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调查报告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总结优秀6篇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总结优秀6篇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总结篇一报告指出,随着20xx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的展开,节能减排将成为汽车行业的讨论点。
全球汽车行业在向环保电动汽车转型的过程中面临巨大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从艾睿铂针对中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调查结果来看,与两年前相比,“纯电动汽车支持者”,即有“强烈意愿”购买或租赁纯电动汽车的消费者比例平均增加了一倍多(20xx年的比例为25%,高于20xx年的11%)。
值得关注的是,从调研结果来看,中国再次遥遥领先,50%的受访者表示有“强烈意愿”购买纯电动汽车(高于20xx年的34%),并与中国的纯电动汽车市场份额(占汽车销量的比例)高居榜首相呼应。
另一方面,调研指出,在向新能源转型的过程中,汽车行业将继续面临多重挑战。
续航里程、充电基础设施和充电时间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纯电动汽车的关键因素。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全球范围内,“无意愿”购买纯电动汽车的主要原因仍然是续航里程和充电便利性。
其中,大多数中国消费者(62%)希望离家充电,90%的中国受访者认为公共充电的便利性对他们购买纯电动汽车的决定非常重要。
此外,56%的中国纯电动汽车消费者希望汽车制造商提供便利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好消息是中国消费者对电动汽车越来越感兴趣。
然而,许多方面仍然存在巨大障碍,包括降低车辆成本和满足消费者的'期望,也就是说汽车行业自身需要努力确保能提供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而不应仅仅依赖政府。
”艾睿铂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业务负责人谢芾(Shiv Shivaraman)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特斯拉、蔚来为代表的直营模式正在重塑纯电动汽车消费者的购买习惯。
《报告》显示,纯电动汽车消费者非常注重在线购买和归属体验。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可能会对线下经销商的生存构成威胁,对汽车制造商来说也会是新的严峻挑战。
与此同时,在过去一年中对纯电动汽车的兴趣有所增加的中国受访者中,26%的“很有可能”购买纯电动汽车的消费者表示亲友的影响是主要原因。
315权益保护日活动总结6篇

315权益保护日活动总结6篇315权益保护日活动总结篇1为了使队员们了解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消费权益,培养正确的消费意识,解放路第一小学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教育系列活动,向队员渗透有关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的知识。
本次活动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自制手抄报为少先队员们普及消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教育。
六(5)中队的“十佳美德少年”王翼文为大家带来国旗下演讲《立足3.15,争做诚信小卫士》,通过列举关于诚信问题的案例,激励队员们做以诚信为本之人,并呼吁队员们做一个问心无愧、一诺千金的诚信少年!各中队辅导员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开展了主题队会。
队员们通过学习、交流、探讨生活中的消费事例,反思诚信行为,引导队员们要学会保护自身权益,共同努力构建一个以诚信为本的消费环境。
在全体美术组老师的带领下,全校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制作评选活动。
队员们用实际行动学习宣传消费者权益日的相关知识,引导队员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次3。
15教育活动的开展,有力地增强了同学们的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绿色消费意识,正确引导学生积极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共同营造诚信、安全、文明、健康的校园保驾护航。
315权益保护日活动总结篇2此次以丰富同学们的维权意识为目的,代表法学院参加全校的3.15有奖趣味问答活动在15日举行并圆满结束。
此次活动我们达成了预期的目的,通过一系列的问答,我们目睹了同学们的积极性,增强了同学们的维权意识。
这一切的成果取得是法学院每个成员的努力准备和配合,大家在此次活动中付出了高度的热情,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各项问题,做好各项工作,从而使得活动获得成功。
但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在活动进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这些是我们以后工作中要特别注意的。
这次有奖趣味问答活动是由就业创业部负责,全校同学参与的一次维权活动。
在这次活动结束后,我们对自身的工作和活动状况存在着一些认识。
消保维权调研报告

消保维权调研报告消费维权工作是一项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工程,是“以人为本”科学理念的直接体现,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有着深远的影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收集的消保维权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近些年来,快速邮递业务(以下简称“快递”)作为物流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凭借其点到点、快速方便的独特优势,潮水般地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给百姓打开消费方便之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一、快递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快递服务质量名不副实。
一是无故拖延。
每到年底或节假日网上商家让利促销,快递业务量便骤然增加,出现订单堆积,商品不能及时发送。
二是难以检测。
随着快递服务范围的扩大,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进入快递范围。
然而,面对这些高科技产品,仅通过外观一般无法判断和辨认其在快递过程中有没有被摔受损的情况经历以及是否还保持应有的正常功能。
三是先签字后验货。
快递公司一般通用的规则是先签字后验货,有的甚至直接把邮件交由物业或门卫签收,规避快递邮件的损坏风险,而消费者先签字再验货,即使发现物品有损毁,快递员也可以将责任推给寄件方,消费者面临的是举证难、索赔难等维权难题。
快递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很多快递公司将一个区域划包给一个自然人,快递公司向其收取押金后,授权其在该区域使用公司商标从事快递业务,并自备交通工具、自主招工经营、自负盈亏。
区域承包准入门槛低,快递公司发包时不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财产状况、信誉度等,授权后也不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监督,个别员工素质差。
