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政府有关推进企业博士后创新体系建设意见(试行)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一、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在五年内获得过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其设站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或建有国家重点科研平台的非设站学科,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称“全国博管办”)备案后,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园区类工作站设立、注销分站,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核准,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流动站、工作站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丧失设站条件的,可由相应博士后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全国博管办注销。
二、严格博士后人员招收管理明确博士后人员定位,进一步加强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管理。
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比例。
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规范博士后人员挂职锻炼,博士后人员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减少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挂职锻炼数量。
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
《博士后证书》一般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设站单位印发。
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的《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
规范博士后人员退站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冀人社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3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中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博士后制度,推动博士后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实施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战略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工作,促进全省博士后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2009〕174号)和《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及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第三条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简称为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简称为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基地)单位〕;在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省战略,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辽宁振兴发展“四个驱动”和“六个增长点”的客观要求,以解决我省博士后工作面临的难点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推进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健全以人为本的服务体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增强博士后制度吸引力,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扩大博士后制度在企事业单位的覆盖面,到2020年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分别达到125个和105个,其中,地方博士后设站单位和设站数量不断增加。
扩大博士后培养规模,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数量稳定在350人以上,“十三五”期间新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
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有效发挥合作导师和设站单位在博士后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健全产学研联合培养博士后机制,到2020年在站期间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企业委托研发任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超过50%。
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参与创新创业效果,优化高新技术园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布局,提升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水平,加强企业项目博士后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成为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吸纳、引进人才的重要渠道。
二、把握工作基本定位(三)准确界定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
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
事业性质的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性质的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通过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与设站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浙科发基〔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基〔2020〕2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加快构建我省实验室体系,不断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孕育重大原始创新、推动学科发展的重要科技力量,对解决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探索构建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体制机制,现就构建我省实验室体系,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国家战略和浙江需求为导向,以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目标,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坚持前瞻引领,突出原创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加快构建实验室发展体系,为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快提升我省在国家科技创新中的战略地位。
二、发展目标到2022年,重点围绕“互联网+”、生命健康两大世界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和新材料等重点发展领域,基本形成由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共同组成的特色优势明显的实验室体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整体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源头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9•【字号】粤人社发[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围绕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强省总体要求,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四月九日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中的独特作用,促进博士后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现提出我省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博士后工程”)。
一、实施博士后工程的重要性我省实行博士后制度以来,博士后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大批复合型、战略型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迅速成长,成为建设创新型广东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我省博士后工作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建设创新型广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例如,我省区域和行业的博士后人才培养发展不均衡;博士后人才供求信息不对称,部分设站单位招人难;吸引和稳定博士后的能力有待加强;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率偏低,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作用不够显著等。
为了推进我省博士后事业进一步发展,必须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为契机,按照我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署的《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加快推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备忘录意见》和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强省总体要求,加快实施博士后工程,通过博士后培养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博士后培养水平,充分发挥博士后创新优势,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幸福广东作出贡献。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人发[1999]127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集团及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推动博士后研究工作深入发展,促进博士后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增强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转化,决定在目前企业博士后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
现将《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企业博士后工作经过几年试点,在为企业培养高层次急需科技和管理人才,加速产、学、研结合方面,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推动博士后研究制度深入发展,加大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和对高层次科技与管理人才的需要,现就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博士后工作是博士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已逐渐成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站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一种重要手段,大力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逐渐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与管理人才的重要措施,企业博士后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类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欢迎和支持,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关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6]4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8
【实施日期】2016.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6〕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完善我省博士后管理方式,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进一步为博士后创新创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保障和工作环境,培养、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优秀青年博士后科研人员来陕创新创业,结合国家赋予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的职责定位以及近年来我省博士后人才队伍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来陕工作博士后人才的支持力度
