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及其评估方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及其评估方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及其评估方法

浅谈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及其评估方法

————————————————————————————————作者:————————————————————————————————日期:

2

土地价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其权利特征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虽然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我国对划拨土地进入二、三级市场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而且禁止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但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还是可以依法进行抵押、转让、出租的,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土地价格的特殊形式。尽管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中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以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但具体如何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国家并没有制订规范的格式,本文力图结合评估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进行一些探讨。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

说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内涵,最主要是清楚地界定其价格构成和使用年限。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有两个基本的组成部分,即土地平均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以企业为例,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企业除了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或拆迁安置费及相关税费外,还要投入资金用于支付修建厂房、办公楼等费用,并进行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路、通电、供暖等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才能满足企业的生产需要。企业在取得土地并开发完

成后,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取得利润。而土地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以及而后对其进行开发所花费的土地取得费和开发费可以认为是购买土地这个特殊商品的费用,而支出的费用必然要考虑其资金利息以及投资购买土地产生的利润,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就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税费、利息和利润。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作为特殊类型的宗地评估,也要对委托评估宗地的使用年限进行界定。目前,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中的使用年期的界定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年限设定为无限年期;二是根据评估宗地的设定用途设定其年限为该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更倾向于后一种做法。事实上无论是出于何种估价目的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都是委托方(企业)的一种经济行为,诸如作价入股、抵押、企业改制等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控制,进入二级市场的土地必须是以有偿方式取得的才能转让。因此,划拨土地如果由于经营需要进入二级土地市场,必须要转为有偿使用,包括出让、租赁、国家授权经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等几种方式,其中出让在以上几种方式中占绝对比例,而无论采用哪一种有偿使用方式均有使用年期限制。为了能与有偿使用土地一定年期的价格相协调,笔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中应设定有限使用年期,一般的,其年限设定与国家法定同类用途的最高出让年期一致。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方法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可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简单来说可以通过正算和倒算两种途径计算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一)正算法

正算法是直接根据“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进行评估计算。依据成本逼近法的计算公式可知,这种方法是以取得和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上一定的利息、利润、税金和土地所有权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即土地价格是由重置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税费、利息、利润、土地所有权收益累加而成,类似于商品价格的构成,非常清楚明确,易于被社会各界理解、认可。其中,土地所有权收益源于“增值地租”,应当归土地所有者――国家所有,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成本价格,即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税费、利息和利润之和。

(二)倒算法

倒算法是先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常用宗地价格评估方法,计算出一定年期、一定开发程度及容积率水平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这个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增值收益三大部分,再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区别,倒算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目前,很多地方都是以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出让金比例比较固定,例如廊坊市就由原市土地管理局、市物价局合发了廊土[2001]8号文件,象基准地价一样,规定了不同级别、不同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由公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得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完整版)土地评估方法

土地估价方式 一、收益还原法:在估算土地未来每年预期纯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率,将评估对象在未来每年的纯收益折算为评估时日收益总和的一种方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收益性)的土地、建筑物或是房地产的估价。 1、首先求得建筑物的价格;然后从待估不动产(房地产)的纯收益中减掉属于建筑物的纯收益,得到土地的纯收益;再以土地还原率还原,即可得到土地的价格。 计算公式: a-B·r2=L·r1 L =(a-B·r2)/ r1= a1/ r1 式中: L—土地价格;B—建筑物的价格(依其他方法求得); a—建筑物及其相应范围的土地所产生的纯收益(a为折旧后收益); r1—土地还原率; r2—建筑物还原率; a1—土地的纯收益。 2、基本步骤 (1)计算总收益:总收益是指以收益为目的的土地及与此有关的设施、劳力及经营等要素相结合而产生的总收益。分析可能产生的各种收益,按客观、持续及稳定等原则确定。 (2)计算总费用和折旧费、房屋收益或其他资产的收益等总费用是指为创造收益所投入的直接必要的劳动费用与资本费用。总费用在不同情况下,所包含的项目也有所不同。分析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支出,计算加总一般正常合理的必要年支出。

