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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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市场准入内容宣贯讲义

食品市场准入内容宣贯讲义

米胚、红花籽等植物油料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
食用植物 油
1个
0201
食用植物油(半精 炼、全精炼)
2002.07
2004.01
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增加了以芝麻、棕榈果实、橄榄 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
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
碳酸饮料(汽水) 类
2003.07
2005.07
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等具体品种,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 化碳气的饮料。
茶饮料类
2003.07
2005.07
包括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制成的饮料,不包括 以茶作为调味料加工而成的各种茶味饮料。
果汁及蔬菜汁类
2003.07
.07
健康,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1年7月31日,朱容
基总理视察国家质检总局时明确指示,“对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食
品,质检总局一定要管好”。为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上确保食品
质量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有效、
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
申证单元
实施时间 查处时间
产品范围
增 补 产
酱油
1个
0301
酿造酱油、配制酱 油
2002.07
酿造酱油是指以大豆(饼粕)、小麦和(或)麸皮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 2004.01 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配制酱油是指以酿造酱油为
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
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果 (蔬)汁及其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该制度包括:第一,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基本生产条件的审查,要有生产该产品的合格条件。

第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

第三,合格产品到市场出售时,必须有QS标志。

目前,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分三批,共28类: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5类: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

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无证查处。

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10类: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和膨化食品。

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无证查处。

第三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13类:酱腌菜、蛋制品、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糖果制品、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茶叶、蜜饯、炒货食品、可可制品和焙炒咖啡。

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无证查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伙伴网(2005-11-22)进入论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SC)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SC)

啤酒
啤酒
15 酒类
黄酒
黄酒
配制酒
其他酒
其他篜溜酒
其他发酵酒
酱腌菜
16 蔬菜制品 蔬菜制品
蔬菜干制品 食用菌制品
其他蔬菜制品
蜜饯
蜜饯
17 水果制品
水果制品
水果干制品 果酱
单元代号 发证部门 1401
1402
1501 1502 1503 1504
两级 总局
1505
省局 1601
1701 1702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28大类)-5
(2)食品强制检验制度
食品出厂必须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这项规定有利于把住食品出 厂质量安全关。
(3)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对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 的食品包装上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没有 加贴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糕点食品
发酵性豆制品
25 豆制品
豆制品
非发酵性豆制品
其他豆制品
26 蜂产品
蜂产品
蜂王浆 蜂蜜 蜂花粉
蜂产品制品
27
特殊膳食食品
婴幼儿及其他配 婴幼儿配方谷粉
方谷粉
其他配方谷粉
28 其它食品 其它食品
其它食品
单元代号 发证部门
2301 2302 2401
2501
省局
2601
2701
总局
2801
省局
生产许可认证(SC认证)开展
3.3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意义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 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障 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 ——是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 产法制管理的需要。 ——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

第八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学

第八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学

S
获证 产品 序号
企业序号为获得 《食品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序列 号,由国家质检 总局统一编制。
第八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 食品生产许可证2学
2.3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八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 食品生产许可证2学
第八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 食品生产许可证2学
第八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 食品生产许可证2学
申请 受理 组织现场核查 检验 材料审核 许可决
发证
定 证书发放 公告
食域到质理品管所量食生辖在技品产和地术生检的及构好加分的监产国督产品卫验7时检性工级市督许d家部许生生用送验负企管(部可内质门可产、及样。责业理地门证(省术请申检在证许工备)送。按的)提的保级监后请总 职 的 可 商用送样照原以出申质对国质向及、督,材局责企证等样到人地则上办请期准家量获副市部应料或范业的有品指应,。短予之技证本(门当的者围进发关应定对的食间术企。地在在审省内行证部在的样食品总监业)接5查级对公情门抽检品自级或括不品d生局督颁级到。质取告况。样验的受质者样计内应申请核报见产、部发质企量得,及后机完理量不品入完请材查告。许省门生量业技食并时企技予送此成受料文等可级在产技申术品将通业术许达期对理,书材的或许1监生食报食监可、限0部对及料申2则必核,市可d品督决检内0门审抽进请和备查内由级证d生部定验。负查样行内受审条、产门。机责组单审,理查件抽许应产构汇提、核依部细 的样可当品检总交发并照门则现和证在检验企的证签食应组场核申验、6业现检署品当织核查0请所异申场验意d生自完查报内之需议产受成。告作日时处许理对要。出起间理可之申完许,(时审日请成可省包间查起企现)通业场 第八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 食品生产许可证2学
编号QS 中间0601是不变的

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篇一: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经营者要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其包括食品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食品索证索票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者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三、购销台账制度购货台账应当按照每次购入食品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供货商及其证照号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四、市场主办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篇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能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一、目的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二、宗旨鼓励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能力的企业通过整改获得qs认证,取消不具备或者现有的资源不能够满足食品生产的需求又无能力进行整改的小规模作坊式企业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资格三、企业实施qs认证的意义1.获得入市资格:通过认证,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有效通行证。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近年来,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一直是政府、社会和消费者共同关注的焦点,因此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也迫在眉睫,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成为特别重要的问题。

面对日益抬头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政府推动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
了完善的规范。

