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出让方式有什么区别?

Don't live in the eyes of others, let alone live in the mouths of othe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出让方式有什么区别?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出让方式的区别: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出让方式有什么区别?1、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行政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
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
2、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简单点说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没有给政府钱的就是划拨,主要用于政府项目,出让就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者是国家划拨给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
后者是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集体。
4、要判断是用于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购买商品房,肯定要出让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划拨土地,即使购买了,也不影响使用权。
5、如果划拨的要转让,需要划拨土地的使用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批准,获得批准后,受让人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将土地性质变为出让性质的,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买卖国有划拨土地不能办理过户,那么你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出让土地就不需要。
6、如果征地拆迁,划拨土地是不补偿的,但土地上的附着物会有相应的补偿,出让土地就不一样了,土地和附着物都有补偿。
7、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管理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
国家禁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迳行转让。
也就是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行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其签订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从尽量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以促进合同加速履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的目的出发,对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简单来说,双方签订的原为无效的协议,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了办理出让手续或直接划拨等具有批准或认可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之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作无效认定。
结合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如下:(1)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因为此时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受让方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受让方不是非基于原转让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仍然应当依据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4)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与有偿使用

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与有偿使用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也必须按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其主要形式即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中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国有土地租赁;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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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划拨与出让的区别

土地出让与划拨的区别一、费用不同。
出让地要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地不用交。
二、权利不同。
出让地可以由出让人自主转让、抵押等。
划拨地处置需要划拨机关批准,转让时还需要。
补交土地出让金三、适用范围不同。
划拨地一般都限制用于和国家利益有关的项目,如国防、公路、机关办公等(有具体明细),出让地则没有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指出了,【定义】: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有个共同点,也是必须的前提,一宗土地须依法征收过后成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具体的出让方式就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
【划拨土地】:指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区别】:从时间上来讲,出让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业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划拨是无期限的。
从金钱上面来讲,出让都需要交出让金的,一般都是市场价。
划拨的需要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就可以供地了。
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
【弊端】个人认为,出让的弊端1、出让年限过长,例娱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如果随着土地出让加快,可以出让的地块也随之减少,那么几十年后,还有什么地可以出让2、出让方式中的拍卖、挂牌以价高者得的单纯形式,那么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价格抬高,虚高。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土地管理法63条是关于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解释该法条的实施细则,以下是对土地管理法63条的释义。
一、土地出让行为解释根据土地管理法63条,土地出让行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人的行为。
出让方式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
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以有偿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人。
划拨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使用人。
二、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条件解释1. 出让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63条的规定,土地出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出让程序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接受出让申请、出让申请审核、出让合同签订等步骤。
2. 出让条件土地管理法63条也规定了土地出让的条件。
出让条件包括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出让价格、土地权利转移等。
土地用途是指土地出让方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确定土地用途类型和用途年限。
出让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实施需要,按照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确定的出让面积。
出让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确定的出让价格。
土地权利转移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将土地使用权从出让方转移到使用人名下的手续。
三、土地出让合同解释1. 合同内容土地管理法63条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出让土地的用途、面积、价格、使用期限、权利和义务等。
2. 合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包括权利履行和义务履行。
权利履行是指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获取土地使用权,并支付出让金、过渡费等款项。
义务履行是指土地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履行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等。
四、土地出让的监督和管理解释1. 监督机构土地管理法63条规定土地出让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确保土地出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出让手续

