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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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国家有着一定的保障。

▲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

那么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呢,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哪个好呢?1、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行政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

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

2、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简单点说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没有给政府钱的就是划拨,主要用于政府项目,出让就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者是国家划拨给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

后者是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集体。

4、要判断是用于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购买商品房,肯定要出让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划拨土地,即使购买了,也不影响使用权。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哪个好?要比较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哪个好,不能笼统的来说,因为两者各自有各自的优点,相对比较来看,如果要选择则要看购买者自身的需求:1、如果划拨的要转让,需要划拨土地的使用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批准,获得批准后,受让人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将土地性质变为出让性质的,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买卖国有划拨土地不能办理过户,那么你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出让土地就不需要。

2、如果征地拆迁,划拨土地是不补偿的,但土地上的附着物会有相应的补偿,出让土地就不一样了,土地和附着物都有补偿。

3、一般商品房土地证都是出让。

划拨是土地出让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费划拨,不能抵押,有些交了出让金之后就变为出让,就可以转让。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的区别以及比较两者”的分析了,划拨土地的性质属政策性用地,一般情况下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会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建设,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也均以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土地使用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土地使用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转让是否有偿的区别: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

2.土地给付者不一样:前者是国家划拨给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

后者是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集体。

我国公民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不知道有没有注意其中有个细节问题,基本上在土地使用证当中都标注的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无非就是出让和划拨这两种形式,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形式获得的话,很多方面都受到限制。

而且不少普通公民都并不了解土地使用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一、土地使用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优售只是划拨的一种特殊情况。

划拔是国家给的,没有具体的年限的,也就是说可以随便的使用,而出让是要交土地出让金的,按交的土地出让金的年限使用,一般住宅七十年,商业五十年。

针对第一次买卖的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

无偿划拨土地能否有偿转让

无偿划拨土地能否有偿转让

无偿划拨土地能否有偿转让作者:付智国有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这一规定是目前法律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根据这一定义,取得划拨土地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土地使用者先缴纳对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其使用;另一情形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显然是有偿的。

下面笔者就第二种情形试作如下分析:一、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价值。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对应状态下的价值,它一般表现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开发至对应的基础设施状况下的土地资产价格。

对于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普遍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提供给使用者的,所以不具有价值。

实际上,划拨土地除了取得成本外,为了实现单位或企业的生产服务功能,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土地熟化过程,因而具有开发成本,正是这些成本构成了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

笔者认为应在分析划拨用地的基本价值属性基础上,来确定划拨用地价值。

若划拨用地是熟地,则其主要由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构成;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首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为国有划拨土地价值认定及其估价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

通知中明确地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涵义及其相关问题。

这一问题的提出,将实际存在于房地产市场并不断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公开化、合法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国有建设⽤地使⽤权的设⽴ 《物权法》第⼀百三⼗七条规定:“设⽴建设⽤地使⽤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式。

”即设⽴国有建设⽤地使⽤权主要有划拨和有偿使⽤两种⽅式,其中有偿使⽤⼜可分为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股)或授权经营。

(⼀)国有建设⽤地使⽤权划拨 1.国有建设⽤地使⽤权划拨的概念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地使⽤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地使⽤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后将该幅⼟地交付其使⽤,或者将⼟地使⽤权⽆偿交付给⼟地使⽤者使⽤的⾏为。

” 2.国有建设⽤地使⽤权划拨的范围 《物权法》第⼀百三⼗七条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式设⽴建设⽤地使⽤权。

采取划拨⽅式的,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关于⼟地⽤途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建设⽤地的⼟地使⽤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地和军事⽤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等项⽬⽤地;(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地。

” 3.国有建设⽤地使⽤权划拨的特征 (1)以划拨⽅式取得的⼟地使⽤权,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期限的限制。

(2)划拨⼟地使⽤权包括⼟地使⽤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如城市的存量⼟地或集体⼟地)和⽆偿取得(如国有的荒⼭、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划拨⽅式取得的⼟地使⽤权,未经许可不得进⾏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4)取得划拨⼟地使⽤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续。

(5)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

划拨的法律规定(3篇)

划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原土地使用者手中转移给新的土地使用者。

在我国,划拨土地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土地产权的变更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本文将详细阐述划拨的法律规定,包括划拨土地的适用范围、划拨程序、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划拨土地的收回等内容。

二、划拨土地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等使用土地。

2.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等。

3.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三、划拨程序划拨土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土地申请。

2. 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是否符合划拨条件。

3. 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 登记: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对划拨土地进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四、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因素确定。

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等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2.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3.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

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划拨土地的收回1. 违反法律法规: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予收回划拨土地。

2. 建设项目完成:划拨土地用于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将土地交还国家。

3. 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使用划拨土地,且连续闲置超过两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划拨土地。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如前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经批准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是不得转让的。

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一、引言国有土地划拨是指由国家或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者、开发建设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则是对这一行为进行书面认可和确认的文件。

本文将对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基本概念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依法对申请者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进行审批后,签发给申请者的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证书。

三、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具体内容包括:1.标题:标识文书名称,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文案号:标识文书的识别编码和流水号,用于方便查询和管理。

3.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基本事项:包括土地面积、用途、位置、划拨期限、划拨条件、费用等。

