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面积新规出台了
对于赠送面积如何识别合法还是非法

对于赠送⾯积如何识别合法还是⾮法
送⼤阳台、送⼤露台、赠送花园、买⼀层送⼀层,这样的便宜谁不想捡呢?但是,捡了便宜后,偶尔会遇到意想不到的⿇烦事。
今天店铺⼩编就带您来看看有关赠送⾯积的那些事情,为置业者提个醒,明明⽩⽩消费。
对于赠送⾯积如何识别合法还是⾮法
赠送⾯积通常分成2类,⼀类是合法的,也就是能够⼊房产证的⾯积。
如果这些部位出现了质量问题,开发商理所当然的应履⾏保修义务。
另⼀类是没有写⼊房产证的赠送⾯积。
对该类赠送,律师认为,没有写⼊房产证的赠送⾯积其实是违法的,这些⾯积应该属于⼩区所有业主共有,开发商⽆权将这些⾯积赠送给私⼈使⽤。
如果这些业主共有的地⽅出现了质量问题,开发商也应该根据保修合同履⾏保修义务。
《民法典》第⼆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百⼀⼗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统⼀登记制度。
统⼀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政法规规定。
如果以上⽂章⽆法全⾯的解决你的问题,⾯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找店铺在线律师咨询解决,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建筑新规下的17种偷面积方式

建筑新规下的17种偷面积方式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自实施后,原先可以赠送的飘窗、双层挑高露台、地下室都要算面积了。
这是否意味着以前的“偷面积”将绝迹于江湖?非也。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还不到一年时间,赠送面积又出了不少新花样。
一、阳台(计1/2面积)阳台的赠送是最常见的户型面积赠送之一。
按照各个地方规范的不同,入户花园和阳台可能只计一半建筑面积,通过这种方式甚至可以多赠送一个房间。
1、提前预留空间设计,并合理改造赠送面积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范下,一个是阳台的进深有限制。
阳台面宽≤1.5m时,阳台进深必须小于等于2倍面宽(阳台进深理论最大值3m);阳台面宽>1.5m时,阳台进深小于等于面宽且不大于2.4m。
另一个是多层高阳算面积。
无交通功能的公共阳台和多层高走廊均要计算2倍以上核减面积;多层高阳台及走廊按投影计算1.5倍以上核减面积,上不封顶。
所以,在设计过程中可提前预留空间设计,并合理改造赠送面积。
户内长宽不小于2.4m的(客厅、卧室)及一个厨房可设置一个计一半面积的阳台。
内未设置室内透空空间的限值,阳台总面积≤户内建筑面积(除阳台)的20%或60㎡。
户内设置室内透空空间的,阳台总面积≤户内建筑面积(除阳台)的10%或30㎡案例:提前预留空间设计,合理改造赠送面积案例:提前预留,合理改造。
2、两个单元相连接按凸阳台报批苏州有个项目为高层26F—33F。
该项目高层两个单元拼接的地方按了阳台报批,虽然看起来是凹阳台,其实是结构分开的,所以按凸阳台报批,赠送一半面积。
案例:苏州中粮祥云国际,产品规划是高层27F+洋房6-8F。
高层中间户朝北房间规划按阳台审批,两个卧室挨一块开间加起来才6.6m,他们是怎么偷面积呢?两个卧室中间做挑空,这样就按凸阳台报批,就可以赠送面积了。
另外南向开间规划了大面宽阳台赠送,边户北向也规划了凸阳台报批。
二、凸窗(计1/2面积)普通凸窗在小户型中应用较多。
但在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明确规定:凸(飘)窗净高大于2.1米、窗台与室内楼地高差不大于0.45米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计算二分之一面积。
浙江面积新规计算标准解析

注:不计面积飘窗设置了上限,超出部分按1/2计。
三、花池及设备平台
1、花池 新规: 建筑物外墙或阳台外有顶盖的花池,其底板板面与室内地面结构 板板面或阳台底板板面高差在0.60m及以上的,花池不计算面积。 否则,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旧规:无
注:增加了花池设置条件。
• 当阳台面积超出7%时,可以适当做点花池,与底板平齐,按照 一半面积计算。
浙江省面积计算标准
新规解析
杭州城市公司技术部 2018.07
浙江省已出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以下简称 新规)。新规作为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联测统一标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2018年7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均按该标 准执行。
那么新规对目前的房地产面积测绘工作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下面通过新规与 2013版《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规)的对比,了解 新规。
一、阳台
1、封闭不封闭阳台 新规: 住宅套内的阳台不论封闭与否,均按其围护结构 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 面积。
旧规: 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未封 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
注:阳台无论封闭与否,按1/2计面积。
一、阳台
2、错层阳台 新规: 不封闭阳台的顶盖(包括上方的飘窗、设备平台、 花池和屋檐等)与其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的,按 其重叠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上图所示设备平台按全面积计
四、住宅面积赠送总结(套内面积70㎡为分界点):
按照套内面积69㎡,标准层得房率80%,建筑面积约为86㎡: 阳台面积:69x7%=4.8㎡设备阳台面积:3㎡飘窗面积:3㎡ 赠送面积=4.8+3+3+3=13.8㎡(最多能赠送) 赠送比例=13.8/86=16%
开发商卖房“送面积”的法律问题分析

