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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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东知情权有关的法律问题

与股东知情权有关的法律问题

与股东知情权有关的法律问题一、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

如何理解该条文中的“股东”,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未出资股东是否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等等,都是司法实践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1、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由该条规定可知,原则上原告在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时,应当具有股东资格,即其为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上显名的股东。

如虽原告虽然没有股东资格,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旧有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陕民申1576号裁定书中认为,股东知情权基于股东资格而取得,认定股东知情权的前提是具有股东资格。

融发公司在2014年8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中已经将潘铁除名,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效或者不成立的前提下,其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潘铁起诉融发公司2014年8月21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已经终审判决驳回潘铁的诉讼请求,故潘铁自融发公司2014年8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丧失了股东资格。

潘铁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不具有融发公司的股东资格,其不享有提起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

关于潘铁主张的持股期间的知情权,一审中潘铁提交的证据主要是涉及融发公司2014年8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证据,该证据无法证实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二审认定并无不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民申2168号裁定书中认为,黄惠冲在起诉时虽已非中山公司股东,但其主张持股期间公司未分配过利润,其利润分配权受损,中山公司对黄惠冲持股期间公司未分配过利润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无法分配利润,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黄惠冲的起诉符合“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条件,黄惠冲作为中山公司原股东享有有限的股东知情权,并无不当。

浅析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和权益持有人,拥有一定的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在合法范围内获得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权利。

保护股东知情权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也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我国对股东知情权也进行了相关的法律保护,但在实际应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概念、法律保护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在合法范围内,有权获得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权利。

这些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出售等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决策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和维护自身权益。

二、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合并报表等信息,并且应当对投资者个别提供上述信息的请求,除保密事项外,不得拒绝。

公司法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司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法》也对股东知情权做出了规定。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应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使其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有效行使股东权益。

证监会还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细化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具体地保护了股东的知情权。

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为保护股东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法理透析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法理透析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法理透析摘要:本文从一个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切入,分别采用了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进路进行分析,结合了我国公司法之立法沿革与现状,剖析了一个个案的脉络,以折射出现实中大量此类案例的法理内涵。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保护近日,成都某法院审结一案,原告李某本为成都某公司股东,后转让其股份,在转让过程中提出查阅公司账簿遭拒,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现就该案进行法理分析。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路笔者认为,透视本案必须要厘清的原则和问题首先是:法律要保护什么?即我们是否可以划分出法律倾斜保护的主体?要讨论这个问题,必须首先讨论,我们的选择有哪些?即保护的对象。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主要有公司和股东。

那么,他们在商法中处于什么地位?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和核心要素。

可见,二者的重要性不具有可比性,它们是一种唇亡齿寒的关系。

那么,两者会出现冲突吗?即保护的合理性。

按理说,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一荣共荣,一损俱损,但为何公司与股东间的纠纷却屡见不鲜?这是因为,公司虽然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使却又不得不倚仗具体的自然人。

当公司逐渐处于主要控制人的把持时,股东之间的矛盾就会以公司与部分股东的矛盾外显,正如本案中所体现的那样。

公司与股东在商法中不具有倾斜保护的缘由,两者又确实可能出现矛盾,那么,给出结论的立足点在哪里?笔者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商事秩序,而不是某一方的利益。

正如我国公司法第一条【立法目的】所规定的那样:”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因此,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无法权衡轻重,采用分析实证主义进路暂时无法得出结论。

二.历史法学派进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法律如何规定的?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法律如何规定的?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法律如何规定的?法律知识要点: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是固有权利,股东的知情权行使主要是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态、财产状况等涉及股东利益的相关信息。

但是,从实践来看,公司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鲜有公司会主动配合股东行使,因为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大多不愿意让其他股东知道这些信息,总是认为其他股东知道这些信息,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或者认为有其它的不正当目的。

所以,当股东行使知情权想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遇阻时,最终也只能走诉讼途径解决。

股东通过司法途径行使知情权的,知情权的范围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知情权范围有什么不同?股东知情权的类型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公司的性质不同,公司知情权的范围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从上述法条内容分析,笔者认为,关于股东的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总结出下面的不同区别:一、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股东是可以查询、复制相应范围内的信息,并单独规定了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有合理限制)。

查阅、复制的范围有:1、公司章程;2股东会会议记录;3董事会会议决议;4监事会会议决议;5财务会计报告。

共涉及5种相关材料。

另外,会计账簿只能查阅,是不能复制的。

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相应范围内的信息,没有复制这一方式。

查阅的范围有:1、公司章程;2股东名册;3公司债券存根;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5董事会会议决议;6监事会会议决议;7财务会计报告。

