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下)
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和分析方法

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和分析方法一、经济学的理论范式1.古典经济学理论范式及其分析方法古典经济学是经济学的开端,其理论框架主要包括劳动价值论、市场自由竞争理论、个人决策理论等,并以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为代表。
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基于数学模型的理论推导与实证分析法。
比如,利用边际成本曲线分析企业行为决策,利用收益价格曲线分析消费者需求曲线的形成等。
2.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范式及其分析方法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范式的发展是对古典经济学的修正和发展,主要新的成果是微观经济学和博弈论等。
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主要是供求理论、一般均衡理论等,并以阿罗·考恩和保罗·萨缪尔森等人的研究为代表。
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主要是数学证明法和实证法,其中前者主要是利用微积分和线性代数等数学工具进行证明,后者主要是根据统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3.制度经济学理论范式及其分析方法制度经济学主要运用社会科学方法来探究各种经济组织形式和制度的效用和效率,并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主要包括契约理论、制度分析和代际转移理论等,并以道格拉斯·诺斯和本杰明·克莱因等人的研究为代表。
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制度分析法,即通过深入研究各种制度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来识别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与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效果,在此基础上分析制度变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4.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范式及其分析方法新制度经济学是对制度经济学的补充和发展,强调与人类行为科学、智力历史、生态经济学等领域的交叉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主要包括信息不完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路径依赖理论等,并以奥利弗·威廉姆森和丹尼尔·诺斯伯姆等人的研究为代表。
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制度比较分析法,即依据事实进行深入的案例研究,以发现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制度下对不同问题的处理方式,从而得到各种制度间的比较。
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与实践

·3·
法学研究
2013年第 6期
释、体系化和发展以及刑法领域中各种科学理论观点的学科。它通过自己与现行法的联系 和自己的解释方法,与刑法史学、刑法比较学区别开来,也与刑事政策学区别开来。刑事 政策学的对象不 是 已 经 存 在 的 法, 而 是 应 该 符 合 目 的 地 制 造 出 来 的 法 (Vgl.ClausRoxin, StrafrechtAllg.Teil,Bd.Ⅰ ,2.Aufl.,1994,S.140)。 刑法科学作为实践科学,它的核心部分一直是刑法教义学。其实,不仅刑法教义学是 刑法科学的核心部分,而且法教义学也是法学的核心部分。在法学中,凡是以成文法为根 据的学科,例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和诉讼法学等,都属于法教义学。 由费尔巴哈提倡的传统刑法教义学毫不怀疑现行刑法的权威,认为现行刑法的规定既 是刑法教义学者的解释对象,也是解释根据。在解释刑法时,不允许以非法律的东西为基 础。对刑法教义学者而言,现行刑法就是 《圣经》,因此,人们把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现 行刑法进行阐释的学问,称为刑法教义学。只以有效的刑法为根据,建立解说刑法的概念 体系和知识体系,乃传统刑法教义学的特色。传统刑法教义学认为刑法是一个封闭的体系, 它为一切刑事案件准备好了答案,但这一答案可能是看不见的。刑法教义学的任务便是揭 示这一看不见的答案,揭示的方法就是刑法解释。因为刑法解释只应澄清现有的东西,而 不允许创造法律,所以,刑法解释的视野被严格限定在刑法上,结果的理性、合目的性问 题,也就是刑事政策问题,不允许在刑法教义学中发挥作用。这种刑法教义学被认为是有 利于法治国的,因为,它为法官适用刑法提供了稳定的、可检测的学术指导,从而排除了 刑事司法的任意性。 但是,传统刑法教义学不仅在科学性上倍受指责,而且在实用性上饱受质疑。 传统刑法教义学建立在对刑法权威的信仰之上,因此,有人指责说,作为教义学两大 分支的神学和法学都不是科学,因为它们都缺乏科学的批判精神。 “立法者只需要多写三个 词──就像我们在新的草案中将看到的那样,一系列具有很高科学价值的工作就不会再受 到重视” ( [德] 基尔希曼:《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赵阳译,《比较法研究》 2004 年第 1期)。传统刑法教义学把刑法秩序解释成封闭的体系,认为仅仅从刑法典 中 就 能 找 到 解决一切现实问题的答案,否定了刑法秩序的开放性,没有根据社会的发展来丰富刑法规 范,容易使刑法规范丧失处理现实问题的活力。 对传统刑法教义学的科学性的指责,在民主的法治国家里,已经失去了意义。