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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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日期】2007.08.26•【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

突出表现为:(一)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

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二)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

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三)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据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四)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

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近年来,我国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并在其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来进一步指导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本文将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意义和目标《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切实防治和减少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安全、推动水环境保护与修复,提高水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水污染防治法》的目标主要包括:加强水环境保护和管理,提高水环境质量;推进水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强水污染的治理;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监测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水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我国的水环境保护能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包括水体功能区划、水质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 水污染源的分类与治理:根据不同的污染源类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和标准,包括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水等。

3. 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涉及水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许可,并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4. 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推进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建立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和维护机制,并设立相应的资金支持体系。

5. 水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完善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水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问题。

6. 罚款和责任追究: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实施罚款和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维护水环境的公共利益。

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意义和作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使得法律的规范更加具体化、可操作化,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020年水污染防治法规及实务参照模板

2020年水污染防治法规及实务参照模板
改善
經濟誘因
徵收水污 染防治費
污染源削減方案
污 染 整 治 水質監測
非點污事染業源廢污水水下都水市道污系統水 規 劃

工 程共 水


行 為 管按制業別按列系管統建別築物列污管污系興水水處下理水設道統建施管理淨化

放 流 水 監 測
/
最佳管理措施
河湖水港海 川泊庫口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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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主要法規
一、水污染防治法
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三、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四、放流水標準
五、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六、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七、土壤處理標準
八、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九、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十、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專用名詞定義(2)
主管機關(3)---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 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事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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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主管機關(3) 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 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23)
氫離子濃度指數(pH) 重金屬 化學需氧量(COD)
6-9
鋅5.0、銅3.0、總鉻2.0、鎳、硼、 鉛1.0、六價鉻、硒、砷、銀0.5、 鎘0.03、總汞0.005
100毫克/公升
懸浮固體(SS)
30毫克/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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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8)

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

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

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人力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同时也是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

为了保护人力资源的环境,保障人类的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以规范企业用水用人的行为,保障人力资源的环境安全。

本文将通过介绍《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的事业分类和定义,来解读这一法律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事业分类人力资源水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污染源的种类和管理机构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事业分类:1.生活污水处理事业生活污水指城市、乡村、旅游等地区人民生产生活过程中排放的含有难以消化的有机物、氮、磷等物质的有机污水。

生活污水处理事业是指监管城市、乡村、旅游等地区生活污水的处理、收集和排放的事业。

2.工业污水治理事业工业污水指由各种工业活动而产生的废水,其中包括工业制造、采矿、制药厂、肉类加工、造纸厂、制鞋业、电子工业等。

工业污水治理事业则是指监控各个工业活动的废水排放情况,通过治理废水,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事业。

3.医疗废水处理事业医疗废水指医院、药店、疾控中心、卫生间等医疗行业的污水。

医疗废水处理事业是指监管医疗废水的处理、收集、排放等行为的事业。

4.农业废水处理事业农业废水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成分包括农药、化肥、生产过程中的污水等。

农业废水处理事业则是指通过监管农业废水的处理和利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事业。

二、定义1.人力资源水水污染人力资源水水污染是指污染源在使用水资源时,对水的生态系统、自然系统、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造成的有害影响。

2.污染源污染源指导致人力资源水体受到污染的源头或原因,包括生活、工业、农业、医疗等领域中的污染源。

3.排污许可证企业在从事生产活动时需要排放废水,为了规范排污行为,保护水资源,其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4.废水废水是指人力资源中受到污染的水,主要来源于生活、工业、农业、医疗等领域中的废水。

5.环保税生态环境税是指对破坏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对公众造成危害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处罚或收环境税的方式,来促使他们遵守环境保护规定,防止污染和环境破坏。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三篇)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三篇)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测、评估、检测、试验和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监测设备、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工作。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污染源的排放第八条污染源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污染源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改建,不得擅自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口、排放量等。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污染源要进行处罚。

