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云梦秦简看秦代的隶臣妾
从云梦秦简看秦代的隶臣妾

从云梦秦简看秦代的隶臣妾摘要:将罪人罚作隶臣妾,是秦代主要刑罚手段之一,但其具休内容,史籍阙如。
1975年底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一批有关隶臣妾的秦律条文,重现于世,引起学术界的重视。
本文主要从隶臣妾的身份、社会地位两方面来分析隶臣妾。
关键词:云梦秦简隶臣妾隶臣妾身份社会地位1975年底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大批竹简,内容是反映商鞅变法后到秦统一前的秦国社会状况,它为研究这一时期秦国的社会提供了十分珍贵的材料。
出土秦律中有关隶臣妾的条文很多,粗略统计,《法律答问》中有二十七条,《封诊式》有七个案例是隶臣妾或与隶臣妾有关。
隶臣妾律文与“盗”、“贼”律文构成出土秦律的核心。
研究隶臣妾有助于更好的了解秦的社会状况。
一、隶臣妾的身份在用云梦秦简研究秦国社会状况的论著中,对隶臣妾的身份,至今意见分歧仍然很大。
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看法: 隶臣妾是官奴隶[1];隶巨妾是因犯罪而被判处的刑徒[2];隶巨妾形式上是刑徒,实质上是奴隶[3]。
但隶臣妾究竟是何身份,本文认为秦简中的隶臣妾其身份并单一,而包含有官奴隶和刑徒两种身份的人,下面从隶臣妾的来源来看一下。
从其来源上可辩其为奴隶的隶巨妾有如下几项:1、战争中的逃兵。
佚名律有一案例:“战死事不出,论其后。
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也就是说在战争中死事不屈,应将爵授予其子。
后来察觉该人未死,应褫夺其子的爵位, 并惩办其同伍的人;那个未死的逃兵回来后,应沦为隶臣。
2、投降了的俘虏。
佚名律:“寇降,以为隶臣。
”寇降,指投降的敌人。
这也是奴隶社会中奴隶的重要来源。
3、官奴婢的子女仍为官奴婢。
《法律答问》:“女子为隶臣妾,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也。
问女子论可(何)也?或黥颜为隶妾,或日完,完之当也。
”这条材料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此女子所嫁的隶臣,必定是奴隶而非刑徒,如果是刑徒,刑满即释为庶人并不影响子女的社会地位,只有是奴隶,它的社会地位才父子相继而不能脱离奴籍。
秦汉时期的奴隶

秦汉时期的奴隶秦代奴隶制残余的严重性及其历史地位的估计秦代官私手工业中,是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
在农业生产以及在其他各种非生产性劳动中,也有相当数量的奴隶从事劳动。
由于秦法苛酷,人民动辄犯法,罪犯及其家属被没为奴者为数甚众。
在统一战争中也有不少六国军民被虏为奴。
还有一些贵族、官吏、地主及其家属因罪籍没为奴的。
因而,秦代奴隶制的残余是相当严重的,一度出现了回升的趋势。
秦律中关于奴隶的规定甚多,其比重仅次于防止农民反抗的“盗贼”条文。
秦代奴隶制残余虽然相当严重,但并不能因而改变封建社会的性质。
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仍是农民阶级。
其一,在当时作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农业生产中,虽也使用奴隶劳动,但耕种官田和民田的绝大部分农业生产者是农民。
在手工业中,除了官营手工业中奴隶劳动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大部分的手工业生产仍由个体手工业者和农民以及官私手工业中的工匠承担。
农民阶级不仅是朝廷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同时也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
其二,秦代奴隶制残余虽然相当严重,但自战国以来,这种奴隶制残余已经长期地同封建生产关系融合在一起,成为封建剥削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
从奴隶的占有者来说,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要是为各级奴隶主所占有。
战国、秦代虽有工商奴隶主,但他们占有奴隶的数量远远不如地主之多,地主是当时奴隶的主要占有者。
当时的奴隶劳动是被控制在地主手中,已被纳入封建经济体系之中,成为其附属物。
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中奴隶制残余所以长期存在,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初期奴隶制残余之所以相当严重,除了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之外,就是因为奴隶制残余已经成为封建剥削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
