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版)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SC)

啤酒
啤酒
15 酒类
黄酒
黄酒
配制酒
其他酒
其他篜溜酒
其他发酵酒
酱腌菜
16 蔬菜制品 蔬菜制品
蔬菜干制品 食用菌制品
其他蔬菜制品
蜜饯
蜜饯
17 水果制品
水果制品
水果干制品 果酱
单元代号 发证部门 1401
1402
1501 1502 1503 1504
两级 总局
1505
省局 1601
1701 1702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28大类)-5
(2)食品强制检验制度
食品出厂必须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这项规定有利于把住食品出 厂质量安全关。
(3)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对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 的食品包装上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没有 加贴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糕点食品
发酵性豆制品
25 豆制品
豆制品
非发酵性豆制品
其他豆制品
26 蜂产品
蜂产品
蜂王浆 蜂蜜 蜂花粉
蜂产品制品
27
特殊膳食食品
婴幼儿及其他配 婴幼儿配方谷粉
方谷粉
其他配方谷粉
28 其它食品 其它食品
其它食品
单元代号 发证部门
2301 2302 2401
2501
省局
2601
2701
总局
2801
省局
生产许可认证(SC认证)开展
3.3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意义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 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障 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 ——是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 产法制管理的需要。 ——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版修订稿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版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本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核查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一)环境卫生要求。
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
使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企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四)生产加工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0.2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称《通则(2022版)》)。
《通则(2022版)》是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范许可审查工作、统一许可审查标准的重要技术规范文件。
《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
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方面,明确了《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规定了《通则(2022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
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工,规定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目录一、通则、综合二、其他粮食加工品三、小麦粉;大米四、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五、酱油;醋;味精;糖;调味料六、肉制品七、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八、饮料九、方便食品、饼干、糕点十、膨化食品十一、罐头十二、冷冻饮品十三、速冻食品十四、薯类食品十五、茶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十六、其他酒十七、啤酒十八、蔬菜制品十九、水果制品二十、其他豆制品二十一、糖、糖果制品二十二、蔬菜制品(酱腌菜)二十三、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一、通则、综合1. 现有细则中未涵盖的食品,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答:现有细则中未涵盖的食品,按28大类中其他食品进行发证。
是否为未涵盖的食品,经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确认。
其他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即其他食品(具体产品名称),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审查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进行审查。
发证检验项目按企业标准判定。
企业标准应经备案并通过合理性审查。
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以及相关细则中,很多标准都在不断增加、更新和修订,当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我们是否执行新标准?答:新标准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
必要时总局会根据标准变化情况,组织对相关细则进行修订。
3. 保健食品是否应按加工食品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答:所有已取得“健字号”、“准字号”的食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内。
4.在食品中是否可以添加当归、党参、沙参、罗汉果、百合、决明子、阿胶等动植物原料?答: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
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药品名称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
5. 如何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答: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1)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的a.企业标准中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通用的技术标准,如: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版)

提 依、《 》《等是制 。
符 并: 企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 版)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 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本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 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核查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 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一)环境卫生要求。
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 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使 还行 不企合 防严。
、。
和 ,企从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
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 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四)生产加工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 理。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 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是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在食品市场准入前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管措施。
通则的制定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防止不合格和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维护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首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明确了审查的范围和对象。
通则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和流通环节,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批发商、零售商等。
审查的内容涵盖了食品的原材料、生产过程、贮存条件、包装标识等多个方面,以确保食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其次,通则规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通则明确了审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材料等,明确了审查的主体和权责。
审查的程序包括审核申请材料、实地检查和取样检测等环节,以全面了解和评估食品的实际情况和质量安全状况。
此外,通则还对审查结果的处理和后续监管进行了规定。
通则规定了审查结果的分类和处理方式,包括准入、准入条件、准入限制等。
对于不符合审查要求的食品,通则要求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召回等。
同时,通则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准入后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测,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持续监管。
综上所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和维护食品安全,确保食品上市前经过必要的审查和监管。
通则的实施可以提高食品产业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消费者信心的恢复,推动整个食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食品质量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明确了审查的目标和原则。
通则要求审查过程需要秉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审查的目标是控制食品供应链中的风险,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流入市场。
同时,通则还提倡科学判断,兼顾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加强食品质量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FSM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知识考试试题(网友回忆版)汇编九

