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之比较
会计制度设计(2009-2013单选)

【2009.10】【单选】1、确定会计制度的框架结构属于会计制度设计程序中的(设计阶段)2、账务处理程序的设计是企业会计制度总体设计具体内容中的(会计核算形式的设计)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属于会计工作岗位的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电算化、出纳)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的是(环境绩效核算)。
4、在总会计师领导下的分散核算模式中,承担成本业务核算任务的部门通常是(分厂或车间)。
5、为总分类科目“应收账款”设置明细分类科目是,一般所采用的设计依据是(按总分类科目的核算对象设计)。
6、从原始凭证的用途来看,“制造费用分配表”属于(计算凭证)7、企业向银行宋村现金、支配、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时,应当填写并送存银行的凭证是(送款单)。
8、企业的退货管理制度所归属的会计制度设计范畴是(付款控制设计)。
9、企业对投资预算剔除审核意见的部门是(财务部门)。
10、严格来讲,不属于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范围的是(保险制度和程序)。
11、我国企业在发行股票时,应委托的承销机构是(证券公司)。
12、成本核算业务的基础工作控制制度设计总,包括(定额管理和原始记录制度;材料物资的收发、领退、清查制度;企业内部计划价格制度),不包括(奖惩制度)。
13、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的方式,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商品已经发出的情况下,对分期收款销售的商品,应设置的科目是(发出商品)。
14、下列关于设计会计报表时应遵循的原则,表述正确的是(报表指标内容、名称须保持相对稳定性)。
15、利润表项目一般按照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填列,但例外的是(每股收益)。
16、期间费用报表反映的内容,不应包括(制造费用)。
17、关于固定资产盘盈和盘亏的会计处理,正确的做法是(盘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盘亏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
18、属于企业内部核算机构设计方式的是(在企业财会部门内部附设结算中心)。
19、在会计科目表设计中,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会计报表项目名称的设计),需要解决的是(会计科目分类排列的设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设计;会计科目编号的设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新准则第5 新准则第5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 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 能够区分, 能够单独计量 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 单独计量的 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 原保险合同; 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 不能够区分, 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 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 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 应当将整个合同 整个合同确 原保险合同。 定为原保险合同 定为原保险合同。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 尚未终止的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 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提取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 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 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 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提取的准备金。
新准则第7 新准则第7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予以确认: 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几点主要变化一、计提的资产减值不得转回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
此前的会计准则,允许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润操纵空间。
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些利用大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调节的公司,有可能在2006年将减值准备统统转回,否则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后,这些“隐藏利润”将永远费用化了,所以这些公司2006年的利润将产生较大的波动。
二、存货发出计价一律采用“先进先出法”存货发出计价,取消“后进先出法”,一律采用“先进先出法”。
这一核算办法的变动,将使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惯用手段不能再被使用,使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耗费用,反映的都是实际的历史成本,而没有人为调节因素。
便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和比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三、债务重组所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而目前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利润。
四、非货币性交易从按账面价值计量改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二,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次运用了公允价值来计量。
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这一交换将再次产生利润。
此前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基本不产生利润。
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仍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成本,不确定损益。
上述规定特别指出,若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发生的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五、关联公司合并以账面价值核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放弃使用公允价值,以避免利润操纵。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与中外比较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与中外比较作者:耿建新赵巍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20年第04期【摘要】2017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颁布以后,我国财政部于2018 年12月28日根据IFRS 17的相关调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继1984年颁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后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第三次重大调整。
在此背景下,首先对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演进历程进行梳理,然后探讨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变化情况及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最后结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的纵向梳理内容,横向对比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保险合同会计;会计确认;会计计量;IFRS 17;CAS 25;CAS 26【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07-0043-5一、引言2018年12月,财政部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1] [简称《征求意见稿(2018)》],在计量单元、保险收入确认以及合同服务边际调整等方面对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做出了比较大的调整。
《征求意见稿(2018)》的出台,一方面标志着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即将进行第三次重大调整,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所做出的努力。
保险业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演变是一个长期且持续的过程,厘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调整原因以及具体变化内容也就成为理解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制定标准的重要途径。
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修订意图本质上是对国际财务报告相关准则的趋同,因此本文首先对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在不同阶段对保险合同会计的规定进行纵向对比;然后,着重对比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之间的差异,总结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不足;最后,结合以上对比研究,以期为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进一步修订提供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一)制定背景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性融企业会计制度。
我国的原会计准则中没有针对原保险合同的具体准则。
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新准则由总则。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列报共六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制定准则的目标。
原保险合同的定义、不适用范围。
(1)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原保险合同的定义: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不适用范围: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
2在“原保险合同的确定”部分,包括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依据、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
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
(1)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依据: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2)原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和单独计量的,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不分拆。
(3)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按照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忖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保险合同。
3.在“原保险合同收入”部分,包括保费收入的确认,计算、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
关于现行各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总结

