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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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旨在全面加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加大对非法狩猎、贩卖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正法律漏洞,提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效果。

下面就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一定的解读。

首先,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法狩猎、贩卖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规定,非法狩猎、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最高可达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面临更高额的罚款和刑期。

通过加大惩罚力度,可以更好地遏制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其次,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规定,野生动物的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法律还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保持生态环境的平衡,保护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并加强对重点保护物种的特殊保护。

这些原则和目标的明确,有利于指导和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施。

第三,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大了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力度。

法律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划定原则、管理规定和监测评估要求,并要求加强对重大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用途区和生态红线区的保护。

此外,法律还要求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区和栖息地的生态修复和重建,并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通过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可以更好地保护我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最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加大了对野生动物产品交易的打击力度。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稀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加强野生动物产品监管的措施,强化监测和检测手段,加强对野生动物产品交易的审查和打击,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实行严厉的处罚。

通过加大对野生动物产品交易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减少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从根源上杜绝野生动物资源的非法利用。

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

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

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濒危野生动物是我们宝贵的自然财富,然而受到人类开发和破坏的威胁,其数量在快速减少。

为了保护这些珍稀物种,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措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措施以及其实施效果。

一、制定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物保护区法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物保护区法是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基础。

通过划定特定区域为自然保护地或野生动物保护区,可以限制人类活动,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威胁。

这些法律规定了各种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保护措施和监管机构,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

例如,我国《自然保护区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管理要求,以及侵犯自然保护区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监管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各国采取了控制狩猎、非法贸易和非法捕捞的措施。

例如,禁止捕杀珍稀野生动物、明确限制狩猎活动和禁止向外销售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同时,各国加强野生动植物的监管,建立起完善的监测体系,进行有效的物种保护工作。

此外,在国际上,各国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协议,加强了跨国保护工作。

三、推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常见的措施,通过给予参与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群体一定的奖励,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平衡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

例如,中国推行了一项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试点项目,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农民进行奖励,以鼓励他们通过生态农业等方式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四、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保护濒危野生动物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

因此,各国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例如,组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展览和培训班,向公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知识。

同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中,让更多的人亲身体验到野生动物的魅力,增强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措施,加强监管,推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倡导公众参与,人们取得了对于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成效。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1. 国内法律保护机制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和贩卖野生动物。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重要手段。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管理、保护和监督等内容,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

罪犯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和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给予了打击和处罚,加大了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打击力度。

2. 国际法律保护机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CITES是国际上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贸易进行严格监管,禁止对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

公约生物多样性(CBD):《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之一是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林务局保护法:许多国家设立了国家林务局,负责管理和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

这些法规和条例为国际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约束。

3. 反盗猎和非法贸易举措加强执法力度:各国政府加强野生动物执法力度,打击盗猎和非法贸易活动。

建立专门的野生动物执法部门,加强协作与信息交流,提高打击犯罪的效果和水平。

教育宣传:通过教育宣传和公众意识的提高,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共同构建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国际合作: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野生动物犯罪,建立信息共享、执法合作和技术支持的机制,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打击力度。

以上法律制度和措施旨在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共同守护地球上每一种珍贵生物的生存权利。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野生动植物遭受到了巨大的威胁,许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的边缘。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加深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意识,并提出对未来保护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我国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管理等内容,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繁殖、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全球范围内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法规。

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签约国之一。

CITES列出了三个附录,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禁止贸易和非法交易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对CITES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吸收和借鉴,以加强我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是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具体规定。

自然保护区是划定的特定地域内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管理、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保证自然保护区能够发挥保护功能。

四、渔业法和森林法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渔业法和森林法也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渔业法主要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森林法则是针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对于森林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起到保护作用。

五、建议与展望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其次,公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限,缺乏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意识;再次,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缺乏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合作不够紧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1)、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关键信息项:1、违法行为的具体类型及界定标准2、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3、处罚的种类和幅度4、刑事责任的认定条件5、民事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式6、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7、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标准8、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9、对特殊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规定1、引言11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野生动物是地球上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文化遗产以及履行道德责任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2 法律责任界定的目的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旨在有效地遏制非法捕猎、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2、违法行为的具体类型及界定标准21 非法捕猎未经合法许可,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或在禁止的区域、时间进行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211 界定标准包括捕猎工具的合法性、捕猎方法的合规性、捕猎区域和时间的限制等。

22 非法交易包括买卖、运输、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21 界定标准为交易对象是否为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交易行为是否获得合法授权。

23 非法运输未经批准,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31 以运输的合法性手续、运输的方式和路线等作为界定标准。

24 非法食用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241 依据食用的野生动物种类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界定。

31 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自然人。

32 单位包括企业、组织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若其组织、纵容或参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处罚的种类和幅度41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等。

411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涉及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等因素确定。

412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彻底剥夺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收益和作案工具。

413 吊销许可证,限制违法主体再次从事相关活动。

42 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1月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四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第五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群体。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肉品、骨骼、皮张以及其他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作,并有权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运输、携带、邮寄、贮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

