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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植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论植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

论植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随着生物技术的长足发展,植物遗传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我国作为植物遗传资源异常丰富的大国,由于保护和管理力度不够,资源流失严重。

要完善立法,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健全相关程序,加大保护力度;引入农民权的概念,加强保护农民在植物遗传资源上的权利;完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国际化市场机制。

中国应致力于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遗传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建立我国遗传资源国际合作开发管理机构。

标签: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法律制度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植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通过窃取他国植物基因开发新品种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

据统计,全球20种最重要的粮食作物产品中的95.7%是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的基础上培育而来的。

美国利用巧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农业遗传基因就为其带来了50亿美元以上的年收益。

我国本是大豆的原产地,野生大豆资源占全世界的90%以上,然而由于野生大豆资源流失,很多原产于我国的大豆资源已经成了外国的专利产品,我国从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变为最大的大豆进口国。

本文通过分析印度、乌干达等国和三大国际公约对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机制,论述我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同我国保护现状相结合,提出若干完善建议,期望能对加强我国植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有所裨益。

一、植物遗传资源的内涵界定合理界定植物遗传资源范围首先要明确遗传资源的概念。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植物遗传资源”是指下列植物的有性或无性繁殖材料:(1)现时利用及新开发物种的栽培品种;(2)不改良的栽培品种;(3)原始栽培品种;(4)野生与杂草类、栽培物种的亲缘种;(5)特殊遗传种群(包括原种与现时原种及其突变种)。

二、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比较法考察(一)印度印度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遗传资源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此,它在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方面投入了很大的立法和执行力度。

最新-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精品

最新-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精品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内容提要】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是继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后各国知识产权界所面临的又一个焦点。

从基因技术及其商业价值、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有没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这几个主要方面考察,应该给予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

基因技术保护的客体是基因序列、基因技术方法、转基因生物和生物类物质。

但是,给予专利保护的基因技术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条件。

基因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及其初步显现出来的广阔应用前景,使得大多数科学家认为21世纪将是以基因技术为基础的生物经济时代注2000年岁末,美国《科学》杂志评选出了该年度的十大科学成就,在十大科学成就中有四项属于生命科学,即基因组时代的到来、蛋白质工厂揭秘、新细胞胚胎干细胞代替旧细胞、有用的靶子靶基因。

这一格局大致反映了当今科学研究的热点及发展趋势。

转引自2001年1月4日的《南方周末》第14版。

如何科学、合理地应用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保护并进而促进基因技术的发展的同时又能有效地制止对人类自身不利的基因技术已经成为一个现实而又亟待解决的课题。

因此,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成了继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后各国知识产权界所面临的又一个焦点。

然而,基因技术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基础知识,再加上基因技术所体现的技术成果是自然生物或生物制品,将会涉及到复杂的伦理道德、公共秩序等社会问题,故而对基因技术的专利法律保护一直存在着争议[1]106。

本文以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可行性研究和为切入点,通过借鉴国外在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上成功的立法和判例,同时结合我国在基因技术产业的实践情况,对我国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析或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使我国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更加完善、合理,使之与蒸蒸日上的基因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现状相适应。

关于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

关于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

关于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
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是一种特殊的专利申请,涉及到生物多样性和知识产权的重要问题。

遗传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所有生物的遗传物质,包括基因、DNA和RNA等。

遗传资源的价值在于其具有独特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功能,在医学、农业、工业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在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需要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另一方面,需要考虑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充分考虑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权益。

为了保护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例如,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各国保护和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避免非法获取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部门来管理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加强监管和管理。

在专利申请中,需要明确遗传资源的来源和使用方式,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一些国家要求申请人提交遗传资源获取的证明,说明遗传资源的来源和采集方式。

同时,需要考虑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充分考虑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权益。

总之,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需要综合考虑生物多样性和知识产权的重要问题,保护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合理利用遗传资源,维护各方的利益和权益。

中国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中国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中国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作者:卫波倩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8期摘要:中国遗传资源丰富,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其价值凸显,已成为未来中国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

由于利用率低和西方剽窃严重,其保护已迫在眉睫。

对遗传资源保护的现状和不足进行分析,以期建立中国的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未来生物文明时代的国家竞争力。

关键词: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事先知情同意;惠益分享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31-02一、遗传资源概述(一)遗传资源的内涵目前,在遗传资源保护领域,最为权威、最重要的是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

