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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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一、前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食品生产许可是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生产的重要凭证,为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管理和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包括初审、现场核查和终审等环节。

三、审查内容1.申请表的填写:申请表必须详细、准确、真实地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设备、生产工艺、产品名称、规格、包装、标签等相关信息,其中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和标签的规范性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

2.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制定和实施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危害控制计划、产品召回计划、卫生控制计划等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与员工进行培训和操作。

企业必须具备食品生产相关人员、设备、场地、环境、设施、水源等条件,并定期进行抽检和检测。

3.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选用、加工、贮藏等环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

企业必须采用合适的原料进行生产,生产工艺应当符合需要,必要时应当采取微生物、生物、化学等科学技术手段,确保产品的质量。

4.生产设备的选择、管理和维护:企业必须选择符合国家要求的生产设备,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并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企业必须保证生产设施设备的干净、卫生、整洁,现场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标准。

5.产品包装及标签:产品包装及标签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能够体现产品的质量、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企业必须确保包装材料和标签符合法规要求,不含有毒性有害物质。

6.现场核查:对于需要的申请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才能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申请流程1.企业须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要求的时间内,将申请书和申请资料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初审通过则进行现场核查。

3.现场核查通过后进行终审,审核合格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企业书面告知不予颁发许可证的理由。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定义
燕窝制品是指以燕窝为主要原料,经过包装加工或调制(如:添加香料、调味剂、润滑剂等)的食品、保健食品、健康食品等,其生产许可证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结构
1、产品名称:明确产品名称,并标明是凡燕窝食品制品;
2、产品申请单位名称:明确产品申请单位名称及代表;
3、原料供应商:明确原料供应商及质量把控范围;
4、产品质量把控:明确产品质量把控范围及承诺;
5、生产场所:明确产品生产场所情况及消毒措施;
6、技术保障措施:明确技术保障措施,如产品设备、检测及检验等;
7、产品质量标准:明确产品质量标准;
8、贮藏条件:明确产品贮藏条件及有效期;
9、产品安全控制:明确产品安全控制及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程序;
10、其他:主要包括了产品的注册信息、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等。

三、检查
1、了解产品的名称及申请单位信息,确认产品是凡燕窝制品;
2、检查原料供应商及供货质量是否可控;
3、了解产品生产场所情况,查看消毒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产品质量把控标准和技术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9年精选范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9年精选范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9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9版共58页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9版共58页

2010年第88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第 1 页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1. 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第 2 页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都设立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也是食品监管部门核准企业生产食品的许可证明。

本文将重点介绍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帮助审查人员全面了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要点。

2. 许可证申请材料在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前,企业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

以下是常见的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申请表: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场所、产品种类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详细描述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清单:列举用于生产的设备和设施的名称、型号等;•原辅料清单:列举产品制作所需的原辅料及其供应商信息;•质量控制计划:描述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和关键控制点;•人员资质:包括生产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记录等;•环境卫生检测报告:包括生产场所的环境卫生情况检测报告等。

3. 审查要点在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要点:3.1 企业资质审查人员首先需要核实企业的基本信息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还需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设立的资质,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2 生产场所审查人员需要对企业的生产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重点考察的内容包括: - 场地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 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 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 生产设备是否符合标准; - 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3.3 生产工艺流程审查人员需要仔细审查企业提供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是否包括了从原材料采购至成品储存的全过程; - 生产过程中是否包括关键控制点的监测和记录; - 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

3.4 原辅料供应商审查人员需核实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供应商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关注以下要点:- 原辅料供应商的许可证是否齐全; - 是否有相关的质量检测报告; - 是否有独立的质量保证体系等。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文档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之《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关于印发小麦粉等1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的通知(2005年1月17日国质检监〔2005〕15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

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小麦→ 清理(筛选,去石,磁选等)→ 水分调节(包括润麦,配麦)→研磨(磨粉机,松粉机,清粉机)→ 筛理(平筛,高方筛)→成品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小麦的清理,研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的添加。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小麦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

2.小麦粉中灰分超标。

3.含砂量超标。

4.磁性金属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

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方便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绿豆粉、米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或面质改良剂,加适量水调制、压延、成型、汽蒸,经油炸或干燥处理,达到一定熟度的方便食品。

包括油炸方便面、热风干燥方便面等。

保鲜湿面不纳入发证范围。

方便面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方便面。

方便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生产的基本流程。

配粉→压延→蒸煮→油炸(或热风干燥)→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配粉;设备的清洗;油炸(或热风干燥)。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

2.设备残留物质变质、霉变等。

3.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方便面生产企业除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方便面的生产线应是连续的。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自动或半自动配粉设备(调粉机、和面机等);2.成型设备(压延机等);3.熟制设备(蒸煮机、油炸设备或热风干燥设备等);4.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包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GB17400-2003《方便面卫生标准》;LS/T3211-1995《方便面》;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方便面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企业应制定调料包的验货制度,保证调料包的质量。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恒温水浴锅;(四)分光光度计;(五)灭菌锅;(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微生物培养箱;(八)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方便面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9版共58页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9版共58页

2010年第88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第 1 页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1. 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第 2 页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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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
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供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申请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应当完整。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图表清晰,生产场所、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符合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应当按比例标注。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

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申请生产许可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二)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三)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
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五)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六)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核查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

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查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对申请人生产条件的评分及核查结论的判定。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许可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目的、依据、内容、工作程序、核查人员及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员对各自负责的核查
项目的评分意见共同研究,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核查组对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进行会
商后,应当根据不同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进行评分判定,并汇总评分结果,形成核查结论,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核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组织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

观察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
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

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在《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上签到。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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