在现代 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议会民主体制下,不可能存在总体上违反自由、人类尊严和人道主义 的法律,这种体制下的法律不可能是纯粹暴力的体现。相反,在民主的法治国家里,经过 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体现了普遍的社会要求,法律是自由、公正、理性等人类最高价值的 文字表达,总体上符合人类尊严和人道主义的要求。只要刑法是有效的,就应当服从刑法 的权威,这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当然要求。任何以刑法具有不符合自然法、不符合正义 或者脱离社会实际的内容为由而否定刑法效力的做法,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都不具有 正当性。 然而,对传统刑法教义学的实用性的质疑,却促进了刑法教义学由封闭到开放的自我 转变。从李斯特的古典刑法学,经韦尔策尔的目的论刑法学,到罗克辛、雅科布斯的目的 理性刑法学,刑法教义学的这一自我转变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漫长岁月。 现代刑法科学不再把刑法秩序看成一种封闭的体系,不再认为仅仅形式地解释刑法规
《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札记

《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读书随笔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书籍背景与作者介绍 (2)1.2 研究动机与目的 (3)二、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的关联 (4)2.1 法律形式的经济学分析 (6)2.1.1 规则与产权 (7)2.1.2 市场与政府干预 (8)2.2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规制 (10)2.2.1 制度设计与执行 (12)2.2.2 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 (13)三、法律形式与经济行为的关系 (14)3.1 法律形式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16)3.1.1 信息传递与透明度 (17)3.1.2 风险分配与激励相容机制 (18)3.2 经济行为对法律形式的影响 (20)3.2.1 市场竞争与合作 (21)3.2.2 政府政策与法律变革 (23)四、法律形式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 (24)4.1 法律形式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25)4.1.1 保护产权与激励创新 (27)4.1.2 规则制定与市场秩序维护 (28)4.2 经济发展对法律形式的影响 (29)4.2.1 市场需求与法律改革 (31)4.2.2 政府角色与法律制定 (32)五、结论 (34)5.1 研究总结 (35)5.2 研究展望与建议 (36)一、内容概述《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是一本深入探讨法律与经济学交叉领域的著作。
本书以独特的视角,将法律的形式主义与经济学理论相结合,为读者揭示了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书中内容丰富,涵盖了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的多个方面,包括法律的市场化改革、产权制度、合同理论等。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的研究背景与意义,作者阐述了法律形式主义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强调了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本章探讨了法律与经济学交叉领域的现状,指出了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和争议。
作者提出了本书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旨在为法律与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法律与经济学相互影响的关系。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漆多俊著漆多俊教授该书在结构上大致根据总则、分则的划分展开。
第一章至第八章分别阐述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学科历史沿革、概念、调整对象、法律关系、价值理念和原则、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等;第九章到第十二章论述了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等具体法体系。
最后漆多俊教授还谈到了立法与实践,及经济法学科建设等相关问题。
可以说漆教授是根据经典的实在法体系在讲述经济法。
漆多俊教授在该书中提出了很多观点,他以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生以为该书最亮丽的三点之处是:一、指出经济法产生的逻辑。
全书也是按照“市场缺陷——国家调节——经济法”这样的逻辑展开的;二、指出国家对经济的调节是国家职能一部分。
这样的观点指出了现代国家主动介入经济生活的状态,点名了经济法成为独立部分法和发达的原因;三、经济法包括国家投资经营法。
该具体法对应市场的“唯利性”缺陷,是指有些领域市场不愿进入,但是对于国计民生和经济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这些领域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
对于学生而言,看完此书,收获颇多,但还是有很多困惑的地方。
