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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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检索案例研究(3篇)

法律检索案例研究(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股东B先生与C先生因股权转让事宜产生纠纷。

B先生于2018年10月与C先生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先生将其持有的A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C先生,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B先生已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C先生,但C先生未按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A公司及其他股东得知此事后,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遂将B先生、C先生及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

二、法律检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 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B先生与C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B先生已支付股权转让款,但C先生未履行股权转让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效力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效力研究
效力 的争议也就此展 开。 能抽 逃 出资, 股 东收 回投 资的唯一方 式就是转 让 虑 , 赋予有 限责任公 司更 多的 自治管理权 限 , 对于 股 权, 所 以股权转 让是股 东固有 的不可剥夺 的权 公 司章程 的法律性质 的认定 国内外学者有着 比较 利, 章程作 为私法 人 的 自治规 范是不 能剥夺股 东 深入 的研究形成 了许多学说 , 目前学界对公司章
十 分 重 要 的意 义 。
关键词 : 公 司章程 ; 股权转让 ; 限制效力 中图分类号 : D9 2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2 O 9 5 — 0 4 3 8 ( 2 0 1 4 ) O 3 — 0 0 2 4 — 0 4
比如有 的章程规定 , 股东转让股权 时需得 到 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在退 出公 司时 ,可 以将 自 规定 , 己所持有 的股份让渡给他人 ,收 回 自己先前投入 其他股东全部 同意等等 。其结果 是出现章程对 股 章 公司的资本 , 该行为也被称作股权转让 。 传统公 司 权转 让 限制 的规定与公 司法 的规定 不一致 时 , 法理论认 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是基 于股东之 程 规定 的效力难 以确定的问题 。 间的人身信赖关 系 , 以维持公 司经营 的稳定性 , 因 学界关于有限责任公 司章 程对股权转 此公司具有较强 的人合性特点。股东选择退 出公 司又不能将 自己股份 随意抽 回 ,将 自己股权转让 让 限制性规定 的争议 给股东 以外 的其他人 时 ,势必会打破这种人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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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 没有形成统 一的观点和认识 。章程 的规定与
正确认识公 司章程 的法律性质 、股 东股权的
公 司法 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时 ,章程 的效力并不 明 权利属性 以及对公 司法关 于股权转让 限制性规定 确 ,在法律实务 中二者之 间发生矛盾 的现象也并 的规范效力 的合理界定 ,对 于分析章程所做 的限 不鲜见。《 公 司法》 第7 2条第 四款规 定“ 公 司章程 制性规定 的效力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 股权转 让另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从性质上看 ( 一) 关 于公 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该 条规定 改变了以往我 国公 司法理论 中对股权转 认 清公 司章程 的法律性质 ,首先应 该对公 司 让 的相关 规定为强制性规 范的认识 ,使得股权转 章程有个 明确的认识 ,对 于公 司章程 的内涵的界 让 限制性规定成为补充性或者任意 f 生 规范 。 但是 , 定, 学界也是有诸 多观点 。有的学者则认为 “ 公 司 我国学术 界对 于如何界定股权转让 限制 的效力并 章程是指对公 司的组织 、 运营 、 解散 、 公司名称 、 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探讨

修 改 相对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股 权 转 让 制 度 整 体 要 求 而 言 。仅 仅
是 制度 完 善 的开 始 , 于 具 体 的 实 践 问 题 , 公 司法 在 股 权 转 对 新
因 为法 人 享 有独 立 财 产 权 . 妻对 于公 司享 有 的 只是 股 权 , 夫 不
能 混 淆 公 司财 产 与 家庭 财 产 。若 夫妻 双 方 以 家庭 财 产 入股 , 而 基 于 信 赖 关 系 成 为股 东 名 册 上 的 股 东 只 为 某 一 方 、又 不 能通
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 问题探讨
周 美 华
摘要 : 公 司 法》 立 法 和 实 际操 作 方 面存 在 一 些 问题 和 漏 洞 , 多条 文 仍缺 乏 实践 的可 操 作性 , 司法 实践 带 来 了诸 新《 在 很 给
多不便 : 以有 限 责任 公 司股权 转 让 为切 入 点 , 讨 现行 法 律 体 系下对 公 司 股权 转 让 纠纷 的 理 论与 实务 问题 。 探 关键 词 : 有限 责任 公 司 : 权 转 让 ; 股 法律 问题 中 图分 类 号 : 2 . 1 1 D9 22 . 9 9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 年 0 0 第1期 9
Ju a o hnq gU i rt o c nead Tcnl ySc lSi csE i n N .0 20 or l fC ogi n e i f i c n eho g(oi e e d o ) n n v sy S e o ac n t i o 1 0 9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权 转让 是理 论 界 研 究 的热 点 问 题 .究 其
原 因 , 由于 我 国 旧公 司 法 就 这 一 问 题 的 规 定 比较 简单 . 够 是 不 明确 和 具体 ,缺 乏 操 作 性 ,在 司法 实 践 中常 常 引发 争 议 和 纠 纷 。 新 公 司法 创 造 性地 以 专 章 的形 式 规 定 了有 限责 任 公 司股 权 转 让 制 度 , 原 有 立 法 基 础 上 . 善 了股 权 转 让 程者 建 议 , 保 留相 关 司 法解 释 内容 的基 础 上 , 笔 在 增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一、引言股权转让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的股权结构调整、股东权益保护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其概念、特点、转让方式及影响因素,并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二、股权转让制度概述1.概念: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营状况。

