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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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政策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增值税减免政策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增值税减免政策及其对企业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促进经济增长和刺激企业发展。

其中,增值税减免政策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以降低企业成本,提升竞争力,促进经济活力的释放。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减免政策的概念及其主要的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探讨该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一、增值税减免政策概述增值税减免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而对特定范围的企业或商品免征或减免增值税的政策措施。

该政策主要通过对特定行业或商品提供免征或减免增值税的优惠,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农业生产领域: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与农民增收,政府往往对农产品生产环节实行增值税减免政策。

这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生产工具的生产和销售等,以降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税负,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 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通常对小微企业实施增值税减免政策。

此外,为了引导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政府也会对其实施增值税减免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创新活动。

3. 金融和保险行业:为了提升金融服务和保险保障水平,政府往往对金融和保险业实施增值税减免政策。

这既有利于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又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4. 社会公益事业:为了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政府通常对与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机构或活动实施增值税减免政策。

这包括慈善捐赠和公益性组织的运营等,目的是鼓励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投入。

二、增值税减免政策对企业的影响1. 减轻企业税负: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实施降低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支持。

这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2. 促进企业发展:减免增值税能够使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

这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质量和研发能力,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13个案例解读增值税改革政策

13个案例解读增值税改革政策

13个案例解读增值税改革政策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制也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其中增值税被认为是重要的举措之一、下面将针对13个案例来解读增值税政策。

案例一:增值税率下调2024年5月1日,中国正式将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的增值税率从17%下调至16%,将其他行业的增值税率从11%下调至10%。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其盈利空间,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案例二:增值税抵扣政策中国推出了增值税抵扣政策,即对于纳税人购进动产、不动产和服务等用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可以抵扣其支付的增值税。

这一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益。

案例三:增值税差异化政策中国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采取差异化增值税政策。

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实行简化征收程序,降低税负;对于传统行业和资源性行业,实行分类征收,鼓励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案例四:增值税跨境电商政策中国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增值税政策优惠,即对于从海外购买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的,可以享受适用税率政策,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案例五:增值税特殊业务处理政策中国为一些特殊业务提供增值税政策特殊处理。

例如,对于金融行业进行金融服务的,实行金融业增值税政策;对于保险行业,实行保险业增值税政策。

这一政策有助于促进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发展。

案例六:增值税电子发票政策中国推出增值税电子发票政策,即通过电子方式开具、传输、存储增值税发票。

这一政策方便了企业的电子化管理,减少了纸质发票的使用,提高了发票管理的效率。

案例七:增值税税务事项网上办理政策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税务事项,中国推出了增值税税务事项网上办理政策。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理税务事项,减少了实体办税厅的排队时间,提高了纳税人的办税便利性。

案例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办法政策为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中国推出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办法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月征收增值税,同时可以享受简化纳税申报程序。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上)一、金融服务适用范围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以下四类:(一)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下列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应作为利息性质的收入处理,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3.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属于“销售货物”,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黄金属于货币等价物,无论是实物黄金还是纸黄金,黄金租赁业务中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5.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

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保理商取得的债权买卖价差或受让债权后取得的利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对金融服务及保险行业的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对金融服务及保险行业的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对金融服务及保险行业的影
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文件颁布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了营改增扩围剩余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该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在毕马威第9期中国税务快讯中,我们分析了新增值税政策对于所有行业的一般影响。

本期税务快讯中,我们将深入分析其对于金融服务及保险业的影响。

金融服务和保险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我们在2016年3月5日的中国税务快讯中所预测的增值税税率,在36号文中已被确认。

金融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的对比如下:
由于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差额征税(销项减进项),而营业税是基于全额征税(仅销项),所以单纯将新税率和老税率直接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主要影响
最新公布的营改增法规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
税的国家。

由于我国曾在很长时间内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5%营业税,加之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垄断程度较高,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可能会比较容易。

不仅如此新法规的实施将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如果中国实现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无疑会促使其他国家采取相同的措施。

新政策对于金融服务业的主要影响在于:。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企业版)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企业版)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 增值税。
(一)具体范围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
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
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 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
其中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具体范围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 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 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 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 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 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 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资产(不动产除外)等按货物适用税率计税。
处置营改增前购置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除不动产外)按3%征收 率减按2%计税。
销售、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5%征收
率计税。
(一)计算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 余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 下期继续抵扣。

金融保险企业的基本税收筹划

金融保险企业的基本税收筹划

金融保险企业的基本税收筹划随着金融保险业的迅猛发展,税收筹划对金融保险企业而言变得愈发重要。

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合理的税务安排,合法地降低税负,提高企业利润的行为。

在金融保险行业,税收筹划不仅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还对行业的发展和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

下面将介绍金融保险企业的基本税收筹划原则和常用策略。

一、基本税收筹划原则1. 合法合规:金融保险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符合税务机关的监管要求,确保筹划行为合法合规。

2. 依法取得税收优惠:金融保险企业应充分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合法利用这些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额。

3. 增加合规性支出:金融保险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合规性支出,如研发投入、培训费用等,来降低纳税基础,减少税负。

4. 合理运用税收差异:金融保险企业可以利用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异,通过跨境投资、分支机构设立等方式,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税收规划,降低整体的税负。

5. 积极缴纳税款:金融保险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履行税收义务,遵守纳税纪律,避免违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负面的社会形象。

二、常用税收筹划策略1.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保险企业可以通过充分了解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免税、税收抵免等,来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例如,通过开展扶贫助农业务、捐赠公益事业来获得减免税或抵免税的资格。

2. 合理利用税收调整政策:金融保险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案,避免错失税收优惠的机会或受到不利政策的影响。

3. 税务争议解决策略:金融保险企业在处理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税务争议时,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解决策略,避免争议升级和长期化,减少不必要的税款支出。

4.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策略:金融保险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占比,达到减税的目的。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
解读:明确了贷款服务中各种占用及拆借的利息或利息性
质的收入征免增值税的规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及承
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金融产品需要征收增值税。金融商
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
用费、补偿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签订的合同属于
非保本(也就是不保证本金)的上述收益,本次 140 号文件
异。这个税法对 90 天后应收而没有收到的利息更倾向于了
收付实现制。但对于 90 天内的利息税法和会计都是保持一
致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
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解读:本条明确了管理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增值税的纳税
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
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
(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
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
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
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来结转,但是不能跨年,跨年这个负差就作废了。那如果
属于“贷款利息收入”要按照“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
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
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
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
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2.21•【文号】财税[2016]140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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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进行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3、.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4、. 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5、. 什么是养老年金保险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7、.什么是被撤销的金融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8、.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9、.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业往来;
10、.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1、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3、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4、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5、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
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6、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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