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停车位的规划和设计成为了各类建筑设计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不同类型的建筑有不同的停车位计算标准,其中包括了幼儿园建筑。
幼儿园是为了儿童学习和成长而建设的特殊场所,其停车位的规划计算也需要与其他建筑有所不同。
幼儿园停车位的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建筑面积、人口流量、车辆使用情况等。
一般来说,按照人口密度和用车需求程度不同,幼儿园停车位的计算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筑面积。
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教室、游戏室、活动室、食堂等。
按照国家规定,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与停车位需求成正比。
一般来说,每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需要提供15个停车位。
因此,如果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那么应该提供30个停车位。
其次,人口流量。
幼儿园的人口流量主要是指幼儿和家长的流动情况。
幼儿园一般有固定的上下学时间,这段时间往往会有很多家长到幼儿园接送孩子。
因此,在设计停车位时,需要考虑到人流的峰值情况。
一般来说,每个幼儿需要提供至少1个停车位,而每个家庭需要提供至少0.5个停车位。
如果幼儿园的幼儿有100人,那么至少需要提供100个停车位;如果家庭有50个,那么至少需要提供25个停车位。
再次,车辆使用情况。
幼儿园的车辆使用情况主要指幼儿园教职员工的用车情况。
通常情况下,教职员工的用车情况是固定的,不会像家长接送孩子那样有明显的峰值。
而且,教职员工的用车需求也相对较少。
因此,在设计停车位时,可以按照每个教职员工提供0.5个停车位进行计算。
如果幼儿园有50名教职员工,那么至少需要提供25个停车位。
最后,还需要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停车位需求。
比如,幼儿园周边的道路交通情况、停车位资源的分布等。
如果周边道路交通拥堵,停车位资源紧张,那么需要提供更多的停车位。
此外,还需要留出适当的消防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
综上所述,幼儿园停车位的计算需要考虑到建筑面积、人口流量、车辆使用情况和特殊情况等因素。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

第二十一条建设匸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 4的规定。
表3. 4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左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左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耐/每车位、自行车按1. 5 mV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而积:小型汽车按35 nV/每车位、自行车按1. 8 nV/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左。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岀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
工业建筑停车位配比计算

工业建筑停车位配比计算
车位配比计算方式:单位住宅小区内小区住宅总套数与设计布置停车位总数的比值。
目前一般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配比标准为1∶0.4-1∶0.8不等,小区最高车位配比接近1:1,也就是一户一个车位,最少的甚至有三户一个车位。
此外,中心区的小区配比最高,达到1∶0.8。
对于车位配比率。
国家没有固定的标准。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º。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 总则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2 术语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和公共建筑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
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
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2.0.10 机动车 motor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配建停车位是指在建筑物建设过程中所分配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位。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停车位的需求也不同,因此有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下面将分别介绍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1.住宅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住宅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单位建筑面积或单位住户数为基础。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停车位设置的意见》规定,普通商品房应按每100㎡建筑面积设置不少于1个机动车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应按每50㎡建筑面积设置不少于1个机动车停车位。
2.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商业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通常以经营面积或容积率为基础。
例如,根据《上海市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规定,购物中心、超市等商业建筑的停车位比例为每1000㎡经营面积配建不少于10个停车位。
3.办公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对于办公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单位建筑面积或单位办公人员数为基础。
例如,《杭州市办公楼停车位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办公楼停车位应按照每500㎡建筑面积配置1个停车位。
4.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公共建筑包括医院、学校、体育馆等,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总容量或使用人数为基础。
例如,《深圳市医院停车设施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医院停车位应按照每100张病床配置20个停车位。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例如,大型购物中心、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较高,一般会根据预计高峰期的停车需求进行设置。
总之,建筑配建停车位的指标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和地区的规定而异。
这些指标的制定旨在合理规划和有效利用停车资源,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停车效率和居民服务质量。
计容面积计算方法及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专章

第十条(容积率)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 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 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 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 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 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 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 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 容积率计算。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 执行。
集中车库示意图
不合理集中车库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局部放大图 剖面图
车库平面图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u 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的计容原则
1、停车位、车道及车库范围内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不计容。 车库范围外的及紧邻车库设计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等计容。
2、车库平面应当合理、紧凑布局,避免单车位面积过大,车库与其他 功能用房之间应当用实墙(防火卷帘)完全隔断。
5 4 23
1
不大于 5.4米
1、车位净高2.2 2、管道0.8 3、梁高0.6 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 (不小于0.1)
6
5 4
3 2
1
6
不大于 5.4米
1、车位净高2.2;2、管道0.8;3、梁高0.6;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小于0.1);6、不计算绿地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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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1.5㎡/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