第四章水环境质量的保护与修复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和修复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对水体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控,建立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库,及时掌握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质量的修复工作,采取相应措施恢复或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十六条监测机构和污染源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对污染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污染源的封存、污染物的清理、受污染地区的隔离等。

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

水污染防治法事业分类及定义
(3)紙容器製造業:以紙板、瓦楞紙、浸蠟紙、強力紙等製造密封或通氣之容器或紙袋之事業。
(4)其他紙製品製造業:(1)至(3)以外,紙製品製造之事業。
7.照相沖洗業及製版業
(1)照相沖洗業:從事底片及相片之沖洗、列印、放大或其他處理之事業。
(2)製版業:從事印刷相關用版製作之事業。
8.化工業
(1)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萃取等物理或化學反應方法,產製無機或有機基本化學原料之事業。
(3)不織布業:以天然纖維及人造纖維經膠合、針軋、水軋、熱融、紡黏及融噴等方法製成織品之事業。
(4)繩、纜、網、氈、毯製造業:以棉、麻、絲、棕櫚等纖維,或人造纖維、紙、草、蔓及塑膠等編製繩、纜、網等;或以毛、麻、人造纖維等編製或槌製氈、毯;或以纖維、塑膠等編製漁網等之事業。
3.印染整理業
從事纖維、紗線、布疋、成衣、織帶、拉鍊、繩網或其他製品之燒毛、退漿、精練、漂白、絲光、染色、印花、整理或塗布等之事業。
4.製革業
從事皮革、毛皮之浸水、浸灰脫毛、脫灰酵解、浸酸等預鞣、鞣製、再鞣、染色、加脂、整飾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5.紙漿製造業
以木材、竹、草、樹皮、蔗渣、廢布、廢紙、下腳棉花或其他纖維製造紙漿之事業(含嫘縈紙漿業)。
6.造紙業
(1)紙製造業:從事紙張、紙板及其製品製造之事業。
(2)加工紙製造業:以紙或紙板製造加工紙類之事業。
(2)以滲碳、滲氮、化學蒸鍍或物理蒸鍍等冶金原理進行金屬及其製品表面處理之事業。
(3)以淬火、退火、回火等方式,並藉溫度、氣體及時間等控制,改善金屬組織或物性之事業。
19.電鍍業
從事以化學、電化學等方法,將金屬鍍著於他類金屬、塑膠或其他非金屬物等表面(不含電路板製造)之事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2.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1984年2月29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说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李锡铭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目的水是一种基本的环境因素,也是重要的资源。

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情况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保护水资源,防止水质污染,是国家经济建设方针的一个重要内容。

水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随着工业生产的增长和城市的发展,排向江河、湖泊的污水量不断增加,目前,全国每天排放污水约9170万吨,其中工业排放的废水约7210万吨,城市生活排放的污水约1960万吨。

污水净化处理水平很低,工业废水处理率只有15%,有71%的工业废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带入大量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排放到自然水体,造成了水体污染,破坏了生态平衡。

我国有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375条,据对有监测资料的1200条主要河流或河段分析,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有850条,约占70%,其中严重污染的有230条,约占19%。

城市区域的河流和流经城市区域的河段,几乎都受到污染。

据对有监测资料的31个主要湖泊、水库的分析,除官厅水库、鄱阳湖、洪湖等少数未受明显污染外,太湖、洞庭湖、东湖等许多著名湖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地下水污染情况也较严重。

据对47个城市的地下水水质资料分析,有43个城市的地下水受污染,北方城市的地下水污染严重。

我国的水污染,目前大多数地区是有机物污染,少数地区已经受到汞、镉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的污染,在不少地区已经危及饮用水源。

水污染对人民健康、工业生产、农业生产、渔业生产和旅游事业的发展,都造成了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5.15【实施日期】1996.05.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防治法内容

水污染防治法内容水污染防治法一、引言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水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对生态环境和人们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水污染问题,维护和保护水资源,我国于20xx年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并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法规和措施。

