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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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31日教发厅[2004]2号)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

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教发厅[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式样进行修订并换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修订内容和式样(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附件2),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

填写要求如下: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

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5.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7.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10.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12.编号: 15位数。

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教育部,“1”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地级,2~7位数县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沪教委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08〕74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的要求,决定对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

现将本市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办学许可证的启用日期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的启用日期为2008年9月1日。

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凡在2008年9月1日后经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应填写《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并根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有关检查。

凡在2008年9月1日前已取得办学许可的各区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之前,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于2010年1月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

办学许可证在2008年9月1日前已到期的民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适当延长其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待换发工作启动后统一换发新证。

二、办学许可证的换发范围办学许可证换发的范围是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具体是: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托幼园所及早教机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等。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法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法

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

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

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四)书面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1.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发放或换发第六条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或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内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更许可事项,需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情况。

第七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证书管理规定最新

民办学校证书管理规定最新

民办学校证书管理规定最新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技术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分别组织印制。

各省级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办学许可证的印制(含样本、数量、编号等)和发放(含民办学校名称、编号、办学许可证相关信息等)情况,按照业务指导关系分别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

三、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四、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

其中,独立学院的办学许可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五、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

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七、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八、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九、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十、各地要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着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因地制宜开展“电子证照”试点。

要进一步精简流程,强化办学许可证的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同时废止。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流程
12.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需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双方有关责
对民办学校 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
Hale Waihona Puke 符合标准的由我 处上报市局备案
市局给予换发许可证书
不符合标 准的由我处限期 改正,若还未达标,收回原 办学许可证并取消办学资格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流程
年度评估未结束的学校,结束后且结 果为合格在进行换发。此期间到期的 办学许可证到我处审定后继续有效
在办学许可证 有效期截止前 30 天提交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书》、《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2. 《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3.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 学校办学场地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 学校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人名义举办的,应提交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个人户口 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6. 学校章程(应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成员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 《教职员工花名册》、《教学场地设备配置情况表》和校长、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8. 所开展培训工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9.工作报告,包括三年来开办培训的职种、等级、人数、组织师资培训和保障情况,教学设备设施更新情况,培训质量和效果情况,收费标准和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学生参加 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等级和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学校各类变更情况,以及下一步教学工作的目标和计划。 10. 学校业务活动表、资产负责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每个会计年度技术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11. 学校开办三年来的《开班备案表》、《广告备案表》。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津人社局函〔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20〕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办公室,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使用管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工作顺利推进,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申领《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由人社部统一印制,市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向人社部申领。

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季度向市人社局申领。

二、《办学许可证》使用办学类型、负责人、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标识,填写应当清晰规范,并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

年度质量评估结果,应按照项目变更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记载。

《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证的,应在到期前60日内提出申请。

三、《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许可证》应按编号规则统一编码,号码具有唯一性,不得因换证改变编号;对因故被注销、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编号应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封存。

编码由13位编号组成,第13位编号为学校性质代码,用大写字母“Y”或“F”表示,分别代表“营利”或“非营利”。

四、机构性质标注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需要,为便于管理,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办学许可证》时,应在正本和副本的左下方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字样。

五、审批信息报备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审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审批结果备案表)报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在接到审批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并报市人社局主管业务处室。

办学许可证到期更换

办学许可证到期更换

办学许可证到期更换一、背景办学许可证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的资质之一,也是政府对于学校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每个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需要重新申请审核。

因为办学许可证的重要性,每次到期时都需要校方认真对待,并按照政策规定办理更换。

二、更换办学许可证的流程更换办学许可证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检查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

学校需要提前关注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一旦到期就立刻进行更换。

2. 准备申请材料。

校方需要根据教育部门发布的《办学许可证申请表》等文件,准备必备的申请材料。

3. 提交申请。

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学校需要向主管教育部门递交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4. 审核和复核。

教育部门对于办学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保证办学许可证的质量。

5. 表示感谢。

学校必须感谢审核和复核工作人员的认真和耐心工作,向他们表达感激之情。

三、注意事项更换办学许可证是一个繁琐而必要的过程,学校必须认真对待,按照要求进行。

下面列举几点重要的注意事项:1. 提前规划。

学校需要提前规划更换办学许可证的时间和流程,避免在到期前才开始准备,因为即使是按时申请,审批和复核的时间也需要一定的预留。

2. 保持沟通。

申请审核过程中,学校应保持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审核进展和需求,并做好整理和准备文件。

3. 礼仪待人。

学校在办理更换办学许可证的过程中,必须保持礼仪待人,以诚待人,尊重对方,这样才能争取审批通过的机会。

4. 遵守相关规定。

学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如申请文件清晰明确,缴费及时等,以避免造成无谓的麻烦。

四、总结更换办学许可证的应该是作为学校运营必备的核心重要手段,办理时需要认真对待并按照要求执行。

学校应该提前规划和准确操作,以尽快完成更换。

在此过程中,中方希望所有涉及Stakeholder 朋友应本着敬业负责、尊重法治和保持良好合作氛围的原则,互相理解和支持,共同推进更换顺利进行,让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得到合法、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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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管理办法
一、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和对象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

二、办理换证手续需上交的材料
1、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见附件);
2、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学校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若租用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和所有人权属证明;
4、校舍消防安全证明或消防备案回执凭证,有食堂的提供食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教职工的相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三、换证工作程序
1、换证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15天向市教育局督导办提交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教育局在接到换证申请后,组织人员对换证学校进行审核、评估;
3、经评估合格者,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存在问题较大的学校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办学许可证到期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换证申请的,视为自愿终止办学,办学许可证作废。

附件: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
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关于我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的通知
各民办幼儿园:
经审核,目前我市已有八所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到期,需要重新审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这八所学校分别为丹江口阳光宝贝幼儿园、丹江口聪聪幼儿园、丹江口小浪花幼儿园、丹江口苗苗幼儿园、丹江口棒棒幼儿园、丹江口蓝天艺术幼儿园、丹江口小太阳幼儿园、丹江口小红花幼儿园。

请以上幼儿园按照《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管理办法》(丹教〔2010〕号)的规定,按时向市教育局督导办公室提交办学许可证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做好迎评准备工作。

丹江口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教育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通知
抄送:十堰市教育局,丹江口市委办,市政府办,政府机关工委,丹江口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9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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