承包人聘用快递员后,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进行岗位培训、安全教育等,有的雇用临时摩的人员,工作随意性大,安全意识薄弱,增加了潜在的信用危机,甚至会出现快递公司内部员工“损货、偷货”事件。
快递纠纷处置差强人意。
因受外部因素影响,快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难免发生延误、损毁甚至丢失。
但个别快递公司在收寄时,没有向用户做必要提示,发生问题时采取搪塞、拖延等手段逃避责任。
还有部分快递公司在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后,以用户无法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承认。
关于315维权工作总结范文6篇

关于315维权工作总结范文6篇篇1一、引言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称为“315维权”。
在这一天,全球的消费者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抵制不公正的商业行为。
作为一家关注消费者权益的机构,我们也在这一天进行了一系列的维权活动。
本文将对我们今年的315维权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我们的成果与不足,为未来的维权活动提供参考。
二、维权活动概述今年的315维权活动,我们主要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抵制不公正商业行为”的主题展开。
我们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了一系列宣传活动,包括制作并发布维权宣传视频、举办维权讲座、设立维权热线等。
同时,我们还联合其他消费者组织,共同发起了一系列维权行动,如集体维权、公开投诉等。
三、维权成果通过我们的努力,今年的315维权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首先,我们的维权宣传视频在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和转发,从而提高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其次,我们通过举办维权讲座和设立维权热线,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维权渠道和帮助。
据统计,我们在活动期间接到了大量的维权咨询和投诉,并及时给予了回复和处理。
最后,我们联合其他消费者组织共同发起的集体维权行动和公开投诉行动,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促使一些商家和机构改善了他们的服务质量和商业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今年的315维权活动中,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我们在宣传过程中发现,一些消费者对我们的维权活动持怀疑态度,认为我们是“无事生非”的组织。
这表明我们在宣传过程中还需要更加注重诚信和透明度,让消费者真正了解我们的宗旨和目的。
其次,我们在处理维权咨询和投诉的过程中,虽然做到了及时回复和处理,但还有一些消费者反映我们的回复不够专业和细致。
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帮助。
最后,我们在联合其他消费者组织共同发起维权行动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以确保我们的行动更加有效和有力。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工作总结8篇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工作总结8篇篇1一、引言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福利。
今年,我们组织了一系列活动,以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促进公平交易,并解决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本文将对我们今年的工作总结进行详细阐述。
二、活动组织与实施1. 主题设定与宣传:我们确定了“公平交易,消费无忧”的主题,并通过社交媒体、官方网站和线下宣传资料进行广泛宣传,吸引更多消费者参与。
2. 消费者权益讲座:我们组织了多场消费者权益保护讲座,邀请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和律师,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权益保护知识。
3. 消费维权案例分享:我们收集并整理了多个消费维权案例,通过现场分享和线上发布的方式,让消费者了解维权过程和结果,提高维权意识。
4. 消费维权热线:我们设立了消费维权热线,为消费者提供全天候的维权咨询服务,解答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活动成效与亮点1. 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通过讲座和宣传资料的发放,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得到了显著提升,更多消费者开始关注自己的权益。
2. 消费维权案例分享:我们收集并整理了多个消费维权案例,通过现场分享和线上发布的方式,让消费者了解维权过程和结果,提高维权意识。
3. 消费维权热线:我们设立了消费维权热线,为消费者提供全天候的维权咨询服务,解答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1. 活动宣传覆盖面不够广泛:尽管我们在多个平台进行了宣传,但仍有部分消费者对活动不了解。
建议未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提高活动的知名度和参与度。
2. 消费维权热线接听量不足:由于宣传不到位和消费者对热线的信任度不高,导致接听量不足。
建议未来加强对热线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和使用率。
3. 消费维权案例收集难度大:由于消费维权涉及范围广泛,且部分消费者对维权过程存在疑虑和顾虑,导致案例收集难度较大。
建议未来加强与消费者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动消费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315总结报告3篇

315总结报告3篇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本文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315的总结报告,仅供参考。
315总结报告篇一:315维权活动一直受到社会及学校的关注,为此,在这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里,我部特开展此活动。
借此拓展大家的知识面,并提高大家对维权的认识和维权的意识。
让维权的思想深入大家的心里,为以后当权益受侵犯时,知道被侵犯且知道怎样去维护。
此次活动得到了学生的踊跃报名参加,为此我权益部做出以下几点总结:1、参加者重视我们的活动,积极参与,认真参与。
并不是单独为了某种利益而参加,而是自觉的参加,为了参加而参加,我们部的活动只是提供平台。
2、参加者认真对待,从作品的质量可以看出,参加者认真对待了此次活动,并且在此次活动上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付出了自己的劳动。
此次作品的质量明显比往年高。
3、权益从理解开始。
通过此次活动,让许多学生亲身体验到了维权离我们并不远,就在我们的身边。
诚然,本次比赛的准备和过程也有诸多不足之处:1、宣传力度不够,观众队伍太弱,学生参与面太狭窄,参与者只要是大一新生。
2、赛场的其他准备工作不够完善,现场气氛不是非常活跃。
3、时间太紧,没有充足的时间宣传和准备。
此次活动已告一段落,在今后的活动中,我们要总结成功的经验,也要汲取失败的教训,不断努力,虚心学习吸取多方面的经验,在日后的工作中尽善尽美,要将权益继续延伸,继续坚持解决学生实际问题,协助校学生会开展维权活动。
我部坚信:权益将继续延伸,星火将继续燃亮。
最后,衷心祝愿我系学生会既是一个团结奋进的集体,又是一个钻研学习的集体,更是一个勇于实践创新的集体。