关于现行各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总结一、《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适用范围: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产的企业(含公司)执行时间: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执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执行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一二的补充:(其中按法规原文理解应为只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单位同时执行以下《会计核算办法》以下加入《小企业会计制度》只是个人对文件的理解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小企业可以参照执行,相关文件未明确)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要按《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执行: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事内河、海洋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的水上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运企业”)和从事旅客接送、货物装卸、堆存及相关港务管理业务的港口、码头企业(以下简称“港口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要按《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30号执行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要按《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4号执行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业企业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要按《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5号执行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
金融企业新准则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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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原 有 会计准 则 体 系 中没 有 关 于 金 融 工 具 方面 的 专 门准 则 财政 部干 2 0 0 7 年 1 月 1 日 起 实施 3 9 项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金 融 行 业 相 关 的 有 : 《 业 会计 准 则 第 2 2 号 企 企 金 融 工 具 确认 和 计 量 》 《 业 会计 准 则 第 23 号 金融 资 产 转移 》 ((企 业 会计 准 则 套 期保值 》 《 业 会计 准 则 第 企 第 24 号 37 号 金融 工 具 列报 》 它 的 制 定是 多种 力 量 综 合 作 用 的 结果 既 有 席卷 全 球 的金 融 创 新 浪 潮 和 西 方相 关 会 计 准 则 的 实 践 也 有 国 内金 融 业 发 展 的 急 需 和 对 中 国 体 系 完善 的 期 望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颁 布 有 力 推 进 了 我 国 金 融 工 具 制 度建 设 对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市 场 的 发 展 及 其 监 管 将 发挥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与金 融 企 业 会计 制 度相 比 在会 计要 素 分 类 公 允 价值计量 屙 性引入 和 新 型 业 务 处 理 等许 多方 面更 加 切 合 当 今实 际 通 过 与原制 度 的 比 较 分 析 更 有 助 于 促进 对金 融 企 业 传统 业 务 项 目开 发 金 融 合 作 和 业 务 创 新 的分 析 决 策 等 业 务 的 研 究 以便 采 取 更 为有效 的 应对措 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bfac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bd.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2001年11月27日财会[2001]4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现予印发。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
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附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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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之比较(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关键词] 会计制度;适用范围;期末计价;财务处理;入帐价值;摊销期限;长期待摊费用;借款费用资本化;外币业务[摘要] 2001年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1998年财政部颁发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相比较,在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
对新旧制度的比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会计制度的变革,为建立适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会计准则提供帮助。
新旧制度的不同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资产的期末计价、长期股权的帐务处理、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等方面。
2001年11月财政部颁发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
与1998年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相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在对会计处理的规定上有了新的突破,更加注意了金融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
虽然财政部规定新制度仅仅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而保险公司目前还没有一家上市公司,也就是目前尚无保险公司必需执行该制度,但财政部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中指出,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新制度。
许多股份制保险公司酝酿上市已久,保监会明确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融资,保险公司上市应该说并不是遥远的事情,执行新制度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且准备上市的保险公司需要按照新制度编制与报送相关的财务资料。
因而,对新旧保险会计制度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会计制度的变革,把握保险会计制度的发展趋向,为最终建立适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各方需要的会计准则提供一些帮助。
为此,将新制度与旧制度做了一些主要内容比较。
新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与旧制度存在不同:(一)资产的期末计价旧制度中资产的期末计价均按实际成本,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可以提取投资风险准备。
而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旧制度中规定,保险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但对于具体的账务处理没有做出规范。
而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宽,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乃至直接进入证券市场,都将成为其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链接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渠道。
新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入帐价值、成本法和权益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当然这是针对所有的金融企业)。
(三)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新旧制度对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规定相同,而对于另外几种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
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4.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帐价值。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新制度规定“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而新制度根据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采取与捐赠固定资产类似的原则确定入账价值。
7.新制度还规定:“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这在旧制度中均未说明。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旧制度规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
”而新制度规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其他情况新旧制度的规定一致。
(五)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新制度与旧制度相比,在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上有以下几点变化:1.旧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摊销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摊销费用。
新制度对于长期待摊费用规定的概念一样,但范围有所缩小,主要是不再包括开办费(在开始经营的当月直接计入损益)以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发生时直接计入损益),并且明确指出:“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2.旧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当从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开办费不大的,也可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而新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对于旧制度规定的开办费,新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此项规定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3.新制度增加了如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4.新制度规定,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新制度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做了详细规定,与旧制度相比,有以下变化:1.旧制度规定,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除上述情况之外的,计入当期损益。
而新制度规定,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新制度规定,在以下3个条件同时具备时,金融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旧制度对此没有规定。
3.新制度还对资本化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各部分分别完工、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以及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情况做了详细说明,这些在旧制度中均无规定。
(七)短期投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
而旧制度中规定,除已计入“应收利息”科目的以外,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一般应于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八)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两种方法下会计处理有很大区别,所确定的各期所得税费用也不同。
旧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用应付税款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而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如果保险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那么,就需要增加“递延税款”科目。
(九)外币业务核算新制度对外币业务核算的主要变化有:1.旧制度中规定,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新制度中规定:“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按业务发生时的各种原币填制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金融企业发生结售汇、外币买卖以及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买卖’科目,并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记账。
‘外币买卖’科目应采用多栏式账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等。
”2.旧制度规定,对于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月份终了,其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新制度则规定:“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分别记账本位币和各种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