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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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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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最新一、总则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保障企业财务安全和稳定运营,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目标1、确保企业财务安全,防范各类风险,确保企业正常经营;2、提高企业财务运作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盈利能力;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财务报告,提高金融保险企业的信誉度。

三、财务管理权限1、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有权制定和执行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2、各部门负责人有权参与企业财务决策和监督财务执行情况;3、会计人员有权记录和处理企业财务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四、会计核算准则1、金融保险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2、保险公司应遵守《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确保会计数据准确、完整、及时、真实;3、会计核算应有专门会计人员进行,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五、资金管理1、金融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规划资金使用计划;2、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挪用、挥露企业资金;3、资金流动应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规,严禁非法操作或洗钱行为。

六、财务审计1、金融保险企业应每年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2、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3、外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七、风险管理1、金融保险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的各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2、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应对各类风险事件,保障企业安全稳定经营;3、确保资金安全,做好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措施。

八、财务报告1、金融保险企业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报送相关监管机构;2、财务报告应真实可靠,不得隐瞒、篡改财务数据;3、及时处理监管部门提出的财务问题,确保财务合规经营。

九、处罚措施1、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按照公司规定予以处理;2、对违反国家相关财务法规的行为,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3、对违规操作,挪用企业资金等行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为确保财务稳健运营、防范风险和保障投资者利益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财务活动,保护企业及相关方的利益,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从财务报告、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方面介绍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报告是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报告制度,以正确、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及时向相关方提供财务信息。

财务报告制度应包括财务报表编制、会计政策与核算方法的确定、审计与验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财务报告应按照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编制,并经过内外部的审计或验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风险控制是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

风险评估是指对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判断,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及时检测和预警风险。

风险监测是指对企业风险状况的监控和分析,确保风险的及时控制和防范。

风险应对是指对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应对,包括调整投资组合、购买风险保险和制定风险管理计划等措施。

内部审计是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活动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和检查。

内部审计应独立于财务管理部门,由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部门负责,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和评估。

内部审计应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其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并提供改进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保证财务稳健、防范风险和保障投资者利益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财务报告、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不断加强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是中国金融保险行业财务活动的基本规范,旨在加强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制度详细规定了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包括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方面。

一、资金筹集金融保险企业的资金筹集是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开展业务和拓展市场的基础。

本制度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资金筹集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筹集的原则和渠道金融保险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发行债券、吸收存款、同业拆借、发行股票等。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确保筹集的资金合法、合规、合理。

2.资金筹集的规模和结构金融保险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资金筹集的规模和结构。

同时,应当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债务和权益融资的比例,确保企业资本结构合理、财务风险可控。

3.资金筹集的成本和效益金融保险企业应当根据市场环境和自身情况,合理确定资金筹集的成本和效益。

在确定资金成本时,应当考虑资金来源、期限、风险等因素,并采取适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

同时,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科学评估,确保筹资方案的经济效益和可行性。

二、资产运营金融保险企业的资产运营是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盈利和发展的关键环节。

本制度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资产运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金融保险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合理配置资产,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在配置资产时,应当考虑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确保资产质量良好、风险可控。

同时,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和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

2.投资管理金融保险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方案。

在投资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稳健经营的原则,避免过度集中和盲目跟风。

同时,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和经济效益。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doc 40页)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doc 40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简称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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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标 签】金融保险财务制度【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商字﹝1993﹞11号【发文日期】1993-02-01【实施时间】1993-02-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银行。

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二)保险企业。

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上述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 企业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 背景介绍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机构,负责接收保险费用,并根据保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的财务制度是为了保证公司内部财务活动的规范和透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是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重要依据。

2. 概述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政策、财务报表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个方面。

2.1 财务管理政策财务管理政策是保险公司财务活动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 股东权益保护:保险公司应遵循“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 资本充足监管:保险公司要根据监管要求,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潜在风险。

- 资产负债管理: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合理配置资金,降低风险。

2.2 财务报表制度财务报表制度是保险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 - 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方法: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和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方法。

- 财务报表编制:保险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披露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

- 财务报表审计:保险公司应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披露给相关方。

2.3 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险公司保障财务活动规范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 - 财务控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控制机制,保证财务活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 内部审计: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 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防范财务损失。

2.4 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 - 风险管理政策:保险公司应制定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 风险评估与监测: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监测和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一、概述金融保险企业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涉及金融和保险业务,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来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和财务安全。

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企业内部规范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实现经营目标和保障财务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制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财务制度的内容1. 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的会计制度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相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会计制度应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披露,确保企业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准确反映。

2. 财务管理制度: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应规范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保障企业的资金安全和效率。

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资金计划、资金调度、资金监督等内容,确保企业的资金运转顺畅和合规。

3. 预算管理制度:金融保险企业的预算管理制度应规范企业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确保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符合预算要求。

预算管理制度应包括年度预算、部门预算、项目预算等内容,确保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财务预期的达成。

4. 绩效考核制度:金融保险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应规范企业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评价,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绩效考核制度包括目标设定、考核标准、考核方法等内容,确保员工的业绩与企业目标相一致。

5. 风险管理制度:金融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应规范企业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企业的风险可控。

风险管理制度应包括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回避等内容,确保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6. 合规制度:金融保险企业的合规制度应规范企业的合规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合规制度应包括合规监督、合规培训、合规督导等内容,确保企业的合规风险可控。

7. 内部控制制度:金融保险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活动和监督,确保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和稳定。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风险管理、审计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确保企业的内控体系的完善和健全。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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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doc一、会计制度1.1 会计准则金融保险企业在进行财务报告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的会计准则和规范,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完整性。

1.2 会计核算原则金融保险企业应当遵循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包括持续经营概念、收入确认原则、费用确认原则、价值变动确认原则、成本费用配比原则等。

1.3 会计政策金融保险企业应当制定和执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会计政策,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1.4 会计制度监督金融保险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财务预算管理2.1 财务预算编制金融保险企业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制定财务目标和计划。

2.2 财务预算执行金融保险企业应当按照财务预算要求,严格执行各项预算,控制成本和费用,确保企业财务指标的稳定增长。

2.3 财务预算监控金融保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监控体系,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实现预算目标。

2.4 财务预算评估金融保险企业应当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三、资金管理3.1 资金计划金融保险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业务需求,制定资金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和配置,确保企业资金充裕。

3.2 资金筹措金融保险企业应当根据资金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

3.3 资金运营金融保险企业应当根据资金特点,进行有效的资金运营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3.4 资金监控金融保险企业应当建立资金监控机制,监测和控制资金流动情况,防范资金风险,确保企业资金安全。

四、风险管理4.1 风险评估金融保险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企业面临的各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4.2 风险控制金融保险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操作,加强内部审计,确保企业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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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一)银行。

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二)保险企业。

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上述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企业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第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企业可以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第九条企业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在企业的资本金中,银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30%,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预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

第十四条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努力降低筹资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企业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摊玫成本。

第十六条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企业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固定资产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企业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企业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季(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至5%确定,个别企业某些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低于3%或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100%/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2.每台班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数(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100%/折旧年限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100%/(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现金资产第三十一条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二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企业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照规定程序,分别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帐面原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因迟交或少交准备金而造成的加息,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支付。

第五章放款第三十五条企业放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健全放款的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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