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经济主权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核心指导思想和主要精神。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
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
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
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
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就应加强各国间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合作,当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也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引言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经济主权就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在此情势下,发展中国家应从几个方面作出努力来维护自身的经济主权,选择性合作方式成为各国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概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久主权宣言》《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宪章》以及其它有关决议。
综合各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的体现。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①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发展国家主权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国家经济主权的提出与承认,是与广大原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为争取国家真正独立运动分不开的。
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二战前都处于殖民地地位,境内的各种自然资源以及有关的经济命脉都直接或间接地为殖民主义国家所控制。
这些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在经济上往往还处于受西方发达国家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
②广大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发展自己的民族经济,广大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为争取国家经济独立而斗争,终于促使联合国承认①陈安.国际经济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论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论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国家在国际上行使其经济权利的权力和自主决策的权利,即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和调节本国的经济事务,其他国家无权干涉或强制执行。
以下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第一步:国家经济自主权国家经济自主权是指国家对本国经济事务的自主决策和管理权力,包括财政、货币、金融、贸易和产业等领域的决策和管理。
国家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本国经济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影响和干涉。
第二步:国家领土内的经济主权国家领土内的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其经济主权的权力,包括国家对本国领土内的资源、土地、水域等的权利和主权。
国家有权制定各种相关法律,管理本国领土内的经济资源,防止其他国家和组织的侵犯和掠夺。
第三步:国家对国际贸易的经济主权国际贸易领域是国家之间经济交流和合作的主要领域,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制定和执行进出口政策和措施。
国家有权制定各种贸易政策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包括关税、贸易配额、进出口许可等。
同时,国家也有责任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和协议。
第四步:国家对外投资的经济主权国家对外投资是指国家对其他国家进行投资活动的权利和自主决策权力。
国家有权选择对哪些国家进行投资、投资方式、投资金额等,同时也有权依据本国法律或双边和多边协议对投资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五步:国家货币政策的经济主权货币政策是国家实施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有权制定和实施本国货币政策。
国家有权决定本国货币的汇率、利率、货币供应量等,以适应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总之,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保障国家独立、发展和安全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
在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中,各国必须尊重和维护彼此的经济主权,促进互利互惠的经济合作关系的建立。
同时,应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来加强国际经济管理、推动全球经济平稳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体现在其所有财富和资源的所有权,使用和处置以及控制经济活动的权利上。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领土上所有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以及国家对其领土上的外国资产进行国有化或征收的决定权。
2.平等互利的原则。
平等互利的原则意味着所有国家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各国应以同等资格参加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
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流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流中,不论大小,强弱,所有国家的法律地位均平等。
平等本质上是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
互惠互利意味着我们不仅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且可以忽略其他各方的利益。
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典型例子。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原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发展逐步缩小和消除穷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
发达国家应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合作促进发展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目标和共同义务。
该原则首先强调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
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有必要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扩展数据:就各国的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处于殖民地和附属国家地位的许多弱小族群根本没有立法权或仅具有正式的立法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几十年中,被压迫和弱势族群的反殖民斗争取得了胜利,许多新的主权国家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并拥有独立的国内立法权。