国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会犯法野生动物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我们国家在1988年11月8日出台了第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先后出台了《动物检疫法》、《陆地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其他一些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中。

《刑法》第341条还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三个罪名。

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如宠物、流浪动物等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下面就让我们看一看相关法律规定。

(一)虐待动物世上本来没有宠物,养的人多了,某种动物也便成了宠物。

从《物权法》角度看,动物也是一种法律上的“物”,就如同我们的汽车、房屋、手机一样,主人对其享有相应的“物”权。

因此,有的人认为狗、猫都是自己养的,是属于自己的东西,可以随意对待,甚至虐待、遗弃宠物,个别饲养宠物的人竟然成为虐待动物的人。

尤其是最近几年,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越来越多,如近年来网上曝光的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以及各地层出不穷的“屠狗令”等。

这些虐待动物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不满。

在国外,虐待动物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律,无论是过度驾驭、过量负重等较轻的虐待行为还是残酷殴打等严重的虐待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国家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也没有专门“虐待动物罪”,因而对那些虐待动物的人施加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随意地虐待动物,并且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惩罚。

从法律角度讲,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动物是可以进行处置的,一般不会产生民事上的法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责任。

但是,动物毕竟是一种活物,如果对其过于残忍,则会产生极大的社会道德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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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尽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常引起争议,但这些案件也告诉我们,涉足这一领域面临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与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

我们可以抱怨法律过于严厉,但不能由此否定法律的效力。

因此,在决定猎捕、杀害、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之前,应尽可能地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在事前依法向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按规定范围狩猎。

在欠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咨询,以免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

文| 百里溪来源| 百里溪的法律博客一、引发争议的猎捕野生动物案例近日,闫啸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引发人们广泛关注。

根据判决书的表述,主要案情是:2014年7月,闫啸天与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其余卖给他人,价格约为150元一只。

此外,闫啸天和王亚军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闫啸天收购凤头鹰1只,该5只动物被公安机关查扣,其中,猎捕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12月1日,《郑州日报》题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报道引发公众对此事的关注,之后,一系列的评论随之跟进,批评者有之,赞同者有之。

12月3日,央视《新闻1+1》以《就因为掏鸟窝,判了10年半?》为题聚焦这起案件。

16只燕隼案引发的争议,涉及多个方面,尤其是情理法的冲突,在法律界内部也是如此。

虽说,对以法律事件的评论理应就事论事、就案论案,但有的评论者也难免诉诸情感。

如吴情树教授的《什么鸟事何以重判?——兼谈刑法第63条第2款已死》一文,总体上颇有见地,但其中一句“个别法官为了自己的鸟,哪管别人的鸟,都是一个鸟样,这样的司法如何让公众信服法院?”如此这般,总是不那么妥当。

同样地,顽石法官的《鸟事·鸟语·鸟人》一文作了针锋相对的回应,顺接吴教授的文章,自嘲式地反讽:其实法官的尊严,还不如人家的鸟高。

也有的文章,逻辑上存在无法推出问题,如《被重判的鸟事和被轻放的贪官》一文,用“被轻放的贪官”去论证闫啸天案判决过重,而实际上,论点与论据不相干,以至于无法推出。

杨涛发表于《法制日报》的《抓鸟获刑十年半究竟重不重》一文则指出:站在法律的角度,对他判处10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量刑,根本谈不上过重。

在不久前,媒体曾报道87只癞蛤蟆案。

汪××于2014年7月6日河南省确山县在留庄镇谭楼村任庄西组捕猎中华蟾蜍87只,被当场查获后被羁押。

9月28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3个月,刑期自7月6日起至10月5日止。

(【2014】确刑初字第00262号)二、对野生动物犯罪的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刑法规定是刑法第340条与第341条,位于刑法分则第6章第6节,即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

第340条是关于水产资源保护的规定,第341条关于(陆上)野生动物的规定,本文以341条为对象进行阐述。

该条是法定犯,是指由于特定法律规定始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也即依托于其他法律的规定,罪名名称前通常冠以“非法”二字。

该条涉及的罪名有3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其具体条文是: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复杂的对野生动物犯罪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某一行为只有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之时才能施以刑罚,但是,对野生动物的犯罪是无法从刑法条文中直接看出来的。

那么,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哪一些呢?熊猫肯定是是受保护的,苍蝇肯定不受保护,这个连小学生都明白。

动物如此之多,人们难以分辨的情况比比兼是,比如说,田鼠虽然是野生的,却是可以猎捕的,但同样野生的社鼠,样子与田鼠的外形差不多,却是受法律保护的;蝴蝶的种类很多,有的是害虫,有的却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甲虫的种类也很多,有的是害虫,有的价值数百上千一只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不久前媒体报道的阳彩臂金龟。

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从《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另一类是上述范围之外的“三有动物”,也就是纳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下简称《三有名录》)的动物,合计有5纲46目177科的1591种,及昆虫120属的所有种和另外110种,至于到底有多少种动物,估计是不确定的,人类已知的昆虫约有100万种,这120属可能以百记,也可能是以万记。

