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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工伤意外保险保单

团体工伤意外保险保单

团体工伤意外保险保单团体工伤意外保险保单保险合同编号:GSA2020-001保险人:XX公司被保险人:全体员工保险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工资水平设定保费:总保费根据被保险人数量和工资水平确定保险责任:1.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将按照相应的赔付标准给予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无论何时何地发生工伤意外伤害,均可享受赔付。

2. 医疗费用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保险赔偿。

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接受医疗治疗时,可申请赔付。

保险赔付流程:1. 被保险人发生工伤意外伤害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及时就医治疗。

2. 在就医过程中,被保险人应自行支付医疗费用,并保存好相关的费用凭证。

3. 被保险人在出院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填写赔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

4. 保险公司在收到赔付申请后,将会进行核实和审核,如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将及时给予赔付。

5. 赔付金额将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注意事项:1.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政策,以降低工伤意外伤害的发生。

2. 在投保前,被保险人需如实填写健康状况问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 被保险人应如实申报工资水平,保费将按照工资水平确定,保险金额将根据工资水平设定。

4.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离职或解雇,保险保障将终止,保费不予退还。

5. 如被保险人有职业危险性较大或工作环境特殊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要求额外的保费或调整保险金额。

以上是本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具体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索赔,请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特此通知。

XX保险公司日期:20XX年X月X日。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概要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概要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6.3 被保险人变动1.1 合同构成 6.4 年龄错误1.2 投保范围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6 地址变更6.7 失踪处理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8 争议处理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2.3 保险期间7.1 团体2.4 保险责任7.2 意外伤害2.5 责任免除7.3 酗酒7.4 猝死3. 如何交纳保险费7.5 毒品3.1 保险费的交纳7.6 酒后驾驶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 投保人权利7.8 无有效行驶证4.1 合同内容变更7.9 精神疾病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0 潜水7.11 空中运动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2 攀岩5.1 受益人7.13 探险5.2 保险事故通知7.14 武术5.3 保险金申请7.15 特技表演5.4 保险金的给付7.16 战争5.5 诉讼时效7.17 军事冲突7.18 暴乱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9 现金价值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0 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

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

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团体意外险中,赔偿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在意外发生后能够得到怎样的经济赔偿。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

首先,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意外伤害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身故赔偿金。

二、意外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程度和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三、医疗费用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

四、住院津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住院津贴。

五、后遗症护理费用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后遗症,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后遗症护理费用赔偿。

六、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以上就是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产品在赔偿标准上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购买团体意外险时,被保险人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清楚赔偿标准,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总的来说,团体意外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其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在意外发生后能够得到怎样的经济赔偿。

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团体意外险时,应当对赔偿标准有清楚的了解,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便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赔偿。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团体医疗保险员工须知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团体医疗保险员工须知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团体医疗保险员工须知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公司为我们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

这两份保险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能够在意外发生时为我们和我们的家庭减轻经济负担,提供有力的支持。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两份保险的相关内容,以下是一些需要大家知晓的重要信息。

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险1、保险责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这里的“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比如,在工作中因意外摔倒受伤、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在旅行中不慎受伤等情况,都在保障范围内。

2、保险金额公司为大家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会根据不同的方案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身故和残疾的保额较高,烧伤的保额相对较低。

具体的保额信息,大家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3、理赔流程(1)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并尽可能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

(2)填写保险理赔申请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3)保险公司会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将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账户。

4、注意事项(1)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

如果保险到期后发生的事故,将无法获得理赔。

(2)对于一些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如自残、斗殴等,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3)在就医时,应选择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否则可能会影响理赔。

二、团体医疗保险1、保险责任团体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病或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团体医疗保险通常会有一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也就是说,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2、保险金额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额也会根据不同的方案有所不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用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等风险。

一般来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 insured(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进行保障的范围。

2.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和团体规模来确定。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起始和终止的日期。

4. 保险费率:确定团体成员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率。

费率可以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调整。

5. 赔偿处理:说明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赔偿的程序和其他相关条款。

6. 终止保险: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被终止,例如合同期满、团体解散等。

7.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残、故意伤害他人等。

以上只是一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具体条款会因保险公司和团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以了解详细的保险保障和责任范围。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

保险期间自本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

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720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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