5.行政法律程序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审批的程序、审批机关、审批意见、签发日期、签发机关等。

6.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材料、审批文件等附件。

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表现,其内容是依法合规的。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国家法律制度中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证明,具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效力。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作为合法文书,具有证明法律事实的效力,可作为证据。

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重要性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证明,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经济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开发建设者可以凭借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证明拥有土地使用权,从而进行建设或经营活动。

2.国家认可和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可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对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障土地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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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的概念是什么
一、国有划拨土地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有:
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由于政府划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取得,是国家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行政权力,对土地使用权的分配或调整;
2.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无须支付地价。

但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缴纳土地使用税;
3.土地使用权可以是有期的,也可以是无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二、国有划拨土地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主要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设立抵押权;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这三条规定结合起来可以得出,通过划拨所得土地使用权上可以设立抵押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均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能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办理抵押时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况且目前,我国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出禁止性规定,所以,国有划拨土地进行抵押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履行的法定程序
我国国有划拨土地的抵押权设立程序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9年10月1日《担保法》实施之日起至2003年4月17日。

这个阶段不区分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对土地抵押要求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即可,即对国有划拨土地的抵押未做特殊规定。

第二阶段,2003年4月18日即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6号文实施之日起至2004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高院的依据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第44条和第45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高院的批复没有考虑到土地抵押中的长期实际操作规程,即实践中土地管理部门只要求对于划拨土地作抵押登记,并不要求进行专项审批。

最高院6号文件颁布以后,引起了一连串的问题,导致将一大批银行借贷土地抵押合同归于无效,严重影响了银行资产的保全。

第三阶段: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今。

《通知》规定,对于以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的,只要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即视为经过审批,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通知》下发后,最高院进行了转发,同时规定,对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而认定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依据《通知》提起再审。

当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划拨土地只要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即视为抵押成立。

四、当前国有划拨土地设定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政府无偿收回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

因此,如果设定了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那么此时抵押权也就当然消灭。

这是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导致的国有划拨土地存在的无法规避的风险。

通常可能存在风险的两种主要情形为:
1.在划拨土地使用企业的破产案件中,政府往往发文将土地无偿收回,至多基于社会影响,对职工给予一定的安置补贴,这时债权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了。

2.政府将土地进行出让,将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的安置,如有剩余部分,才会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名存实亡,难以实现。

(二)扣除土地出让金后难以覆盖抵押金额的风险
按照《担保法》第56条、《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的,在处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当先从所得价款中扣除相当于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剩余部分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因此,鉴于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时,应当充分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出让金部分,合理确定其抵押价值。

(三)抵押登记程序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划拨用地设定抵押不再需要主管部门批复,只需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即可。

但现状是,地方国土管理部门推诿责任,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依旧要求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复。

所以,银行在接受抵押时,应当咨询当地土地登记部门关于抵押登记所需材料,但必须办理抵押他项权证。

五、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存在的法律风险
当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得以设定。

但是,国有划拨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类型,在抵押权实现时,也与一般的土地抵押不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风险。

(一)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划拨土地抵押受偿的阻碍
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的实现,是将抵押土地进行出让,再就出让所得向债权人分配。

国有划拨土地的出让对于地方政府和国土管理部门而言都是巨大的土地利益,所以在抵押权实现时,会遇到多方面的的阻力。

即使人民法院依法对抵押土地进行拍卖,也须到国土部门办理出让手续,这个过程将会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

(二)破产法第132条对抵押权实现的限制
破产法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该条文确定劳动债权优选于抵押债权的原则,其实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持担保秩序之间寻找了一个平衡。

但是实际结果是,企业破产了,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落空了,地方政府却低价回收高价处置而在破产中受益。

(三)土地出让金的不可预计性
土地出让金是由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当期土地交易价格制定标准收取。

随着城市建设和城乡规划的变化,土地交易价格标准也会随之变化,尤其是涉及原工业用地规划转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时,土地出让金往往会增加为当初抵押时的数十倍。

所以,当拍卖所得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剩余受偿部分很有可能难以覆盖借款金额。

六、对银行国有划拨土地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防范对策的建议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并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同时为约束政府对划拨土地依职权任意出让开发的行为,建议由政府出具同意抵押并确保在抵押期间不得出让第三方开发的承诺。

2.在接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前,应取得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宗土地出让金数额核定确认书,并注明有效期(需覆盖抵押期间)。

在确定该宗土地抵押价值时,因首先剔除已核定的土地出让金。

3.审慎地接受历史存续时间长、职工负担重;经营状况不佳的老国有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抵押,以防止老国企破产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落空的现实风险。

4.如果贷款偿还资金来源全部为整理、开发储备土地的出让收益,并且信贷资金也全部用于储备土地整理开发,建议将整理、开发的储备土地纳入抵押范围,控制出让收益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七、结语
国有划拨土地的抵押权问题实际上是在产权制度方面由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

由于划拨土地的取得并未支付对价,地方政府对于土地仍然有法定的支配权,即可以随时收回。

因地方政府在涉及土地利益的时候总是处于强势地位,抵押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这是转型时期的特有现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问题,应当慎重决定,量化风险,从严审查。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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