秦代已经进入封建社会,奴隶的身份地位已开始发生变化,已经不同于奴隶社会的奴隶。
第一,根据秦律的规定,奴隶的生命、人身虽仍然得不到保障,但对奴隶任意施加私刑以至杀害,是受限制的,不像奴隶社会那样可以对奴隶为所欲为了。
例如秦律《告臣》爰书中说:“某里士伍甲”因其奴“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甲欲斩其左趾,将其“缚诣”官府,请“斩以为城旦”。
秦汉时期的手工业者

秦汉时期的手工业者秦代的手工业劳动者秦代,在官营手工业作坊的劳动者中,有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有丧失人身自由的刑徒和官奴婢,而后者比工匠所占的数量要大些。
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多系由民间个体小手工业者和农民中征调而来,即云梦秦简中所说的“工”。
在秦律的条文中,凡官吏犯法较轻者皆处以罚款,而一些有关罚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工,可见工在身份上与吏相近,说明他们具有一定的自由身份。
刑徒,是因犯法被判处徒刑的人,其中多数系贫苦的农民。
秦始皇专任刑狱吏,采取“以刑杀为威”的统治政策,人民动辄犯法,以致出现“赭衣塞路,囹圄成市”①的情况。
二世时,“法令诛罚日益深刻”,人民动辄犯法,被处刑罚。
他们在服刑期内,丧失人身自由,从事各种无偿劳役(有时也被征发服兵役),其身份地位大抵同奴婢差不多。
在当时官营手工业中,尤其是在筑城、修路、营造宫室的土木工程中,刑徒人数最多,仅修阿房宫和骊山墓的刑徒就多达数十万人。
根据《汉书·刑法志》和云梦秦简所载,秦时刑徒的名称,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等。
罪重的,要受黥刑(面上刺字)和劓刑(割鼻)。
其中,舂、白粲皆为女刑徒。
各类刑徒服役年限,秦律未有明文规定。
秦律《法律问答》中规定刑徒犯有诬告罪的,在原来判刑的基础上“又系城旦六岁”,这说明城旦的服刑期是六年,可见秦代刑徒是有刑期的。
②《吕氏春秋·上农》。
③《汉书·食货志》。
①《汉书·严安传》。
②《汉书·晁错传》。
①《汉书·刑法志》。
各种不同名称的刑徒,虽各有专职,如城旦之修治城垣,鬼薪之为祭祀鬼神采伐薪木,舂、白粲之舂米、择米,但实际上则兼任其他各种工种,并不完全从事原来规定的工种。
如铜器铭文“上郡戈”云:“廿五年,上郡守庙造,高奴工师竃、丞申、工鬼薪戠。
上郡武库。
洛都。
”文中郡守系这一铜器的监造者,工师、丞系主造者,制造者即直接生产者,称为工,由鬼薪戠承担。
据《汉书·刑法志》,隶臣妾是刑徒中的一种,但据秦律来看,隶臣妾的服役是终身性质,除非立有斩首军功不能赎免。
《云梦秦简》具有珍贵的历史价值,在十个方面深化了对秦史的认识

《云梦秦简》具有珍贵的历史价值,在十个方面深化了对秦史的认识1975年底,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墓葬出土了大量秦简,具有十分珍贵的历史价值。
《云梦秦简》丰富和校正了我们对《史记》、《汉书》以及青铜器铭文等的认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考古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
1、关于“书同文”。
这批简竹字迹清晰,均为墨书隶体而非篆体,证明虽然始皇推行“书同文”,但书并不同文。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开始统一文字,规定以秦小篆为统一书体,废除“不与秦文合者”,这有利于消除封建诸侯割据形成的严重阻碍经济、文化、社会交流和政治统一的弊端,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
但是,在篆书通行的同时,老百姓又创造出一种比篆书更加简便的新书体,这就是隶书。
这种字体笔画直线方折,结构平整,书写方便,因此,不仅民间流行,就是封建政府书写文件,除了重要诏书外,一般都使用隶书。
因此,隶书是秦代统一文字后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书体,像云梦秦简这样的法律文书,也是用隶书写成。
郭沫若指出:“秦始皇帝改革文字的更大功绩,是采用了隶书。
”2、关于“商鞅死,秦法未败”。
墓主人是一个名字叫“喜”的人,生于战国后期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死于秦王朝建立后的第五年(秦始皇三十年),四十六岁。
生前任地方司法刑狱的官员,死后将他平素抄录的法律文书、参考案例等随葬在墓中。
这批竹简关于秦律的内容占很大篇幅,其中有不少涉及商鞅时期的法律条文,有的内容与史载商鞅所订秦律,不仅精神一致,语句都很相同。