它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

“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1]。

具体来讲,遗传资源包括:动植物、微生物的DNA基因、细胞、组织等遗传材料及相关信息。

遗传资源具有稀缺性显著、有形性和无形性相复合、价值性、经济性和可利用性凸显等特征。

了解遗传资源的内涵对我们认识遗传资源,建立中国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遗传资源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在世界范围内,对遗传资源研究和讨论是必要的。

其直接原因就是,通过对它分析与提取而获取的商业产品和方法受到了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专利权和动植物品种权)的保护。

与此同时,世界上各个国家也大都以知识产权法来保护遗传资源。

我国也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基于遗传资源而获取的商业产品和方法,主要有三类,化学物质、生物技术发明以及植物新品种。

这是遗传资源划拨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除了现实需要外,简单来说还有以下几点:首先,动物、植物资源是可以作为专利来进行保护的。

同时,植物的新品种权、育种者权等都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列。

其次,专利制度中有一个要求就是信息公开。

这可以运用到遗传资源中,这样方便获取与它有关的利用、保护等方面的信息。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问题探讨【摘要】近年来,生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日益被人们认识,同时对一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也提上日程。

虽然我国已初步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并利用数据库等科技手段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但是在动植物遗传资源利用及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和制度上仍存在诸多不足。

针对我国现今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所面临的困境,本文从遗传资源的基本知识开始,介绍了我国遗传资源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流失;对策建议一、生物遗传资源的概念《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CBD”)第二条规定,“遗传资源”是指有实际或潜在价值和用途的、具有遗传功能的来自动植物和微生物以及其他来源的包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遗传材料。

具体指动物和人的细胞、组织、器官、染色体、基因和脱氧核糖核酸等所有生物遗传功能单位以及植物的体细胞和生殖细胞。

二、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现状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种类十分丰富.其中,我国有高等植物3万余种,而高等植物中特有种最多,约17300种;在全世界850种裸子植物中,我国就有大约250种。

同时脊椎动物占世界种数近14%。

我国有1938个品种和类群的家中动物品种,是世界之最。

生态系统丰富多彩。

我国具有完备的地球陆生生态系统,海洋和淡水生态系统类型也很齐全。

由于人口基数大,民族多,同时由于一些偏远地区相对隔离,我国人类基因资源十分地丰富的,也极具研究价值的。

但2009年的统计结果表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面对着严重的流失状况,生物物种面临的濒危甚至灭绝情况几何数攀高,各类物种受威胁的比例高达到38%同时由于人们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和加剧,土地开发扩大,威胁和侵蚀大量动植物的原生环境。

其中,西南的青藏高原和云南的亚热带雨林已有濒危及受威胁的高等植物1893种、濒危及受威胁的陆栖脊柱动物206种、濒危及受威胁的鸟121种。

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时下知识产权领域边缘性的但又极富挑战性的议题。

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传统社区对这两类形散而神合的客体提出的保护主张,引发了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一系列问题的反思。

本文围绕这两类客体从基本概念到重要制度,逐步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所面临的变革压力,尝试着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期望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一个思路。

关键词知识产权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专利申请一、相关概念(一)遗传资源(genetic resources)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第二条定义遗传资源为,“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并且还定义遗传材料为,“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它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199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和卫生部颁发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定义人类遗传资源为,“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因此,有人认为: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用或潜在实用价值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的材料,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DNA、基因、基因组、细胞、组织、器官等遗传材料及相关信息。

它是生物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

1显然这样的定义是将前述的一些概念综合起来,其中描述的内涵和外延都是较为清楚的。

(二)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也有人把它翻译为本土知识,2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序言第12段提到“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时使用了一个定语“体现传统生活的”,第8条(j)谈到传统知识、发明和做法时,也有一个限制词,即“与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3的保护和持续性使用相关的”。

我国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概况

我国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概况

我国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概况传统知识在我国许多民族地区广泛使用,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已产生许多正面作用。

然而,由于外来文化的渗透和现代文明的冲击,传统知识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威胁。

由于新品种推广和品种单一化,千百年培育而成的许多地方农作物和畜禽品种已经或正在消失;现代医药的广泛应用,致使许多传统医药濒临消失。

同时传统知识流失及失传现象也很严重。

在传统知识尚未获得国际社会特别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认可之前,许多传统知识已经流失国外,并被广泛流传和商业开发利用,而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却没有分享到应得利益。