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不同,构罪要求也不同,对于猎捕三有动物,要求“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并且需“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显然,哪些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哪些三有动物,不可能由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规定,只能由相关的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关于对野生动物犯罪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它是由刑法、司法解释与林业部规范性文件组成,这样的结构模式对公众而言,的确很难全面、完整地了解其规定。

四、对野生动物犯罪的刑法规定存在的问题从87只癞蛤蟆案到16只燕隼案,其司法处理结果,均未超出当前的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司法解释》附表《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规定,隼类(所有种)6只为情节严重,10只为情节特别严重。

猎捕16只燕隼,如果判决认定的事实确实无误,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是适当的。

而对有动物的入罪门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20只即可。

尽管如此,社会公众总体上认为这两起案件都是明显判重了,本文也是如此认为。

经过对《刑法》、《动物保护法》、《司法解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文献的一些了解,认为对野生动物犯罪的刑法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对野生动物犯罪的刑法规定结构甚为复杂。

刑法的根本目的是规范公众的行为的,而不是为专门人员提供研究素材的,从普通公众的角度,委实难以从刑法第341条中较为清楚地获知自己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总体上要好一些,学校教科书和电视节目也宣传得比较多,特别是一级保护动物,公众认识也更多一些。

《司法解释》直接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数额,在实际办理案件中也变得相对简单。

但不能忽略的一个事实是,即便如此,普通公众仍旧是难以全面了解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对相关的法律后果规定也很不了解。

对于自然犯,不知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托词,但对于法定犯,是否具体认识到法律的规定,有时确实影响到犯罪故意的认定与情节轻重的判断。

对于非法狩猎罪,则是刑法规定了非法狩猎罪之后,再由林业部规定具体的犯罪对象。

如果是林业部先出台了《三有名录》,立法机关再规定非法狩猎罪,即使实质上不甚合理,至少能够表明立法机关有机会注意并考虑到《三有名录》的内容。

但在现有情形下,非法狩猎罪存在着刑法敞口的问题,也即不受立法机关掌控的刑法风险,因为非法狩猎罪的保护对象并没有在立法之时得到立法机关的全面考虑,因此有可能使得保护对象的范围与立法机关的立法初衷相背离。

一方面,林业部对三有野生动物的认识与理解更为全面、更为专业,立法机关会对其予以信任和尊重;但另一方面,尤其是这些年来立法行政部门利益化的现象比较常见,林业部门也可能会存在自己的部门利益,导致林业部门更多考虑其自身的便当,而无暇顾及法律的打击范围是否过于宽泛,打击程度是否过于严厉,甚至于,根本就未考虑过《三有名录》竟然还会成为刑法问题。

从《三有名录》中可以看出,不仅有多种蟾蜍类、多种蛙类、多种鼠类,在昆虫类中,包括多种蝶类、多种蛾类、多种天牛类,还包括田鳖、中华蜜蜂等。

2、野生动物保护与民众的习俗冲突。

在人们流传下来的众多习俗中,有一些习俗或生活方式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存在冲突,如果一律简单套用法律条文进行惩罚,肯定不是一件好事。

如幼时学到的课文《少年闰土》,闰土活泼、机灵、勇敢,他那看瓜刺猹、雪地捕鸟、海边拾贝的场景深入脑海。

“这不能,须大雪下了才好。

我们沙地上,下了雪,我扫出一块空地来,用短棒支起一个大竹匾,撒下秕谷,看鸟雀来吃时,我远远地将缚在棒上的绳子只一拉,那鸟雀就罩在竹匾下了。

什么都有:稻鸡,角鸡,鹁鸪,蓝背……”时隔多年,再来翻看这段文字,依旧觉得,这样的童年,其实挺不错的。

在当前,偶尔在野外抓捕数量不大的野生蛇、鳖、蛙、鸟等常见动物的行为还是比较多见的,在超过20只的情况下,这些行为人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说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蓄意触犯刑法的主观目的性。

在哈萨克族的传说里,鹰是唯一能直视太阳而不被灼伤的神鸟,他们相信,不论捕食或飞行,鹰永远是蓝天中终极的猎手。

如今,在新疆的哈萨克牧民中还保留着驯鹰的传统。

一头好的猎鹰,需要训鹰人投入全部心血,去精心地喂养和悉心地关照。

中国新闻网于2015年初有一则题为《新疆哈萨克族“猎鹰世家”揭开5兄弟训鹰之谜》的报道:新疆青河县阿热勒乡居住着猎鹰5兄弟,在当地因训鹰而声名远扬。

他们继承了祖祖辈辈的训鹰历史,乡亲们称他们是“猎鹰世家”。

县里举办的第二届猎鹰比赛,零下30多度的寒冷没能阻挡前来观看的万名观众,5兄弟闪亮登场的一幕,终生难忘。

新野猴戏作为一种地方民间文化,于2008年6月被国务院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在2014年,一则《耍猴艺人卖艺被判刑,两千年“耍猴”一朝被禁?》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

7月9日,河南新野县的4位民间艺人鲍凤山等,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时,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理由是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他们只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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