(3)计算土地纯收益:从总收益中扣除总费用和房屋折旧费、房屋收益等,即为纯收益。 (4)确定合适的还原率:是影响地价高低的重要因素,要慎重选择。 (5)选择公式求算地价:根据公式适用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等条件,选用相应的计算公式,将纯收益用相应的还原率进行还原,即得土地的收益价格。 二、市场比较法:在求取一宗待评估土地的价格时,根据替代原则,将待估土地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交易实例进行对照比较,并依据后者已知的价格,参照该土地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等差别,修正得出待估土地的评估期日地价的方法。 适用范围:从适用条件来看,主要用于地产市场发达、有充足的具有替代性的土地交易案例的地区,交易案例甚少或无交易案例的地区则不适用。从评估目的和评估结果的形式来看,可直接用于评估土地的价格或价值,还可用于评估土地或房地产的租金,以及用于其他估价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 1、直接比较过程: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值评估,和抵押解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值评估 摘要:本文分析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形成的原因,阐述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义、特点及其价值内涵,重点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的方法及抵押、企业破产清算中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已经成为目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旧体制下形成的划拨土地仍由原产权单位继续使用,加上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仍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因此,形成了目前土地使用权领域的双轨制,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并存的局面。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在各类房地产估价目的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一客体的情况逐渐增多,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众多模糊的认识。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划拨土地使

用权及其价值评估,是估价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正确处理国家、使用权人、相关利益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必然要求。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据此可以看出,现时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或者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臵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随着我国土地政策的调整,该种方式将从严,2007

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第137条第3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审批:土地使用权包括使用和收益两项权能。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土地使用权,自然应包括使用和收益两项权能。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受有很大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任意转让、出租、抵押"。此规定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也规定,划拨土地"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可见,未经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划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而如果划拨土地由土地使用者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此外再处分的已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非划拨土地使用权。因而可以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对该权利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权能,即该项权利的处分权能,这正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区别之一②。 从上述的规定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得任意转让的,这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协议书正式模版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协议书正式 模版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协议书正式模版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事项: 宗地位置:_________ 权属证号:_________ 评估目的:_________ 宗地面积:_________ 批准土地使用性质:_________ 设定土地使用权性质:_________ 批准用途:_________

评估设定用途:_________ 宗地现状条件:_________ 评估设定条件:_________ 评估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付报告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付报告份数:_________ 二、甲方所需提供的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 宗地规划要点 宗地图 宗地规划平面图 甲方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而使报告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评估报告设定的使用范围内正确使用评估报告,超范围使用报告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工作要求:

从最高院案例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之认定问题

从最高院案例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之认定问题 旷小明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2年开始执业,擅长于刑事辩护、不动产等商事争议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符合相应条件情况下,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审批属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标题中提出的批准认定问题,大部分法律人士可能会想当然地哑然失笑,认为不具备研究价值,但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却往往存在争论,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律师相互之间对此类法律事实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笔者在此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再121号案例予以简析。 案情精简版 案情简介难免冗长,或许对大部分读者没有吸引力,笔者在此先以对话版予以精简: 阳光壹佰公司:法官大人,我在2003年8月8日签协议买二建公司的划拨土地,付了1879万元,但二建公司没将土地给我,所以要退钱、付利息。 二建公司:法官大人,冤枉啊!我是收了钱,但我房屋拆掉了,土地交回给了政府,政府在2011年又将土地卖给阳光壹佰公司了,所以我不退钱。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官大人,我没批准二建公司将划拨土地转让给阳光壹佰公司。我在2007年收回了二建公司土地,付了5万多元,还有1879万元补偿款没付,但,正准备付。 济南中院:政府没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二建公司退钱、付部分利息。 山东高院:政府没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二建公司退钱、付部分利息。 最高院:国土局说谎,你批准了。合同有效,二建公司不退钱。 阳光壹佰公司:我摘牌时又付了钱啊,政府还要付1879万给二建公司呢。 二建公司:国土局,快付我那1879万元补偿款。