一系列“剽窃”案件也在发生在传统知识领域,特别是传统医药。

中国是历史文明古国,传统医药是我国劳动人民智慧的典型结晶,经文献化记载,形成古代医书而传承至今。

而日本、韩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的生物技术公司往往以我国《黄帝内经》、《本草纲目》等古代医书中的“汉方”为先导信息,通过生物化学方法,有目标地寻找生物来源的天然活性产物,进一步研发高效、安全的天然药物产品。

这些古代医书的“汉方”是我国传统医药千百年实践的结晶,是全民族的财富,日本、韩国的医药企业正是根据中国古代“汉方”的记载而开发出医药产品,并通过申请专利获得巨大利益,而我国作为“汉方”提供方并未获得任何惠益。

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着眼于权属关系明确的创新成果保护,传统知识则是历史积累的经验,持有、传承状况具有多样性,权属关系复杂,而已经文献化并公开的的传统知识多被视为进入公有领域。

因此,传统知识往往难以获得现行知识产权制度
的充分保护。

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及对策探讨

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及对策探讨

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及对策探讨作者:谷鑫娜乔旭斌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5期摘要: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生命科学研究的基础,其本身也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对它的保护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应该建立专门法律规范,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合作。

关键词: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必要性;对策一、遗传资源的含义及其发展现状遗传资源是指具有使用或潜在使用价值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的材料,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DNA、基因、基因组、细胞、组织、器官等遗传材料等相关信息。

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是促进生物技术发展的重要资源,不仅在科研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还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杂交水稻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但也正因为如此,我国保护遗传资源的观念淡薄,再加上生物技术的落后,大量遗传资源正在流失甚至毁灭。

近年来,我国生物资源输出和引进比例为1:10,大量重要资源走出国门,但走进来的却屈指可数,形势十分严峻。

据2015年刊发在《自然资源学报》上的论文统计,我国农作物栽培品种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递减,以小麦为例,建国初期小麦地方品种约10000个,现在仅剩几百种。

二、保护遗传资源的必要性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势在必行,具体的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延续的基础。

遗传资源是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其他活体生物得以延续的关键所在,也直接关乎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第二,遗传资源能够创造巨大的价值。

遗传资源直接为人类提供了食物、作物、木材、药物以及其他重要材料,支持了医学、建筑、农业、造纸、工业产业,还给遗传学方面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助力,展现出巨大的经济、科研和生态价值;第三,遗传资源的稀缺性。

