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TA框架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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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思路与措施

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思路与措施

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思路与措施随着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地区面临着传统文化遗产的丧失和衰败的威胁。

为了保护和传承农村的宝贵文化遗产,需要制定出一系列的思路和措施。

本文将就如何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探讨。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只有依法加强保护,才能确保农村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的有效展开。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政府、学者以及民间组织的合作,共同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相关制度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二、建立健全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农村文化遗产,需要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

首先,应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提高相关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需要加强对农村文化遗产的考古和调查工作,掌握全面的文化遗产资源情况。

此外,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机制,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推进科技应用与保护工作相结合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应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进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通过应用遥感技术、激光测绘技术等,对农村文化遗产进行精确、全面的勘测和保护。

同时,可以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和数字化技术,打造出更加生动、形象的展示形式,提高民众对农村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是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

通过宣传,可以提高民众对农村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保护的意识。

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向公众传播农村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保护的重要性。

同样,可以组织展览、讲座等活动,增加对农村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宣讲力度。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要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合作,可以借鉴其先进的经验和技术,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

此外,可以组织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加深各国之间对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解和认识。

六、加强教育与培训工作加强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遗传物质保障措施

遗传物质保障措施

遗传物质保障措施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类对遗传物质的深入研究,我们意识到对遗传物质的保障至关重要。

遗传物质的保障涉及到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农作物的改良、医学研究的进展等诸多领域。

本文将从不同维度探讨遗传物质保障措施,旨在加强对遗传物质的保护意识和措施。

一、国家政策与立法1.制定法律法规保障遗传物质的权益: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方式明确对遗传物质的保护,并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为遗传物质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2.建立遗传资源数据库:国家可以建立全面的遗传资源数据库,对各类遗传物质进行分类、整理、储存和共享,为科学研究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基础数据。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1.设立自然保护区:国家可以设立自然保护区来保护不同地区的生物多样性,限制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保护各类濒危物种和遗传物质的完整性。

2.推动生态恢复计划:有针对性地推动生态恢复计划,保护生态系统平衡和物种多样性,以确保遗传物质的连续流动和保存。

三、农作物遗传资源的保存1.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国家可以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对各类农作物进行分类、整理、储存,确保种质资源的长期保存。

2.推动农作物综合防控技术:鼓励农业科技的发展,推动农作物综合防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以降低病虫害对农作物遗传物质的影响,保障农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四、医学研究中的遗传物质保障1.加强临床样本管理:严格管理医学研究中的各类遗传物质样本,确保其保密性和完整性,避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2.推动生物医学研究伦理规范:制定严格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规范,保护病人和志愿者的权益,确保研究中的遗传物质使用合法、合理。

五、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1.开展遗传物质保护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开展遗传物质保护的宣传教育,如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提高公众对遗传物质保护的认知和意识。

2.推动遗传物质保护相关学科的研究:在教育体系中注重遗传物质保护相关学科的培养,如生物多样性保护、植物保护学等,增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研究力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创造的、传承的、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现象和实体,如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日、知识与实践、手工艺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历史文化的传承,更是对人类文明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一、法律问题1.法律保护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保护工作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

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导致保护工作的效果不佳。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利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利用日益增多。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失去了原有的文化内涵和价值。

同时,商业化利用也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权问题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一些非法经营者和侵权者往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噱头,进行非法经营和侵权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3.加强监管执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利用的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商家的违法行为。

遗传多样性的保护策略

遗传多样性的保护策略

遗传多样性的保护策略遗传多样性的保护是当今全球性的议题,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物种以及适应环境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保护策略,以期加强对遗传多样性的保护。

一、保护自然栖息地自然栖息地提供了物种生存和繁衍的基础条件,是遗传多样性的核心保护对象。

为了保护自然栖息地,应制定严格的保护区划,并加强管理手段。

例如,在重要自然保护区内禁止采伐和破坏栖息地,保护各类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境。

二、控制非法时尚非法的野生动植物贸易是严重威胁遗传多样性的因素之一。

政府需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法规,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非法贸易活动。

三、推广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推广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可以增强公众对遗传多样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学校和社会媒体等渠道可以传播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知识,提升公众对自然保护的责任感,鼓励个人行动起来保护遗传多样性。

四、加强种子库和动植物园建设种子库和动植物园扮演着保存和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重要角色。

