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以国家经济主权为视角(一)

合集下载

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

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

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摘要:地球上生存的物种繁多,长期的繁衍、进化和生存竞争保留下许多物种,蕴藏着丰富多样的遗传资源。

但是近几百年来,人类社会现代文明的发展使全球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坏,许多物种面临灭顶之灾。

物种的灭绝不仅意味着一个物种的消失,更重要的是这些物种所携带的遗传资源也随之永远消失。

随着地球上物种资源的不断减少和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生物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发达国家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大肆掠夺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而我国的遗传资源流失非常严重,亟待保护。

和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也是发展中国家成千上万人日常生活的核心部分,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法律保护,必然不能忽视对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生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保护、立法一个物种就是一个独特的基因库,可以说每一个物种就是基因多样性的载体;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是生态多样性的外在形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最有效的形式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生物遗传资源。

生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创造文明的桥梁:自然产品支持了诸如农业、医药保健、化妆品、制桨造纸、观赏园艺、交通运输、建筑等许多产业。

近年来,运用基因重组知识进行广泛的遗传育种,运用现代科技手术诱导基因、染色体变异以培育新品种,以达到提高生产力、更好地为人类服务的目的,这一切都得依赖现存的生物。

今天我们所拥有的生物遗传资源是几十亿年来生物进货演变的成果,生物多样性是自然过程塑造的,近几百年来也受到了人类活动的较大影响。

在相当长的一个暑期内,人类一味地向自然索取、片面地利用自然与征服自然,为了眼前的小利益,进行乱砍滥伐、乱捕滥杀等掠夺式开采方式,导致了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长此以往,已经大大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减少了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减少了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物质的能力,弱化了生态降低大气污染的能力。

大量事实证明,人类应当认识自然,保护自然,而不能破坏自然。

论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论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物 多样 性 ,持久 利用 其组 成 部分 以及 公 平合 理分 享 由利用 遗 传 资 源所 产 生 的 利 益 。 为达 到 这 一 目的 ,
重 要 的战 略资 源 ,也 突显 出其 商业上 现 实 的或 潜在
的 巨大经济 价 值 。 由于遗传 资 源在 全球 分 布 的不均 衡 。 已经 成为 发达 国 家与发 展 中国家 的利 益之 争 。 它 西 方 社会 利 用现代 知 识产权 制 ; 利 法 ; 式 ; 善 遗 专 模 完
中图 分 类 号 : 2 .2 D9 34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5 4 ( 0 0 0 — 0 5 0 1 0 — 3 8 2 1 )8 0 4 — 4
生物技 术 的飞 速发 展不 仅使 遗 传资 源 成为 一种


有关 遗传 资 源保 护的 国 际公 约
关 于 遗传 资源 的保 护 , 目前 国际上 最 重要 最 权
威 的公 约是 于 1 9 9 2年 在 巴西里 约 热 内卢 召 开 的 联
立 了利 益分 享 的原则 框 架 ,并 没有 提供 有效 的利益 分 享制 度设 计 ,也没 有 充分 反 映资 源所 有 者 的切 身 利 益 。C D也 未予 以明确 规定 在 何种 情形 下适 用事 B 先 知情 同意 .事 先知 情 同意 的最 低 或一 般要 件 以及
技术 和知识产 品以获取 市场 利益 的 同时 。 从制 度上 却
C D确立 了遗传 资源 的 国家 主权 、 先 知 情 同意 和 B 事
惠益 分享 三 项基本 原 则 。 国家主 权原 则 承认 各 国有 权 对 自己拥 有 的遗 传 资源 加 以管 理 和保 护 :知情 同 意原则 要 求 获取 、利用 遗 传资 源 之前须 使 相关 权利 人 或 者 主管 部 门知 情 , 获得 其 同意 ; 并 惠益 分享 原则 要 求 与资 源 提供者 公平 合 理地 分 享利用 遗 传 资源产 生 的利 益 。这 些原 则 的确 立改 变 了遗传 资 源为 公共 财 富 、 人 皆可 自由取 得和 利用 的观点 . 调 了各 国 人 强 以及拥 有 者 对遗 传 资源 享 有 的权 利 n。但该 公 约对 ] 生 物 多样性 保 护只 是原 则性 的规定 ,并 未 规定 各成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引言: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科技的进步,这些资源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政策,以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维护人类福祉。