有的律文明显带有商鞅时代的烙印,如《法律答问》曰:“公祠未閧,盗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
”据《六国年表》,秦称王在惠文王十三年(公元前325年),惠文王之前国君是支持商鞅变法的秦孝公,这条律文如果不是商鞅时期的,就不会称“公祠”而当称“王祠”。
《韩非子》说:“商鞅死,秦法未败。
”云梦秦简可证。
3、关于秦傅籍年龄。
傅籍,即男子到一定年龄必须到官府登记服徭戍。
据秦简记载喜的生平,秦昭王四十五年,“喜产”,秦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喜傅”,即向官府登记服徭戍。
城旦舂——精选推荐

城旦舂城旦舂是中国秦代、汉代时期的⼀种刑罚,属于徒刑。
城旦是针对男犯⼈的刑罚,其意思是“治城”,即筑城;舂是针对⼥犯⼈的刑罚,其意思是“治⽶”,即舂⽶。
男⼥差役的分别却并⾮⼀成不变,⽽是可以因应情况⽽调整的。
在汉⽂帝刑罚改⾰以前,城旦舂是⽆期徒刑;改⾰后,刑期最⾼为六年。
城旦舂和其他秦代、汉代的徒刑存在于早期中国刑罚从⾁刑到有期徒刑的过渡期。
在周代,刑罚以墨刑、劓刑、刖刑、宫刑、杀刑五种为主,都是⾁刑;⽽秦代、汉代则以城旦舂、⿁薪⽩粲、⾪⾂妾、司寇、候为主,都是徒刑;体现了国家刑罚体制从⾁刑为主到徒刑为主的过渡。
汉⽂帝时宣布废除⾁刑,并且将最⾼刑罚的徒刑城旦舂从⽆期徒刑改为六年或以下的有期徒刑,也是国家刑法体制从⾁刑、⽆期徒刑到有期徒刑的过渡。
⾪⾂妾战国时存在不少的官司奴⾪,主要来源于罪犯。
因犯罪被罚为奴⾪的,《秦律》叫“⾪⾂妾”。
⾪⾂妾,秦汉徒刑的⼀种,指罚为官府服役。
男者为⾪⾂,⼥者为⾪妾。
刑期往往为终⾝服役,但允许以钱或战功、耕作、劳动⽽赎免。
“⾪⾂妾”问题1977年,⾼恒先⽣发表《秦律中“⾪⾂妾”问题的探讨》[1]⼀⽂,认为,“⾪⾂妾”是刑徒,但刑徒在秦代是终⾝服役的,因此,其实质上是奴⾪。
⽂章发表后引起学术界⼴泛争论,可以说这是关于“⾪⾂妾”和刑徒、刑期问题⼤讨论的发端。
由于问题本⾝的复杂性和史志记载的互相⽭盾,法史学界对于这个问题进⾏了长期争论,在争论中形成了五种观点。
(⼀)“⾪⾂妾”为官奴⾪说持此观点的有⾼敏、董展岳、苏诚鉴以及宫长为、宋敏等⼈。
⾼敏在《云梦秦简初探》[2]⼀书中指出,秦律中的“⾪⾂妾”不同于汉律中的“⾪⾂妾”,后者是刑徒的⼀种,前者则是奴⾪。
⾸先,刑徒是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来源很简单;⽽“⾪⾂妾”的来源则复杂得多,虽然其中也有⼀部分犯⼈,但⼤多数是⽆罪的⼈,只是⾝份为奴⾪⽽已。
其次,在有⽆⾁刑及刑具和⾐服特征⽅⾯,⼀者也有明显不同。
其⼆,在服劳役的类别、劳动的繁重程度及社会地位⽅⾯,“⾪⾂妾”与刑徒也⼤不相同。
秦代官徒调配问题初探

91秦代官徒调配问题初探秦代官徒数量众多,是官府部门和各类官营机构不可或缺的劳力资源。
目前学界对简牍所见官徒及“徒作簿”的讨论已经很多,但对官徒的调配问题尚缺乏专文论述。
1本文拟以里耶秦简及岳麓秦简的材料为基础,主要对秦代官徒的概念、监管及调配问题进行考察,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齐继伟提 要:秦代官徒的对象主要包括仓管理下的部分隶臣妾及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官奴婢则不在官徒的概念范围。
郡监管官徒的调拨和分派,具体由御史、执法负责。
御史和执法指导县属机构,按照《御史令》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官徒的身份、年龄、特长、体格状况等特征分配劳役,同等条件下,再据甲、乙、丙等天干加数字编次序列,并据所给劳役内容的难易程度按序列依次分派,接收部门不能随意调配。
秦朝统一之后,劳动力需求紧张,里耶秦简中记录的“徒少及毋徒”以及“戍卒给徒隶事”可能是当时普遍存在的情况。
关键词:御史;执法;官徒;调配 DOI : 10.16758/ki.1004-9371.2021.01.0081相关研究有陈直:《关于两汉的“徒”》,载《两汉经济史料论丛》,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48—275页;张金光:《刑徒制度》,载《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20—552页;张荣芳、高荣:《简牍所见秦代刑徒的生活及服役范围》,载《秦汉史与岭南文化论稿》,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15页;刘海年:《中国古代早期的刑徒及其管理》,载《战国秦汉法制管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59—274页;杨振红:《秦汉简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载《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10—222页;宋杰:《秦汉