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划拨土地征收是否给予补偿一、划拨土地征收是否给予补偿征收划拨土地的,土地补偿是没有的,但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取得对价不同: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
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较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转让条件不同:划拨土地的转让须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批准,且转让时须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出让土地和商品房的转让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吗?一、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吗?1、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1)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国家。
拆迁补偿中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补偿土地上建筑物或种植物的财产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

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国有划拨土地,是指由政府将收回的土地重新分配给社会成员使用的一种土地管理方式。
在征收、拆迁、改造、城市更新等过程中,政府会将原土地委托于开发商开发,并进行规划设计、拆除旧房、修建新房、设施建设等工作。
然而,在一定的时间内,这些开发商没有完全完成规划的工程,或者其维护和管理出现了问题,政府有权利收回这些土地并重新分配给需要的社会成员。
那么,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进行呢?一、划拨土地收回的时机国有划拨土地在法律上规定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一般情况下为50年,或者在红线范围内为70年。
在使用期限到期之前,政府不会收回土地。
但在以下情况下,政府有权提前收回土地:1.土地利用计划发生改变或者发生重大事件,使得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2.土地管理者的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导致土地未能按期开发和利用或者建设内容与规划不符合的;3.土地管理者的生产和生活需求改变,导致土地无法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利用的;4.国家或者当地有关部门、国务院、地方政府经批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划拨土地收回的程序划拨土地收回过程中,应该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程序如下:1.通知政府在地区报纸、政府网站公告等方式公布土地收回的通知,并通知现有的土地管理者。
通知内容包括收回土地的类型、具体位置和收回时间等。
2.调查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通知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和证据,了解到土地利用的情况,验证收回土地的合法性。
3.勘验政府有关部门对收回土地进行勘验,确定各项收回办法,包括土地完成收回后的处理。
4.征收在土地勘验处理合法、勘验报告经土地管理者认可后,政府有关部门再行通知相关土地管理者,展开成果收回与处理。
5.处理政府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将收回土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或者直接用于政府机关、公共事业等公益事业。
三、划拨土地收回的结果划拨土地收回后的结果主要有两种情况:1.土地重新划拨政府将收回的土地重新划拨给合法的社会成员使用。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88)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分5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受范围限制B.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明确的期限C.城镇范围内的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D.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家法律行为而获得的权利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依国家行政行为而获得的权力,属于公权力。
2.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除外。
A.出让土地使用权B.租赁土地使用权C.划拨土地使用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取得方式。
3.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采用( )的形式。
A.判决书B.政府裁决书C.行政文件D.政府纲要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需经( )依法批准。
A.乡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市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SSS_SIMPLE_SIN分值: 1答案:C[解析]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下列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无偿的B.有些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具有一定的有偿性C.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D.交易受到严格限制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3•【文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二○○八年四月三日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土地常识: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获取方式?

土地常识: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获取方式?土地使用权(land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A.土地招标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招标出让中土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实施投标的登记,投标人在登记时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副本,法人代表人证明等文件。
投标人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
经由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对企业提交后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则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如果少于三家则招标人应当停止开标。
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投标的价格是重要的评标因素,但评标委员会为了防止土地开发的后续资金无法到位,出现土地闲置浪费现象,开发商的从业经验和实力也是评标委员们重点关注的要点。
B.土地拍卖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根据上述规定,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今后,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7.6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6.3.3.1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价值认定及其估价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实际上,伴随城市土地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国家土地管理局已于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2.04•【字号】鲁国土资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4]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和方式各级要从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加快山东经济发展出发,积极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土地资产处置总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促进改革。
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原企业资产对待,不需再行处置审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处置: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其中需要国家控股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对于国家专营、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或需要实行国有独资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作价出资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之间实行兼并、合并、分立的,土地使用权可暂维持划拨方式。
二、土地资产处置的基本政策(一)省属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归省政府。
(二)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土地资产全额作为国有资本运营。
出资人或持股人为省政府委托的部门或机构。
(三)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土地评估备案价格的20%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出让金。
国有土地出租年限是多久