对前来我省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全职),由省
财政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助;对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全职),由省财政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生活补助;对我省各设站单位招收的具有国外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全职)或外籍人员,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由省财政每人每年再给予3万元生活补助;上述人员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对于出站后与在陕企业(含驻陕企业)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落户我省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安家补助。
二、鼓励博士后潜心投入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对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需求的。
【人社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人社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7号)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创新创业中的引领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着力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全力提升人才效应。
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制度建设。
把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实际问题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出发点。
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定位和设站单位、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主体地位,健全培养、考核及评价机制。
根据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博士后制度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凸显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独特优势。
以质量为核心,强化过程管理。
把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中心点。
突出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中的作用,实施博士后研究人员分类管理。
创新招收方式,加大交流力度,增强培养过程的规范性、严密性和有效性。
以发展为目标,扶持创新创业。
把扶持创新创业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着力点。
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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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7〕115号
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博士后
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两聚一高”,紧扣“创新四问”,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通过体制机制改革与政策创新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形成适应企业发展诉求、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切实提升博士后青年人才的创新能力和水平,为推动“两聚一高”新实践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
二、总体目标
坚持“产业导向、企业需求、校地合作”,进一步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规模和博士后招收力度,到2020年,建成博士后工作站点500个,招收博士后1000人。
积极推进博士后管理体系创新,着力在建站方式、招收模式、立项管理、国际合作、创新创业、考核激励等环节探索新机制、新模式,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骨干作用,以及地方、高校院所对博士后工作的引导支撑作用,切实提升博士后工作影响力,构建国内国际化水平更高、资源整合能力更强、运转效率更好的博士后创新体系。
三、创新博士后工作站建站模式
(一)聚焦人才型科技项目。
对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以及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优先推荐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不受申报名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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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预选预设”制度。
对初步具备条件且有意向设站的单位,列入备选库,提前介入指导,优先推荐申报。
对暂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小微科技企业,可先申请设立“博士后预备站”,参照工作站方式开展课题研究,进入预备站的博士可同等享受企业进站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三)实施分级分类建站资助。
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60万元建站资助,获批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20万元建站资助,鼓励创新实践基地升格为博士后工作站,升格后追加40万元建站资助。
四、探索多元化博士后进站模式
(四)加大海外博士后招收力度。
借助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赢在苏州”海外创业大赛等平台向海外推介博士后项目需求。
支持企业以项目为依托,与高校院所联合招收海外博士后,可单独或联合高校院所的博士后组成项目团队,从事企业定制的博士后研究课题。
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高校院所项目经费的10%,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
企业整合资源独立招收海外博士后的,同等享受上述政策。
(五)探索区域性站招收模式。
发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先行先试的平台优势,试行通过区域性博士后工作站,依托重大产学研项目和研究课题,向小微型科技企业派出博士后。
(六)给予博士后生活补助。
对进站的博士后,给予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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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的生活补贴,两年内最高可予12万元/人。
列入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博士后人员来苏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一次性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
(七)配套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项目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和面上资助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科研配套资助,获批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给予1万元资助。
五、建立博士后创新协作机制
(八)加强博士后创新团队建设。
重点围绕本地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博士后工作站这一产学研协同创新载体,注重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和团队,依托在苏大院名校、科研平台,推进博士后创新团队建设。
(九)建设博士后创新协同平台。
科学设置企业博士后站点,建立工作站与同行企业技术援助平台,扩大工作站对区域产业发展的影响。
协调区域公共科研平台,建立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构建博士后科研资源创新协作机制。
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使用(租赁)“大仪网”入网科技资源进行检测、技术开发等,不受企业条件等限制,申请单位使用(租赁)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给予50%的补贴,对超出10万元部分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
单个企业同一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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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打造博士后群体交流平台。
通过建设博士后工作站信息管理系统和微信公众号,对全市博士后工作站按产业分类管理和服务。
建立博士后联谊会等组织,通过联谊活动、博士后沙龙等形式,开展学术科技交流,促进产业圈、人才圈结合互融。
(十一)建立博士后校地合作机制。
建立与国内知名院校的长效协作机制,选择与我市产业关联度较高的高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开展联合培养博士后和博士后定向交流,打造“博览苏州”活动品牌,定期组织流动站的博士后来苏进行产业和项目对接。
成立在苏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联盟,加强企业工作站和院校流动站的交流,促进产学研高度融合。
六、建立博士后创新创业支持体系
(十二)建设博士后创投中心。
在建成省首家博士后创投中心的基础上,推进博士后创投中心体系建设,鼓励各地设立各级博士后创投中心。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博士后、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创新项目产业化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业孵化、融资对接等服务。
(十三)鼓励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和成果转化基地建设。
鼓励设站数量较多的地区,积极创建各级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
充分利用现有的省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平台,建立苏州博士后产业联盟,加大与龙头企业的对接力度,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十四)支持博士后留苏创新创业。
鼓励出站博士后落户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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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就业创业,重点推荐申报姑苏人才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对出站留苏工作的博士后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或购买自住房时一次性拨付。
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按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
同时,其非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
通过其他途径来苏企业创新创业的博士后,可享受同等待遇。
七、加强博士后工作站绩效考核
(十五)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将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纳入县级市区人才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更加注重对博士后工作站招收质量、科研成果对企业科技创新贡献等指标的考核。
对连续三年未引进博士后的设站单位,不列入考核统计。
发挥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作用,做好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立项、开题、中期考核、结题出站全过程跟踪管理。
(十六)建立站点运行评估机制。
建立以创新成果为核心评价要素的博士后工作站绩效考核体系,对全市博士后工作站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情况的考核评估,评估结果设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评估优秀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5~10万元奖励,在项目经费投入上予以重点支持。
对评估不合格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博士后站点资格。
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承担。
本意见所涉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6—
市、区财政按1:1分担。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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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