浅析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摘要】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基本权利,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合理的保护和规定。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实施方式,同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不完善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股东知情权的维护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加强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加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同时股东也应增强对自身知情权的主动维护意识。

通过对股东知情权的深入了解和保护,可以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实现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公司法、股东大会、董事会、限制、保护措施、司法实践、公司治理、完善机制、主动维护、意识。

1. 引言1.1 股东知情权的概念与重要性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获得信息的权利。

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和所有者,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和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化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的重要途径,可以有效避免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侵害股东权益。

股东知情权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市场信心,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市场。

股东知情权还可以促进公司内部信息的流通和共享,有利于公司内部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股东知情权也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护和规范,为股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1.2 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浅谈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反 公司 法》 法体 系 的逻 辑不 一致 性, 能 不说 立 不 具 体 的规 定 另外 在 比如 《 司登 记条例 》 《 公 、 国务 院关 于原 有有 却 不 一致 , 映 了 《 限责任 公司 和股 份有 限公 司按 照公 司法进行 规 范 的通 知》 中及 国 是 一种 缺憾 , 股份 有 限公 司股 东 置于 不利 的位 置 , 将 对投 资人 投

我 国 股东 知情 权 的法 律规 定
我 国法 律对 股 东知情 权 的规定 主要 见于 , 国《 我 公司法 》 第三
十 四条 、 九 十七 条 、 九 十八 条 、 第 第 第一 百一 十 七条 、 一 百六十 份 有 限公司 的股 东一旦 发现 公 司的行 为有 可 能损害 自身 的利 益 , 第
由于 公司 法 律 制度 是我 国在改 革开 放后 为 了适 应 市场 经 济 制度 发 展 的需 要而 引 进 的, 代社会 , 律属 于 公共产 品。 重 在 现 法 “
司的 商业秘 密 得不 到有 效 的保 护 。 东 行使 知情权 一旦 被拒 绝 , 股
公司 又会 陷入诉 讼 的旋 涡 , 疲于 应付 诉 讼 , 费公司 的人力 、 浪 财
保 障 公 民权利 ” 的立 法 理念 是 当今 各项 立法 活 动必 须 考虑 的中 力 , 因而会 错 失商机 , 损 害公 司和 广 大股 东 的利益 。 国《 会 我 公司 心 。 从强 化 公 民义 务和 政府 权 力 向强化 公 民权 利和 政 府职 责 的 法 》 在进 行 修改 时忽 视 了这 一 点 , 规定 行使 股 东知情权 的有关 未
以有关 股 东知 情权 的 规定 过于 简 单、 统 。 笼

限责任 公司 中 , 当股 东提 出查 阅公司会 计账 簿被 拒绝 时股 东 可 以 请 求人 民法 院要求 公 司提供 查 阅 , 在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股 东请 求查 阅公 司财 务账 簿 的拒绝 时却 没有 相应 的法 律措 施予 以救济 , 当股

股东知情权法律法规

股东知情权法律法规股东知情权法律法规一、股东知情权的含义和作用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权了解和获取相关信息以便有效行使股东权益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主要作用是确保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状况有全面的了解,为股东决策和监督提供信息支持。

股东知情权在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良好治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只有充分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东才能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判断公司的增长潜力和风险,制定投资策略和决策,从而保护自身权益。

二、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障股东知情权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受到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保护。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股东能够有效行使其知情权。

1. 公司法公司法是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股东知情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益以及与股东知情权相关的规定。

在公司法下,公司有责任向股东提供必要的信息。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账目、年报、半年报等财务信息,并在股东大会上要求提供与公司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2. 证券法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重要信息,以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通过公开信息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发布财务报告、业绩报告、盈利预测等信息,以及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

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这些信息获取公司的最新情况,保护自身权益。

3.公司治理准则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制定了公司治理准则,以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流程,保护股东权益和投资者利益。

公司治理准则通常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此外,公司治理准则还要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股东利益。

三、股东知情权的限制股东知情权并非无限制的,也存在一些合理的限制,以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

一般情况下,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秘密保护公司经常会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这些信息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知情权法律问题研究


