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划拨与出让的区别
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不同,取得的代价,使用的期限和转让的条件的全部都是不一样的。
就比如说两者的适用范围,一般民众以营利为目的想要向国家审批土地使用权的,基本上都是有偿出让的方式,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上都是国家建设用地才行。
▲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在我国取得建设用地主要有两种方式,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四种形式)和划拨,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四点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取得的代价不同如果是划拨,土地使用者只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即可从政府取得土地;出让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支付足额的土地出让金从政府手中购得土地。
▲3、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出让土地使用权有最高使用年限限制。
▲4、转让条件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必须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完全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划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无偿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以下四种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法学第六章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

(三)特征
1. 期限性 根据《出让转让条例》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规定: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 有偿性 《土地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 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60日内支付出让金,然 后办理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备案
案例分析:
东方(集团)总公司出于家电行业效益滑坡 考虑,为提高效益和解决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该公 司未经批准将其位于王城东街60号的国有划拨土地(批准 用途为仓储用地)14000平方米改作经营性用地,并于 2001年6月正式动工建设“金碧辉煌圆环娱乐城”, 该项目工程于2003年5月竣工,目前已投入经营。
※《土地管理法》(第45条),征地时的审批权限如下: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若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 顷以下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 正式报批—根据拟定的方案和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
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作为出让方的土地所有者提出有偿使用土 地的愿望,由出让方与有意受让人在没有第三人参与的条件下通过谈判、协商达成 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致意见的方式。
(二)招标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以内,由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 竞投某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土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是什么

⼟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是什么⼟地划拨和⼟地出让都是我国国有⼟地分配和转让的基本⽅式,但因为它们都是将国有⼟地的使⽤权转让给他⼈使⽤的⾏为,所以很多⼈分不清这⼆者有哪些区别。
店铺⼩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章,带您发现⼟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有哪些。
⼀、⼟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1、出让要⽀付对价,划拨免费提供。
2、出让有使⽤期限,划拨永久使⽤。
3、出让主要⽤于⼯商业、居住,划拨主要⽤于公益、政府⽤地、公⽤设施⽤地。
4、出让地可以由出让⼈⾃主转让、抵押等。
划拨地处置需要划拨机关批准,转让时还需要。
补交⼟地出让⾦。
⼆、⼟地划拨和⼟地出让的定义1、⼟地划拨:⼟地划拨也指划拨⼟地使⽤权。
根据《划拨⼟地使⽤权管理暂⾏办法》第⼆条规定:划拨⼟地使⽤权,是指⼟地使⽤者通过除出让⼟地使⽤权以外的其他各种⽅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地使⽤权。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对划拨⼟地使⽤权的取得途径进⾏了规定:“⼟地使⽤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地使⽤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后将该幅⼟地交付其使⽤,或者将⼟地使⽤权⽆偿交付给⼟地使⽤者使⽤的⾏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式取得⼟地使⽤权的,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期限的限制。
”这⼀规定是迄今为⽌在⽴法层⾯上对⼟地使⽤权划拨这⼀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五⼗四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下列建设⽤地,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式取得:(⼀)国家机关⽤地和军事⽤地;(⼆)城市基础设施⽤地和公益事业⽤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地;(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地。
2、⼟地出让:国有⼟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地所有者的⾝份将⼟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与⼟地使⽤者,并由⼟地使⽤者向国家⽀付⼟地使⽤权出让⾦的⾏为。
国有⼟地使⽤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式:(⼀)协议;(⼆)招标;(三)拍卖。
土地使用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土地使用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转让是否有偿的区别: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
2.土地给付者不一样:前者是国家划拨给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
后者是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集体。
我国公民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不知道有没有注意其中有个细节问题,基本上在土地使用证当中都标注的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无非就是出让和划拨这两种形式,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形式获得的话,很多方面都受到限制。
而且不少普通公民都并不了解土地使用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一、土地使用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优售只是划拨的一种特殊情况。
划拔是国家给的,没有具体的年限的,也就是说可以随便的使用,而出让是要交土地出让金的,按交的土地出让金的年限使用,一般住宅七十年,商业五十年。
针对第一次买卖的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
拆迁时土地出让与划拨有区别吗

拆迁时土地出让与划拨有区别吗出让和划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取的方式,两种方式最大的区别是土地出让金交纳,出让国有土地是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而划拨土地是不需要交纳的,那么拆迁时土地出让与划拨有怎样的区别?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拆迁时土地出让与划拨有区别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是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的区别是拆迁补偿不同,出让土地依据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情况补偿,而划拨土地则只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有两种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两种方式有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完补偿、安置等的费用后便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得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划拨只能适用于公益或国家核心的工程项目。
规定了只能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益的事业用地;国家核心扶持的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体现出其公益的目的。
(3)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直接由政府的批准产生的,只要交纳征用的补偿安置费用后就可取得使用权,并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以及签订合同。
土地出让土地划拨的比较及财产权平等