FSM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知识考试试题(网友回忆版)汇编九[判断题]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江南博哥)以根据营养的成份说明防止疾病的作用。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判断题]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的水产品包括水产原料和水产干湿制品。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判断题]3.要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就必须应用HACCP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的组合共同理。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判断题]4.在流程图中,一定要标出废弃物的排放。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适宜时,而不是一定。
[判断题]5.由于留样食品需要保存48小时以上,为防止留样食品腐败,应在冷冻条件下存放。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判断题]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目的在于对所别出的所有危害均进行控制。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判断题]7.用生的动物性原料(乳和肉)制备发酵制品,当发酵条件没有受到严格控制时,也会造成李斯特菌中毒。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判断题]8.因为寄生虫在肉中不能繁殖,所以可以通过冷冻方法就能消灭。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虫卵不能被消灭[判断题]9.据最适合生长温度的不同,可将微生物分为好氧微生物和厌氧微生物。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判断题]10.长了霉菌的食品,就会对人体产生生物危害。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判断题]11.霉菌较大多数细菌对渗透压盐和糖的耐受程度高。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判断题]12.食品厂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上风向。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判断题]13.应急准备和响应应制定程序文件。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判断题]14.肉毒梭菌有强耐热性芽孢,在厌氧环境中生长。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判断题]15.病毒原生动物不能引起食品的生物危害。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目录一、综合,二、其他粮食加工品,三、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四、调味料产品,五、肉制品,六、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七、饮料,八、方便食品,九、速冻食品,十、薯类食品,十一、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十二、其他酒,十三、蔬菜制品,十四、水果制品,十五、其他豆制品,十六、糖一、综合1. 现有细则中未涵盖的食品,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答:现有细则中未涵盖的食品,按 28 大类中其他食品进行发证。
是否为未涵盖的食品,经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确认.其他食品的申证单元为 1 个,即其他食品 (具体产品名称) ,其产品类别编号为 2801。
审查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2004 版)进行审查。
发证检验项目按企业标准判定。
企业标准应经备案并通过合理性审查。
2.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2004 版) 以及相关细则中,不少标准都在不断增加、更新和修订,当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我们是否执行新标准?答:新标准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
必要时总局会根据标准变化情况,组织对相关细则进行修订.3. 保健食品是否应按加工食品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答:所有已取得“健字号”、“准字号”的食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内.4.在食品中是否可以添加当归、党参、沙参、罗汉果、百合、决明子、阿胶等动植物原料?答: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者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药品名称或者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
5。
如何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答: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1)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的a.企业标准中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通用的技术标准,如: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b.企业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数量,应涵盖相应细则产品质量指标要求中规定的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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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本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核查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一)环境卫生要求。
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
使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企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四)生产加工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产品要求。
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审查细则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
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六)人员要求。
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
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类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七)检验要求。
企业应当进行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企业应有能力对审查细则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使用的检验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
企业检验部门应能够独立行使检验职权。
(八)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标签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要求。
(九)贮运要求。
企业库房的条件应当与相关食品的贮存要求及生产规模相适应,成品库原则上应当专库专用。
食品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有冷藏(冻)运输要求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冷藏(冻)运输车辆及工具。
(十)质量管理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实施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岗位质量责任,加强质量考核。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的,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申请书式样见附表1);(二)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四)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五)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六)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七)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八)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九)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企业标准合理性审查。
核查组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标准是否经过备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指标是否合理。
(二)现场核查。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核查组,并委派1名观察员。
核查组一般由2至3人组成。
承担企业现场核查任务的核查人员(专家除外)必须经考试取得核查员资格,核查组长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企业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于核查前5日通知企业,并将核查组的人员情况告之企业,企业有权对核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核查组在核查前应制订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附表2)。
现场核查应按照本通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附表3)和有关的审查细则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
现场核查应当做出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附表4)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附表5)。
并请企业认真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附表6)。
一个企业如拥有多个不具备营业执照的分厂或生产加工点时,核查组应使用一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一般不合格项和严重不合格项应当累加计算。
(三)免于现场核查。
对通过HACCP认证和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免于现场核查。
但应当查验认证机构的资质和企业提交的认证、注册(登记)证书和不合格项记录及改进情况等材料,确认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并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上填写核查结论。
(四)分装企业要求。
允许分装生产加工的食品,分装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企业一样的生产环境、原辅材料仓库、成品库,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分装包装设备,具有出厂检验能力,并具有审查细则中要求的与其分装产品相适应的其他必备条件。
其分装的食品来自国内的,必须提供供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来自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五)不合格项改进。
核查组应当将企业存在的不合格项的内容填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
(六)抽样。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要按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附表7)。
抽样基数和抽样量应符合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所抽样品应为企业产量较大、生产加工难度较大的或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品种。
核查组应将样品封好,在相应开口处加贴封条。
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7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由企业(或委托核查组)安全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六、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是对产品的全项目检验,检验项目按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规定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
定期监督检查按相关食品的审查细则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出厂检验是依据标准进行的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检验项目应当包含相关食品的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
(二)发证检验。
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的样品后,应当检查包装、封条是否完好,样品是否符合规定。
对符合规定的样品进行检验。
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机构不予接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发证检验的备用样品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在发证检验中,对于企业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所有明示指标,检验机构都要进行检验。
在发证检验报告上,要详细列出食品标签的具体检验内容。
检验机构应当于收到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任务,检验完成后需出具检验报告一式5份(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企业各1份,检验机构存档1份)。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产品检验的各项工作(如样品的处理、保管、检验、判定和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发送等)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三)发证检验判定。
发证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判定,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核查组确认的企业标准判定。
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按照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原产地域产品等应当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者1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使用了某种食品添加剂,未按照食品标签标准规定在食品标签上注明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四)出厂检验。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并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和检验人员,能完成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
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1个生产批。
企业可以使用其他的检测设备、检验方法完成出厂检验,但必须能够证明其检验方法与标准检验方法间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和相关性。
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参加1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出厂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五)“*”号检验项目的检验。
企业应当每年检验“*”号项目2次以上(《审查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有“*”号项目检验能力的可自行检验;没有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企业接受的监督检验中包括“*”号项目且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可相应减少对“*”号项目的自检或委托检验次数。
七、本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企业名称:申证单元:产品名称:核查日期: 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
2.本核查表分为:质量管理职责、企业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6个部分,共42 个核查项目。
每一个核查项目的结论为“合格”、“一般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3.在42个核查项目中,车间要求(2.2.1)、生产布局(2.2.4)、生产设备(3.1.1)、设备清洗(3.1.3)、企业标准(3.3.2)、采购验证(4.3)、质量控制(5.2)、检验设备(6.1.1)等8项为重点项目,在表中加“*”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