中 图分 类号 : 9 2 9 D 2. 2 股东 知情权 概 述


( ) 东知情权 的概 念 一 股
有学 者 认为 , 东知情 权 就是 股东 获取 公司信 息 、 股 了解公 司 求, 个人 亲 自或 [律师 、 理 人在 公 的营业 时问 内查 阅股 东会 【 1 代 情 况的 仪利 。 主要 包括 股 东列 公司 各种文 件 的查 阅杖 , 把股 东 而
利 , 包括股 东查 阅权 、 应 复制权和 质 询权 , 同时 也包 括 了公 司的 强
制 披露 义务Biblioteka 。 ( ) 东知 情权 的理 论基础 二 股
1 股 东 等原 则 . 股 东 等 原则 是用 以保 护一 般股 东 尤其 是 t 小股 尔利 益 的 } 】
笔 者 认为 , 以上法 律规 定可 以看 山 , 国公 司法对 股 东知 从 美
权的行使应该积极配合。
二、 股东 知情 权的立 法 比较
会 提 交 的报告 或者 必 要时 经理 室和监 事 会 以及 审 计员 提交 的报
告 ;3必 要 时建 议。 ()
( ) 美法 系的立 法情 况 一 英
关键 词 知情 权 立法 比较 诉讼 机 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0909(0o1-5.2 10 .522 1)02 40 作 L阳公 司递交 书面 的查 阅请 求 。《 j 0 纽约 州 公司法》 64条() 第 2 b
舰 定仃 何股 东都 可 以为 了个人 合理 的 目的 5口前 提 出书而 请
Ⅲ质 疑 。对其 质疑 公 司亦应 以书面 以答复 。第 l 8条规 定所 6 有股 东有 权查 下 列 资料 : 1公 司财 产清 单 、 度帐 I 、 事或 () 年 ]董 经 理 室成 员的 名单 , 以及 必要 时集 闭总帐 日: ) ( 董事会 向股 东大 2

股东知情权法律法规

股东知情权法律法规股东知情权法律法规一、股东知情权概述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具有决策和影响力的信息有权了解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对于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章将详细介绍股东知情权的定义、内容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公司章程和公告制度公司章程是股东知情权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章将从公司章程的编制、修订和生效等方面介绍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

同时还将介绍公告制度和股东大会制度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作用。

三、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公司财务信息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章将介绍股东知情权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财务报告的编制、披露和公布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可根据这些规定获得的信息。

四、公司经营情况披露公司经营情况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章将介绍股东知情权在公司经营情况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经营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重大合同和重大事项的公告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可获得的相关信息。

五、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是保障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环节。

本章将介绍重大事项的定义、审议和决策程序,以及股东在其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会与董事会的互动机制股东会与董事会的互动机制是保障股东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章将介绍股东会与董事会的互动机制,包括股东会提问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董事会应对股东提问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七、维权途径和救济措施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问题,需要有相应的维权途径和救济措施。

本章将介绍股东维权的途径和程序,以及股东在维权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附件附件1:《公司章程范本》附件2:《股权交易公告模板》附件3:《财务报告编制指南》附件4:《重大合同公告模板》九、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等。

2. 股东大会:是股东会议的一种形式,是股东行使权利、决策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
无论境外公司法,抑或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鲜有明确定义。其并非公司立法上的概念,乃为公司法学者的理论总结。我国学者对股东知情权的定义基本一致,大多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①]
股东知情权是在法理上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所作的理论概括。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公司章程不得剥夺或者限制。
2、复制权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质询权
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公司信息接收权
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中规定有“股东知情权纠纷”。
三、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虽然学者对股东知情权概念的界定基本一致,但是关于股东知情权内容的认识却存在很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主要表现为股东的查阅权。[②]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的查阅权和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③]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询问权。[④]第四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查阅权和股东通过司法救济强制获得公司信息的诉讼权。[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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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分析(2010-04-12 22:12:56)▼标签:杂谈市天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中国公司法网首席律师程军知情权是股东诸多权利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没有知情权的保障,股东的其他权利将成为空中楼阁。

近年来,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断增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均有发生。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通常表现为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或执行事务的股东侵犯非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的知情权,并使其收益权被全部或部分剥夺。

在股份中,通常表现为操纵董事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知情权,小股东常常被架空。

在上市公司中,通常表现为大股东操纵董事会提交虚假的财务报告和经营信息,侵犯社会股东的知情权,使其无法获取投资利益,甚至被欺诈。

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起增多的是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的增多和类型多样化。

笔者作为长期从事公司法业务的专业律师,深感有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梳理。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无论境外公司法,抑或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鲜有明确定义。

其并非公司立法上的概念,乃为公司法学者的理论总结。

我国学者对股东知情权的定义基本一致,大多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

[①]股东知情权是在法理上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所作的理论概括。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公司章程不得剥夺或者限制。

二、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中规定有“股东知情权纠纷”。

三、股东知情权的容虽然学者对股东知情权概念的界定基本一致,但是关于股东知情权容的认识却存在很大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主要表现为股东的查阅权。

[②]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的查阅权和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③]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询问权。