二、法律的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几项基本原则:1. 综合防治原则:依法采取综合措施,维护、改善和恢复水环境功能。

2. 预防为主原则:着重强调预防水污染,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水污染的产生。

3. 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原则:重视水资源的节约利用,鼓励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

4. 污染者负责原则:明确将水污染治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水污染防治。

三、法律的主要内容《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污染物排放与限值:法律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限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排放,严禁超标排放。

2. 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建立了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特定行业和重点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排放符合标准。

3. 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对水资源进行划分,将水体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并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水环境问题。

4. 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公众安全和生态环境稳定。

5. 水污染税和奖励机制:建立了水污染税和奖励机制,对超标排放者征收水污染税,同时鼓励和奖励采取节水、减排措施的单位和个人。

四、法律的实施与推进《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需要不断推进和完善的措施:1.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力度,增加检查频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2. 提升监测能力: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建设,提升监测能力和水质监测技术水平,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3. 完善奖惩机制:不断完善水污染税和奖励机制,提高超标排放的罚款力度,同时加大对节水减排的奖励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范文一、综述水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

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并提出了具体的实施细则。

下面,我们将针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树立水资源优先、保护第一的理念在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过程中,必须树立起水资源优先、保护第一的理念。

这意味着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大众都要将水资源的保护放在首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推动水资源合理利用和节约用水,推动水污染治理和整治,落实水资源的划定和保护红线,加强水污染防控措施等。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建设《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还应加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建设。

通过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将《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和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正常运行。

此外,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一个相互配套、协同推进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构建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监管体系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科学有效的监管是关键。

因此,实施细则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连续和有序进行。

监管体系应包括监测和评估体系、统计和信息管理体系、执法和监察体系等。

其中,监测和评估体系可以通过建立监测网络,加强水环境和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水污染情况;统计和信息管理体系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对水污染源的动态管理和污染预警;执法和监察体系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强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

五、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和技术支持科技支撑和技术支持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保障。