比如经济法的概念为何,其调整对象是“市场与国家的关系”还是“经济与国家的关系”,其是否是独立部门法与行政法有和异同,等等。
还需要多加看书思考和理解。
学生以为,该书最精彩的部分当属第一和第二部分,所以主要摘抄聚集在这两章。
导论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理论与经济法学一、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P1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是关于各种经济法现象内在和普遍性的规律的理论概括。
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主要包括: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根源;经济法的沿革和地位;经济法的本质和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法律关系;价值、理念与原则;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法律渊源与体系;总则与分则;立法、实施;学科建设问题。
第一章法经济学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经济学基本原理一法经济学发展概述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经济学,创立只有不到50年的历史。
而在此之前,无论是在法律思想史,还是经济思想史以及法律的实践方面,都经历过很长一段的萌芽和酝酿时期,对此我们将在第三章“法经济学范式的历史性阐释”详细予以介绍。
本节则主要对法经济学的创立、发展和繁荣普及,分三个阶段进行分析。
1.法经济学的创立阶段。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为范式孕育期,法经济学在这一时期宣告诞生。
2.法经济学的扩张发展阶段。
20世纪60-80年代为范式传播发展期,法经济学蓬勃发展并且渗透到法学研究的各个主要领域和法律实践当中。
3.法经济学的扩张发展阶段。
20世纪60-80年代为范式传播发展期,法经济学蓬勃发展并且渗透到法学研究的各个主要领域和法律实践当中。
4.法经济学的多元分化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形成全球化时代百家争鸣、多元一体的学科发展格局,法经济学在不断国际化的同时日益本土化,学术进路渐趋分化,方法论更加多元。
总之,仅就已经取得的成就看,法经济学的未来发展还是值得期待的,并大体上沿着“深化、分化、全球化”的趋势发展。
深化,指的是在经济-法律-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巨大交叉区域,有无数理论难题和崭新课题需要研究,以往波斯纳百科全书式的法经济分析将会被针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所代替,每个问题都考虑得更细致、更全面;分化,指的是在法经济学向更广阔学术领域和更多国家与地区传播应用的过程中,愈益成为个人性研究和“地方性知识”,在指导思想上各有立场、百家争鸣,在研究方法上各施所长、不拘一格,并凸现出研究问题的地方性和本土价值;多元,指的是在法经济学日益全球化,指的是国际法经济学运动继续发展,跨国性经济法律事务的研究领域将会扩大,各国学者相互借鉴和交流的机会增多,有可能创造出某些知识增量和共性智慧。
二法经济学的学科定位90年代以后,法经济学研究日趋成熟,遍地开花,并结出累累硕果。
首先,经济分析的方法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具体领域。
马克思企业理论的现代范式

马克思企业理论的现代范式摘要:现代视角和意义的马克思企业理论应当以既有研究基础上的理论发展及其现代转向为主体内容,这可以一般称为“马克思企业理论的现代范式”。
就研究前提而言,现代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总体范式及结构,规定马克思企业理论在本质上是一个总体性研究过程;就范式涵义而言,马克思企业理论则是一个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完整企业理论体系,既是历史范式又是逻辑范式,是二者的有机统一体。
马克思企业理论范式研究的生命力和意义,在于不断使自己获得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全面的科学性以及更好的开放性。
关键词:马克思企业理论;现代范式;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674(2007)09-0006-06一、总论迄今为止的马克思企业理论研究都是直接从两个层面上切入的,一是由剩余价值理论,一是由劳动过程理论,前者可以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找到可靠的依据,后者则直接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的企业分析中可窥端倪。
而本文的分析则表明,劳动价值论和企业理论的“重新统一”必然内化了劳动过程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研究,使得企业分析基础可以进一步被一般化为科学劳动价值论本身(含盖从狭义劳动价值论到广义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推演关系)。
由此,发展一个从劳动价值论到企业理论的“现代范式”的研究进路,可以实现既有马克思企业理论范式研究的基本转向。
基于这一意义,完整内涵的马克思企业理论涉及五个内容层次:(1)马克思本人关于企业的分析和系统阐述;(2)恩格斯对于马克思理论的论述和回溯;(3)马克思恩格斯之后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对于马克思企业理论的不同方向的分析、探索与争鸣;(4)国内(马克思主义)学者对于马克思企业理论的实践探索;(5)马克思企业理论与当代西方主流企业理论的理论重叠部分或共同之点。
这是一种时序和逻辑的展开,构成一个有序的理论逻辑演进序列:原典涵义的马克思企业理论――传统批判视角和剖析的马克思企业理论一现代阐释形式和现实发展的马克思企业理论。
