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意外险赔付标准(一)

泰康意外险赔付标准(一)泰康意外险赔付标准背景介绍•泰康保险是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大型综合保险公司;•泰康意外险是泰康保险的一款特色产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泰康意外险的险种众多,各有不同的保障属性;•泰康意外险在出险后的赔付标准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泰康意外险赔付标准泰康意外险对于不同的险种,在赔付标准上存在差异。
以下是泰康意外险的常见险种和赔付标准:1. 意外医疗险•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手术、康复等费用;•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赔付;•赔付比例:意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通常为90%~100%;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不同的险种和保额进行区分;手术费用按照手术复杂度进行赔付。
2. 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单约定,向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赔付因意外身故、高残、失明、双耳失聪等所产生的一次性赔偿金;•赔付标准与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险种和保额有关。
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残疾或者其他险种约定情形后,按照保单约定的赔付标准和费用范围向医疗机构直接支付有关费用;•赔偿标准和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险种和保额有关。
结语以上是泰康意外险的常见险种和赔付标准介绍。
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该了解自己的需求和保险险种属性,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同时,在理解赔付标准时,也要详细查看保险条款和说明书,确保自己对保险条款和赔付标准有充分的了解。
如何避免影响赔付的情况出现为了避免在出现意外时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购买保险时,认真填写保单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避免填报虚假信息;2.在使用保险时,按照保险条款和约定使用保险,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法律法规;3.在理赔过程中,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提供资料和信息,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证明材料;4.定期审核自己的保险情况,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和保障范围。
只有在了解自己的保险产品和保障范围的前提下,遵循保险条款和使用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并积极配合理赔,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用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等风险。
一般来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 insured(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进行保障的范围。
2.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和团体规模来确定。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起始和终止的日期。
4. 保险费率:确定团体成员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率。
费率可以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调整。
5. 赔偿处理:说明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赔偿的程序和其他相关条款。
6. 终止保险: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被终止,例如合同期满、团体解散等。
7.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残、故意伤害他人等。
以上只是一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具体条款会因保险公司和团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以了解详细的保险保障和责任范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
以下是一份典型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效力及申明该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双方均按照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的是投保人所确立的参保人员,除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适用于被保险人名单中的所有参保人员。
投保人需提供真实、完整且准确的被保险人名单,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不适用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二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起期和止期为准。
保险合同生效后,除非被保险人提出取消保险,否则保险合同期间内不得取消保险。
保险合同终止后,再次参保需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金给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将承担相应的保险给付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金给付金额的决定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条保险费缴纳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及缴纳方式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如保险费未及时缴纳,则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意外伤害定义本保险将意外伤害定义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的、非本意且被外界物体或因突发的、非本意而直接造成的身体伤害。
具体威胁因素、伤害情形及保障范围将在附录中规定。
第六条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住院补贴、残疾赔偿金及身故赔偿金承担给付责任。
具体给付标准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保险赔付限额本保险合同将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设定保险赔付限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赔付限额及保障项目。
不同保险赔付限额和保障项目的详细说明将在保险合同中提供。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年龄在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含),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三条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或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2.3我们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5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请注意本合同生效后不能解除合同..............................................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补偿原则2.6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合同内容变更6.3 联系方式变更6.4 争议处理7. 释义7.1 周岁7.2 交通工具7.3 意外伤害7.4 汽车驾驶员7.5 医院7.6 毒品7.7 酒后驾驶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9 无有效行驶证7.10 未满期净保险费7.11 有效身份证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保险单;2.保险条款;3.投保单;4.所有的批单(若有)。
二、保险责任本保险保障投保人及其指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中意外伤残按照已列明的保额给付相应保险金。
三、保险金1.本保险的保险金以人民币为单位,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所指定的金额而确定。
2.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赔偿时,可以减少赔偿金额或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第一次投保本保险时已经处于本合同保险责任所发生的疾病或患有疾病的状态或伤残的状态;–被保险人故意实施危险活动,例如赛车、攀岩等;按照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伤残不同程度,赔偿金额的不同。
3.伤残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保险金 = 保险金额 x 伤残比例其中,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所指定的金额,伤残比例如下:–全残:100%–一级伤残:75%–二级伤残:50%–三级伤残:25%–四级伤残:10%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费1.保险期间以批准的保险单为准,自保险单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止。
2.定期缴纳保险费的方式为:–年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一次性全年的保险费;–半年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半年的保险费,每半年交一次保险费;–季度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一季度的保险费,每季度交一次保险费;–月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一月的保险费,每月交一次保险费。
3.保险费的缴纳时间和支付方式以投保单和保险单规定的为准。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还保险金1.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后15日内将保险单和缴纳保险费所开取的发票退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减去率差之外的余额。
2.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地址通知被保险人,并在15日内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减去费率差之外的余额。
3.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合同即行终止,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的部分退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编号:____签订日期:____甲方〔保险公司〕:____乙方〔投保单位〕: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保险效劳。
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单位,希望为其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平安。
第一条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为乙方正式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合同工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承当以下保险责任:医疗费用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医疗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残疾赔偿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死亡赔偿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保险费率,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保险费总额____元。
第六条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乙方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应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以便甲方进展赔偿审核;甲方在收到完好的赔偿申请材料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七条责任免除甲方对以下情况不承当保险责任:投保人成心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在醉酒或吸毒状态下发生的事故;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责任免除情况。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保险责任1.1 本合同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旨在向被保险人提供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保障。
1.2 保险公司应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须支付保险金额。
2) 对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须支付保险金额。
1.3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提供上述保险责任。
1.4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不包括由疾病、自杀、自残等非意外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二、保险责任免除2.1 对于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2) 被保险人在醉酒或服用禁止药物的情况下导致的伤害;3) 被保险人从事危险运动或参加战争、军事行动导致的伤害;4) 被保险人在违法活动中导致的伤害;5)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后在48小时内没有及时报告或寻求治疗。
2.2 对于被保险人在已存在的疾病、先天性缺陷或残疾基础上导致的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XX元,保险费为XX元。
3.2 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缴纳,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3 保险费支付后,不可退还。
四、保险期限和续保4.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XX年,起始日期为XX年XX月XX 日,截止日期为XX年XX月XX日。
4.2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可以协商续签保险合同。
如续签,则继续享有保险责任。
五、索赔申请和理赔处理5.1 出现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的索赔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经过、医疗证明、报销费用清单等。
5.2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理赔处理。
如需要进一步调查,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被保险人。
5.3 保险公司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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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1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8.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确定。
2. 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8.2)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4)被保险人中暑、猝死、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8.3);(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5),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6)的机动车(见8.7);(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8.8)、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8.9)不在此限;(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8.10)、跳伞、攀岩(见8.11)、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翼或者滑翔伞、探险(见8.12)、摔跤、武术比赛(见8.13)、特技表演(见8.14)、赛马、赛车、蹦极;(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11)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8.15)。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2)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8.16);(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被保险人已按本合同3.3条的约定向本公司书面申领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前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2.3条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然后再按本合同2.3条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3.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5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未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5.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6. 合同解除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1)本合同;(2)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