2.特点:股权转让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平等性。

自愿性是指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股权转让;有偿性是指股权转让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平等性是指所有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3.转让方式:股权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和强制转让等。

其中,协议转让是最常见的方式,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转让协议;竞价转让适用于多个受让方竞争同一股权的情况;强制转让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如股东违约、破产等,由法律或相关机构强制执行股权转让。

三、影响股权转让的因素1.公司内部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

这些因素会影响股东对于股权转让的意愿和价格预期。

2.市场环境:如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政策法规等。

这些因素会影响股权的市场需求和价格水平。

3.交易条件:如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易税费等。

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股权转让双方的利益分配和交易成本。

四、实际案例分析以某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亏损,股东A计划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股东B。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转让协议:1.转让价格:根据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每股价格为X元,总转让价格为Y元。

2.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支付50%的款项,余款在股权转让完成后支付。

3.交易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各自承担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4.股权变更手续:在完成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后,双方共同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刍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

刍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

不 生 效说 。该 论 说 认 为 :投 资 者 在 合 资 企 业 中拥 有 的股 “ 权( 出资额 )在性质 上属于 民事财 产或者权 利 , , 投资者 自得
按 照私权 自由处分 的原则予 以转让或者抛弃 , 立法 上不宜轻 易宣称 股权 转让无效 , 否则 , 直接 影响到交易安 全。从理论 将
未生效说 。江苏省 高级 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适用 公司法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行 )第 6 条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试 》 2 “ 东 向公 司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股 权 , 履 行 《 司法 》 3 条 规 定 的 未 公 第 5 股 东 同意 手 续 的 , 应认 定 合 同 未 生 效 。” 有效 说 。 论 说 认 为 , 据 《 同 法 》 该 根 合 的相 关 规 定 , 则 上 原
范 , 让 人 或 第 三 人 都 必 须 遵 守 。根 据 《 同 法 》 5 条 第 五 转 合 第 2 款规 定 ,违反法律 、 “ 行政法规 的强 制性规定 的合 同无 效” 应 , 认 定 转 让 人 与 第 三 人 订 立 的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因违 反 强 制 性 规 定而无效 。 l 1
或 者废 止 。换 句 话 说 , 资企 业 股 权 转 让 合 同签 订 后 成 立 , 合 依
合 同依法 成立时 即发 生法 律效力 ,故未经 其他 股东优 先购 买权 的股权转 让合 同应遵循 合 同效 力认定 的一 般逻辑 。 因 此 ,未经其 他股东放 弃优 先购买权 的股权 转让 合同应 是成
据该协 议必须获得合 营他 方同意后才能生效 的规定 , 出资额 转让合 同在性质上属 于附生效条件 的法律行 为 , 营他 方同 合 意 为该 法 律 行 为 生 效 的 条 件 。 ”1 就 是 说 , 权 转 让 未 经 其 I 5 也 股 他股东 同意 , 不生效 力。 笔者认 为 , 股权转 让合 同属于 “ 商事 合同 ” 的范 畴 , 因此 在 判断股 权转让 合同性 质与效 力时 , 应使用 “ 商法 的思 维方 式 。” 上述 几种 观点之所 以不统一 , 因在 于均使 用“ 原 民法的 思 维方式” 特别是传 统合 同法 的关于合 同效 力的判断标准 。 , “ 无效说 ”与我国民商事法律严格 限制无效法律行 为情 形的 精 神相 悖 , 各国现代民商法理论上均 是极 力限缩无效 民事行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