社会研究的主要范式
第四讲社会学研究的主要范式库恩的“范式”概念:科学家集团的基本研究假设、理论视角、概念术语、解题模式、研究方法的综合一、瑞泽对社会学研究范式的划分(70年代)(一).社会事实范式:实证主义方法论。
特点:定量研究、结构功能主义、组织社会学、宏观研究(二)社会行为范式:实证科学方法论。
特点:把人作为动物,运用刺激反应、理性选择模式(扩展到经济学)。
由微观到宏观研究。
(三)社会定义范式: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
特点:关注人的主观意识、行为意义、文化、宗教、价值观念。
从理解个人和集体的文化观念、语言、动机来阐释社会行动和社会现象。
社会事实范式:外因——行为、社会现象社会定义范式:观念——行为、社会现象社会行为范式:社会生物学、经济学的出发点个人本能、需求、利益——行为、社会现象瑞泽的范式只是反映了西方70年代的研究倾向,并且忽视了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指导下的批判性社会研究。
二、佩里90年代对社会研究的五种范式的划分:实证范式、社会定义、社会机制、社会生态、社会创造范式。
前三种与瑞泽的范式类似。
社会生态范式强调在研究中注重社会与环境、社会各组成部分(城乡、区域、男女、种族、群体之间)的协调,结合自然科学、其他学科的方法。
社会创造范式类似社会批判理论的研究假设,强调人的能动性、创造性,认为研究者应当对未来发展提供创造性建议,在研究中结合哲学思辩和人文学科的方法。
三、范式的特点与互补性①影响研究范式的因素:(1)、科学发现。
(2)、社会、政治、经济因素。
(3)、社会结构变迁、如美国40-50年代研究范式发生很大转变:市场舆论调查、抽样调查盛行。
委托人是大企业、政治家、政府部门。
80、90年代世界性的比较研究、文化研究兴起,以及与语言学转向相联系的意义研究、交往研究、网络研究都反应了社会结构的变化。
②多元性并存:社会人文科学中存在着多种范式并存的状态,这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研究目的的多重性有很大关系。
哈贝马斯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社会进行技术性控制,而且还包括人与人的相互理解、包括对社会的批判、反思。
发展经济学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研究评述
— 达 国 家 的 发 展 之 路
依 然是 财 富 的增 长 , 不 关 注
伴 随着财 富 增 长 而 来 的越 来 越 严 重 的贫 富 两 极 分
化 ; 只注 重 于把蛋 糕做 大 , 而 没 有 关注利 益 的分享 。
另 一方 面 是 随 着经 济 发 展 出 现 的 社 会 的 畸 形 发
— 展
略 , 就 形 成 了发展 经 济学 的 基本 内容 ;要 么 , 是 直 接
运用 主流 经济 学 、 制度 经济学 、 行 为经 济学 理 论来分
析发 展 中 国家 的发 展 问 题 , 勾 画 出 种种 模 仿方式 。 所有这些 , 实 际上 都仍然 囿 于西 方 以所谓主 流 经 济
学 为 代表 的 “ 经 济人 ” 假 设前 提 下 的利 润 最 大化 价 值 观 和竞争 思维 与竞 争 战略 , 也 许 西 方 的 主 流 经 济学
积 累 的重 要 性 ; 强 调 计 划 化 的 重 要 性 ; 强 调 工 业 化 的
重要 性 。 但是 , 现代 发 展 经 济学 对于 发 展 中 国家 的
研 究 , 基 本上 是 一种 理 论 移 植 以及 模 仿式 或赶 超 式
战 略 的提倡 。 其 发 展 的 实 质 , 一 方 面 是 重 现 西方 发
过去 的经验 、 别人 的做 法可 以借鉴 , 但 只能 被作 为是 “ 参 照系 ” , 生 搬 硬 套 的 结 果 会 产 生 “ 范 式 移植 性 灾
难 ” 。 同时 , 和谐 社 会所 追 求 的发 展 , 是 广 大人 民群
众能 够分享 经济 发展 的利 益和社 会进 步 的成果 的发
展 , 而 不 是 西 方 社 会 那种 单 纯 的财 富 积 累 , 更 不 是贫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
「摘要」本文从最近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入手,接着对法律解释做了简单分析,然后分析了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揩教授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纳德法律解释论,并对之做了比较。
在对这个热点问题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第一部分:问题提出前天在陈兴良老师所在我们读书小组会上讲了关于拉伦次的法学方法论一书。
陈老师认为,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
并且讲了两种方法论,一种是法学研究方法,一种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而拉伦次这里的方法论是主要讲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所以在这一章里,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为法律要适用,从逻辑上讲,必须先对法律本身进行阐释,这是严格遵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在法律是适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释就是大前提,而具体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将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结论。
