业前应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7.2 应按加工材料的直径、厚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相应规格的芯轴和成型轴、挡铁轴。
芯轴直径应为材料直径的2.5倍。
挡铁轴应有轴套。
2.7.3 挡铁轴的直径和强度不得小于被弯曲材料的直径和强度。
2.7.4 应检查并确认芯轴、挡铁轴、转盘等无裂纹和损伤,防护罩坚固可靠,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7.5 作业时,应将材料需弯曲的一端插入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应检查机身固定销并确认安放在挡住材料的一侧,方可开动弯曲机。
2.7.6 作业中,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
2.7.7 对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直径、厚度的材料严禁进行弯曲。
在弯曲未经冷拉或带有锈皮的材料时,应戴防护镜。
2.7.8 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材料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允许直径并应调换相应的芯轴。
2.7.9 在所弯曲材料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未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
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2.7.10 转盘换向时,应在停机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