尽管社会和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存在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的屈辱历史,共同的斗争经验和共同的现实情况。
国家经济主权分析论文

国家经济主权分析论文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传统国际法一直把国家主权等同于政治主权,二战后,广大发展中国家相继夺得政治上的独立,但在征收境内的外国资产或对其实行国有化时,其行动的合法性普遍遭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非议。
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取得政治主权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本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和其他经济要害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受到原宗主国的控制,造成“不发达的发展”的不利局面。
20世纪5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纷纷提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开始被提到国际层面上来,此后经过南北双方20多年的激烈斗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才通过联大的三个决议(和)最终得以全面的确立。
对决议中的某些内容,发达国家从一开始就表示反对…,但迫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一体的强大力量和国际形势的变化,“硬碰撞”已不符时代潮流,不得不转而采取“软侵蚀”的策略。
经济全球化恰好为这一策略的实施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它要求生产要素跨国界自由流动,并在全球范围内加以配置和重组,使得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程度不断加深。
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主宰着全球化的进程,利用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的现状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迫切愿望,以跨国公司、区域性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为媒介制订一系列的国际游戏规则来制约、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
发展中国家脆弱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他们抵御和化解主权风险能力的有限性;而他们要发展民族经济、提高综合国力。
又必须融人全球化的大潮。
因此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善于趋利避害,进一步地巩固和坚持既得的国家经济主权,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借全球化提出的几种弱化经济主权的主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国家经济主权原则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各种要求国家放弃或削弱其经济主权的观点层出不穷,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经济主权“过时”论和“废弃”论。
它们否定“国家主体中心主义”的现有国际法和国家关系理论,认为国家将不再是国际法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主体,国家主权的核心概念如经济主权领土主权等早已过时,主张重构与国家经济主权概念相对应的概念体系,如全球经济社会、超国家经济体系等,一些西方学者甚至主张抛弃国家主权。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复习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的永久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体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2.国际间接投资: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3.国际直接投资:指一国私人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生产资本的输出。
其重要特点是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标准是是否有效控制作为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
4.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关系。
5.国民待遇:指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产品或服务不低于本国人、产品或服务的待遇。
6.普遍优惠待遇(GSP):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同时这种待遇不必给予其他发达国家。
7.最惠国待遇(MFN):指成员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进行歧视。
根据协定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可分为货物贸易方面、服务贸易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8.国家豁免: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9.简述跨国公司的特征: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特征:(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实体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一般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而在国外经营采用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
母公司和总公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①跨国公司在制定战略时,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等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的和长远的高额利润②跨国公司由母公司制定全球战略,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众多现代国家,特别是挣脱殖民主义枷锁后争得独立的众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如何维护主权而不是削弱和限制主权。
国家享有主权,意味着它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它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第三世界的弱小民族,通过长期艰苦的斗争,才争得主权国家的地位,得来不易,当然倍加珍惜。
它们从事国际交往活动的基点和中心,都在于巩固和维护自己的主权。
因为,只有坚持主权,才能保障独立自主,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获得应有的权益;才能清除殖民主义残余,彻底摆脱压迫和剥削;才能避免和防止重新陷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境地。
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名义上是独立国家,但实际上处在半殖民地的地位,受到殖民主义列强的间接统治,境内的自然资源以及有关的经济命脉,也大多被外商垄断或控制。
他们虽具有形式上的政治独立,但其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都是严重残缺不全的。