这些规范的主要内容涉及食品加工、运输、检测指标和保证措施等,实行备案制,对准入市场的食品企业和食品品种进行全过程跟踪和可溯源管理,加强新产品发展和评估,保障食品安全生产等。

另外,政府还加强了安全检测抽检,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产品责任制,
要求食品企业对自己生产的食品质量负总责,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负责任,在用户反映问题的场合,要及时作出回应和裁决,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上述措施的实施,有效增强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性,有利
于保障食品安全,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引导食品行业朝着规范、合法、科学的方向发展,满足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品质需求,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满意的食品,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允许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也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

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是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符合条件且产品经全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销售的;以及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办食品安全质量许可证时可以简化或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二、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

其具体要求有两个:一是那些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实施自行检验其出厂的食品。

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定期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二是已经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三是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录。

三、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

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并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Safety的缩写“QS”表示。

食品安全准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准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准入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准入管理制度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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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江西的编号为 36开头。
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 定。前2位代表产品种类,后2位代表该类产品的品种。 获证产品序号:企业序号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序列号,由国家 质检总局统一编制。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必备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 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 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 准入的必备生产条件,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环境卫生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五)产品要求。 (七)检验要求。 (九)贮运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 (四)生产加工要求。 (六)人员要求。 (八)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 (十)质量管理要求。
(一)实施巡查:督促企业持续满足必备生产条件。 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质量安全情况进 行的巡回检查。 巡查频次的确定:根据企业的质量安全等级确定其相应巡查频次。 巡查内容: 一是企业是否获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是否申报 或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各类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是企业负责人是否了解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应履行的责 任及义务,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 生产操作和检验人员是否开展了培训教育,相关人员是否符合健康条件, 有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督检验。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 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 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 组成。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 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受理机关编号: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
(1)伪造食品标识。如伪造生产日期、冒用厂名厂址,冒用质量
标志; (2)缺少警示说明; (3)虚假标注食品功能或成分,用虚夸的方法展示该食品本不具 有的功能或成分; (4)缺少中文食品标识。进口食品,甚至有些国产食品,利用外 文标识,让国人无法辨认。
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 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 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这就从生产条 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 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在 食品企业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强制检验包括发证检验、出厂检验和监
三、是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检查企业是否 有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包括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供货单位提供的原辅材料 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和记录),有针对性地对原辅 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是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 求,并有相关的进货和使用记录。 五、是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回收的、非食 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六、是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要求。
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年审)方式:书面审查和企业现场核查相结合方式。 企业换证时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申请换证的企业,应在食 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企业换证提交材料: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2. 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的复印件(3份); 3.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 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5. 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6.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7. 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须提交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 8. 已获取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应提供证 书复印件(3份); 9.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提交三年来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情况综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质量问题、质 量事故、监督抽查、年度自查报告等)。
四、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续监管 后续监管原则: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分类指导原则。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质量状况、人员素质和 遵纪守法等情况,对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进行A(较强)、B(一 般)、C(较弱)、D(不具备或不合格)分类监管,实行动态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同等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实施 日常监管。
对“A级”企业主要以扶持为主,引导其坚持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对“B级”企业主要以规范其生产秩序,提高质量控制能力,监督其 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的; 对“C级”企业确定为重点监管,强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 监管措施,督促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产品检验合 格方可出厂; 对“D级”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业整顿或予以关停、取缔。
(五)及时回访: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整改 期限内的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回访中发现新问题的,即提出新的整改 要求;发现企业原问题仍然存在的,则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符合 要求。
(六)严格后处理:严厉落实企业责任。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情况可采取帮扶指导、限期改正、抽样 检验、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不同措施。 获证企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理。 对年度报告及审查(年审)不合格的处理。 严格实施加严检验。 获证企业存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 企业制假造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企业必须主动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
一、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必备条件 四、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续监管
五、无证生产加工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查处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务院79号令)
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503号令)
一、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包括三个内容: 一是食品的污染对人类的健康、安全带来的威胁。 二是食品工业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 三是滥用食品标识。
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503号令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九条)
七、是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和监督检验情况。检查出厂检 验记录和报告,确认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按 规定实施了强制检验。 八、是检查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处置和召回情况。 九、是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八是检 查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强制性要求,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合。 十、是企业对上次检查提出隐患和存在问题是否整改,现是否存在 质量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是否 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和监控措施。
(四)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执法检查: 一是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需要追究行政法律 责任行为的; 二是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 三是有关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四是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五是其他需要组织执法检查的。 执法检查应当对检查情况制作文字记录,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监督抽查:加强重点产品、重点 Nhomakorabea目的监管。 监督抽查的重点: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的地区作为重点监督范围 二B级和C级企业生产的食品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三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 目作为重点检验项目。
(三)严格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年审)和到期换证:全面把握企 业状况。 年度报告时间: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应 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提交材料: 1.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 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生产记录复印件; 5.产品*号项检验报告及企业出厂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合格证明。
五、无证生产加工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查处 已经开展无证查处的产品:所有28大类食品自4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 无证查处;未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 产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无证查处。 正在开展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相关产品:压力锅产品、餐具洗涤产 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务 院79号令)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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