315总结报告篇二:为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让大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提高大学生在消费维权中的责任意识,也为积极响应国家提倡和谐型社会的号召,经老师和社团组织的决定,法援社组织社员举办保护消费者权益 3.15主题活动。
消费者维权意识调查报告

消费者维权意识调查报告一、概述本报告旨在深入探究当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现状,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多种方式,收集了大量一手数据,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监督力度的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报告首先介绍了调查的背景和目的,指出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报告概述了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包括调查对象的选取、问卷设计、数据收集和分析等过程。
通过这些调查,我们得以全面了解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认知程度、维权途径的选择以及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在概述部分,我们还对调查的主要发现进行了简要总结。
大部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有一定的了解,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往往因为缺乏相关知识、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陷入困境。
一些消费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由于担心维权成本过高或担心遭到报复而选择忍气吞声。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 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重要性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仅关乎个人利益的维护,更对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深远影响。
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纠纷。
具备维权意识的消费者能够更好地识别商家的欺诈行为,避免受到不公正待遇,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推动市场秩序的规范。
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需要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当消费者能够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就能够对商家的经营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促使商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还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
随着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和重视,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也将不断提高。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一、调查的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人离不开消费,消费与人们生活水平的高低息息相关。
自1994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怎样?消费者有满意度有没有提升?为了弄清这点,我于2012年寒假通过不记名问卷调查的形式对一部分普通市民进行了问卷调查。
此次调查共发出调查问卷107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100份。
二、数据分析(文后附调查问卷及调查原始数据)在接受本次调查的消费者中(只算回收的有效问卷),男性52人,女性48;城镇人口44,农村人口56。
其中绝大多数人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过或大或小的侵害,仅有56%的人表示会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在遭受侵权行为后,进行维权的人中,25%的被调查者表会选择与商家直接交涉,10%的人表示会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8%的人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还有少量消费者表示会上论坛、博客发表文章、向媒体投诉曝光、甚至采取报复行为(如图一)。
而不采取维权措施的原因,分别有85%、73%、69%的人表示会因为维权程序复杂、时间过长,不熟悉相关法规,举证困难而放弃维权。
另外表示维权成本高的也占了相当的比例(如图二)。
图一:消费维权途径图二:维权面临的困难程序复杂人数0102030405060708090在维权意识上,对于消费者法定权益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对于某些权利的认识度偏低,如结社权的认识度仅23%获得知识权仅18%。
对于商家的侵权行为,66%的被调查者表示酒店行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不是侵权行为,79%的被调查者认为打折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不是侵权行为,47%的人认为快递拒绝先验货后付款是合法的,96%的人认为商家有权对商业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仅4%的被调查者表示以上行为商家均无权力。
对于商家不开发票的问题,63的被调查者表示可以接受,因为价格比较低廉,36%持无所谓态度,仅11%表示不可以接受(如图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15消费者权益日调查报告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主要包括: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中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自主选择的权利,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公平交易条件,以及人格、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等。
下面小编整理了315消费者权益日调查报告,希望对你有帮助!现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建议综述如下:一、服务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日趋突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业也出现了大幅度增长,在gdp 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
与此同时,伴随着服务业的加速发展,服务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也日趋突出。