一、人类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及威胁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存在于人类身体中的遗传信息,包括基因、染色体和DNA等。

这些遗传资源对于人类的健康和生存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基因工程和生物技术的发展,人类遗传资源面临着被滥用和侵害的风险。

例如,未经充分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个人的遗传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活动,如基因歧视或基因窃取等。

因此,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性和隐私性成为当务之急。

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原则和措施为了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和隐私,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规定个人遗传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的条件和限制,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其次,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体系,包括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和制定详细的管理规范,确保个人遗传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此外,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人们对于个人遗传信息安全的认识和意识,从而增强个人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及威胁生物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各种生物和生物群体,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等。

这些资源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生物资源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

过度捕捞、乱砍滥伐、非法采集等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导致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因此,保护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四、生物资源管理的原则和措施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原则和措施。

首先,加强生物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全面准确的数据库,掌握物种的分布、数量和特征等信息,为科学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

遗传资源财产权法律逻辑诠释——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中心

遗传资源财产权法律逻辑诠释——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中心
21 0 0年第 1 期
暨南 学报 ( 哲学 社 会科 学版 )
总第 14 4 期
S m .1 4 u No 4
N .1 2 o 0 1 0
Ju a o ia nvri ( hlsp yadSca cecs or l f nnU iesy P i o h n oil ine) n J t o S
出台 , 确认 国家对其境 内遗传资源享 有主权 , 对 由于 18 9 3年 联 合 国 粮 食 与 农 业 组 织
遗传资 源 利用 所 产 生 的各 种 利 益享 有 分 享权 ( 即遗传 资源利益分 享权 ) 从而 在遗传 资源上 , 建立 了以遗传 资 源利 益分享 权 为支 点 的、 的 新
(A 《 F O) 粮食 与农 业 植物 遗传 资 源行 动 纲 领》
建立 的遗传 资源人类 共 同遗产机制存 在种种 弊
端, 如发 明者对 基 于遗传 资 源 的生物 发 明可 以 申请 并获得专 利权 、 物新 品种 权等 知识 产 权 植
遗传 资源财产 权 ;0 1 F O修 改《 食 和农 20 年 A 粮
【 知识产 权法研究 】
遗 传 资 源 财 产 权 法 律 逻 辑 诠 释
— —
以《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中心 为
严 永 和
( 暨南 大学 知 识产 权学 院 , 东 广 州 广 503 ) 162
[ 摘
要] 《 物多样性公约》 生 建构 了 以遗传资源 利益分享权 为支点 的遗 传资源 财产权 。基 于《 物多 生
样性公约》 的遗传资源财产权 , 内蕴着从遗传 资源所有权 递进 到遗 传资源 特别财 产权 利的法 律逻辑 , 隐藏 着 遗传资源所有权和遗传 资源特别 财产权利 的内涵。遗传 资源特别 财产权 利 , 为我 国制定 遗传资 源( 产权 ) 财

欧盟遗传资源专利法保护之研究——与中国比较的视角

欧盟遗传资源专利法保护之研究——与中国比较的视角

遗 传资源 是有别 于 自然 资源 的一种 资源形式 。它 的对象不 仅是 动 物 、 物 、 植 微生 物 等单 个 的生 物 体本 身—— 例如 一 株 中草 药 、 只 动物 , 为 重要 的是 这些 生 物 体 上所 承 载 的遗 传 信 息—— 比如基 一 更
因 、 因组等 。遗传 资源 自身及所携 带 的遗传信息 均具有 可复 制性 , 基 一旦 遗 传 资源所 携 带 的遗传 信息 通 过技术 手段从 载体 中提取 、 离 出来 后 , 分 即可脱 离原来 的载体 进行 自身 的无 限复 制 。在 农业 、 业 、 工 制药、 环保 等领域 , 遗传 资源都具 有重 要价值 , 被称 为“ 绿色 黄金 ” 。
( ) 生物 多样性 公约》 二 《 与遗传 资源保 护 为 此 ,9 2年 6月 ,5 19 10多个 国家在 巴西 里约 热 内卢 举 行 的联合 国环 境 与发 展 大会 上缔 结 了《 生
物多样 性公约 》 C ne t nO i oi l i r t, ( ov n o iBo g a Dv sy 简称 C D) , i l l c e i B [ 标志 着对 生 物多 样性 的保护 进 入 了 全球化 和法律 化 的轨道 。《 物多样 性公 约 》 1 指 出 , 公 约 》 生 第 条 《 的三 个 目标 分 别 是 : 护 生 物 多样 保