在这次在深圳召开的刑法方法研讨会上,关于“冒充军警”的解释问题争论很厉害,其关注的焦点是对这个“冒充”如何解释?一个问题是当一个真的军警去抢劫时,是不是算抢劫最的这个加重情节?更进一步,当一个真的军警和假的军警一起抢劫时,怎么去看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说到底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此我想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释的简单分析解释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词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腊神话中专司向人传递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仅向人们宣布神的信息,而且还担任了一个解释者的角色,对神谕加一番注解和阐发,使诸神的意旨变得可知而有意义。
因此,“解释学”一词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罗神庙中对神谕的解说。
由此又衍生出两个基本的意思:(1)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2)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1〕。
法律与解释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法律发达史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发达史,反之亦然。
经济法推荐书目
经济法推荐书目经济法推荐书目(一)经济法基础理论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5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从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入手,论述了经济法产生和独立的历史必然性,对经济法的本质、功能、调整对象、调整原则、调整方法、内容、体系、立法与实施等基本理论问题做了深入浅出的论证,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见解,可谓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扛鼎之作。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澄清了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地位、经济法律关系等进行了细致的阐述,是经济法总论的“立论”之作,亦是国内研究经济法总论的杰出代表作。
3.张世明:《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第2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独辟蹊径地对经济法学的理论渊源和流变进行研究,着重梳理经济法学术发展的演进脉络,填补了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空白。
本书作者属于典型的“板凳甘坐十年冷,文章不写半句空”式的知识分子,其在本书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益求精、不断进取和超越自我的学术精神值得弘扬。
4.管斌:《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试图走出“混沌”的经济法学研究迷局,为“模糊”的经济法学厘清前进方向,提炼经济法学的核心范畴,强调复杂调适系统下法律综合调整的必要性,凸显出经济法的“回应性”制度品格。
5.冯辉:《论经济国家:以经济法学为语境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围绕“经济国家”的理论基础、发生动因、体系构成、实践问题、法律调整和全球化语境等,从理论上提出并力行“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实践性进路”,具有相当的说服力。
6.凯斯·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深入考察社会性和经济性规制的兴起及其给美国法律和政府带来的后果,对于理解市场失灵与规制法功能、政府角色悖论与规制法变革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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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下)三、法经济学范式的理论阐释法经济学范式的理论阐释,就是法经济学范式的展开,具体包括成本效益理论、法律市场理论、法律供求理论和法律均衡理论。
(一)法律成本效益理论法律成本是指法律系统运作的全部费用支出。
它具体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法治环节中,当事人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
法律成本的高低是人们作出法律供给(特别是法律修改和废除)决策的主要依据,是法律主体选择遵守或者规避法律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晴雨表”。
按法治实现诸环节,法律成本可分为法律制定成本、适用成本、监督救济成本等。
法律成本理论的核心是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分析,即指不同的法律方案实现人们既定目标的程度有所不同,但在特定的时空领域人们又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在此情况下,对某种社会关系是否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选择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做出一项决策而不做出另一种决策的相关利弊得失等的衡量等。
这个概念表明了人们面对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自身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制度选择上的不同反应,从而为分析法律制度的比较效益大小及其对相关法律后果,提供了有益的分析工具。