工作 ; 股权 质押登记服务 i 为公司和股 东依法将 自己的股权让渡给他人 ,使他 效并 不当然等 同于股权 转让 生效 。股权 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以及政府主管部 门 人成 为公司股东 的民事 法律行 为。股东 转让合 同的生效是指对合 同当事人产 生
批准 的其他 业务。在 上述诸 多业务 中 , 转 让其全 部股权 后即丧 失其股东 身份 , 法律 约束力的问题 ,股权转让 的生效是 办理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尤其复 而 非股东在 受让任何 数额 的股权后依 法 指股权何 时发生转移 ,即受让 方何 时取
般按大股 东的要求和意愿行事 ,中小 转 相 同 ,是 转 让 股 东 与 受让 方 之 间 就 股 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批准 ,并应 当在依法
股东 的地位 比较弱化 ,话语权常常被 忽 权这一标 的发生 的权利 买卖关系 ,主要 设立 的产权交 易场所公开进行。 国有股 略。 为体现公 司的公平和公正 ,应赋予 体现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同。 然而 , 权 转让 一般 要经 清产核 资、资产评 估、 中小股东相应 的选择权力 ,必要时 可通 由于股权的特殊性 ,股权 转让 在一定程 进场交易等程序 ,如转让 国有股权影响 过让 渡其所持股权从公 司中全身 而退 。 度上突破 了合 同的相对性 ,会对他 人的 到国有控股地位的 , 还要考虑职工安置、
国 资 法 规定 ,国 有股 权 转 让 必 须 经
往往 实行 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 ,股 东会 楚股权转让 中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 的决议通 常反映并代表着大股东 的意志
和利益 , 司董事会也为大股东所控制 , 公

31 转 让 股 东和 受 让 方 的 关 系 .
股权转让在 本质 上与一般的权利移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摘要]不同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两重性,股东权益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身性。

因此股权转让不但是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同时又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如何通过灵活的股权转让机制、合理的交易方式和限制条件,以及完善的法律保障、确切的合同效力等来平衡股东独立人格与公司整体持续发展利益,是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立法意旨。

而股权转让的自由和限制的概括性,在实践和运作过程中多产生纠纷和争议,文章着重从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变动的效力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问题。

[关键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效力;法律关系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及法律依据(一)概念股权又称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利和管理参与权。

股权既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既是请求权也是支配权。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与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投资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伴随股份的一切权利也随之转移。

股权的转让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形式,对内及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转让,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对外转让是指向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股权,为了确保股东权利及公司的正常运转,对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作了相应规定。

(二)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2019-07-08摘要:《公司法》71条第4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为股东的意思⾃治预留了空间,但实践中因约定的条件多种多样,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各异。

本⽂通过列举我国和国外关于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再从不能⼀概否定或承认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应该具体事项具体分析,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不能损害第三⼈利益和限制转让要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公司利益的原则下从初始章程、修订章程,以及实践中个⼈遇到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进⾏分析和提出见解。

关键词:章程;股权转让;限制;效⼒中图分类号: D922 ⽂献标识码: A ⽂章编号: 1673-1069(2017)06-11-3引⾔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中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合兼资合的特性,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给股东意思⾃治预留了空间。

71条第4款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章程制定⽅因不同商业利益需求对于股权转让往往在公司章程中做了限制性规定。

笔者在⼯作中就曾遇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公司利益、股东⽅诉求、职⼯持股等在公司章程中对于股权转让及退出做了特殊规定。

如:⼀⽅股东向关联⽅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应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取得某⼀⽅股|(⼀般是控股股东)的同意,否则不得转让股权;对于员⼯股权的转让明确规定了受让⽅(必须是某⼀⽅股东或者股东会、董事会指定的受让⽅)、转让价格,对于员⼯退休、离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份不适格(失踪、死亡、丧失民事⾏为能⼒等);违反敬业禁⽌业务、违法犯罪等各类情形发⽣时必须转让股权在章程条款中进⾏了明确;⼀些国有出资的股东在章程中会直接明确股权的转让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许可和履⾏国资转让程序。

经济业务的多样性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各式各样涉及章程限制条款案件的不断涌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经济⽣活中涌现的疑难问题⼀直在进⾏探索、研究,以期让当事⼈在章程中进⾏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约束时可以明确知悉⾃⼰的⾏为产⽣的后果。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普及和发展,股权转让已成为经营者获取资金、增加投资、扩大规模的重要途径。

但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制度、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法、公司章程等多个法律领域,如果不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可能会在股权转让交易中遭遇诸多风险,因此谨慎对待股权转让法律风险,是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一、法律风险概述1、侵权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尽全、核实不到位等问题,容易引发侵权行为,扰乱股权交易流程。