加强这些设施的建设,收集保存更多的植物和动物种质资源,为濒危物种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五、促进合理的基因资源利用合理的基因资源利用有助于促进遗传多样性的保护。

政府可以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和鼓励研究和开发利用基因资源。

但同时,更要强调科学和可持续的利用方式,避免滥用和过度开发。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跨境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全球性的问题,国际合作和跨境保护是保护遗传多样性的重要手段。

各国政府应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制定保护策略,实施联合行动,共同应对日益严峻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挑战。

总结遗传多样性的保护是一项全球事业,需要各国政府、科研机构、公众共同努力。

通过保护自然栖息地、控制非法贸易、教育推广、建设种子库和动植物园、合理利用基因资源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我们可以为保护遗传多样性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保护我们共同的地球家园。

注:本文推荐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建议,但请注意,具体的实施细节需要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建立野生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等建议

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建立野生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等建议

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建立野生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等建议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野生动物疫病的爆发越来越频繁,给野生动物及人类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遗传资源,同时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疫病的传播,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野生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

一、加强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野生动物遗传资源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财富,保护好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机制。

1.建立野生动物遗传资源数据库建立野生动物遗传资源数据库,收集和整理野生动物的遗传信息,对野生动物的遗传资源进行分类、鉴定和保护,为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提供有力的支持。

2.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制定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生境。

二、建立野生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野生动物疫病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建立一套完善的野生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1.加强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加强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建立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网络,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

2.制定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方案制定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方案,建立野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的水平。

3.加强野生动物疫病的治疗和隔离加强野生动物疫病的治疗和隔离,控制野生动物疫病的传播,减少野生动物疫病对人类的威胁。

三、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的公众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的认识和意识。

通过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野生动物保护观念,营造良好的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氛围。

四、加强国际合作野生动物疫病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野生动物疫病的挑战。

我对文化保护的建言献策

我对文化保护的建言献策

我对文化保护的建言献策引言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种文化相互交融、碰撞,文化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拥有五千多年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责任。

本文将就文化保护提出一些建议和策略。

建议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1. 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依法进行。

2. 加大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护文化遗产不受损害。

3. 强化执法力度,确保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建议二:加强文化遗址的考古发掘与保护1. 加大对考古工作的投入,提高考古技术水平,挖掘更多文化遗址。

2. 对已发现的文化遗址进行有效保护,防止因开发建设导致的文化遗址破坏。

3. 加强文化遗址的考古研究,揭示历史文化信息,传承中华文明。

建议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1.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和研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存。

2.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使之与时俱进,焕发新的生命力。

3.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尊重。

建议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实现文化与经济共赢1. 充分挖掘文化资源,推动文化与科技、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提高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

2.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培养文化创意人才,提升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 加强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支持,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建议五:加强文化交流与合作,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1. 积极参与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展示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

2. 加强与其他国家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发展。

3. 加大对文化走出去的支持力度,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结语文化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文化遗址的考古发掘与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交流与合作等举措,我们相信我国的文化保护工作将会取得更好的成果。

遗传资源保护的措施

遗传资源保护的措施

遗传资源保护的措施引言遗传资源是指地球上所有生物的基因组合,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

由于人类活动的加剧,全球的遗传资源正面临着极大的威胁。

遗传资源的消失不仅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构成了挑战,也可能对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保护遗传资源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遗传资源保护的措施,旨在保护地球上的遗传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1. 国际法律框架为保护全球的遗传资源,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框架。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国际植物遗传资源条约》。

1.1 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该公约规定了各国有责任保护本国遗传资源,并加强国际合作,促进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各国根据公约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1.2 国际植物遗传资源条约《国际植物遗传资源条约》旨在促进全球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该条约规定了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分发和利用的原则,要求各国建立国内的保护措施和政策,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和利用植物遗传资源。

2. 生物保护区的建立生物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特定生物群落和生态系统而设立的区域。

通过建立生物保护区,可以保护和恢复当地的生态系统,保护和维护遗传资源的完整性。

生物保护区的建立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2.1 生态系统的选择选择具有较高生物多样性和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系统作为生物保护区的建立对象。

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和维护遗传资源的完整性。

2.2 管理和监测建立生物保护区后,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和监测措施。

通过定期巡逻和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并应对各种问题,确保生物保护区内的遗传资源受到有效的保护。

