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如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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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8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8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依法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办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2、不改变土地用途,未翻改扩建的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1、申请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规划的;2、因单体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导致部分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后,改变用途部分按实际用途提出申请且符合城市规划的;3、整宗地申请用途虽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但申请用途为非商业经营性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国土部招拍挂规范

国土部招拍挂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 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 2005 〕14 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与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8 编制出让文件9 发布出让公告10 申请和资格审查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6 办理土地登记17 资料归档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四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工程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方案、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开展方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制定土地招标、拍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招标、拍卖方案应当包括公告、地块规划条件及附图、地块位置图、地块勘测定界图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七条本方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方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参加招标、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方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方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八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土地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布。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三)投标人的范围、资格;(四)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六)投标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八)开标地点、时间;(九)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国土资源部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出让流程

土地出让流程

土地出让流程土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社会公众或特定主体的行为,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也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土地出让流程是指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所需要经过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出让的流程。

首先,土地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确定出让土地的范围、用途、规划等情况,制定出让计划,并公布出让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土地出让的信息。

同时,需要对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的价值和出让价格,为后续的出让工作做好准备。

其次,土地出让申请和资格审核。

有意向参与土地出让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经过政府部门的资格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质、资金实力、项目规划等方面,确保申请人具备参与土地出让的条件和能力。

接下来是土地出让竞买。

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协商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土地出让。

在竞买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竞买文件,并在竞买现场进行竞价或协商,最终确定土地的出让对象。

然后是土地出让合同签订。

出让对象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用途、出让价格、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等内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土地出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是土地出让手续办理。

出让对象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登记等手续,完成土地出让的最后一步工作。

总的来说,土地出让流程是一个复杂的程序,需要政府部门、申请人和相关机构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合作。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才能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作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扣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出让和划拨

出让和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及特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具有以下特征:1、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无需划拨双方协商,土地使用者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需付较小费用或无偿取得。

依《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偿划拨的形式也只是支付少量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些费用远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小。

3、划拨土地使用权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依法受到限制。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如前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经批准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是不得转让的。

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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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如何拍卖
①拍卖必须要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第44条、第45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

第46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


《拍卖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依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其中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

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1999]433号1999年11月25日)
国有企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交易。

②该拍卖标的物为国有资产,必须依法定程序评估。

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施行)
第21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拍卖、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12条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

《拍卖法》
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应当先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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