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500和UCP600的区别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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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与UCP500的比较分析
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了定义
Advising bank Applicant Banking day Beneficiary Complying
presentation Confirmation Confirm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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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与UCP500的比较分析
Honour means: pay at sight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Applicant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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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与UCP500的比较分析
Banking day means a day on which a bank is regularly open at the place at which an act subject to these rules is to be performed.
1933年国际商会第82号出版物 1952年国际商会第151号出版物 1962年国际商会第222号出版物 1973年国际商会第290号出版物 1983年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 1993年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仍在实施中) 2006年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计划于2007年7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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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THIRD STEP---CO-OPERATION:
建立稳定的三级合作机制 This revision of the UCP represents the
UCP600与UCP500的比较

UCP600与UCP500的比较2006年10月,ICC会议中,各国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代表对UCP600予以表决并使其顺利通过,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
UCP600较之UCP500在内容、形式上都作了改进,将使之更适用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但同时UCP600对于一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标签:信用证;国际商会;新增条款1 形式方面的改变在形式上内容作了一些整合,吸纳国际商会出版的其他相关规则,将UCP500中的条款2, 6, 9,10, 20, 21, 22, 30,31, 33, 35, 36,46 和47合并或整合到UCP600中,归纳、编排,结构更加严谨,措辞更为简洁明晰。
同时形式方面的变化修订也参照了ISBP98的格式,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删减,变成了现在的39个条款。
(1)增加的条款。
增加的条款有第2条(定义条款)和第15条(相符交单条款)。
(2)删减的条款。
删除了原UCP500中7个不必要或过时的条款,其中包括第5条(开立信用证的指示)、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12条(不完整与不清楚的指示)、第23条(运输单据之不得含有载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的批注)、第30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第33条(运费到付/预付运输单据)、38条(其他单据)。
(3)结构安排。
第1-5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500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第17-28条数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4)措辞风格。
在UCP600中很明显的一个特点是措词简洁,例如,UCP500中经常使用的“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一语,在UCP600中除了第1条统一惯例适用范围里出现过,将不再出现在其余条款中。
UCP600 讲解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COMPLYING PRESENTATION: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在UCP600的条款中,专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 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 标准实务相符合。 这一对“相符”的界定,可能会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 不符点的争议。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4、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自己 开立的信用证。 UCP600第38条(B)款:An issuing bank may be a transferring bank. 取消了“信用证必须在开证行有效”的 前提,使得信用证得转让更具灵活性。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UCP600 的变化
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 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 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 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 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
UCP600 的变化