例如,因为未经股东同意擅自卖出其股份,或未经合法程序授权擅自代理处置公司股权,或者干扰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或行使股东会议中不存在或未合法授权的权利等违法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公司解散等后果。

2、未经授权代理问题未经授权代理处置股权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必须引起注意。

法律也对此作了规定,未经代理人授权代理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私自代理,将会面临违约赔偿的法律责任。

3、诈骗问题股权转让是一个高风险的交易。

诈骗和欺诈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容易发生。

如果股东发现与之交易的买家虚假陈述或隐藏了重要信息,或虚构交易,或以其他欺诈方式进行交易,那么对于股东而言,可能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4、公司债务问题如果股东代表公司成为股权交易的一方,当企业债务问题暴露出来时,很容易导致消费者、投资者等对公司信誉产生怀疑,影响企业形象。

此外,未经批准的贷款,未登记的债权,以及在公司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等等,都属于公司债务问题,并且很容易引起公司债务危机。

1、加强事前的尽职调查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双方要互相明确经营情况、公司资产、产权保护等各方面的信息,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

对股东的身份、公司章程、协议书等必须进行核实,防止利益冲突和风险隐患。

2、加强合同及协议约束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制定详细的股权转让协议、认购协议、投资协议等依法约束股权交易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约定股东权益的转移、过户、融资等事项,以提高交易效率和减少交易风险。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层次与股东资格的关联性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层次与股东资格的关联性摘要: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让程序的阶段性和参与人的多元性,导致股权转让效力呈现3个不同层次: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股权转让的效力;股权转让的对抗效力。

而股权转让作为股权变动的原因,其效力直接影响着股东资格的确定。

其中。

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基础;股权转让的(自身)效力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判断依据;股权转让的对抗效力是股东资格对抗公司外第三人的要件。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资格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多个法律程序,具体包括:(1)签订股权转让合同;(2)通知股权转让事宜并征求同意;(3)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4)公司内部登记变更;(5)工商登记变更。

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股权转让效力出现瑕疵,危及转让目的的实现。

由于股权转让程序的阶段性和参与人的多元性,导致每一阶段必然对不同主体产生不同的效力,具体可有3个层次的效力:对转让股东的效力: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

相应地,理论上对股权转让效力的理解,亦出现了“当事人协议交付”、“股东名册登记”、“工商登记”3种不同标准。

而股权转让作为股权变动的原因。

直接影响着股东资格的变动。

因此。

股权转让效力的层次与股东资格的关系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前提基础: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之于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就目标股权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协议。

因此,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发生于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

即对转让股东的效力,有学者称其为股权转让的“初级效力”。

1.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与股东资格的关系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

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拘束力,转让人有权请求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受让人有权请求转让人移转股权于其名下。

实践中。

经常有人认为,合同生效后,股权当然转让,受让人成为股东。

其实,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违反合同拒不履行。

此时,股权转让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履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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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其法律效力作者:张唤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4期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我国公司与企业也逐渐进入规模扩大化、数量增加化、整合频繁化阶段。

在两种基本公司形式的对比当中,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股份有限公司,整合的频繁程度也比股份有限公司高。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注册资金少、设立程序简单等特点,这是它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区别,也是它备受中小投资者青睐的原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行为也随之变得越来越频繁,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内部其他股东相互熟悉,而对企业其他外部的其他投资人相对陌生,这使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对于内外不同投资者实行不同的标准,增加了股权转让的复杂程度。

加之我国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更增加了股权转让案件处理难度。

本文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含义及形式进行介绍,并对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效力作者简介:张唤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河北张唤民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等。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92-02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概念及法律特点(一)股权转让的概念股权转让最简单的解释就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地转让给他人,使其具有对该项股东权益的受益权,并取得对该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广义上来讲,在股权转让中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自己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因此一些不当得利和公司的债权等也都转让给受让方。

而从狭义来讲,在股权转让中股东只能转让其作为股东而享有的一些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由于各国法律界在对股权转让的内容划分上存在分歧,因此这对股权转让的相关法规范带来了很多困难。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特点股权转让与股份转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同。

首先,股权转让是指受让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转让人手中所获得的对某种财产权利的所有权。

在股权转让以后,受让方继受取得了转让方的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并承担转让方应承担的股东义务。

其次,股权转让是股权发生转移。

最后,股权转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不能在公司成立前,有出资人私下进行资金转让。

我国现阶段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有权上市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无权上市发行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之前,有必要对这两种公司形式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联系和区别加以说明。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两者的转让方都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都是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或公司外部的投资者。

两者的不同点则体现在股权转让执行程序的复杂性方面。

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内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对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比较了解,因此转让比较容易,而对公司外部投资者相对不了解,因此转让过程比较繁琐。