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司空”》,《历史研究》,2011年第4期;贾丽英:《里耶秦简所见徒隶身份及监管官署》,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一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68—81页;高震寰:《从<里耶秦简>(壹)“作徒簿”管窥秦代刑徒制度》,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132—143页;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作徒管理问题探讨》,《史学月刊》,2015年第2期;孙闻博:《秦及汉初的司寇与徒隶》,《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3期;黄浩波:《里耶秦简牍所见“计”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载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二○一六》(春夏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1—119页。
云梦睡虎地秦简:首次系统发现的秦律

云梦睡虎地秦简:首次系统发现的秦律◎万建辉云梦睡虎地秦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沉睡了2000多年的秦代竹简面世,震动了考古界!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发掘过程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兴修水利工程。
在穿过云梦县城关镇的汉丹铁路西边一个名为睡虎地的农田地带,一名挖水渠的农民发现,这里可能有墓葬。
他赶紧向相关部门汇报。
接到汇报后,湖北省博物馆考古专家率领考古队赶到云梦,展开考古发掘。
当时在睡虎地共发现12个墓葬,发现秦简的11号墓葬是其中最大的,且墓椁室内有较深积水。
当发现棺木里有竹简后,考古专家立即派人到木材店买来一块木板,给棺木加底,然后与另外7个人一起将它抬回文化馆。
清理棺木时,大家发现墓主遗骸尚在,颅内脑组织萎缩得只有拳头大,同时墓内有少量玉器、漆器陪葬。
令人震惊的发现是,墓主头下、右侧、腹部和脚下全是竹简,由于一直在水中浸泡,这些竹简并没有腐烂,看得出上面的隶书字体,计1155枚。
由于当时湖北竹简保护技术有限,这批竹简被运往北京,由国家文物部门进行脱水保护和文字考证。
具体说来,这些竹简脱水后即装入玻璃试管,然后密封起来,后来一直保存在湖北省博物馆的文物库房里,少有对公众展出。
经文物专家鉴定,这批竹简是中国最早发现的秦代竹简,内文为墨书秦隶,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秦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以及中国书法,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云梦睡虎地秦简让秦国历史“活”了起来。
内容丰富的睡虎地秦简云梦睡虎地秦简共1155枚,残片80枚,近4万字,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再现秦代社会画卷竹简,即在竹片上墨书文字,用绳索将其编组而成的书。
中国在没有发明纸张以前,竹片是书写文字的主要材料。
云梦睡虎地秦简原文全文(附翻译)

云梦睡虎地秦简原文全文(附翻译)最近央视有一档节目叫《国家宝藏》很多网友们也是看得十分的过瘾啊,真的是都是宝藏啊最近也有不少的网友说了,在第二期里面有一个东西还是非常的吸引人的,那就是云梦秦简了,全称是云梦睡虎地秦简,这个里面有非常多的知识知识值得大家去学习,当然了对于这些字大家应该是不认识的,今天小编就节选几篇给大家大家来翻译翻译,当然了都是网上收集的资料,所以请大家斟酌了!云梦睡虎地秦简详细介绍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基本信息【名称】睡虎地秦墓【墓葬原属】秦代官吏“喜”墓葬【墓葬现状】于1975年底发掘本段简介睡虎地秦墓位于中国中部湖北省的云梦县,1975年底,墓葬中出土了1100余枚秦代竹简(秦代包括秦统一前的秦国与统一后的秦朝,为叙述方便,秦国指七国之一的诸侯国,秦朝指秦统一后的帝国王朝,秦代指秦国和秦朝),以及毛笔、石砚、墨块等文房用具。
竹简上的秦代隶书,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记载了秦代法律、医学等诸多内容,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秦简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律: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