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第 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 其中第2条(DEFINITIONS--定义条款) 和第15条(COMPLYING PRESENTATION-相符交单)为新增条款;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3、要求“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 UCP500第21条规定:“对于运输单据、保险及发票之 外的单据,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出具人和内容, 只要内容与其他单据不矛盾,银行将予接受。” UCP600第14条(F)款要求: Its content appears to fulfill the function of the required document 以后,装箱单不表明包装,质量证不表明质量,检验 证没有检验结果,可能会被拒付。
UCP600 信用证领域的新规则(三)

UCP600 信用证领域的新规则(三)UCP600的变化是全方位的,除上述明显的条款增删外,还在结构、措辞以及内容方面作了许多重要修改:一、结构方面的变化UCP600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
UCP600的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模式,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
就是把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环节涉及的条款在原来UCP500的基础上分别集中,使得对某一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改变了原UCP500在次序排列上的不足,极大的方便了使用者。
其中第1~5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第29~32条是杂项规定;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随着物流运输行业的迅猛发展,仅适用于传统港至港运输的海运提单(UCP500第23条)的使用已呈下降趋势,且由于出口企业的不恰当使用,针对海运提单的拒付率一直高居不下。
新规则将包括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条款(UCP600第19条)放置在所有运输单据条款之前,表明了国际商会承认且建议更多地使用多式联运单据。
此外,尽管第7和第8条已经清楚地约定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新规则还将原来隐含在其它条款中关于单证相符时开证行、保兑行以及指定银行的兑付、议付及寄单的责任单列一个条款(UCP600第15条),且置于第16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凸显信用证的付款功能。
二、措辞方面的变化由于UCP500的某些条文晦涩难懂,使得母语为非英语的信用证从业人员很难将其准确翻译并理解,从而导致操作时的众多争议。
因此在修订之初就定下尽量使用通俗、准确语言的基调,比如:1.对运输单据条款进行了重新编写,相对UCP500的运输单据条款大量地使用长句以及and/or等表达方式,新规则全部换用短句,结构清晰,意思明朗,尤其是解决了此前对如何表明承运人和代理人身份的误解。
UCP600对UCP500的重大变动分析(1)

大众商务 Popular Business
No . 2, 2010 ( Cumu lative ly , NO. 110)
UCP600 对 UCP500 的重大变动分析
魏松峰
( 兰州商学 院长青学院 , 甘 肃兰州 730020) 摘 要 UC P600 是跟单信用 证的第六次修 订 , 取代 U CP500 为跟单信 用证业务的实务 操作提供了新的 标准。但 U CP500 在进出口 商中已根 深 蒂固 , 本文从 U CP600 与 UC P500 的比较出 发 , 依据跟单信 用证的业务环节 , 对 U CP600 在结构和内容 上所作的实质 性变动进 行了梳 理 , 以使 进出口 商 能够 在国际贸易中 准确理解和运用 新的惯例来拓展 业务 , 规避风 险。 关键词 UC P600; U CP500; 重大调 整 中 图分类号 : F74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0 09- 8283 ( 2010 ) 02 - 0076- 01
!跟单信用证统 一惯例 ∀ ( U n ifor m C ustom s an d Pract ice for D ocum en tary C red its , 简称 U CP ) 是全世界公认的 非政府商业机构 指定的最为成 功 的国 际惯例 , 是国 际贸易中进出 口商自 觉遵守 的 # 法 律 ∃。 UCP600 是 跟 单信 用证的第六次 修订 , 在 200 6年 10 月 25 日巴 黎举 行的 I CC 银 行 技 术与 惯例委员会秋 季年会上获得通 过 , 并于 2007年 7月 1 日开 始施行 。 U CP60 0取代 U CP5 00为跟单 信用 证业 务的 实 务操 作提 供了 新的 标准 , 但 U CP500自颁 布以来已经 实施 了 13 年 , 它的 一些 重要 规定 在从 事 国 际贸 易的进出口商 中早已根深 蒂固 。 因 此有必 要对 U CP600和 U CP500 条款 进行比较分析 , 以使进出口商能 够在国际贸易 中准确理解和 运用 新 的惯 例来拓展业务 , 规避风险 。 1. 1 简化了结 构 U CP600 简化了 U CP500的结 构 , 使原来的 49 个条 款减 少为 现在 的 39个 条款 。 虽 然 其篇 幅 比 U CP500 少 了 , 但却 比 U CP500 更 加 准 确 清 晰 , 简洁易懂 。 其 中 , U CP600 在第 2 条 、 第 3 条 两个条 款集 中归 结了 某 些概 念在本惯例下的 特定解释 , 把原 本散落在各个 条款中的解释 和定 义 归集 在一起更方便 查阅 。 同 时 , 删 除了 U CP500 中 那些 不必 要的 条款 , 如第 5条 、 第 6 条、 第 8条 、 第 12 条 、 第 30条 、 第 33 条 、 第 3 8条 , 其内 容 主要 涉及开立信用 证的指示 、 信 用证 的撤销 、 信 用证不 完整 与不 清楚 的 指示 、 运输行出具 的运输单据等有 关方面的内容 。 1. 2 按照业务 环节对条款进行 了归结 U CP600 借鉴了 ISP98 的 模式 , 改 变 了原 U CP500 次 序 排列 上 的 不 足 , 它按照业务环节 对条款进行 了归 结 , 就 是把 通知 、 修改 、 审单 、 偿付 、 拒付 等环节涉及的条 款在原来的基础 上分别集中 , 使得对某一问 题的 规 定更 加明确和系统 化 。 这样 , 进 出口 商在进 行业 务处 理时 , 如果 对某 一 环节 不太清楚 , 就 可以很方便地在 U CP600中查 到相关的规定 。 2. 1 信用证开 立与修改环节 第一 , U CP600关 于信用证开立时 的新规定 。 U CP6 00在第 2 条定 义 及第 3条 解释规则中均 明确规 定 , 开 立的信 用证 是不 可撤 销的 , 即使 信 用证 中未注明也是 如此 。 这表明新 规则删除 了 U CP500 第 6条 # 可撤 销 和不 可撤销信用证 ∃的规定 , 强调 了在 U CP600 下所 有信 用证 一经 开 出 都是 不可撤销的 , 这也 便构 成了 开证 行对 相符 交 单予 以付 款 的确 定 承 诺。 第二 , U CP600 关于信用 证修 改时 的新 规定 。 