2019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2019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 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条____ 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

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评估业务审核基本标准【精编版】

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评估业务审核基本标准 一、评估报告说明及明细表三级审核基本标准: (一)资产评估明细表或收益预测表(检查依据和检查要点): ①单项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②评估明细表反映的信息应该完整、计算结果正确; ③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的钩稽关系正确。 (二)评估报告及说明内容规范性及完备性(检查依据和检查要点): 1、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完整性 (1)报告应当明确阐述和介绍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

(2)产权持有者介绍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2、评估目的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表述准确; (2)应当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4、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2)说明选择该价值类型的理由。 5、评估基准日

(1)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 (2)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 6、评估依据 (1)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2)评估依据的表述应当明确、具体; (3)评估依据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7、评估方法 (1)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 (2)应当对三种基本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并具体充分地表述选择所选评估方法的理由。

8、评估实施的主要程序 (1)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的过程; (2)分析、验证、整理评估资料的过程; (3)评估相关参数的选取以及运用评估方法对各类资产价值进行计算、分析、判断过程; (4)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9、有关评估项目的说明内容 1)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 ①对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表述清晰准确; ②上述表述与实际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相符。

土地估价的五种方法

对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剩余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做出了详细地讲解 每种方法地公式是牢记地,步骤也要清楚,做题第一步把主要方法地公式列出来,就得分,然后根据步骤一步步作就不会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收益还原法 .在收益法中选择相关资料,年、年地会在理论方法地小题中考选择持续稳定长期 .年总收益包括租金收入、押金利息收入.押金利息收入会是一个小考点. ()每个方法中都涉及到利息,收益法中唯一地利息就是在年总收益中地,而且是押金地利息收入. 在计算年总收益地时候,往往会给月租金,所以不要忘记乘以,而且是客观租金,还要记得考虑空置. ()复杂一点地就是分不同用途,商业、写字楼,要合并计算 然后说年总费用,要明白种情况下包含地内容.在理论选择里也可以考,综合计算也可以考,这是收益法至关重要地一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几种主要用地方式中土地年总费用地主要内容如下: 土地租赁:土地使用税、土地管理费、土地维护费及其它费用; **房地出租:经营管理费、经营维修费、房屋年折旧费、房屋年保险费、房屋出租年应交税金及其它费用; 经营性企业: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经营管理费、销售税金、财务费用及经营利润; 生产性企业: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产品销售费、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及企业利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我们比较常见地就是房地出租地情况,千万不要忘记年折旧费.建议收益法看到重置价格地时候就把年折旧费和房产现值都算出来,这样肯定有分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我们地年实务地第一题,是一道用收益法求出不动产开发总价值,再用剩余法求土地地.这里面容易糊涂地就是年折旧是根据重置价格来求得,而不是所谓地现值或者售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计算年总费用中地税金,一定要审题,看房产税给地是按月计征租金地,还是按原值扣除一部分后地,按月就要换算成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不常见地经营性企业、生产性企业求年总费用中,一定不要忘了销售费用和利润. .确定土地纯收益 ***要明白一个原理几乎用于所有方法“房地产价格房产价格(现值)土地价格”“房地产年净收益房产年净收益土地年净收益”也就是说“房地房地”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确定地土地净收益地时候,我们先要求出房产净收益. 房产净收益房产现值*建筑物还原率. 房产现值重置价*成新度重置价折旧总额重置价年折旧额*经过年. ()这里面就牵扯到了折旧年限地确定,要根据耐用年限和土地使用年限综合确定,还要考虑是否扣除建筑物残值地问题,常考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经过年限即建成后到时点. ()值得注意地是“房产净收益房产现值*建筑物还原率. ”这里没有年期修正,因为现值已经反映了使用年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房产折旧体现了年期,所以无需修正.而后面地土地净收益求出土地价格地时候,用了使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489-68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职务:_____ 受让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职务: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房产(或_____部分房产), 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平方米。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出台 2018年4月9日起正式施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出台2018年4 月9日起正式施行 3月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自4月9日起施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从2018年4月9日起正式施行,4月9日前受理但仍未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可适用《规范》。已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不再调整。是否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可通过机构档案、行政部门档案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综合判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评估报告格式模板