[④]第四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包括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查阅权和股东通过司法救济强制获得公司信息的诉讼权。

[⑤]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诸多权利的概括和总结,理当包括股东实现该种目的的所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

具体来说,股东知情权包括以下容:1、查阅权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34条、98条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在股东知情权的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2、复制权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质询权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公司信息接收权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在以上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容中,尚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容。

根据《会计法》第20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二,会计账簿的容。

根据《会计法》第15条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四、股东知情权的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股份股东知情权的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围中引起最大争议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否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

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赞成说从法的价值判断出发,认为从有效监督管理机构的行为,切实保障股东权益需要和立法目的出发,《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会计账簿包括公司会计记录的原始凭证。

[⑥]反对说认为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在会计法上,会计账簿只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并不包括原始凭证。

因此,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

笔者赞同反对说,理由如下: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看,会计账簿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并不包括原始凭证。

其次,从历史解释角度看,在现行《公司法》修订之前,法学界对会计原始凭证能否列入股东知情权的围已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基本上持肯定态度,司法实践中亦不乏此种案例。

但此次修订的《公司法》在吸取学界和实务界对股东知情权的研讨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股东财务信息知情权方面仅规定了财务账簿,并未涉及会计凭证。

……。

可见,立法对将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知情权的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疑虑和担心。

[⑦]再次,从体系解释角度看,《公司法》除第34条外,第171条也规定了公司会计账簿,并且该条同时规定了公司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

因此,《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会计账簿不可能包括公司原始会计凭证。

不过,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司法》第34条不能作为股东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请求权基础,并不代表公司股东就不享有该种请求权。

首先,从规性质看,《公司法》第34条是授权规,该条第2款赋予了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是,并未否认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

这就好比该条第1款并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可是从未有人质疑股东享有该项权利。

公司法规是个系统的体系,并不只是体现公司法的某条具体规则。

某条规不能成为股东一项权利的请求基础,并不否认其他规可以成为股东该项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其次,调整公司和股东关系的主要规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然而公司法规不仅包括公司法规则,还包括公司法原则;公司章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约定的明示条款,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商业原则蕴含的默示条款。

根据公司法原则和公司章程的默示条款调整公司和股东关系的现象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屡见不鲜。

比如,原《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可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实践中就已经出现了法院受理股东解散公司请求的判例;原《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代位诉讼,可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实践中同样出现了法院受理股东该种诉讼请求的案例。

《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控制者对公司股东拒绝述、虚假述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项原则,股东完全可以以该项原则作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查阅公司文件,包括公司原始会计凭证。

公司章程的默示条款不一而足,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从商业常识看,任何股东皆希望知悉公司运营信息,无论是控股股东,抑或中小股东。

虽然基于风险收益一致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控股股东获得更多的公司信息无可厚非,但是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中小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信息同样天经地义。

因此,公司章程的默示条款也足以作为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权基础。

另外,比较《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股东知情权对象的规定略有不同,其中,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会计账簿可以成为股东知情权对象,而股份中,会计账簿却没有规定为股东知情权的对象;在股份中,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可以成为股东知情权对象,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知情权对象却没有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

笔者认为:虽然对于公开上市的股份而言,股东可以借助公司信息披露获得较多的公司财务信息,但是未上市的股份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具有封闭性,一样存在公司控制者滥用控制权的可能,一样缺乏公开市场的制约。

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却未赋予股份股东该项权利,委实欠缺正当性。

从保护股东权利和完善公司治理理念出发,《公司法》应当增设股份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五、股东知情权的法理基础股东知情权之所以能够成为公司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根源于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法人结构。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虽然股东对公司享有多项股东权利,但是股东无法直接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

公司日常经营主要由公司董事、经理等管理层负责,由此导致公司管理层与公司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公司管理层滥用受托权力,侵害股东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

虽然股东可以借助股东(大)会对公司管理层加以制约,但是,如果股东对公司状况和管理层所作所为欠缺了解,股东(大)会的该种制约只能流于形式,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此外,在股东借助股东(大)会约束公司管理层时还存在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规则不是一致决而是多数决。

因此,即便股东大会能够约束公司管理层,公司管理层也很可能只对公司大股东负责,而漠视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在公司大股东不能慎独的情形下,更是存在公司管理层与公司控股股东沆瀣一气侵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六、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价值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实现股东权利和投资利益的重要保障。

股东之所以投资组建公司,其最终目的在于利用公司获得更大的投资回报。

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和终极所有者,享有资产收益权和终极控制权。

然而,公司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特别是公司的少数股东,由于其意志可能无法体现于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公司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存在利益被侵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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