实施细则应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水污染防治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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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46.製粉業
以稻、麥、豆、薯、咖啡、根類等製造麵粉、澱粉、粗粒粉、籤、片及速食榖類製品等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33.洗車場
以自動清洗設施從事車輛清洗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實際用水量十二立方公尺/日(公噸/日)或三六○立方公尺/月(公噸/月)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3)紙容器製造業:以紙板、瓦楞紙、浸蠟紙、強力紙等製造密封或通氣之容器或紙袋之事業。
(4)其他紙製品製造業:(1)至(3)以外,紙製品製造之事業。
7.照相沖洗業及製版業
(1)照相沖洗業:從事底片及相片之沖洗、列印、放大或其他處理之事業。
(2)製版業:從事印刷相關用版製作之事業。
8.化工業
(1)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萃取等物理或化學反應方法,產製無機或有機基本化學原料之事業。
(3)從事疫苗、菌苗、血清、血漿萃取物等生物藥品加工調製之事業。
(4)從事人用或動物用中藥藥材之加工及其劑型之加工調製之事業。
(5)從事體外檢驗試劑製造之事業。
10.農藥、
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從事農業及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及成品之製造、加工、配製、分裝之事業。
11.石油化學業
(1)石油煉製業: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摻配之煉製程序製造石油製品之事業。
(2)肥料製造業:以化學方法製造化學肥料、有機肥料與土壤改進劑等之事業。
(3)人造纖維製造業: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高分子聚合纖維棉及絲,或以纖維素再生製造纖維如嫘縈等之事業。
(4)合成樹脂、塑膠及橡膠製造業: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高分子聚合物如合成樹脂、塑膠等;或合成橡膠或彈性物質等之事業。
(5)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1)至(4)以外,化學材料製造之事業。
(6)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塗料、染料、顏料、瓷釉或油墨製造、分裝之事業。
(7)清潔用品製造業:清潔洗滌用品製造之事業。
(8)化妝品製造業:化妝用品製造、化妝用香料製造或萃取之事業。
(9)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6)至(8)以外,化學製品製造之事業。
(10)石灰製造業:熟石灰、耐火石灰、水硬石灰、混合石灰等製造或生石灰燒製之事業。
(4)製油業:從事食用動、植物油脂之壓榨、萃取及精煉,包括人造奶油、配製烹飪用油、涼拌用油製造之事業。
(5)調味品製造業:從事食用鹽、調味醬及其他調味品製造之事業。
(6)飲料製造業:從事酒精成分百分之○.五以下飲料製造之事業。
(7)其他食品製造業:(1)至(6)以外,食品製造之事業,包括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等製造或調配、茶葉製造、豆類加工食品製造、餐盒食品、團體膳食、現成菜餚等製造外送、衛生機關審核通過之健康食品製造或其他食品製造。
(1)從事以拉晶、晶柱生長、切割、研磨、拋光、蝕刻、清潔等晶圓製備程序之事業。
(2)從事以氧化、微影、蝕刻、摻配、氣相沉積、磊晶、蒸鍍、濺鍍等半導體製造及封裝之事業。
21.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以印刷、照相、蝕刻、電鍍等方法製造電路板,作為支撐電子零件及零件間電路之事業。
22.船舶建造修配業
(1)從事動力或人力駕駛船舶建造、修配之造船廠、修船廠、浮塢之事業。
(11)煤製品製造業:以煤炭煉製焦炭或壓製煤磚之事業。
(12)電池製造業:電槽、乾電池、蓄電池、炭精棒、鎳鉻電池、水銀電池、氧化銀電池、電動車電池、蓄電池極板等製造之事業。
9.藥品製造業
(1)從事人用或動物用醫藥品原料之製造,包括合成、抽取、醱酵、組織培養等之事業。
(2)從事人用或動物用藥品之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量及西藥劑型之事業。
(5)其他基本金屬製造業:(1)至(4)以外,金屬之冶鍊、鑄造、擠型、軋延、伸線等之事業。
(6)金屬製品製造業:從事金屬鍛造、粉末冶金、金屬手工具製造、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鍋爐製造、金屬容器製造及其他金屬製品製造之事業。
17.船舶解體業
從事船舶拆解作業之事業。
18.金屬表面處理業
(1)從事金屬及其製品之表面磨光、鍍著、塗覆、噴焊、烤漆、噴漆、染色、壓花、發藍、上釉及其他化學處理之事業(含鋁陽極處理,不含電路板製造)。
附件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業別
定義
適用條件
備註
1.製糖業
以甘蔗、甜菜、原料糖、澱粉或其他原料製造砂糖及其他糖類之事業。但從事糖果製造屬食品製造業。