土地估价结果报告 项目名称: 受托估价单位: 估价人: 委托估价单位: 估价日期: 估价报告编号: 估价技术报告编号: 提交报告日期: 关键词:(估价对象所在市、县) 估价目的: 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土地估价报告 第一部分摘要 一、估价项目名称 二、委托估价方 三、估价目的:估价目的必须表述准确、规范,例如: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清算、征收补偿、课税等。 1、不得出现两个估价目的; 2、委托单位、委托单位与待估宗地、权利人的利益关系、特别是不一致时应说明缘由。 3、显化资产、企业改制、咨询等均属于估价目的不明确的描述。 四、估价期日 五、估价日期 一般情况下,估价基准日与估价日期接近,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清算、征收补偿、课税等目的的,常规都是在踏勘现场之日,涉及财务记账的多数选择月末。估价机构可以应委托方要求出具追述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报告,此两类报告的估价基准日一般都与提交报告的时间或者估价工作期间的间隔在3个月以上。凡估价基准日不是实地查勘之日的,应当在“估价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中明确界定评估设定情况是否与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并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区分。涉及地上附着物的,尤其是青苗、树

木的,建议回避追述性评估,或在出具追述性评估报告时要求委托方或者利益相关人签字盖章认可地上物数量及质量、价值等情况并提供基准日的照片。抵押评估应回避出具预测性报告。 六、地价定义 根据地价评估的技术规程和项目的具体要求,此次评估的价格是指估价对象在年月日,评估设定开发程度为“通平”、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为年条件下的级用地土地使用权公允市场价格。 待估宗地的实际土地开发程度一般指宗地内和宗地外的基础设施现状,本次评估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均为宗地内的基础设施状况和宗地外基础设施状况。 地价定义详细情况见待估宗地地价定义一览表: 表1 待估宗地地价定义一览表 需说明: 实际和假设的利用条件(用途)、实际和假设的开发程度、有效使用年限、价格类型(公允市场价格或抵押价格或清算价格或快速变现价格或拍卖底价或重置成本价或征收征用补偿价等)、估价基准日等。 特别说明:用途和开发程度的假设,应慎重考虑其可行性,应与估价目的相符合并且假设条件是有可能达到的。例如: (1)现状为工业用地,委托方要求测算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后的地价,如果该区域均规划为单纯的工业园区,就不可行; (2)现状为生地,委托评估经过“七通一平”、3年后的地价,如果是在特别偏僻

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值评估-孙甫杰、石培振

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值评估 河南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孙甫杰石培振 摘要:本文分析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形成的原因,阐述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义、特点及其价值内涵,重点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的方法及抵押、企业破产清算中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已经成为目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旧体制下形成的划拨土地仍由原产权单位继续使用,加上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仍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因此,形成了目前土地使用权领域的双轨制,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并存的局面。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在各类房地产估价目的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一客体的情况逐渐增多,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众多模糊的认识。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价值评估,是估价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正确处理国家、使用权人、相关利益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必然要求。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据此可以看出,现时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 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

20160704155911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健全集体土地合理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建设,制订本指引。 1.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价评估,本指引所称集体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城乡土地制度及规划管制要求,可进行市场化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引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引的条文。本指引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指引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3)《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5)《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4 总则 4.1 地价内涵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在符合规划用途或现状合法用途下,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当地市场条件下的正常交易价格。其权利特征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价格形态,包括出让价格、转让价格、租赁租金、抵押价格、联营入股价格等。估价过程中应根据不同交易方式所发生交易的权利特征、经济关系等确定价格内涵。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方(甲方):地址:邮码: 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受让方(乙方):地址:邮码: 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岀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房产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O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机;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即— 平方米。 —或:—乙方岀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平方米,为—房产总建筑面积的—%; 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的—%;即—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 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年,a—起算。 第五条—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十.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木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H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H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冇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房产后—FI 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上地使用 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月日。上地使用 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 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