通常情况下,要争得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支持。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对于公司内部股东和公司外部投资者的态度和待遇完全相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比较明确,公司只要依法执行即可。

二、几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种类(一)一般股权转让与特殊股权转让这种分类是按照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是否以双方自愿为前提而进行划分的。

一般股权转让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按照自愿原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

特殊股权转让则是指由于以外事件所引起的股东权利的转让和股东主体的变更。

比如某股东因以外事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享有其股东权利,这种非正常的股权转让,一般被认定为特殊股权转让。

(二)对内转让予对外转让这种分类是根据受让方主体的不同而划分的。

对内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可以使股东的全部股权,也可以是部分股权。

在部分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变,只是公司股份在各股东之间的分配发生变化。

而在全部股权转让过程中则恰恰相反,公司股东人数发生了变化,公司股份在各股东之间的分配也发生了变化。

对外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外部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对外股权转让,可以增加公司股东数量,提高股东素质,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促进公司的不断发展。

(三)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有偿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对股权的转让是以获得相应报酬为前提的。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股权转让都属于这种形式。

无偿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免费赠与受让方。

在无偿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是转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后,受让方必须及时做出是否接受的表示,受让方不做出表示,则视为自动放弃。

(四)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即时股权转让是指股权转让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立即执行。

如果有一些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特定条件或特定期限,则被视为预约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对即时股权转让和预约股权转让的概念做出了严格的划分,对何时候签订即时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签订预约股权转让协议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四种分类以外,还有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等多种股权转让形式。

多种形式的股权转让为提高公司的股权转让效率,加速资金的流动速度提供了很大帮助。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方面的问题(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原则及其例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成立与生效更是有着明显的区别。

比如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然而我国《公司法》又未对这方面内容进行严格的规定,导致我国公司在发生股权转让纠纷时难以划定各方责任,削弱了法律执行的效率。

在解决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着四种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说法,即成立生效说、成立不生效说、无效说和效力待定说。

通过对这些说法的分析与研究,本文认为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遵循成立生效说的原则。

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合同法》没有对股权对内转让的登记和审批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公司法》第72条第2款中的规定也不是强制性规定。

这样就可以推翻“成立不生效说”和“无效说”。

另一方面,在公司实行股权对外转让时,在《公司法》第72条虽然做出了相关规定,规定对外转让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但这种限定只是形式上的,对合同的实质内容并没有进行限定,公司股东仍享有对自己股权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这也就意味着对外股权转让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

因此,本文认为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遵循成立生效说的原则。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虽属于成立生效性质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如一些地区性的规章制度对合同生效的条件做出一些额外规定,又如一些公司在拟定股权转让协议时会附加一些额外条款,这些都人为地改变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

但是,无论做出何种附加条件,这些条件的约束都不得违反法律逻辑。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转让法律效力的产生之间的区别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区别于股权转让的效力,两者是两个不同概念。

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很多时候都容易混淆这一对概念。

很多人以前错误地理解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以后,股权的受让方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

事实上,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买卖两者之间的财产权利的重新分配,明确了两者的权利与义务,要想使股权转让合同真正实现法律效力还需双方都贯彻落实股权转让中的相关规定。

因为,在合同签立后,合同双方可以选择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可以不履行。

如果合同一方在签立合同以后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则尽管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但却一直没有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以后未必就会使股权转让合同形成法律效力。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没有变更登记之时股东权利能够进行转让这一问题,在现阶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暂时没有变更股东名册,但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受让方理应成为新股东,股权转让理应有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没有变更股东名册,受让方就不能拥有股东财产,不应享有股东权利,股权转让无效。

对于这个问题这两种观点都是有道理的,本文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在原股东和新股东之间签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只是针对于转让人与受让人而言。

在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以后,受让方能够取得转让方的股权,还需公司及股东大会的同意。

因此,本文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除了以上这几方面的问题以外,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在实现股权转让合作的法律效力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在本文中就不一一举例。

笔者主要是想通过对这些股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和讨论,总结出有限责任公司在解决股权转让纠纷中应该采取何种措施,依照何种法律,也是为了提出我国在有关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不完善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结语在全民法制观念逐渐增强的新世纪,在公司股权转让,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加。

然而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存在的漏洞较多,这使得在实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我国政府和相关机构应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建设,为提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率,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1]李洪堂.论股权变动登记对股权转让的效力的影响.中国民商审批.2003(1).[2]程春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疑难问题探析.公司法律师实务.2006(6).[3]刘俊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民商审判.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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