(一)服务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近年来,在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投诉、举报案件中,服务行业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原先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以商品问题为主的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服务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已成为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
从上海市工商局12315 举报中心统计的情况看, XX 年至XXXX 年三年受理消费者对服务业申 ( 投 ) 诉件数的增幅均在 30% 以上,在消费者总申 ( 投 ) 诉量中所占的比重也呈逐年增长趋势, XXXX 年共受理申 ( 投 ) 诉 30446 件,占总申 ( 投 ) 诉量的 % ;受理消费者对服务业举报增长显著, XXXX 年受理消费者对服务业的举报 7402 件,比上年增长 % ,在总举报量中所占的比重首次突破 50% ,达到 % 。
根据苏州市消费者协会统计, XXXX 年服务行业消费者投诉量排名前 5 位的行业比上年增长的幅度均在 15% 以上,其中增幅最大的达到了 25% 。
根据南京市 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统计, XXXX 年 1 月至 XXXX 年 5 月10 日,全市共受理消费者对服务行业的申诉 4674 件,占总申诉量的 % ;受理消费者对服务行业的举报 1398 件,占总举报量的 60% 。
服务行业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二)服务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大多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从江苏、浙江和上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看,服务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主要集中在电信、居民服务、中介服务、文化娱乐、维修服务、公共设施服务、洗染、饮食、美容美发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身体健康。
有些案件虽涉案金额不大,但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程度都非常大。
如有的美容美发企业使用不合格产品,坑害消费者,造成严重事故,给消费者带来重大伤害。
有的从事家电售后维修服务的商家不能按承诺及时上门维修,甚至用一些低劣的手段欺骗消费者。
有的家装企业用劣质建材,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破坏了安全的消费环境。
(三)一些新兴的服务消费热点、消费方式正在逐渐成为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的热点在服务业快速发展过程中,新兴的服务消费热点、消费方式不断出现,而其中的一部分正在逐渐成为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的热点。
在这些热点中,电信服务业问题比较突出,从江苏省工商局和杭州市工商局12315 中心受理的消费者申诉情况看,位居服务类申诉排位之首的均为电信服务业。
XXXX 年江苏省工商局共受理电信服务类申诉 2681 件,比上年增长 22% ,占服务类申诉总量的 21% ; XXXX 年 1 月1 日至 XXXX 年 4 月 30 日,杭州市 12315 中心共受理电信服务类申诉 2114 件,占服务类申诉总量的 % 。
电信服务业申诉中对短信息费用的申诉占有较大比重,一些短信服务商与媒体相互配合,采用互动、有奖竞猜、赢取纪念品等方式,诱使消费者上当,令许多消费者防不胜防。
此外,上海、杭州两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提出,近年来出现的储值消费(也称为预付款消费)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通过对江苏、浙江和上海等地情况的调查分析,产生上述服务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法律法规缺位、滞后,存在无法可依或操作困难的现象由于长期以来在行政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侧重于对有形商品和有形市场的监管,因此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着重有形商品规范,轻无形服务规范的问题。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从总体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规范,重点是对有形产品消费的规定,对无形的服务类产品,只是简单规定了“参照执行”。
再加上当前服务业发展迅速,门类众多,进一步导致法律法规的缺位、滞后。
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依据不足、法规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缺失、不透明,增加了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由于服务业种类繁多,各行业的行业标准、行业规范一般都是由各行业协会或其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往往造成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有失公平、公正,或不健全、不透明,使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或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就可以有机会滥用权利,或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来侵害消费者权益。
同时,由于服务产品的质量通常与人们的主观判断有关,即服务标准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例如美容、洗染、文化娱乐、旅游等行业都具有这种特点,并且由于服务产品具有生产与消费不可分割的特殊性,即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消费者的消费过程往往是同步进行的,因而无法固定和量化。
由这两个特点所决定,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发生时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难以判明是非,由于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因此很难对服务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三)非法垄断行为的泛滥,造成了大量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铁路、民航、电信等公用事业本属自然垄断行业,其垄断地位本身是合法的。
但企业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非法垄断行为,如制定垄断价格,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直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仅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简单规定,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很难对此类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此类事件层出不穷,禁而不止,影响极为恶劣。
如电信部门出售的充值卡规定了使用有效期限,过期就停机处理,如再不充值,到一定时间就取消该号码,消费者认为极不合理但又没有其他选择。
(四)企业失信现象大量存在,直接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服务业企业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某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诚信,以不正当的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