土地出让土地划拨的比较及财产权平等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比较(一)、出让、划拨的文义比较通过比较"出让"和"划拨"的文义可以发现:出让或划拨,均是特定主体发出的特定动作。
其中出让是特定主体发出的"出卖或转让"的动作,划拨是特定主体发出的"(把款项或账目)从某一个单位或户头转到另一个单位或户头"或"分出来拨给"的动作。
更细致的比较"出让"和"划拨"的行为,可以发现无论"出让还是"划拨"都将对于某物的权利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如"出让家具",使对于家具的相关权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了转移;而"划拨钢材",就使得对于钢材的相关权利(所有权或者价值权)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了转移。
由此,可以认为"出让"和"划拨"在动作方式、动作内容、动作结果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最后,比较"出让"或者"划拨"的动作主体可以发现,无论"出让"或者"划拨"均没有对主体做出特殊的限制。
任何人都可以"出让家具",任何人也都可以通过银行"(把款项或账目)从某一单位或户头转到另一单位或户头"。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法律文义比较法律文义要尊重社会生活中的语言的通常含义,这是制定法律时的一般规则。
只是,很多法律词汇在生活中并不存在,如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
此时,对于这些法律词汇的解释,就应当从其在法律文本中的含义入手。
同时,一些法律词汇有其特定意义,与社会生活中相关词语的意义有重大差别。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如前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经批准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是不得转让的。
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区别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区别是什么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里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规定的使用期限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的,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年限限制。
2、价格不同。
划拨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且低价比同类土地使用权低,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价格比同类划拨的高。
3、适用对象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公益目的,而出让方式多供经营性用地使用。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交易中心接到交易申请材料后,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验证、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批准后由交易中心主持交易双方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书》。
2、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付地价款和政府有关税费;3、地价款交齐后,交易中心将交易材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受让方按有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办理公开交易程序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前期工作:1、申请转让方凭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2、对改变用途的或规划条件的,需报市规划部门批准;3、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4、批准后,交易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对交易底价、交易条件等进行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
1、上面的年限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2、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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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与划拨的区别一、费用不同。
出让地要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地不用交。
二、权利不同。
出让地可以由出让人自主转让、抵押等。
划拨地处置需要划拨机关批准,转让时还需要。
补交土地出让金三、适用范围不同。
划拨地一般都限制用于和国家利益有关的项目,如国防、公路、机关办公等(有具体明细),出让地则没有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指出了,【定义】: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有个共同点,也是必须的前提,一宗土地须依法征收过后成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具体的出让方式就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
【划拨土地】:指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区别】:从时间上来讲,出让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业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划拨是无期限的。
从金钱上面来讲,出让都需要交出让金的,一般都是市场价。
划拨的需要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就可以供地了。
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
【弊端】个人认为,出让的弊端:1、出让年限过长,例娱乐、商业用地40 年,工业用地50年,如果随着土地出让加快,可以出让的地块也随之减少,那么几十年后,还有什么地可以出让。
2、出让方式中的拍卖、挂牌以价高者得的单纯形式,那么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价格抬高,虚高。
最明白就是房地产业的,地王现象。
划拨的弊端:把一些好的地块无偿划拨给了一些机关、企业,等到机关、企业搬迁、破产,需要处置土地时候,资产都流失了!【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
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
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所以出让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1)用地者向政府申请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用地申请经政府同意后,用地者与政府协商出让土地的用地面积、使用年限、出让地价等用地条件,双方就有关内容达成一致后,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完毕后,持有关材料,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5)办理土地登记的有关手续。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1)准备招标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等。
(2)发布招标公告。
(3)有意受让人办理竞标手续。
(4)政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出让合同。
(5)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1)准备拍卖文件。
(2)发布拍卖公告。
(3)有意受让人索取有关文件,办理竞投手续。
(4)在指定地点、时间竞投。
(5)签订出让合同。
(6)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 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目前,对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普通住宅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有工业等建设用地,继续采用划拨方式供应。
私立的学校不能享受划拨政策。
哪个有利,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和目的一看上面的政策就知道了。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国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
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
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
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
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目前,中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①乡(镇)、村企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②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集体拨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③农业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①宅基地使用权。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