2.3 与当地社区的合作生物保护区的建立需要与当地社区进行积极的合作。

当地社区对生物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加强与当地社区的沟通和合作,提高他们的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建议有哪些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建议有哪些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建议有哪些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是每个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建筑或其他价值的遗产,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世界上不可替代的重要财产。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环境污染和人类活动等原因,许多文化遗产正面临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为了确保这些宝贵的遗产能够被子孙后代继续欣赏和学习,下面是一些建议来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首先,加强政府层面的法律和政策保护。

政府应该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和政策,以确保文化遗产得到充分保护。

这包括制定专门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责任和义务,加强执法力度,以及提供政府资金和资源。

其次,加强公众的意识和参与。

公众对于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意义应该有更清晰的认识。

教育机构和媒体应该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政府可以组织公众参与的活动,如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

世界文化遗产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财富,也是全人类的宝贵遗产。

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和协调,通过分享经验、技术和资源,共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国际合作和协调。

第四,加强保护技术和研究。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需要先进的技术和研究。

政府和学术机构应该加强研究和发展相关技术,以提高保护的效果和效率。

此外,还需要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包括考古学家、建筑师和文物修复师等,他们能够应对不同的保护挑战。

第五,加强监测和管理。

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定期的监测和管理。

政府应该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以及健全的管理体系。

这包括建立监测站点、监测设备和数据库,以及制定管理规划和保护措施。

还需要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如控制游客流量、保护环境和建筑物。

第六,加强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不仅仅是保护建筑和艺术品,还应该考虑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和相关利益相关者应该制定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确保文化遗产能够与现代社会和经济相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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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TA框架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关键词: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容提要: 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对构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自由贸易中的公平秩序,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可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却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忽略的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各成员国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相当丰富,因此自由贸易区应加强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领域方面的法律保护与合作。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订《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又分别于2004年、2007年和2009年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至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法律框架都已建立。

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原六国的自由贸易区基本建成,并将于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贸区。

中国—东南亚贸易区中的各成员国,除新加坡外,都是发展中国家,但这些国家生物资源丰富,文化形式多样。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日益升级的环境下,发展中国家要想生存和可持续地发展,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运营这些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财富。

一、中国与东盟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框架分析《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遗传资源”定义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

由于传统工业社会的发展模式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危险,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遗传资源”是一种可持续利用,并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的生物资源,其价值可见非同一般。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还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其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

”除《生物多样性公约》外,2001年11月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第31届大会上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条约从不同角度阐述了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的关系。

因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是密切关联的信息资产,对有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也是对遗传资源保护。

1.中国与东盟各国对相关国际条约加入的现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有关机构及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从不同方面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制度设计,形成了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框架。

我国加入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批准)、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07年1月30日递交批准书)。

在东盟各国中,除文莱、新加坡外,都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越南(2005年9月20日批准)、柬埔寨(2006年6月13日批准)、菲律宾(2006年8月18日批准)、印度尼西亚(2007年10月15日接受)、老挝(2009年11月26日批准)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成员国[2]。

加入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东南亚国家有:越南(2007年8月7日批准)、柬埔寨(2007年9月19日接受)和老挝(2007年11月5日接受)[3]。

东南亚国家联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政府间组织,也在积极行动,2000年东盟10国拟定了“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框架协定(草案)”,2005年9月27日东盟签定了《成立东南亚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协议》,在菲律宾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搭建了各国间信息沟通和协作管理的平台。

2009年东盟在新加坡召开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会议中,申明支持《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框架协定》(草案)谈判的进程[4]。

2.中国与东盟各国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国内立法现状。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等公约确立了三个关于遗传资源的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最后同意原则和利益共享原则。

为了应对发达国家的“生物剽窃”,我国与东南亚各国都开始建构本国管制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机制。

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一些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条款。

专利法第26条就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5]。

除专利保护外,还有一些关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

在东盟国家中,各国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比较典型的是泰国和菲律宾。

泰国1997年《宪法》第6条规定,传统社区成员有权保存和恢复其习俗、本土知识及本社区或本民族的艺术和优良文化,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依平衡模式持续地参与管理、维持、保存和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

随后,泰国通过了《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为传统泰医学建立了全面的专门保护制度。

菲律宾1995年发布了第247号行政令,规定了为科学和商业目的以及其他目的开发生物和遗传资源及其副产品和衍生物的制度框架;1996年第96—20号部门行政令又进一步明确了关于生物与遗传资源开发实施规则与条例;1997年制定土著人权利法;2001年菲律宾第12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通过群体知识产权保护法案(Community IntellectualRights Protection Ac,t 又称CIRPA)。