租赁土地使用权评估

租赁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1、估价依据: 租赁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除应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外,还应执行地方关于土地租赁的管理规定。 2、价值标准: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年租金的贴现之和,但要考虑地方对租赁期限内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3、估价方法: (1)市场比较法。若租赁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同,则可以正常情况下的出让或市场交易实例为比较案例,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但要进行年期修正。(2)收益还原法。以年租金为土地纯收益,按照租赁年限还原出地价。应注意使用期限内有无其它费用。 4、注意事项:(1)租金评估与租赁权评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加以区分。租赁权指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的价值,即所谓租金溢利现象。(2)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其租赁价格评估应另外给出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应注意国家对土地收益的处理规定,同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问题。思路如下: 1.首先设定该宗地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成本逼近法等2种方法评估出50年的地价。 2.其次,评估土地年市场租金。市场租金=50年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土地还原利率/[1-1/(1+土地还原利率)的50次方]。 3.第三,评估土地的盈余租金。盈余租金=市场租金-合同租金(即租赁合同中确定的租金)。 4.第四,评估承租土地使用权剩余年期的地价。地价=盈余租金/土地还原利率×[1-1/(1+土地还原利率)的5次方]。式中的5为剩余土地使用年期。 集体土地租赁权思路为: 1.首先评估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价。采用的方法为直接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或收益还原法等方法。建议是不要扣除出让金或者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2.其次,评估市场租金,方法同"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2"。 3.第三,评估盈余租金,方法同"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3"。