令(制、诏):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这种“制”做为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
式:最早出现于秦国。
式主要指法律文书。
程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式,还包括一些诸如现在的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
像竹简记载的“为吏之道”。
法律答问:法律解释。
秦代的法律解释由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秦朝条文。
墓主人简介睡虎地秦墓的墓葬主人叫“喜”,喜生於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在秦王政元年喜年仅17岁即登记名籍为秦国服徭役,尔后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治狱鄢等与刑法有关的低级官吏,他在秦王政三年、四年和十三年曾三次从军,参加过多次战斗,到过秦的几个郡县,最后亡任上,他亲身经历了始皇亲政到统一六国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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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梦秦简看秦代的隶臣妾摘要:将罪人罚作隶臣妾,是秦代主要刑罚手段之一,但其具休内容,史籍阙如。
1975年底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一批有关隶臣妾的秦律条文,重现于世,引起学术界的重视。
本文主要从隶臣妾的身份、社会地位两方面来分析隶臣妾。
关键词:云梦秦简隶臣妾隶臣妾身份社会地位1975年底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大批竹简,内容是反映商鞅变法后到秦统一前的秦国社会状况,它为研究这一时期秦国的社会提供了十分珍贵的材料。
出土秦律中有关隶臣妾的条文很多,粗略统计,《法律答问》中有二十七条,《封诊式》有七个案例是隶臣妾或与隶臣妾有关。
隶臣妾律文与“盗”、“贼”律文构成出土秦律的核心。
研究隶臣妾有助于更好的了解秦的社会状况。
一、隶臣妾的身份在用云梦秦简研究秦国社会状况的论著中,对隶臣妾的身份,至今意见分歧仍然很大。
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看法: 隶臣妾是官奴隶[1];隶巨妾是因犯罪而被判处的刑徒[2];隶巨妾形式上是刑徒,实质上是奴隶[3]。
但隶臣妾究竟是何身份,本文认为秦简中的隶臣妾其身份并单一,而包含有官奴隶和刑徒两种身份的人,下面从隶臣妾的来源来看一下。
从其来源上可辩其为奴隶的隶巨妾有如下几项:1、战争中的逃兵。
佚名律有一案例:“战死事不出,论其后。
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也就是说在战争中死事不屈,应将爵授予其子。
后来察觉该人未死,应褫夺其子的爵位, 并惩办其同伍的人;那个未死的逃兵回来后,应沦为隶臣。
2、投降了的俘虏。
佚名律:“寇降,以为隶臣。
”寇降,指投降的敌人。
这也是奴隶社会中奴隶的重要来源。
3、官奴婢的子女仍为官奴婢。
《法律答问》:“女子为隶臣妾,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也。
问女子论可(何)也?或黥颜为隶妾,或日完,完之当也。
”这条材料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此女子所嫁的隶臣,必定是奴隶而非刑徒,如果是刑徒,刑满即释为庶人并不影响子女的社会地位,只有是奴隶,它的社会地位才父子相继而不能脱离奴籍。
(二)此隶臣的子必为奴隶,不然其生母隐瞒其父的身分就没有必要,可见作为官奴隶“隶臣妾”的子女,是奴隶“隶臣妾”的来源之一。
4、没收私家奴隶为官府奴隶。
《封诊式·封守》记“某里士伍甲”有罪,产业被查封,其中包括“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可见私家奴隶也在没收之列。
此外,还没收私家畜养的少数民族奴隶为官府奴隶。
5、购买私家奴隶为官府奴隶。
《封诊式·告臣》记“某里士伍甲”借口男奴丙“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缚至官府,要求“谒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官府果然“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
”6、因家属(同居)、伍人犯罪被籍没为隶臣妾。