地球上每个物种都是独特且不可再生的,一个新物种的产生可能需要上亿年的时间,但是它的毁灭可能只需要短短几年的时间,目前地球上的资源正因为人为或自然等各方面的原因数量急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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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论我国遗传资源的专利权保护
论我国遗传资源的专利权保护
一、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专利权保护现状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资源极其丰富,其中生物资源也极具有多样性,这也导
致我国遭受“生物剽窃”的现状较为严重。我国目前针对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法
律规定并不是很完善,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而且大多数规定较为抽象、原则,
实际操作性极差。另一方面,我国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这种管理方式进一步恶
化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综上可见,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对于遗传资源的研究起步较晚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遗传资源的xx和研究较发达国家相比而言,起步
晚、研究水平低,且缺乏实际调研,在有些领域对遗传资源的研究几乎空白。根
据相关统计,截止到目前为止,在我国仍然有大部分作物的遗传资源信息没有被
收集与保存。甚至有些已经被收集与保存的遗传资源信息,也没有得到合理的对
待,更缺少全面系统的研究与评价。同时,对于遗传资源的核心,也就是遗传信
息的分子水平研究,我国目前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空间极大。
(二)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保护表现为低水平、范围窄、不健全
众所周知,遗传资源的保护核心就是遗传信息。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集中于保护生物品种的多样性,并不能有效、及时地保
护到遗传信息。此外,由于我国对遗传资源的研究起步较晚,缺乏对遗传资源保
护重要性的认识,导致保护力度过小,甚至保护不到的问题。虽然林业部近几年
将一些稀有植物列入保护名录,但是大多数的稀有植物仍然处于不被保护的状
态,这种局面无疑会直接造成我国植物资源的大量流失,甚至是遗传信息的流失。
我国目前并没有系统地建立有关动物基因资源保护的法律文件,这种立法缺失让
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更是无从提起。
(三)我国遗传资源保护机构的设置不完备
我国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是由不同的部门,根据其自身职责范围的不同
分别进行,且没有较为规范、统一的遗传资源保护机构。而且,不同部门的各主
管部门之间又缺乏协调机制,更缺少明确的职权界定,部门之间缺少良性的有机
配合,往往会造成部门之间互相推脱,政多无门。另外,在我国各主管部门中缺
乏具备专业性知识的工作人员,导致部门整体专业性不强,遇到相关遗传资源的
纠纷问题,只能任事态发展,难以发挥出预防与保护的作用。
(四)我国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欠缺完整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的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也缺少与国际上
法律接轨的法律法规,且对于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抽象性的、原
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我国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若干规定都分散在
各个法律文件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遗传资源进行专门的保护,并且有
不少的管理规定多是在其他法律法规框架下附带作出的,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出立
法对遗传资源保护的力度。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宪法》第9 条和第26条也分别对于保护自然资源以
及如何合理利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刑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
保护法》、《种子法》以及《种畜禽管理条例》等各类行政法规中也对遗传资源的
保护作出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但涉及的内容不是很完善,而且也比较抽象,尤其
在遗传资源的取得以及专利制度方面的相关规定上基本空白,这样也导致了不少
想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外国公司,通过合作研究或者共同建立数据库等合法方式
规避我国法律,无偿地窃取了我国大量的遗传资源。
我国自1993年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之后,积极展开我国关于专利法各
方面的修订,于20xx年底新修订的《专利法》将遗传资源保护纳入了专利法保
护的范畴;在20xx年初,进一步修改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
主要针对“遗传资源”的含义,以及如何界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并明确了如何披露遗传资源的 信息。针对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保护现状,通过这
三部法律的引入与修订,也相对健全了我国遗传资源专利法保护体系。
二、国外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
(一)发达国家对于遗传资源的国内保护模式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依赖其辽阔的地域,其国内的生物遗传资源相对而言比
较丰富,而且其国内的科学技术力量相对雄厚,因此美国也特别重视对其他国家
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美国基于其本国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加入《生
物多样性公约》。另一方面,由于美国在很大程度上是生物遗传资源的引入国,
且对所有的遗传资源均依照20xx年制定通过的《生物遗传法》对遗传资源进行
保护与管理。《生物遗传法》对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作出了如下具体的规定,
“为商业或者科学研究之目的在北部地区进行的涉及生物遗传资源的活动需要
获得政府的特别批准,否则即被视为违法。政府有权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同时该法案也规定了申请人在向政府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的过程中,还应当提交事
先和生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签署的生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协议,否则政府将拒绝
颁发许可证。”
加拿大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及相关问题并没有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
制,而是同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或者地区一样,仅仅是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
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则对本国的生物遗传资源进行规制与保护。加拿大现有的
一些法律法规或多或少地能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地区解决生物遗传资源的归属问
题,并对此进行法律上的约制。另一方面,加拿大政府对于基因库中遗传资源的
异地使用问题,主张世界各地的善意研究者,为了研究的目的,发展科学技术,
造福世界人民,而善意使用此类资源将不受限制。
挪威实行土地私有制,基于此其本国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显而易见,即生物
遗传资源归属于土地所有者,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不只是政府应当
加强法律法规的规制,土地的所有权人也有义务有权利尽己所能的保护和管理自
己的土地,以及依附其土地所存在的生物遗传资源。因此,笔者认为,挪威国内
的立法及政策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土地所有者私有财产的
保护,而不是把遗传资源列为一国的国有资源加以开发利用与保护,一方面,这
在某种形式上有利于土地所有权者对于其私有财产的双重保护,但另一方面,似
乎也不能预防土地所有权者对其“私有财产”的肆意挥霍。
南非共和国是非洲唯一的一个发达国家,南非共和国于20xx年颁布了《国
家环境管理:生物多样性法案》。此法案明确指出了其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范围,
并进一步利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出了其国内生物遗传资源的国家行政主管保护
部门。同时,南非共和国对于遗传资源的管制也相当严格。一方面,对于开发遗
传资源的申请者,不仅要求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文件,另一方面,
申请者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其与生物遗传资源的所有者或是转让者之间有合法有
效的转让协议以及利益分享协议。如果经由政府审查时发现是在胁迫或是其他不
合法的情形下签署了转让协议或是利益分享协议,则将不被准许申请。综上,笔
者认为,南非政府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是非常可行的,一定程度上或许
加大了政府的工作量,但是却可以减少遗传资源被滥用或是被窃取的可能性,这
种多层次的监管模式值得各国学习与借鉴。
(二)发展中国家对于遗传资源的国内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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