2.紡織業
(1)紡紗業:從事纖維開棉、去脂、梳理、併條、精紡或假撚加工等處理,以紡成紗線,或包(覆)彈性絲之紡紗之事業。
(2)織布業:以各種材質之紗、絲為原料織造布疋之事業。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47.醱酵業
從事原料醱酵作業程序以製造成品之下列事業:
(1)醱酵製造業:從事糖蜜、澱粉等原料去除雜質、脫色、酵母繁殖、離心分離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
(2)味精製造業:從事以糖蜜、澱粉等原料經麩酸醱酵、脫色過濾、洗滌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味精。
從事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封閉掩埋場(不含安定掩埋)經營管理之公私機構或場所(包括垃圾轉運站)。
26.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
從事廢棄物處理廠(場)經營管理,並以焚化或其他方式處理廢棄物之公私機構或場所(不含廢棄物掩埋場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
27.廢水代處理業
受他人委託處理廢(污)水之事業。
(3)從事水泥、混凝土製品製造之事業。
16.金屬基本工業
(1)鋼鐵製造業:從事鋼鐵之冶鍊以生產錠、胚或其他冶鑄基本產品,或再經澆鑄、軋延、伸線、擠型,製造基本鋼鐵材料如片、管、棒、線或其他粗鑄品、粗軋品等之事業,包括鋼鐵冶鍊、鋼鐵鑄造、鋼鐵軋延及擠型、鋼線、鋼纜製造、及廢鋼鐵處理等之事業。
(2)鋁製造業:從事鋁金屬之冶鍊、鑄造、擠型、軋延、伸線等,以製造鋁片、皮、箔、管、條、棒及線材等基本製品之事業,包括鍊鋁、鋁鑄造、鋁材軋延、伸線、擠型等之事業。
42.營建工地
(1)從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2)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
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4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設計或實際開發面積達三公頃以上貨櫃集中場或轉運站經營管理之事業。
從事採取砂、礫石、土、石、石材及產品現場初步處理之事業。
40.土石加工業
以砂、礫石、土、石、石材為原料加工(含瀝青拌合)之事業。
41.土石方堆(棄)置場
從事土石方之堆積置、回收、轉運處理、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填埋處理,作業環境內設計或實際之堆置總體積達五○○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總面積達二五○平方公尺以上之事業。
(2)以滲碳、滲氮、化學蒸鍍或物理蒸鍍等冶金原理進行金屬及其製品表面處理之事業。
(3)以淬火、退火、回火等方式,並藉溫度、氣體及時間等控制,改善金屬組織或物性之事業。
19.電鍍業
從事以化學、電化學等方法,將金屬鍍著於他類金屬、塑膠或其他非金屬物等表面(不含電路板製造)之事業。
20.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28.水肥處理廠(場)
從事水肥處理廠(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29.毛滌業
以物理、化學方法去除毛髮之泥砂雜質或以肥皂、清潔劑、有機溶劑洗淨毛髮之毛脂、汗質及加工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30.發電廠
電業以火力或核能方式產生電力之事業。
31.肉品市場
從事禽畜或其肉品批發市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32.魚市場
從事魚、貝、介、藻類水產品批發市場經營管理之事業。
4.製革業
從事皮革、毛皮之浸水、浸灰脫毛、脫灰酵解、浸酸等預鞣、鞣製、再鞣、染色、加脂、整飾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5.紙漿製造業
以木材、竹、草、樹皮、蔗渣、廢布、廢紙、下腳棉花或其他纖維製造紙漿之事業(含嫘縈紙漿業)。
6.造紙業
(1)紙製造業:從事紙張、紙板及其製品製造之事業。
(2)加工紙製造業:以紙或紙板製造加工紙類之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45.屠宰業
(1)禽畜屠宰業:從事禽畜屠宰、解體、分裝之事業。
(2)水產品宰殺業:從事水產品宰殺、包裝、冷凍或冷藏之事業。
(3)不織布業:以天然纖維及人造纖維經膠合、針軋、水軋、熱融、紡黏及融噴等方法製成織品之事業。
(4)繩、纜、網、氈、毯製造業:以棉、麻、絲、棕櫚等纖維,或人造纖維、紙、草、蔓及塑膠等編製繩、纜、網等;或以毛、麻、人造纖維等編製或槌製氈、毯;或以纖維、塑膠等編製漁網等之事業。
3.印染整理業
從事纖維、紗線、布疋、成衣、織帶、拉鍊、繩網或其他製品之燒毛、退漿、精練、漂白、絲光、染色、印花、整理或塗布等之事業。
(3)銅製造業:從事銅金屬之冶鍊、鑄造、擠型、軋延、伸線等,以製造銅片、皮、箔、管、條、棒及線材等基本製品之事業,包括鍊銅、銅鑄造、銅材軋延、伸線、擠型等之事業。
(4)鎂製造業:從事鎂金屬之冶鍊、鑄造、擠型、軋延、伸線等,以製造鎂片、管、條、棒及線材等基本製品之事業,包括鍊鎂、鎂鑄造、鎂材軋延、伸線、擠型等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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