U CP600 第 10 条 c 款 规定 : # 出口商应提 供接 受或 拒绝 修改 的通 知 , 如出 口商 未提 供上 述 通 知 , 当其提交至被指 定银行或开证行 的单据与信用 证以及尚未表 示接 受 的修 改的要求一致 时 , 则该 事实 即被 视为 出口 商 已做 出接 受 修改 的 通 知 。 并且从此时起 , 该信用证已被 修改 。 ∃同 时增加 了 # 受 益人不 可以 只 接受 信用证修改书 中的 部 分内 容 , 接 受修 改书 部 分内 容将 视 为拒 绝 修 改 ∃, 这就明确否定了 银行 # 如出口商 未在规 定时 间内发 出通知 的话 , 则 修改 生效 ∃规定的有效 性 , 即规避了 # 自 动生效 ∃的可能性 。 2. 2 交单环节 第一 , 交单时间的新规 定 。 U CP600 第 6 条 规定 : # 信用 证必 须确 定 一个 交单的截止日 , 如果没有明 确规 定 , 规 定的 承付或 议付 的截 止日 将 被视 为交单的截止 日 。 除非 根据 第 29 条 a 款规 定的情 形 , 否 则出 口 商 或其 代表提示的单 据应在 截止 日当 天 或之 前提 交 。 ∃ U CP6 00 第 1 4 条 c 款又 规定 : # 交单若包 含一份或多份 按照本惯例第 19条 、 20 条 、 21条 、 22 作者 简介 : 魏松峰 ( 1983 - ) , 河南郑州 人 , 研究方向 : 国际贸易
UCP600与UCP500的区别简析

摘要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UCP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在为建立起一个国际贸易行业中的统一惯例而努力着。
在历经6次修改后,UCP又不得不面对实际业务对它提出的挑战,这也是UCP的第七次修改。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2007年修订版UCP600与现行版本UCP500的区别,以便使其更好的应用于实际业务当中。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UCP的简要评价及对其实施以来的情况予以概括性的介绍;第二部分是详细介绍这二者的区别,对各具体变化做细致的分析,并从结构、措辞和内容这三个方面分别对UCP600的变化加以阐述;第三部分是对UCP600的总体评价。
【关键词】UCP600 ISBP 兑付AbstractAs an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practice, UCP has always tried her best to establish a uniform rule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industry since she was born. After 6 amendments, she has to face the challenge from the practical business, and this is the seventh revision of herself. This paper concentrat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2007 revision UCP600 and the 1993 revision UCP500 to use the new revision better. 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covers the estimate of UCP and the summary of her carrying out; the second part is the detailed instruction on the difference of the 2 revisions, and explains the changes of UCP600 from structure, wording and content the 3 aspects; and the last part is the overall evaluation on the 2007 revision.【Key Words】UCP600;ISBP;Honour目录1. UCP修改的主要背景及评价 (4)1.1UCP的作用及评价 (4)1.2UCP的修改背景 (4)2. UCP600对比UCP500变化的具体分析 (5)2.1总则部分 (5)2.2责任、义务及信用证行为部分 (6)2.3单据审核及其处理部分 (8)2.4单据部分 (11)2.5有关款项支取部分 (13)2.6银行免责部分 (14)2.7可转让信用证部分 (14)2.8款项让渡部分 (15)2.9UCP500与UCP600的对照表 (15)2.10对UCP600主要变化的总结 (16)3. 对UCP600的总体评价 (17)3.1UCP600的优越性 (17)3.2UCP600的局限性 (18)参考文献 (19)致谢 (18)UCP600与UCP500的区别简析1. UCP修改的主要背景及评价1.1 UCP的作用及评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现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银行与贸易商广泛使用。
ucp600

ucp600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信用证业务规则,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订并于2007年开始实施。
UCP600的本质是为了规范和简化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操作,以促进全球贸易的顺利进行。
UCP600的制定是为了弥补旧版的UCP500的不足之处。
UCP500作为前一版的国际信用证规则,于1993年开始实施,并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和技术的变化,UCP500的一些规定已经变得过时和不适应现代贸易的需求。
因此,国际商会决定制定UCP600,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并提供更加准确和清晰的规则。
UCP600的主要目标是提供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使用信用证的参与方(包括买方、卖方、银行等)一个统一而清晰的操作指南。
通过制定统一的程序和规则,UCP600可以减少误解和争议,并为参与方提供可预测性和安全感。
这些规则可以确保信用证的执行和支付过程流畅无误,从而促成贸易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UCP600的主要特点是注重简化和统一规则。
它通过排除一些多余和冗长的条款,并将关键信息集中在几个主要条款中,使得文本更加简洁和易读。
此外,UCP600尽量避免使用模糊和歧义的术语,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这种简化和统一的特点使得UCP600易于理解和实施,并降低了各方参与的成本和风险。
UCP600涵盖了许多关于信用证操作的重要方面,包括信用证的开证、修改、通知、验单和支付等。
这些规则详细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不同情况下的操作程序。
UCP600还提供了一些补充规定,以适应特定的贸易情况和需要。
与UCP500相比,UCP600引入了一些新的规定,以适应现代贸易的要求。
例如,UCP600明确规定了电子信用证的使用规则,使得电子贸易中的信用证操作更加方便和高效。
UCP600与UCP500的区别