国有⼟地出租年限是多久有时候,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地得以⼀定的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地在⼀定情况下是可以出租使⽤的。
⼤家知道国有⼟地的出租的使⽤年限有什么规定吗?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
国有⼟地出租年限是多久国有⼟地租赁的期限有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两种形式。
短期使⽤,或者⽤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地,应实⾏短期租赁,租赁期⼀般不超过5年;需要进⾏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的⼟地,应实⾏长期租赁,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途⼟地出让的最⾼年限。
国有⼟地出租年限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效,因此,有⼈主张⼟地使⽤权租赁期限应受该规定约束,尤其对于有限的⼟地资源,租期过长,将难以公平确定若⼲年之后的租⾦数额。
过短的租赁期限,将影响⼟地使⽤权承租⼈的投⼊,影响建筑投资的回收以及建筑安全寿命的保障,不利于⼟地的合理充分利⽤。
关于租⾦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市场租⾦评估等体系,建⽴科学的租⾦调整机制。
其实,从本质上看,⼟地使⽤权出让实为⼟地使⽤权租赁的⼀种⽅式,其只不过是将数⼗年的承租权⼀次性买断⽽已。
因此,⼟地使⽤权出租期限不应受20年的限制,⽽应参照出让期限的有关规定。
再看我国《规范国有⼟地租赁若⼲意见》规定:“四、国有⼟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对短期使⽤或⽤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地,应实⾏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的⼟地,应实⾏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途⼟地出让最⾼年期。
”可见,我国政策规定是将⼟地出租最⾼期限等同于同类⽤途⼟地的出让最⾼年期,即已超过20年,但该规定仅限于部门规章,并未上升到法律层⾯上,值得⽴法界进⼀步明确。
不得不注意,上述《规范国有⼟地租赁若⼲意见》仅规定了⼀级⼟地市场国有⼟地出租的期限,对于以出让、划拨、⼟地租赁等⽅式取得⼟地使⽤权后,将⼟地使⽤权再⾏出租的期限,虽然没有规定,但应可参照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在各省份的国土资源部系统性地对土地进行合理的管控以后,现在已经为我国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的。
而政府使用土地一般就是通过划拨的这种方式,但有些民众对于划拨土地使用的了解是比较混乱的,因为小编最近看到有人留言的问题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在各省份的国土资源部系统性地对土地进行合理的管控以后,现在已经为我国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的。
而政府使用土地一般就是通过划拨的这种方式,但有些民众对于划拨土地使用的了解是比较混乱的,因为小编最近看到有人留言的问题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
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划拨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开发项目,比如经济适用房。
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划拨用地适用范围具有以下特点:
土地用途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非营利性;投资和建设主体的特定性。
(一)申请划拨用地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
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须说明用地单位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与联系电话。
(二)收件
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提交有关文件。
主要有:
(1)计委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
(3)市规划局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方案图;
(4)与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同比例尺的图纸三份;
(5)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6)用地单位关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情况和其它情况的说明;
(7)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还须提交危改办的危改立项批复;
(8)属于各级财政拨款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办公用房的项目,须提交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9)其它文件。
(三)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
用地单位交齐文件后,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实地勘察
用地单位将《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返回地政处(科)后,地政处(科)与用地单位一起到建设用地现场实地勘察。
(五)审核
地政处(科)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具备用地条件、符合用地手续,报局领导审核。
(六)报批
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拟文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缴纳有关费用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的规定缴纳防洪费。
属于危旧房改造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项目,还应通知用地单位按京房地字(1993)第524号和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
(八)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市、区县人民政府拟文批复同意用地单位用地,并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拨地红线图。
由此可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这种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因为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划拨土地的使用几乎是没有期限,这一点要结合着政府能够以划拨这种方式分配土地的因素来看待,比如说政府使用的土地不可能说短短五年就到期了,之所以有人会比较关注划拨土地使用五年的这个问题,可能是因为对经济适用房可以销售的时间年限,需要住满五年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