划拨⼟地使⽤权转让协议出让⼿续划拨⼟地使⽤权在满⾜⼀定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转让的,那么,您知道划拨⼟地使⽤权转让的法定依据是什么吗?划拨⼟地使⽤权转让协议出让⼿续和程序都是怎样的呢?详情请阅读本⽂了解。
⼀、划拨⼟地使⽤权转让法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对划拨⼟地使⽤权转让作了两款规定。
1.以划拨⽅式取得⼟地使⽤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办理⼟地使⽤权出让⼿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地使⽤权出让⾦。
2.以划拨⽅式取得⼟地使⽤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地使⽤权出让⼿续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国务院28号⽂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7条规定,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地使⽤权的,应当在⼟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地出让⾦;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使优先购买权。
(三)对划拨⼟地使⽤权转让的理解依据上述法律和⽂件规定,划拨⼟地使⽤权转让分为政府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种情况。
政府批准转让的,由受让⽅办理出⼿续。
政府实施出让有两种⽅式:⼀种是协议出让,⼀种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因此,划拨⼟地使⽤权转让的实质是:政府收回原划拨⼟地使⽤权⼈的划拨⼟地使⽤权,再出让给新的受让⼈,重新设⽴出让建设⽤地使⽤权。
⼆、划拨⼟地使⽤权转让中办理出让的基本原则鉴于划拨⼟地使⽤权转让办理出让中,涉及到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地所有权⼈代表)、原划拨⼟地使⽤权⼈和新的出让⼟地使⽤权⼈,并且同时涉及到⼟地使⽤权转让和⼟地使⽤权出让,经济法律关系⽐较复杂。
为规范管理,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划拨⼟地使⽤权转让⼿续时,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进⾏审批许可划拨⼟地使⽤权转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如前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经批准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是不得转让的。
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区别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区别是什么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里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规定的使用期限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的,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年限限制。
2、价格不同。
划拨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且低价比同类土地使用权低,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价格比同类划拨的高。
3、适用对象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公益目的,而出让方式多供经营性用地使用。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交易中心接到交易申请材料后,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验证、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批准后由交易中心主持交易双方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书》。
2、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付地价款和政府有关税费;3、地价款交齐后,交易中心将交易材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受让方按有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办理公开交易程序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前期工作:1、申请转让方凭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2、对改变用途的或规划条件的,需报市规划部门批准;3、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4、批准后,交易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对交易底价、交易条件等进行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
1、上面的年限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2、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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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随着我国土地政策的调整,该种方式将从严,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第137条第3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审批:土地使用权包括使用和收益两项权能。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土地使用权,自然应包括使用和收益两项权能。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受有很大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任意转让、出租、抵押"。
此规定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也规定,划拨土地"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可见,未经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划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而如果划拨土地由土地使用者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此外再处分的已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非划拨土地使用权。
因而可以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对该权利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权能,即该项权利的处分权能,这正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区别之一②。
从上述的规定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得任意转让的,这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如前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经批准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是不得转让的。
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据此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有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
应当申明的是,此时转让的已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如果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予以转让,对于无效的合同是否可以补正呢?从理论上讲,合同效力的补正即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修正,使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合同效力的补正分为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补正。
前者是指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进行了修正,消除其违法内容,从而使合同变为有效合同③。
后者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④。
划拨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补正属于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
合同效力补正制度的设立,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成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在我国,面对大量"土地隐形市场"的存在,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先出让后转让",不但会严重限制土地的流转,还会使土地市场上的更多合同归于无效。
这不仅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还因为土地流转的目的在于对土地的使用,土地转让后,土地的受让者往往已对土地进行了投入,合同无效后,会带来返还的麻烦,且不利于对土地的有效利用。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可以允许补正。
从司法解释的立法过程中看,涉及合同效力补正的规定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底制定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
其中第26条关于"商品房的预售方,持有土地使用证,也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办理了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防止当事人一方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正常运转的作用。
随后,199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9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由此可以认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些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在一定的期限内是可以补办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借用了该条司法解释的精神,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005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这些规定对于体现当事人有真实意思,减少无效合同,促进房地产的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和已有的司法实践,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在下列情形下,对双方当事人间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1、转让合同签订后,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起诉前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在与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已经转化为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人,而根据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但实践中,此类情况较少,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办理出让手续,将土地办至自己的名下,需要交纳一笔数目可观的土地出让金,原来的无偿划拨土地基础上订立的转让合同价款,可能会由于过低而使其无利益可言。
另外,随着转让合同有效,还要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受让方名下,这样除去手续麻烦,还要再花费一笔费用,对于转让双方来说,都是不经济的。
2、转让合同签订后,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
《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对这一情形作了肯定,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一规定也是对当事人间合同效力的肯定。
但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与受转让方签订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转让方之间合同的性质的发生了变化,事实上产生了政府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受转让方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政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收回,再出让给受转让人,受转让人按照合同需支付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价款,可视为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被收回的补偿。
鉴于此,《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种情况规定为,"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转让人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实务中,这种情况较为多见。
3、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转让方使用。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种情况规定为,"土地使用权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另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46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据此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处罚款后,应当视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转让方之间转让合同的认可。
四、转让房屋与土地之关系关于房屋与土地之关系,房屋总是要建筑在土地之上,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就体现在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上。
因此,房屋与土地密不可分。
在世界各国,最典型的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结构是将两者合为一个物,成立一个所有权。
例如,在罗马法中,土地即一种类似于主权性质的权利,凡是添附到土地上的物都成为物的一部分,因而人们也运用主物和从物关系原理来说明土地所有权人取得建筑物,进而确立了房屋和土地之间的基本原则:房屋和土地不可分,房屋产权和土地产权不可分。
《德国民法典》第94条也规定,"附着于土地上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土地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属于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
"《瑞士民法典》也规定,"除法律保留的限制外,土地所有权及于全部建筑物、植物及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