《法律答问》:“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
可(何)谓从母为收?人固买(卖),子小不可别,弗买(卖)子母谓也。
”根据这案例的规定和解释,被判为城旦的隶臣要没收他在外面的妻、子。
这种被籍没的妻、子,官府还可以把他们卖掉,这就清楚表明,被籍没的隶臣的妻、子,只能是隶臣妾。
这点还可以从《史记·商君列传》得到印证:“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匿姦者与降敌同罚。
(《索隐》:按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今匿姦者,言当与之同罚。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事末利及怠而贫”也适用于第一条。
通过以上几条我们可以看出隶臣妾的身份主要是官奴隶。
他们从事的劳役是多方面的:官营农业、牧业的劳动力,官营手工业作坊的劳动力,官府女红作者,修筑城垣、碉堡,京师官署、地方官署及其所属机构的杂役:仆养,亭卒(宪盗、求盗),狱卒,传递文书,看管仓库,拘捕罪犯,勘察现场,检验尸体,监管刑徒劳动,等等。
从《军爵律》有关条文看,隶臣妾又是士兵的重要来源。
而隶臣妾的身份是刑徒主要是因为隶臣妾还有一个重要来源即本人犯罪,沦为隶臣妾。
《法律答问》中有几个案例:1、“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
”2、“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即耐为隶臣), 有(又)(系)系城旦六岁。
”3、“士五(伍)甲盗,臧直(赃值)百一十,甲当耐为隶臣。
”4、“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
”5、“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且六岁。
”6、“当耐为司寇,而以耐隶臣诬人,当耐为隶臣。
”7、“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伤之,可(何)论?伤之,耐为隶臣。
”8、“公祠未,盗其具,当赀以下耐为臣。
”由以上几条可以知道因犯罪可以被判为隶臣妾,《法律答问》中因犯罪而被判为隶臣妾的人包括庶人、官吏和其他刑徒等,所犯罪行有盗窃、诬告、杀伤人等;其中盗窃罪又分为盗钱、盗物和盗祭祀品,尤以盗祭祀品被视为性质十分严重的罪行,因而法律明确规定:作为赃物的一份供品不论价值多少,哪怕不满一钱,犯者也要被判为隶臣。
二、隶臣妾的社会地位(一)判处隶臣妾以后允许其保留原有的财产、家庭和妻室。
《仓律》规定:“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
”[4]如果隶臣妾的家庭没有独立财产:“其不从事”时只有饿死。
《金布律》规定了隶臣无妻者和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领取官衣要缴纳的费用,[5]《司空律》规定“隶臣有妻者自责衣”。
[6]显然,只有隶臣妾的家庭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才能具有缴纳这笔费用的能力,才谈得上“自责衣”。
从秦律中可以看出,一人犯罪,如果不是连坐罪,其家属依然可以是自由人,即使耐为隶臣,妻子也不同时“收”。
只有再犯罪,才收其“外妻、子”,[7]而原有财产一般也不收。
[8]这就从法律上认定隶臣妾是罪犯,并保护其家庭的独立支配的财产。
(二)出土秦律有免除隶臣妾身份的规定。
秦律所见有以人赎替、以军爵赎、以冗边赎三种。
以人赎替,就是用人顶替,条件是二个丁男替换一个隶臣,或一个丁男替换一个丧失劳力的“免老”隶臣,或一个丁男替换一个身长五尺(折合1.15米)以下的小隶臣妾(《仓律》);但“女子操敃红及服者,不得赎。
”(《仓律》)以军爵赎的条件是要退还爵二级,用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为庶人;隶臣斩获敌首应授爵为公士,可以请求退还公士爵,用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子。
官府手工业奴隶斩获敌人首级可升为工匠(以上《军爵律》)。
请求戍边五年,不算服军戍时间,可以免除现为隶妾的母亲或姊妹一人为庶人(《司空》)。
(三)隶臣妾的衣食一般由官府按规定供给。
《仓律》规定:“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石;其不从事,勿禀。
”“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
[9]”《金布律》规定:“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卅四钱。
春冬人五十五钱,夏卅四钱;其小者冬卅四钱,夏卅三钱。
”当时一般刑徒所食的“禾”价是“石卅钱”(《司空律》),一般以劳役抵偿债务者的劳动日值是“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