而对法律进行效益分析的核心,则在于本身法律就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其变化和发展也根源于不同时期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
在此意义上说,利益规律乃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
“利之所存,法之所在”,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合理配置,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
法律活动的实质就是权利义务遮蔽下的利益交易。
对法律效益进行实证分析的目的,就在于寻找使个人的理性行为既与其预期效益相吻合,又和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并行不悖,已无法通过修改法律来达到适宜的法律制度架构。
这一“找法”过程,类似于在多种约束条件下的“极值”求解问题。
假定法律环境(时空条件、意识形态等)保持不变,立足于尽可能促使法律低成本高效益的评价标准时,我们发现,法律产品最有效率的供应量是使个人的边际(需求)替代率的总和与制定法律的边际成本(增加每一单位的法律产出所耗费的价值)相等。
根据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法律的边际效益是递减的。
法律在最初实施时,由于立法和司法的针对性强,会产生规模效应,法律效益比较高,但久而久之,当边际收益达到与边际成本相等的点时,法律的效益就会转而减少,以至到后来,虽然法律存在,但其效益微乎其微,而产生法律规模不经济的现象。
实践中,降低法律成本,实现法律效益的途径主要有以下要点:(1)按照交易成本规律科学立法,实现法律均衡;(2)建立法律救济的竞争机制,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3)重视法律的弹性适用,降低法律实施成本;(4)注重法律制度间的支持与协调,发挥规模效益;(5)实现法律规范的标准化和显性化;等等。
(二)法律市场理论经济学中通常把市场(markets)定义为相互作用、使交换成为可能的卖方和买方(供求双方)的集合,它是一种用以评价各种竞争性资源使用方法的有效机制。
市场概念的核心是供求双方的交换活动。
利用所谓概念移植的方法,我们可以把经济学中的市场分析方法,扩展到对法律活动及其规律的研究之中。
回顾历史,法律与市场一样,都是人类社会经济演进过程的产物。
它们最初都源于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
生产分工与交换产生早期的市场。
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相应社会生产生活关系和资源配置模式,经过国家权力的合法化和秩序化而形成法律。
市场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法律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二者具有同源性和同构性,都是由社会生产决定的资源配置机制。
只不过商品市场中交换的是商品,而在法律市场上交换的却是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权力和法律责任以及相关信息资源。
法律机制既是对市场的补充,又是对市场的保障。
法律与市场的机制同构性与互换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自黑格尔、马克思、卢梭等人以来的现代社会科学理论,人类世界可以分解为代表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的政治国家和代表私人权利与私人利益的市民社会,二者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相辅相成关系:政治国家制定各种各样的法律以确定社会资源的配置规则,调整社会生产、生活关系和实行财产再分配,向人们(选民)提供稳定的安全秩序保障。
市民社会则需向国家机构缴纳税收和其他各种规费,并出让部分权利(如承担法律义务),以换取对政治国家提供的法律和秩序的享受,而且还可通过举行政治选举及嗣后监督来规范甚至改变政治国家的结构形式和人事安排。
其次,政治国家各组成部分和市民社会中的不同法人、自然人之间存在着极为广泛的权利义务交易,既然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是社会正义,特别是分配的正义,那么,以此为目标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经济资源的分配之间就具有互换性。
再次,法律正义的诉求与购买正义的价格必须联系在一起考虑。
法律制度能够像市场一样使人们面临其行为的成本,但也将是否愿意遭受这些成本的决定权留给个人。
合乎一般的市场规律“等价交换”也是法律市场的最基本原则,恢复原状、同等补偿、同罪同罚的法制均衡观念深入人心。
法律机制也用等同于机会成本的代价来引导人们促成效率最大化。
最后,法庭上的司法程序就象市场过程一样,形形色色的法律消费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当事人双方)为争取将资源配置给自己,以承担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的代价选择了审判程序——这种能替代市场自愿谈判的最佳解纷方式。
在实行司法对抗制的诉讼中,“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与法官的无私公正还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法官任职(独立任命)和取得报酬的方法(国家拨付经费和支付高薪)和各种司法伦理规范都旨在保证法官与其审理的案件不具有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法官只对判定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负有责任法官只了解双方当事人在竞争过程中使其得知的案件事实。
陪审员也受到了同样的约束。