• 上述案例中,尽管出口商按合同要求按时装运 了货物,且货物质量完全符合要求,却因为单 证不符、单单不符而招致了损失(UCP500对 单据表面相符比较苛刻)。 • UCP600只要求所提交单据内容表面上符合所 要求单据的功能,单据的内容不必与其它单据 的内容或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只要不冲突 就可以。 • 在本案例中,就发票问题而言,信用证下的结 算发票当然是商业发票,在国际贸易中往往将 商业发票简称为发票,对这种通常的做法,开证 行理应有所了解。另外,1公吨=1000公斤,这 也是众所周知,没有歧义的常识。因此该交单 符合UCP600的规定。
• 3.单证审核标准:
• UCP500(第13条a款):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 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 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 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 UCP600(第14条d款):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 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 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 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 • (第14条f款):提交单据的内容看来满足其功 能需要且其它方面与第14条d款相符,银行将对 提示的单据予以接受。
• 7.分批装运和转运 : • (1)分批装运
• UCP500第40条: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 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 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 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 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 UCP600第31条b款 :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
• UCP600第2条指定是指: • 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 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 银行。 • 在“指定”这一定义下,任何银行都有可 能成为开证行的指定银行。但除保兑行以 外的指定银行并没有义务一定要履行开证 行的指示,同时指定行仅仅收到单据、单 纯审核单据和传递单据并不意味着指定银 行要履行兑付或议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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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6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跟单信用证的新规则----UCP600。
UCP500与UCP600区别如下:
1.银行单据处理的时间从7天缩短倒5天
UCP500规定的处理单据的合理工作时间是在收单后7个工作日内,但是这个规定有点含糊不清。
因此最新的UCP600就彻底抛弃含糊不清的“合理时间”,直接规定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因此,考验了银行的工作能力,还有与企业之间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对于我们企业而言,新的规定有望更早的收到头寸。
2.拒付后单据的处理
在UCP600的条款中,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拒付后,如果开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实践中,银行往往会因为在拒付通知中表明将“寻求进口人放弃不符点放单”而被法院认定为拒付无效。
UCP600把这种条款纳入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了现实业务的发展,减少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且有望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
如果出口商不愿意给予对方这种权利,可以在交单时明确指示按照惯例中另一个选项来处理,即拒付后“银行将按照先前收到的交单人指令行事”,后者干脆要求进口商委托开立信用证时直接排除这一选项。
3.新增融资许可条款
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于指定行进行承兑、做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授权,同时包含允许指定行进行提前买入的授权。
UCP600这项规定存在与各国的商法、票据法有所抵触的可能,但鉴于各国法院在处理信用证相关案件时,会很大程度上倾向遵循国际惯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一规定是富有积极意义的。
4.单证相符的标准
UCP600专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
对“相符”的明确界定,可以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
另外,UCP600要求单据内容必须在表面上具备所要求的单据的功能。
5.单据遗失风险承担
UCP600规定如果发送“单证相符”的单据给开证行的银行是一家被指定银行,而单据在途中遗失,那么开证行有责任付款,前提是单据以信用证规定的方式寄送,即当信用证规定为挂号邮寄时,单据要按照那种方式寄送,而不是通过快递公司。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寄送单据的方式则指定行可以选择寄送单据的方式,风险仍由保兑行或者开证行承担,而不是受益人或指定行承担。
6.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之处理
UCP600规定除信用证中规定的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或被通知方必须完全一致外,其他地方出现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不需要一致(必须在同一个国家),电话、电传等详细联系资料银行不予理会,这些规定有望减少实务中的此类纠纷。
7.其他新规定
UCP600其他变化有:第28条规定,保险单可以显示任何出外条款;第38条规定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增加了议付(negotiation)/兑付(honour)等重要定义;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和货代提单等过时规定;海运提单和多联式运单条款有细微调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