”(《司空律》)一个成年隶臣月食“禾二石”,全年共食禾二十四石,总值七百二十钱;禀衣费“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全年为一百六十六钱。
衣食两项费用合计八百八十六钱。
按“日居八钱”计算,全年劳动所值为二千八百八十钱,扣除衣食费八百八十六钱,劳动剩余价值近二千钱,全部被剥夺。
[10](四)隶臣妾虽然是终身服刑,但每年仅用一定时间“从事公”,而“更隶臣”很可能只用每年的四分之一的时间“从事公”。
就是说除了“从事公”之外,还有时间“从事私”,即从事自己私人的经济活动。
《秦律·仓律》:“更隶妾即有急事,总冗,以律禀之。
不急,勿总。
”官府如有紧急差役, 可以调发正在从事家庭生产的更隶妾,依规定供给口粮,没有紧急差役,不能调发。
这就是说,不从事公的更隶妾,在没有紧急调发的情况下,在家从事生产,官府当然也不供给口粮。
在隶臣妾的劳动时间里,“从事公”和“不从事公”怎样分配呢?从秦律可以窥见一些消息。
《工人程》规定,“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
”看来,不同名称的隶臣妾,劳动时间是不同的,冗隶妾要有二分之一的时间,在官府从事劳役,故“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要有四分之一的时间,从事劳役,故“四人当工一人”。
(五)隶臣妾可当兵打仗并立功拜爵。
《军爵律》规定:“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
”隶臣妾可以当兵打仗并取得军功,表明他们有一定程度的政治权利。
而奴隶本身就是国家或其主人的财产,没有任何政治权利,没有资格取得军功,从秦律和其它史籍中,我们很少发现奴隶当兵打仗的记载。
《史记陈涉世家》载:“秦令少府章邯免郦山徒,人奴产子生,悉发以击楚大军。
”意思是说奴隶当兵需免为庶人才行。
可见,隶臣妾在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方面高于奴隶。
(六)隶臣妾有“免老”的规。
[11]隶臣妾“免老”后,劳动量似可酌情减轻,但其身分不变。
(七)隶臣妾的人身权利有一定的保障,不能随意杀死。
秦律规定:“其小隶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诊书告官论之。
”[12]这就是说,对于不是因疾病死亡的小隶臣要进行尸体检验,向有关机关写出书面报告。
对于“将者”还要“论之”,即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法律制裁。
显见隶臣妾的人身具有一定法律保障,与奴隶截然不同。
从本文中可以看出隶臣妾是很特殊的一类人,所以其使用频率极高。
隶臣妾广泛充斥于秦国社会各个领域,在当时社会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
同时从隶臣妾的社会地位来看,他与真正的刑徒和奴隶都不太一样,从某些方面来看,隶臣妾的社会地位高于刑徒和奴隶。
注释[1] 宫长为、宋敏:《“隶臣妾”是秦的官奴婢》《中国史研究》82年第一期。
[2] 林剑鸣:《隶臣妾”辨》,《中国史研究》80年第二期。
[3] 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间题的探讨》,《文物》77年第七期;唐赞功:《云梦秦简官私奴隶问题试探》,《中华文史论丛》81年第三辑。
[4] 《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 49页[5] 《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 67页[6] 《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 87页[7] 《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 201页[8] 《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 224页[9] 据《仓律》:“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 舂之为 (粝)米一石”,推知“月禾二石”可舂为粝米一石二斗。
秦一石约合今20000毫升,经实测,2000毫开可容一般大米1.755公斤,由此推知:一石二斗约合今21.06公斤。
这就是秦一个成年隶臣一个月的粮食定量。
[10] 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文物》1977年第七期,48页。
[11] 见《仓律》“免隶臣妾”条和“其老当免老”条。
[12] 《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 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