如上海、杭州两市销售储值性“贵宾优惠卡”的美容美发企业中,有的在策划这个项目时就是一个骗局,因此在收取了大量预付款后便想方设法倒闭企业,携款潜逃。
还有一些企业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利用一些不公平条款扩大经营者的权利,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并且不向消费者明示。
如一些地方的消费者购买记次健身卡后,在未被告之的情况下,过了使用期限而无法继续使用,导致自身遭受损失。
(五)政出多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服务行业门类众多,其管理涉及到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对服务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一站式管理,而是要靠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部门以及消费者个人的协调配合才能完成。
但目前的情况是各部门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分头管理,没有形成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联动机制,导致执法责任不清,效果不明显,甚至有时还会出现执法冲突,维护消费者权益难以做到及时、有效。
(六)行业协会发展不规范、不健全,难以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行业管理目前各服务行业协会依然与各自的政府主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很浓的官方色彩,其自身的建立和发展就很不规范,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各项制度也没有建立健全,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业自律组织,难以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行业管理。
部门或行业利益的驱使,也使得行业协会很难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以及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
例如南京市工商局在制定电动车“三包”规定中,就没有得到电动车行业协会的积极支持,经过反复协调,才使得这一规定正式出台。
三、加强服务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面对如此复杂多样的服务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此,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推进服务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一)政府要把服务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政府要从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服务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对服务业消保维权中的一些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妥善解决,充分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
当前,由于服务业的消保维权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各项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因此更需要政府的重视与扶持,加大对服务业消保维权工作的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服务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服务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这一工作中还存在着职能定位不清、监管范围模糊、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
因此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明确服务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选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科学合理地界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服务业的范围和对象,把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三)加快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努力构建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1993 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已明显不适应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必须要尽快修订,增加和细化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明确界定“消费者”、“商品”、“服务”、“经营者”的概念、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
同时各地、各部门的立法、立规工作也要同步进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修订出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制定部门规章或发布局令等形式对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规定,先行弥补法律滞后的不足。
(四)加强服务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建设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与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沟通协商,积极推动服务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建设工作,以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
在这一工作中,应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追求行业利益之上,反对以维护行业利益为理由损害消费者权益,特别要反对推行某些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所谓“行业惯例”,积极促进整个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提高。
浙江、江苏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服务行业标准、规范服务行业行为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会同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洗染服务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关于照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餐饮业消费规范》等行业规范,有效地规范了一些行业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