败诉的诉讼当事人没有任何理由迁怒于法庭,这正如一个没有发现一件与其愿意支付的价格相吻合的产品的消费者不会迁怒于销售商一样。
”当然,法律与市场之间也还存在一些区别,包括:(1)在法律市场上,所有的交易都只涉及一种物品——法律规范及其蕴含的权利义务,导致法律生产具有垄断性,法律供给者相应地缺乏提高法律生产与配置效率的动机。
(2)市场交易的双方以互惠互利为原则,而法律交易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单向性的,公权力的受害人或行政诉讼的相对一方当事人很少会得到补偿(虽然依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得到损害赔偿,但是这种补偿总是、或经常是不平衡和不完全的)。
(3)相较于市场自愿谈判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高效率而言,法律是一种“纠偏型”和“二次补充型”手段,多是“结纠纷于后”,而不是“合意交换”在前,法律责任的承担和诉讼救济主要是一种消极的成本支付形式。
(4)市场价格集中体现为货币性,结构简单,计量容易,易于交换。
而法律市场价格是非货币性和货币性并存,价格形成结构复杂,度量困难。
(三)法律供求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效工具,更是法律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
所谓法律供给(supply of law),就是指国家机关强制或意愿进行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的总称。
法律需求(demand of law)则是指人们购买法律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是人们对于现存的和尚未设定的法律资源的肯定性要求和现实行为。
从理论上讲,法律的需求决定法律供给,当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对法律这种调整手段迫切需要并积极谋求法律秩序的维护时,法律供给就必然发生。
相较于个人“私力”救济方式而言,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规则,其生产与供给从无到有、最终发展成为现代社会之治国基础是与其供给效率和有效性密切相关的。
将法律运作过程置于人类知识总量递增和行为模式优化的背景之下,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对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程序等法律资源的需求就愈加广泛,国家机关的法律供给水平也就随之提高(法制越健全)。
进而,法律的供求还体现出从均衡(相对适应)到非均衡(相对不适应),再从非均衡到新的均衡之动态演进规律。
法律供给数量(立法量)与法律成本效益的互动变化一般均表现为三个阶段:(1)在初始立法时,法律的成本与效益均随着法律供给的增加而增加,但由于法律收益的增加额超过成本的增加额,从而产生了立法规模效益的递增倾向;(2)逐渐地,由于法律的边际收益日益减少,法律规模效益的递增倾向便开始变弱,直到出现法律收益的增加额与成本的增加额相等的某一点(图中A点),这一点可视为立法(法律供给)的适度规模;(3)法律供给一旦越过这一临界点,则会由于法律成本的增加额大于收益的增加额而导致“规模不经济”。
由此我们的结论是:法律的成本和收益都是随着法律供给的增加而增加,成本和收益两者的增长曲线的性能和轨迹不尽相同,法律供给不足或过剩,立法速度过快或过慢均不能实现积极的法律实效。
法律供给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即:法律越多,从新法律中获得的效用就越少;法律朝令夕改或同一种法律供给过多,其效用递减,人们守法的积极性就越小。
依法律本身的性质,法律供给可分为压制型法律供给和赔偿型法律供给;依供给主体的多寡或权力大小可分为竞争性法律供给与垄断性法律供给;依法律产生的方式,可分为强制性供给和诱致性供给。
依法律需求的内在结构,法律需求可分为主观需求(购买愿望)和客观需求(购买能力);依主体不同可分为三个层次,即个体法需求、群体法需求和整个社会法需求;依需求的现实性可分为现实需求与预期需求;依需求的表达层次可分为形式需求与实质需求;依需求包容的范围可分为广义需求与狭义需求等。
(四)法律均衡理论均衡(Equilibrium)概念最初源自物理学,意即当一个物体同时受到几个方向不同的外力作用时,若合力为零,则该物体将处于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
后来均衡概念被推而广之,用以表示物质世界中相反力量的对抗与平衡。
在其终极意义上,它既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相反相成、相互转化的理论概括,又是整个宇宙秩序对立统一规律的反映。
我们把这样的均衡分析,扩展到对法律活动及其规律的研究之中。
狭义的法律均衡(Legal Equilibrium)即法律供求均衡,是指国家机关强制或意愿进行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同人们购买(或遵守)法律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两相适应的局面。
法律供求均衡有两重含义:一是法律供给与需求在量上处于均等状态,由此决定的法律成本最低,收益最大;二是决定法律供求已有一整套从立法、司法执法到守法的有序机制,能保证这种均衡持续产生最优行为选择和约束条件。
广义的法律均衡则是指法律资源在社会生活中均衡配置的持续状态和目标模式。
它具有外部适应性、内部协调性、状态稳定性、力量平衡性以及结构对等性的特点。
作为哲学上对立统一规律的投影,法律均衡可以用来分析宏观如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央法与地方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微观如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构成性规范与调控性规范、奖励性规范与惩罚性规范等的合理配置问题,无论在作为法律基本原则的普适性方面,还是在程序选择与规范设计的可操作性方面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