这些法律,奠定了菲律宾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法律框架[6]。

二、影响遗传资源及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典型问题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将影响未来生物领域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发掘它们的经济和利用价值在生物领域内已然成为热潮。

但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严峻的问题和挑战,例如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生态破坏问题,等。

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也面临这些问题所引发的法律处理难题,这需要跨国法律合作予以解决。

1.生物盗窃问题。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

我国富饶的东北是黄金大豆主产区,“世界绿色和平组织”2000年调查显示,中国拥有世界上90%以上野生大豆豆种。

由于我国没有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美国“孟山都”公司通过东北野生大豆种子遗传资源研究出转基因大豆,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申请了64项转基因大豆专利。

这类事例在中国还有很多,例如猕猴桃、“北京鸭”遗传资源流失,就是典型的案例。

只占全球3%的地理环境的东南亚国家,拥有着超过全球20%的动物、植物和海洋生物。

菲律宾拥有高度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吸引着众多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的兴趣,美国医药产业施贵宝就多次对当地资源进行调查以寻找医药的自然来源。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通过总统令和行政令出台了一系列遗传资源及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

2.外来物种入侵问题。

生物入侵是指某种生物从外地自然传入或人为引种后成为野生状态,并对本地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的现象。

被喻为“紫色恶魔”的凤眼莲(中国人俗称的“水葫芦”)在全世界水域的肆虐繁殖即是外来物种入侵最典型的一个例子。

2009年底到2010年初的西南大旱,有人认为祸端起因于外来物种橡胶和桉树的大量种植,指责橡胶林和桉树林是“抽水机”和“霸王树”,造成了西南生态的破坏。

也有人认为,外来生物本身不一定都是可怕的恶魔,东南亚盛产的橡胶林和桉树林也是引进的外来物种。

桉树是原产澳洲的速生树种,它与速丰林树种松树、杨树并列,是联合国粮农组织推荐的世界三大速生树种,用途广泛,经济价值显而易见。

正是从中国引进杂交水稻,菲律宾、越南等许多国家才有了水稻生产的飞跃,摆脱了长期以来依赖进口的现象,使农民收入显著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中国—东盟贸易区建成后,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货物贸易、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会更为广泛,如何通过法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3.生态孤岛问题。

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尽一切可能,建立一种保护区制度,并在保护区内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

许多国家建立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制度,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一种方法。

生态系统是一定区域经过长期历史形成的生态平衡关系,它不受国界、行政区划的影响。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唇齿相依,或边境相连,或一衣带水,地理环境的接壤使得中国与东南亚生物物种之间的迁徙和交流比较频繁。

野生亚洲象是一种珍稀动物,一部分分布于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老挝南木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农田、耕地、橡胶林等,把亚洲象的栖息地变得支离破碎,亚洲象就生活在一个个这样的生态孤岛上面。

我国与老挝合作建立跨境保护区域,促进了以亚洲象为主的野生动物保护,这种模式应进一步推广。

又如:我国云南省与缅甸克钦邦毗连,高黎贡山横越两国边界,高黎贡山是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是缅甸伊洛瓦底河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濒危动物绿孔雀的栖息地。

由于缅甸在森林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方面还不够健全,中国在保护原始森林的同时,缅甸方却在砍伐。

同时,因为没有法律协调,非法砍伐的木材又可以卖到中国,形成一种对自然保护区孤立保护的现象。

4.家园变公园问题。

成立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还带来另一个与遗传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问题,即自然保护区的当地居民或土著民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

一定的自然环境形成一定的文化,保护文化就是保护环境。

国家划分的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往往与维持传统性生活方式的当地居民或原土著民生活空间相重叠,从而对于当地居民或土著民族而言,长期以来与自然界的和谐关系,如今反而导致了“家园变公园”的种种限制。

菲律宾和泰国的一些立法,就是通过维护传统知识来维护生物多样性。

在当地居民或土著人生活的环境中,由于没有受到近代工业社会对资源的疯狂掠夺,保留着丰富的“遗传资源”。

可以说,原生态的自然环境得以保护,当地居民或土著人功不可没,他们才是这块土地的真正主人,应享有这些资源带来的利益。

中国与东南亚贸易区建立后,旅游成为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如何在国家公园的保护运用中,协调国家、社区和个人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益和责任分担,也需要法律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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