1 01 ・
研究 生法学
第2 6卷第 1 期
经济 和科 技发 展程度 有 限 , 以对 这些 国家遗 传 资 源法 律 保 护制 度 的研究 也 较 多 , 所 但对 欧 盟【 及 其 ] 成员 国遗传资 源立法 的研究 尚十分 有 限。 欧洲是世 界上生 物多样 性较为 丰 富 的地 区之 一 , 是 世界 上 生 物技 术最 为 发 达 的地 区之一 。欧 也

rcep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条款

rcep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条款

RCEP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条款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也日益紧密。

在这样的背景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0年正式签署,成为亚太地区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

RCEP的签署对参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涉及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条款也备受关注。

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是各国特有的文化和生物多样性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在RCEP协定中对这些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RCEP中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条款的主要内容:1. 保护与合理利用RCEP协定强调对成员国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这意味着各成员国在开展经济合作时应尊重彼此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不得擅自利用或侵犯他国的资源。

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助于维护成员国之间的良好关系,促进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2. 技术转移与合作RCEP协定鼓励成员国之间进行技术转移和合作,特别是在利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方面。

这意味着各国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共享科技成果和知识,加强合作交流,共同开发利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

这为成员国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有助于推动整个亚太地区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3. 知识产权保护RCEP协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也包括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成员国在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利用时,必须遵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原创性和独特性,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同时也保护了各国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不受侵害。

RCEP协定中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条款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通过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促进技术转移与合作,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RCEP协定有望为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各成员国也应在协定的框架下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实现共赢发展和可持续繁荣。

4. 社区参与和公平共享RCEP协定强调了社区参与和公平共享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涉及到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利用与开发时。

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

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

澳大利亚建立了完善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和管理机制,通过保护
和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
国际组织与外国政府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实践案例
要点一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要点二
欧盟《生物多样性战略2030》
该国际组织致力于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 发展,通过制定国际标准、评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 推动跨国合作等方式,为全球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 利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分类
根据其来源,生物遗传资源可分为野生生物遗传资源和非野 生生物遗传资源。根据其利用状态,可分为保藏遗传资源和 非保藏遗传资源。
生物遗传资源的价值
01
02
03
生态价值
生物遗传资源是维持生态 平衡的重要基础,具有极 高的生态价值。
经济价值
生物遗传资源是农业、林 业、渔业、医药等产业的 重要资源,具有广泛的经 济价值。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01
各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生物遗传资源的所有
权和管理责任。
加强国际合作
02
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挑战,协调资源
管理和利益分配。
提高公众意识
03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物遗传资源
重要性的认识。
05
案例研究
中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案例
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
汇报人: 日期:
• 生物遗传资源概述 • 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的法律框架 • 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的实践 • 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保护的挑战
与对策 • 案例研究
01
生物遗传资源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多维视野下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分析

多维视野下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分析
的专 门立法 的情况 下 , 国际 公 约 中 的规定 无 疑 发挥
源的保护进行解析 , 这可能一方面由于遗传资源保
护的初衷 和冲动来 源于生 物技术 飞速 发展所 带来 的
巨大利益 ; 另一方面是 由于人们对遗传资源 的产权
化、 私权 化 目标 的追 求 。但 是 , 隐藏在 任何一 项法律
原则具 有 十分重 要 的 意 义 。首先 , 否决 了发 达 国家
制度背后的内在动因却是影响其产生和发展的根本 因素 。所 以 , 传资 源 的保 护应该 从 国家主权 、 遗 环境 权、 人权等多维度进行分析, 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晰 地认 识遗 传资 源 的保 护 目的 、 旨和具体 措施 , 宗 找到 解决 遗传 资源保 护难题 的最 佳途 径 。
“ 面性 ” “ 对 性 ” “ 可 剥 夺 性 ” 全 、绝 和 不 。就 位 于 各
订的《 生物多样性公约》 以下简称 C D公约 ) ( B 中确 定 了“ 国家 主权 ” “ 情 同 意 ” “ 益分 享 ” 大 、知 和 惠 三 原则 。而 国家 主权原则 的确立 也是 发展 中 国家不 断 斗争 的结 果 。遗 传资源 从某 种程 度上一 开始就是 一 个国际法上的命题 , 这一方面是因为遗传资源 的利

