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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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村位于城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该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XX市政府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具体案情如下:1. 征收范围:XX村集体土地共计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2. 征收目的: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

3. 征收方式:政府与村集体签订征收协议,按地类、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0万元,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

5. 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方式。

6. 纠纷焦点: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面积不足,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或提供更多安置房。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收公告、听证、补偿安置方案等。

本案中,XX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合法。

2. 关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XX市政府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等因素,确定了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理由如下:(1)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

村民认为,随着城市扩张,土地价值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应相应提高。

(2)补偿标准未考虑土地用途变化。

村民认为,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应高于原土地用途。

针对以上两点,分析如下:(1)关于市场因素,虽然土地价值逐年提高,但补偿标准并非仅考虑市场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

因此,本案中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并不违法。

(2)关于土地用途变化,虽然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补偿标准仍应考虑原土地用途。

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3篇)

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障国家土地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划拨地收回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二、划拨地收回的概念划拨地收回,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划拨地收回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2.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3.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4.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三、划拨地收回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十八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三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镇政府能否通过拍卖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镇政府能否通过拍卖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53镇政府能否通过拍卖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张趁心分 析首先,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6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镇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是国家通过划拨所得,而镇政府不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而是行政机关。

因此,该土地不得转让,镇政府无权转让。

其次,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规定,本案租赁期限10年已经属于长期租赁,必须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张某签订租赁合同才符合法律规定。

就本案而言,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6条的规定,镇政府无权委托某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张某虽然经过拍卖程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使用权,但依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张某签订租赁合同。

镇政府委托某拍卖公司拍卖划拨国有土地行为存在超权,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租赁合同也应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张某的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本案的意义在于划拨国有土地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前提是必须具备或者达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第4项的规定条件,必须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合肥)划拨转出让案例

(合肥)划拨转出让案例

1.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本次拟出让两宗地位于宁国路与水阳江路交叉口,土地使用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土地面积分别为24941.4平方米(合约37.41亩)、5535.52平方米(合约8.30亩),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教育。

因补办出让需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两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以2009年8月13日为评估基准日,估价期日设定用途为教育用地,容积率分别为0.311 和0.2 ,评估备案地价均为795元/平方米,约合53万元/亩。

土地出让金按拟出让时土地市场价格的40%收取,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分别为793.1301万元和176.0295万元。

土地利用现状为地上有建筑物。

2.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公告(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房产位于庐江路98号98幢101号,房产证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01651号,证载用途为商业服务,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4.17平方米(分摊)。

该宗地原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划拨土地使用权。

现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房产所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该宗地出让备案地价为12703元/平方米,总地价为43.41万元,需补交土地出让金21.705万元。

3.安徽省东风机械总厂位于美菱大道273号两宗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安徽省东风机械总厂A、B地块均位于美菱大道273号,A地块土地面积为710.42平方米,B地块土地面积为2451.43平方米,土地总面积为3161.85平方米(合4.79亩),土地用途为商业(招待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安徽省东风机械厂实行政策性破产。

2007年6月28日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安徽省东风机械总厂有关资产产权划转的函》同意将未列入东风厂破产范围内的省国防公办招待所从东风厂剥离。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
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能否因等同于出让金性质而应优先受偿的问题,如果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 征用土地的相关规定,这个问题不应该出现。如果出现这个问题,也应是一个国家补偿的问题。因为拥有征地 权利的主体只有一个,即政府。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法律上说,只与政府有关系,与用地者并没有直接关系。
案例分析
➢土地出让金有无优先受偿权
某市有一宗土地,在欠交土地出让金300万元的情况下,就已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该土地使用权 人以这宗土地作抵押,从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未能被偿还,现该银行通过诉讼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现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把土地权属过户到银行名下。而国土资源局认为,过户可以,但应优先清偿所欠土地 出让金,理由是出让金属于政府收益,应优先受偿。但银行和法院认为土地出让金属于一般债权,不能享有优 先权。
话题一:出让金作为政府收益能否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 如果能,就会出现两个新问题:A.征用土地的补偿费能否因等同于出让金性质而应优先受偿?B.土地抵押 登记时,国土资源局未告知抵押权人欠交土地出让金的事实,属于权利瑕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
话题二: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与抵押权人一并协商拟定,如果 抵押权人只同意过户而不参与处置方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租赁房屋时承载房屋的土地也随之出租,土地和在其之上的房屋是不能分开的。某镇中学出租房屋给汤某 办养鸡场,是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出租土地的行为,本案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地租地价理论认为,房租是一种混合租金,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地租,而另一部分是属于建筑物本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表明,在出让、租赁、转让、抵押处置房屋和土地时,必须遵循“地随房走” 或“房随地走”的原则,两者不能分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条件,必须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办理出让手续,与市、县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由此可 见,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观点显然是不正 确的,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

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授权经营模式分析.docx

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授权经营模式分析.docx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权经营的特色1 基本观点。

从法理和政策上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权经营的观点一直比较模糊,缺少谨慎的界定。

依据《国有公司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和领土资源部《对于增强土地资源管理促使国有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建议》中的有关界定,能够以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权经营方式是指国家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受权给有改制前母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营,公司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据重组对净财产、利润综合考虑,采纳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配置一种是作价出资入股,二是租借;三是部分作价入股、部分租借。

