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确权登记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一、本办法制定背景为加强我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维护林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为林权登记工作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概述1.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是指国家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登记确认的行为。
(1)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3)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1)依法登记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高效原则;(4)连续登记原则。
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1.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3.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登记工作。
四、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程序(1)申请人身份证明;(2)林权权利来源证明;(3)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实地调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公示: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林权登记申请在指定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5. 登记发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进行登记,并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书。
五、林权证书的管理与变更1. 林权证书是林权权利人享有林木和林地权利的法定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2. 林权权利人如需变更林权证书内容,应向原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 林权证书遗失、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应及时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发或更换。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是保护林木资源、维护林地所有权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制定了本《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二、登记管理机构1.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监督和指导。
2.各省级林业局设立专门的权属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工作。
3.各地级林业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权属登记管理分支机构,提供更便利的登记服务。
三、登记内容1.林木权属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林木种植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林木株数和种类:记录林木的数量、种类等。
–林木所在地:描述林木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和范围。
–林木登记号:为每棵林木分配唯一的登记号码。
–林木权属证书:登记后发放给林木种植者的权属证书。
2.林地权属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林地所有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林地面积和位置:记录林地的面积和地理位置。
–林地登记号:为每块林地分配唯一的登记号码。
–林地权属证书:登记后发放给林地所有者的权属证书。
四、登记程序1.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申请:–林木权属登记申请:林木种植者向所在地的林业局提交林木权属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林地所有者向所在地的林业局提交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2.登记审查和核实:–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点,林业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实。
3.登记和发放证书:–审查通过后,林业局将登记申请信息录入登记系统,为林木和林地分配唯一的登记号码。
–颁发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具体信息包括权属登记号码、林木或林地的基本信息等。
五、登记信息的保护和交流1.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透露。
林权证 如何办理

《林权证》是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所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我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就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
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定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不仅是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也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
如何办理林权证(一)林权证的效力林权证是依法经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林权证式样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林权证书中详细记载了地块范围、面积、林木蓄积量等山场情况和森林资源状况,明确了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
当权属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如林地使用权依法发生流转等,需要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我国《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正文:----------------------------------------------------------------------------------------------------------------------------------------------------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三权”的确定

摘要
就 林业 产权制 度 改革 中林地 使 用权 、 森林 或林 本所 有权 、 林或 林木 使 用权 ( 三 权 ” 如何 确 定 问题 进行 了分析 与探 讨 , 出几 森 “ ) 指
种 情况 下的确 权 方法 。 关 键 词 林 业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 林 或 林 木 使 用 权 ; 地 使 用 权 ; 林 或 林 木 所 有 权 ; 定 森 林 森 确 中 图 分 类 号 F 2 .:3 62 3 13 F 2 .0 文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0 — 7 9 2 0 )0 0 0 - 1 0 7 5 3 ( 0 8 2 — 3 3 0
林地 依法 享 有 占有 、 用 、 使 收益 或 者处 分 的权 利 , 括森 林 、 包 林木 和 林 地所 有 权 , 森林 、 木 和林 地 使 用 权 、 地 承 包 经 林 林 营权 与林 木 采伐权 等 财产 性权 利 。 这 个定 义可 以看 出 , 从 林
权是 以森 林 、林 木和 林地 为客 体 的一 项权 利 ,凡 是 有关 森 林 、 木 和林 地 的 占有 、 用 、 益或 者处 分 的权 利 都 可 以 林 使 收 归入林 权这 一范 畴 中 。
《 现代 农业 科技 }o 8年第 2 2o 0期
工作研 究
林 业产 权 制度 改 革 中“ 权 ’ 三 ’ 定 的确
彭 俊 项海 英 罗 洪
(江 西 省 吉 安 市 森 防 检 疫 站 , 西 吉安 3 3 0 ; 青 原 区林 业 局 ; 峡 江 县 林 业 局 ) 江 4 0 0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中
林地 使 用权 和林 木所 有权 , 格 遵 守合 同约 定 , 严 支付林 地 使 用费 。 民使 用集体 林地 使 用费 的标 准和 支付 形式原 则 上 由 村 村民 民 主协 商确 定 , 当地政 府 有规 定 的除 外 。 据 合法 的 但 依 林 地 使用 合 同 , 才能 拥 有林 地 使用 权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晋政办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依法促进和规范林权管理,巩固和扩大造林绿化成果,切实保障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和发放林权证,是实现依法治林,促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当前,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既是对新造林进行确权发证和对发生变化的林权依法变更登记,也是对过去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和完善,对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林业和生态建设,保障农村和林区社会稳定,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绿色山西”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积极参与,搞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此项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广大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精心部署,搞好工作。
为加强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以范堆相副省长为组长、王茂设副秘书长为副组长的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有省财政、发改委、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交通、铁路、煤炭、城建、民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于明确林木和林地权属,提高资源管
于规范林业市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于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
理效率
• 有助于提高林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 有助于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 有利于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
推动产业升级
和可持续性,保护生态环境
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CREATE TOGETHER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DOCS
规范登记管理流程
• 规范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流程,提高登记管理效率
• 有助于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未来林业发展的影响
促进林业资源管理
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流程不规范,影响登记效果
• 影响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林农权益保护不足
• 林农在林木和林地权属方面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 影响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案及建议
0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
法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和可持续性,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中林农权益保护的途径
0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 加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宣传,提
高林农的法律意识
• 有助于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02
完善林农权益保护机制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附件: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初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其他登记第七章附则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的概念】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
第三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和转包权等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林权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实行属地登记;(二)实行依照权利人申请进行登记;(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林权登记的管辖机关】林权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但是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权和租赁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核发林权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六条【林权登记人员资格】国家实行林权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林权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登记单位】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登记类型】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九条【林权登记的启动程序】林权登记应该依照权利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第十条【集体林地所有权人签注效力】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申请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林权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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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确认(共7项)
1、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确权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
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
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
(4)《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九条:“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可以同时转让,也可以分别转让。
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依法变更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明确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
用权的法律凭证。
”
(5)《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十条:“新造林地和未核发林权证书的成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
(6)《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及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
4、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
5、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认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款“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6、夜间进行建筑施工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1、2款: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
7、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超出早六时至晚十时的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四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