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经济主权指的就是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具体内容(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二)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以xxxx为例:1956年9月19日。
埃及宣布收回苏伊士运河管辖权,这给英、法以沉重打击。
苏伊士运河地理位置重要,是欧洲,特别是英、法对外贸易的主要通道。
长久以来,运河的经营权掌握在运河公司手中,其中英法占有绝大多数股份,每年的收入超过1亿英镑。
埃及在运河公司中只占有5%的股份,通过革命上台的纳赛尔总统对此一直耿耿于怀,把英法控制运河经营权看成是民族的耻辱。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是指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独立的经济主权,包括政府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的权利、管理国有财产和资源的权利、批准外国投资和国际贸易协定的权利等。
该原则最初是在国际公法中提出的,但在国际经济法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各个国家都应该尊重彼此的国家经济主权,不干涉彼此的内部经济事务、不违反彼此的法律法规,以及不采取威胁和使用武力等方式干扰彼此的经济活动。
然而,尽管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得到了普遍认同,但在现实中,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目标经常冲突,使得这一原则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
因此,要实现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需要各个国家以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和体系为目标,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加强合作和沟通,平衡各国经济利益与国家经济主权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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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经济主权
卢麒元
国家经济主权,是指主权国家对于境内的所有自然资源享有终极支配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境内拥有征收税赋的权力;是指主权国家在境内拥有发行货币决定本国货币币值的权力;是指主权国家对于境内经济活动拥有监督管理的权力;是指主权国家对于国民境外资产拥有提供保护的权力。
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应该在本国宪法中,对于国家经济主权进行清晰界定,为政府维护和行使国家经济主权提供法理依据。
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责任监督政府是否有效维护了国家经济主权。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其最根本的责任,就是有效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国家经济主权。
当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受到严重侵犯,政府就会失去其执政的合法性。
一般而言,侵犯国家经济主权,大体上有三种方式:
第一,境外势力吞并国家所属自然资源。
第二,境外势力参与国家所属社会分配。
第三,境外势力侵占国家所属境外资产。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殖民主义遭到世界人民的唾弃,直接的“吞并”、“参与”、“侵占”行为大为收敛。
然而,间接侵犯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为,一刻也没有停止过。
他们采取了更为隐蔽和更具欺骗性的方式。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幌子下,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借助于国际金融资本,通过本土代理人,暗中突破主权壁垒,形成了颇具时代特征的新型的金融殖民主义。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被蚕食,一些国家甚至失去对国民经济的实际控制,沦为了无需军事占领的新型金融殖民地。
请注意两个关键词:国际金融资本;本土代理人。
新殖民主义的着眼点在于货币。
所以,请注意那些钱,请注意操纵那些钱的那些人。
既然新殖民主义的着眼点在于货币,其主攻方向当然是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的较量,在于形成货币政策的经济学逻辑,在于管理货币政策的公职行为。
不要小看了那些个不远万里前来“传播知识”的“学者”,不要小看了制定货币政策的高级公务员们。
笔者在前文中谈到过“金融木马”,说得就是他们。
国家经济主权的性质,其实就是国民财富。
让渡国家经济主权,其实就是转让国民财富。
转让国民财富,以谋取个人私利,是经典的卖国行为。
让渡国家经济主权,与出让国家领土主权性质完全相同。
在国家没有战败,也没有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大规模让渡国家经济主权,严重侵害了国民福利,势必导致国力孱弱,社会矛盾激化,国家将因此而衰落。
我国国家经济主权的现状,十分令人忧虑。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们在政治上扛住了颜色革命的冲击。
然而,我们也为之付出了惨重的经济代价。
这个代价就是,我们开始让渡一部分国家经济主权,以期达成吸收国际金融资本、进入国际商品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目的。
其标志性事件就是联系汇率和WTO。
大多数中国人未必懂得联系汇率和WTO背后的国家经济主权含义。
联系汇率制度和WTO,使中国出让了部分货币发行主权和部分财政管理主权。
这种行为,本意或许是通过出让一部分国家长期利益,以期获得短期经济快速成长的目标,属于典型的权宜之策。
这个权宜之策立竿见影,中国获得了充裕的国际资本,中国占领了广泛的国际市场,中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
问题是,权宜之策,不可久持。
大利之下,必存大患。
然而,先后持此策者,食髓知味,终于成瘾,形成了难以割舍的路径依赖。
大政治家审时度势,迂回前进未尝不可。
但是,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
当迂而不能回时,事情就会走向反面。
中国在出让了一部分货币主权和财政主权之后,中国经济与美国经济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
这种一体化趋势,发展到二十一世纪一十年代,已经形成了严重的经济依赖关系。
在这种特殊的中美经济关系中,主仆定位开始显现。
美国开始扮演跨国政府的角色,中国则扮演了税赋上缴者和商品供应者的角色。
当中国过度让渡国家经济主权之后,中国已经开始丧失主体性,沦为了事实上的附庸经济体。
附庸经济体也可以获得惊人的经济成果。
但是,他们的命运不在自己手中,结局往往十分悲惨。
“全球经济一体化”原则,有一个非常隐晦的软约束,就是参与者必须让渡一定的国家经济主权作为前提条件。
通常,这个“投名状”会是国有资产或国民福利。
中国人大体熟悉此等故事。
“纳贡嫁女”之事,不得已而为之,或许无可厚非。
然则,韬光养晦,为的是东山再起。
当政者必须以此为耻,奋发图强。
昭君出塞之后,当有卫青、霍去病横扫漠北,彻底改变国家民族的命运。
然而,知所进退,何其困难!尤其是这个权宜之策,牵扯到高端精英的切身利益,实在是欲罢不能。
其实,一世英名与千古骂名只在一线之间。
笔者一直强调民族国家的主体性问题。
这不仅仅是一个哲学问题,这是严肃的政治经济学问题。
放弃主体性,而讨论科学,必然走向被奴役。
宋明理学的历史教训足够深刻。
中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思想理论值得深思啊!笔者一向蔑视所谓的奥地利学派,尤其反感他们的那一套超越国家和阶级的市场教义。
他们的理论和实践,不仅仅毁灭了自己的祖国,还毁灭了很多天真幼稚的新兴国家。
看到中国高端精英近些年的作为,笔者总是会想起《国际歌》作者欧仁鲍狄埃讽刺法国卖国者的诗句:“给我一块牛排,我就出卖巴黎。
”
笔者希望,中国年轻学子将来学习经济学的第一堂课,是关于国家经济主权的。
国家经济主权绝非一个普通的经济学概念。
这是是非标准,这是审美逻辑,这是执政原则。
不能允许一系列错误的思想理论误导全体国民了。
我们再也不能允许高端精英肆意妄为
了。
国民必须有原则,国家才会有原则。
国家有原则,国民才能获得自由和尊严。
我们希望,尽快完善关于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相关立法工作。
我国国民福利被外国资本肆意侵掠的历史应该结束了。
中国已经到了全面捍卫国家经济主权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