2适应范围。

受权经营拥有严格的主体范围限制条件,一是只有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国有受权投资机构,其改制波及其或其全资公司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申请采纳该方式;二是依据《对于增强土地财产管理促使国有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建议》中的规定,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供给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 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公司, 依据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主要采纳受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3非钱币交易。

与土地出让、租借等方式对比, 国有土地受权经营拥有非钱币交易的特色。

从支付对价的形式上看,与出让或出租方式中一定缴纳出让金或租金对比 , 公司公司本质上是在没有缴纳数额较大的地价款的条件下获得了可相对自由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公司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现金压力大大减少。

二、土地受权经营当前存在的问题跟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停完美,原来采纳受权经营方式处理土地财产的公司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限制着国有公司土地财产管理关系的理顺和受权经营土地财产的合理利用和再处理。

1产权不完好,流转受限制。

1999 年《领土资源部对于增强土地资源管理促使国有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建议》第 3 条中规定,以受权经营方式处理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借,或在公司公司直属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公司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授权经营与划拨的差异分析

国有土地授权经营与划拨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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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国家 土 地管 理 局 《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管 理暂 行 办法 》 第 二 条 戈 J拨 土 地 使 用 权 是 指 土 地 使 用 者 通 过除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种 方 式 依 法 取 得 的 国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城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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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用地 ;
) 国家 机 关用 地 和 军事 用 地 ; ( 2 ) 城市基 础 设施 用 地 和公益 事业 ( 3 ) 国家 重点扶持 的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项 目用 地 ; ( 4 ) 法

, ,

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 他 用 地 从上述规定 来 看 在 制 度设 计 上 我 国将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定 位 在公益 事业 和 国家 重点工程 建 铁路投 融 资体制加快推 进
,
规定
:
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
:
,
由有 关人 民政府 土 地行政 主 管 部 门报 经原
,
1 3〕3 号 ) 铁路建 设 的意见 》 ( 国发 〔2 0 文 件 指 出 中 国铁路 总公 国 司 作 为 家 授 权 投 资 机构 其 原 铁路 生 产 经 营性 划 拨 土地 可 采取 授 权 经营 方 式配置 由 中 国铁路 总 公 司依 法 盘 活利 用 文件 的 出 台 引

:
权单位 以 授 权经 营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政府 以 评 估确 认地价 的一 定 比 例 计 人受 权单位 的 资产 帐 换言之 政府在受 权单位 的资产 中 增 加 了 相应 的 国 家资 本 金 这 与 企 业 必须缴 纳 出让 金 或 租 金 的方 式 相

在他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投资建房后无偿使用十五年的合同性质和效力

在他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投资建房后无偿使用十五年的合同性质和效力

在他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投资建房后无偿使用十五年的合同性质和效力甲学校与乙商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商贸公司投资建设甲学校的800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上立项的商业办公楼两层,双方签订引资合作建房合同。

楼房建成后产权归甲学校所有,乙商贸公司租用第一层商业用房15年,不交租金。

租赁期满后,乙商贸公司将承租的一楼商业用房全部无偿移交给甲学校。

后因政府拆迁,甲学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乙商贸公司反诉,要求甲学校支付投资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本案的焦点是所涉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一、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质对于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质,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双方共同投资,出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出资方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房屋,双方共享建成后房屋利益,符合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联合建房的法律特征,合同应定性为联合建房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虽然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但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出地方所有,出资人只取得约定期限内建成房屋的占有使用权。

这一使用权的取得以其预付租金(对工程建设的投资)作为前提,这样的约定更符合一方交付房屋给对方当事人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给付租金并于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后返还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合同应定性为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内容包含联合建房和房屋租赁双重法律关系。

就联合建房法律关系而言,房屋建成后,土地提供者取得房屋所有权,出资建设者占有使用房屋,利润分配完毕,联合建房合同即履行完毕,但因为双方约定以房屋租赁的方式分配利润,故房屋所有权人要保证将房屋交付出资方承租使用,并按照租赁的要求,使租赁物在承租期内满足出资方的使用。

联合建房的约定虽然履行完毕,但是作为利润分配方式的房屋租赁约定还在继续履行,联合建房的约定无法吸收双方对于房屋租赁的约定,因此,合同的性质应确定为联合建房、房屋租赁合同。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认定合同性质应当探求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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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未经审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介绍】 2000年12月26日,A物资流通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与B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粮库”)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物流中心向粮库转让国有划拨土地100亩,总价款1 850万元。

合同签订后,粮库向其所在市土地管理局递交请示,请求批准。

土地管理局于2001年1月19日作出批复:收回物流中心1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粮库按划拨方式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随后粮库依批复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先后向物流中心支付1 520万元,拖欠330万元未付。

物流中心遂起诉追索330万元拖欠款。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粮库清还欠款,但二审法院以双方所签土地转让合同未经批准、合同未生效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物流中心330万元诉求未获支持。

随后粮库根据终审判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物流中心收取的1 52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2005年5月,法院判决物流中心将1 520万元返还粮库。

问题:根据相关法理和法律法规,分析物流中心的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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