遗传资源保 护中的 国家主权原则
( ) 一 国家 主权原 则对遗 传 资源保 护的意 义
在遗传 资源 保护方 面 最 重要 的公 约 、9 2年 签 19
些 完全处 于一 国管 辖 范 围之 内的环 境 与 资源 , 国 各 对其 享有 自然 资 源永 久 主 权 。该概 念 自产生 伊 始 , 各国、 特别 是 发 展 中国 家 就一 直 强 调 其 “ 久性 ” 永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述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以国家经济主权为视角(一)论文关键词: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国家经济主权论文摘要: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生物海盗”现象严重损害了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国家经济主权是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国际法依据之一。

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也是承认国家经济主权的必然结论。

在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上否认或不当限制国家经济主权会加重“生物海盗”现象,从而不仅损害资源国的国家利益,也会损害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利益。

无论是在进入工业社会以前,还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说这些动植物资源在过去还只是以其自然形态满足人类的基本物质需要和某种精神需要,那么在生物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许多动植物遗传资源经过开发之后已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

在这一背景下,发达国家医药公司和生物技术公司甚至个体研究人员,凭借其资金和技术优势以及其它便利条件,大肆从发展中国家获取生物遗传资源作为研究材料,取得成果后申请专利并进行大规模商业开发,从而获取巨额利润。

这些研究成果的取得不仅依赖于其从发展中国家采集的遗传资源,也依赖于资源提供地本土居民有关这些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而提供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却没有得到任何回报或仅得到微不足道的象征性回报。

这一现象在发展中国家被称为“生物海盗”现象,已引起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

由于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多为发展中国家,而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却多数生物遗传资源相对匮乏,围绕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立场尖锐对立,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已成为南北关系中—个新的紧张点,也成为国内外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个新的热点。

本文拟从国家经济主权的角度,探讨遗传资源以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保护的正当性。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确立国家主权具有两个特性,即对内至高无上和对外独立平等。

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内效力首先即体现在对本国自然资源、全部财富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的确立和逐步完善,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过长期激烈斗争的结果。

1962年2月,第17届联大通过了1803号决议,即《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根据该《宣言》,对自然资源之勘探、开发及处置等,均应符合资源国自行制定的规则及条件,不能导致对资源国主权的损害,否则即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与原则。

但这一《宣言》尚只涉及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

此后,经过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努力,联合国在1974年先后通过三个重要文件,即《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这些文件不仅扩展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对其地位也有进一步强化。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明确宣告,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更进一步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并得自由行使这项主权。

与《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相比,《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拓展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扩展到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主权权利;二是强调这种主权权利是“充分的永久主权(permanentsovereignty)”和“不可分割的权利(in~ie nablefight)”。

这种强调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

在上述《宣言》和《宪章》通过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殖民地自然资源的掠夺主要针对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

“一些西方国家鼓吹,石油应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

在联大第六届特别会议上,英国代表“公开扬言第三世界国家对各国本身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主张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只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嘲。

很显然,《宣言》和《宪章》的措辞是对发达国家上述观点的明确否定。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遗传资源领域的发展由于上述《宣言》和《宪章》并未对自然资源的范围加以限制,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理应包括在内,也就是说,上述《宣言》和《宪章》的原则和精神也应适用于生物遗传资源。

但发展中国家在当时似乎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上。

由于生物技术在当时尚不发达,发展中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在国家长期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意义认识并不充分。

例如在世界粮农组织于1983年通过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以下简称《国际约定》)中明确宣称:“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因而应可不受限制地获取。

”《国际约定》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的掌控下通过的将遗传资源(至少在《国际约定》的框架内将植物遗传资源)视为“人类共同遗产”在当时也未引起发展中国家的足够重视。