土地资源价格评估

土地资源价格评估 发表时间:2012-07-12T11:17:55.803Z 来源:《赤子》2012年第10期供稿作者:杜宇航[导读] 除上述地价估价方法外,还有区段价法、路线价系数法、收益倍数法和农地标准田法等等。杜宇航(哈尔滨国源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 150010)摘要:目的:讨论土地资源价格评估。方法:查阅文献资料并根据个人经验进行归纳总结。结果:估量和测算地价须因地制宜顺应土地利 用目的和需求而采用多种适宜的计量方法。结论:除上述地价估价方法外,还有区段价法、路线价系数法、收益倍数法和农地标准田法等等。究竞选用什么方法,要根据估价的目的和地价种类及其制约因素的不同而定,可以选用某一特定的方法,也可以多种方法并相互补充验证。 关键词:土地资源;价格;评估 由于土地价格的制约因素十分复杂,要对土地价格做出科学精确的计量是很困难的,但是又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估计和计价,否则土地价格的经济意义及其重要作用将会失去。诸如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转移在经济上的实现,土地供求关系的调节,土地资源的占用与利用,以及政府对地税的征收和发行土地债券等种种措施,都必须以正确的地价为依据。估量和测算地价须因地制宜顺应土地利用目的和需求而采用多种适宜的计量方法,其常用的基本方法有以下几种: 1 马克思“地租资本化”法 土地价格与地租、利息率具有如下的函数关系,即土地价格与地租成正比例,与利息率成反比例,用公式表示为:土地价格=■ 上式表明地租愈高,地价就愈高;同时,利息率愈高,地价就愈低。 2 西方国家和港台常用的土地估价法 2.1 纯收益资本化法。 纯收益资本化法即西方所称的“收益资本化法”,亦即由利用某地块每年生产的净收入(纯收益)按资本化法推算出的土地价格。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把土地收益还原为资本价值这个资本化过程是土地估价的核心。纯收益资本化法,也就是把土地的常量收益还原为资本价值。纯收益的概念即“经济地租”,因此其所用公式与马克思“地租资本化法”的公式并无二致。即: v=■ 式中:v—地价;a—地块每年的净收益;r—当时流行的利息率。 2.2 预期价值法(anticipated value approach)。预期价值法即基于期望对“纯收益资本化”所算出的地价增加一个数值。其使用的公式只是资本化的公式中加上一个数值,即: v=■+(-)■ u、a、r的含义与资本化公式中心相同,i代表预期每年增加的地租额,i/r2代表增加地租的资本化值即地价的增值,符号4-(一)代表正增或负增。原地价称为生产价值(productive value),地价的增值部分称为预期价值。因一般地租、地价呈增长趋势,正常情况下应是正增,用“+”号,但在一定时期也可能下跌,而用“-”号,以事调整。 2.3 购买年法。 英国和德国在采用资本化法时,常以“购买年”(purchaseyears)法表示,即以年租金去除地价的方法,说某块土地卖了“20购买年”(20years purchase)、“25购买年”(25 years purchase),其意义在于以多少年的地租之和来表示地价,或以年均地租去除地价来表示利息率。 2.4 土地批租法(grant-land approach)。土地批租法是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代表国家把一定面积的地块在规定期限内依据一定条件通过法定合同(契约)租给土地使用者,期满后收回土地及其建筑物。 3 土地估价的其他几种方法 3.1 市场比较法(market-comparison approach)。是将计(估)价地块与已成交买卖的同类地块进行比较对照,以决定本地块的价格。其关键在于要选准比较地块,以已成交的地价为标准进行估价,而不是依据本地块具有的价格因素逐项分析计量。此法的适用程序一般是: (1)首先依据地块的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土地生产力、地上建筑等制约土地价格的主要因素的相似性,选定比较地块;(2)对照以上制约地价因素和市场交换条件,找出两块土地的差异点,分析这些差异点对地价的影响;(3)分析本地块买卖双方的偏好和非经济因素对地价的影响;(4)最后通过权衡,以确定地价。 3.2 替代成本法,或重置成本法(replacement-cost approach)。是把生产成本原理运用于住宅及其他城市不动产估价的一种方法。它以不动产市场价格为标准,通过成本分析的理论方法对计(估)价地块及其地面上的建筑物逐项测算成本,并算出总成本(含场地费和建筑费等),然后扣除折旧和损耗等因素的影响,最终测定不动产价格。 3.3 剩余法(residual approach),又称剥离法等。其基本思路是把土地价格从整个不动产价格中分离出来。它主要应用于有开发价值的土地估价,即利用其开发后预计获得的总收益扣除其开发投资和正常利润,其剩余价值就是土地投资商所能提供的土地价格。这里总收益是指用最适用方法和最佳利用程度估算开发后的总收益,然后估算土地开发的总成本。 3.4 路线价法。此法主要是依据距沿街道的距离近便度,将整片土地划分为等级,通过制定标准宗地单价,以此为基准而评定相邻宗地价格的估价方法。 3.5 基准地价修正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通过具体区位、土地使用权年限、建筑容积率、土地形状、临街状况等的比较,由估价对象宗地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该方法的操作步骤是:(1)搜集有关基准地价的资料; (2)查出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浅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摘要: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各管理部门一直存有争议,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也比较原则,而且法规与解释之间也存在个别矛盾之处,导致执行实践面临诸多困境。本文在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围绕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强制执行及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程 序这两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执行,并就执行程序问题提出了一些较具可操作性的执行途径,以期对执行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划拨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执行程序 一、序言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问题,在目前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中,存在诸多争议。但总结起来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能否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财产权益进行强制拍卖、变卖或低偿债权。二是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如何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使相关部门的协助执行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其中,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解决第二个问题的前提。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目前在执行实践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时,大致有三种不同的情况,一是有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认为国

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成为执行标的,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不予执行。二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设定抵押,人民法院查封之后进行拍卖、变卖,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执行,国土资源部门以没有经过其审批或者被执行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 处分权为由拒绝协助执行;三是债务人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规定[1]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执行。不同的执行做法使债权人的利益不仅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而且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大致分为两种形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应当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一次性收取一定时间内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土地使用人,由使用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可以流转;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无期、通过补办手续后方可进行流转。一方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流转性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 使用权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流通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