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表
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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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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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
248
—
十一级
—
236
215
232
(四)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工业用地全额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哈尔滨市主城区
呼兰区
阿城区
双城区
一级
1126
—
—
—
二级
763
三级
526
—
—
—
四级
349
—
—
—
五级
—
252
268
272
六级
—
215
231
232
(五)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公用设施用地全额基准地价表
附件1
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哈尔滨市主城区
呼兰区
阿城区
双城区
一级
14307
・
—
二级
9235
—
—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40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4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d8f2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52.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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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
(2001年9月12日国土资函〔2001〕407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省《关于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强行拍卖民事案件涉及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的紧急请示》(晋国土资发〔2001〕14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于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使用单位的财产。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财产,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人民政府支付出让金,或者缴纳有关土地收益。
——结束——。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来源: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1-10-22(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划拨用地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其无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许可行为。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24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0〕14号)。
二、申请人淳安县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
三、受理条件1、地块涉及农用地已经批准农转用手续;2、已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方案设计等审批手续。
四、办事流程资料受理——审查——国土局集体研究——县土地规划联席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提交资料1、申请报告2、征收(收回)土地呈报表(国土局用地科领取)3、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4、发改立项批复或备案(发改局办理)5、土地预审意见(国土窗口办理)6、无矿产资源压覆证明(国土窗口办理)7、农转用批文(国土窗口办理)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10、规划设计条件(住建局规划部门提供)11、规划红线图(住建局规划部门提供)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用地单位委托测绘公司)13、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地许可证》14、涉及违法用地,经同意补办手续的,需提供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复印件;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土地犯罪移送书复印件);国土执法大队审查意见。
15、分期建设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6、其他备注:以上资料均为一式四份原件附:提交资料的样表样件1(申请报告):关于要求办理XX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申请(参考格式)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由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位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该项目已取得县发改局的立项批复,文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已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本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在各省份的国土资源部系统性地对土地进行合理的管控以后,现在已经为我国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的。
而政府使用土地一般就是通过划拨的这种方式,但有些民众对于划拨土地使用的了解是比较混乱的,因为小编最近看到有人留言的问题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在各省份的国土资源部系统性地对土地进行合理的管控以后,现在已经为我国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的。
而政府使用土地一般就是通过划拨的这种方式,但有些民众对于划拨土地使用的了解是比较混乱的,因为小编最近看到有人留言的问题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划拨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开发项目,比如经济适用房。
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划拨用地适用范围具有以下特点:土地用途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非营利性;投资和建设主体的特定性。
(一)申请划拨用地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
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来源: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1-10-22(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8bb7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aa.png)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