但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被大量盗用这种“生物海盗”现象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切,对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抗的新领域。

在这一轮对抗中发达国家总体上已不再否认各国对其境内的遗传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以及保护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正当性。

不过,这一局面的形成仍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

一个最明显的例证是从《国际约定》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有关条款的演变。

1983年的《国际约定》明确声称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1989年的修订虽然仍重申了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立场,但同时承认了植物育种者权和农民权(前者反映了发达国家的立场,后者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立场)。

并申明,对遗传资源的“自由获取”并不意味着免费获取。

而1983年的《国际约定》文本却明确规定应免费获取。

此外,1989年的修订还承认了国家对遗传资源的获取施加一定的限制的权利以及农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从对他们所保存的自然资源的利用中获取“充分利益(benefitfu)”的权利。

这些变化是对“人类共同遗产”说的一种明显软化。

1991年的第二次修订不仅明确承认国家对其植物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同时承认获取植物遗传资源的条件需要进一步澄清,承认育种者和农民控制对其所掌握的遗传资源获取的权利。

而在2001年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人类共同遗产”的观念已被彻底抛弃,转而承认各国对其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

此外,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明确表明了承认国家对其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的立场。

三、国家对遗传资源的经济主权应否受到限制尽管国家对其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主权权利在国家层面已得到各国承认,但一些西方学者、国际环境主义者和一些主张保护地方权利的国际组织仍然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承认国家主权将有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在很多国家,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也是原住民聚居的地区,掌握相关传统知识的也主要是本土社区或个人,而这些地区在经济上大都贫穷落后,现有的对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没有使这些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提供者充分受益,他们甚至根本没有得到任何回报。

因此,当国际社会强调国家对这些遗传资源的主权,讨论如何用知识产权来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时,上述学者和组织认为,这些措施实际上起不到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效果。

首先,就传统知识而言,对其最好的保护方式是促进其广泛传播和应用,而不是将其固定和封存起来。

对传统知识加以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无限期的保护将限制其传播和应用,从而实际效果可能与保护的初衷并不一致。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在很多场合难以适用。

这可能是因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很爹隋况下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要求,也可能是因为原地或异地获得的遗传资源已被修饰、合成等,其最终产品与原来的遗传资源已有较大的区别(如育种者育出的杂交种子等)。

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上的知识产权能否及于这些衍生物,不无疑问。

由于这些衍生物的开发和应用并不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因此发展中国家制订的相关立法(如事先知情同意)事实上对这些活动可能无法适用。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剥削被夸大了,而发展中国家本国的精英阶层和政府对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剥削则被忽视。

例如有学者指出,有人指责跨国公司以发展中国家传统医药为线索生产新药所获利润只有不到0.001%回馈给了那些发展中国家,但却忽视了另一个事实,即这些回馈给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最终也可能只有不到0.001%真正落实到了那些给跨国公司研究人员提供线索和引导的原住民手中。

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本国政府为从外国获取利润,对原住民生存环境的破坏(如热带森林的砍伐)给他们造成的损害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剥削造成的损害更大。

由于发展中国家国内政治环境不稳定,市场和公共设施落后,使得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得不到保护,或其保护所获利益根本到不了本土社区原住民手中。

本国政府和精英阶层的剥削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原住民更倾向于离开他们所居住的生物多样性场所,而不是留下来保护它们。

发展中国家精英阶层之所以主张以知识产权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只是为了从发达国家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不是为了保持生物多样性,同时也是为了将发达国家的剥削作为反驳对其生态恶化和人权状况的指责的工具。

基于上述原因,承认国家主权在很多情况实际上有害于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不仅承认国家主权会产生这种结果,承认权利持有人个人的主权(如在某些传统医药的场合)同样有害于对原住民利益的保护。

由于原住民和本国政府的利益缺乏同一性,因此不论是国家主权还是个人主权都应受到限制。

由非政府组织来分发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中所获惠益因而是必要的。

上述论断的出发点或许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那些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存和保护作出了贡献的原住民和本土社区。

但一般性地否定国家(在上述学者的论证中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毫无根据(至少是以偏概全)地从负面理解主权国家要求保护其遗传资源的动机,显然既无正当的法律依据又欠客观公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