拆除整个小 区几乎 整齐划一 的 搭建 都缺乏可操作
性 。而开发商附送此类面积 一般都在进行售楼宣传的时 候为广大业主所共知 .也就是该情况 的限制性条款即 通 过广告宣传 、购房合同与所有购房者约定将其归属于特定 购房者。 由此 ,几乎不存在其他业主 以此为 由要求权利
救 济的情况。
二、开发商如何对待和把握 “ 送面积”的问题
目前 ,开发商对于 送面积 行为的总体态度是打法
律的 擦边球 ,但笔者认为 .开发商 应当正确认识 它的
法律风险 。
测绘机构承担 而作为 被测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 中还尚未有测绘不实的责任 ,但不排除 今后法律会有这方面 的规定 。 送面积 ”除 了有以上法律风 险外 在实践操作 中也 并不完善。比如 在业主入住后 ,该部分在物业管理上属 于公 用面积 ,自用面积 ,还是 真空面积 7由于该部分 面积不体现在房屋产权证上 ,在房屋产权变更时 该部分
从实践 中看 , 开发商 送面积 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 第一 ,根据 20 年 出台的国家标准 《 00 房产测量规范》 ,入
户花园 、挑高阳台、露台 、飘 窗等面积本身只能算 一半面
积或不算面积 。入 户花 园、挑高 阳台是近年从国外传到国 内的一 种建筑设 计 ,目前 已被 开发商运 用到商 品房开 发 中。根据 《 房产测量规范》 .这些面积在测量时 ,并非全 部按照物理上的面积计入 房屋 面积 ,购房人购买房屋后可 以 自行通过改造扩充实际居住面积 . 故将这些面积作为 送 面积 ,对于开发商来说 并不违规 。 第二 ,在结构 与使 用上 ,将房屋空间设计为具有独立 性, 其赠送 的面积就是独立的封 闭空间 , 完全符合 房间
购房合同里赠送面积的条款

一、定义及范围1. 本合同中“赠送面积”指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外,由出卖人额外赠送给买受人的非产权面积。
2. 赠送面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1)未计入建筑面积的露台、阳台、飘窗等空间;(2)建筑物内部平台、设备平台、技术层等非产权空间;(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赠送面积。
二、赠送面积的具体内容1. 本合同约定的赠送面积,出卖人保证在房屋交付时真实存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赠送面积的具体范围、面积及使用方式,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
三、赠送面积的法律效力1. 赠送面积不纳入房屋产权登记范围,买受人不得以此作为产权依据。
2. 赠送面积不计入房屋的建筑面积,买受人不得以此要求增加购房款或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3. 赠送面积不计入房屋的折旧价值,买受人不得以此要求赔偿。
四、赠送面积的使用及维护1. 买受人有权使用赠送面积,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结构或功能。
2. 买受人应当合理使用赠送面积,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
3. 买受人应当负责赠送面积的使用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卫生。
五、赠送面积的变更及违约责任1. 双方如需变更赠送面积,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2. 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赠送面积减少或无法交付,出卖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退还买受人因赠送面积减少而产生的购房款差额;(2)承担因赠送面积无法交付而产生的其他损失。
3. 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赠送面积损坏,买受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受人(签字/盖章):________出卖人(签字/盖章):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赠送面积新规出台了

赠送面积新规出台了送飘窗、送露台、送地下室等以往开发商在房源销售环节管用的推销手段,随着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于2014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或许将成为历史。
新版《规范》的实施,不仅将直接影响容积率的计算和工程造价的计算,更将大大影响开发商以往对户型设计的思路和工程造价预算,所谓“偷面积”的方式将很难行得通了。
新规范大量修订“免费”面积计算规定随着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新《规范》)的实施,旧的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也随之废止。
新《规范》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以往最常赠送、旧版《规范》中不算面积的飘窗,在新《规范》中有了明确要求: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另外,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而在地下室方面,新《规范》中: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修订的面积计算规定有近26条,极大的细化和改变了此前旧《规范》中的建筑面积计算。
开发商常说的“赠送面积”原来是这么来的

开发商常说的“赠送面积”原来是这么来的阅读本文前,请先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商界正能量”点击“关注”,这样您就可以每天免费收到精彩内容了首先,我们先梳理一下各种面积名词的意义产权面积: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
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主要包括这4部分1.包括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2.整装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3.套(单元)与公共建筑面积之间的分割墙;4.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又称“地毯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生活所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维护或承重墙体、柱体所占的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小结:建筑面积大于使用面积;购房价格是依照建筑面积的大小来制定,使用面积不作为购房价格计算。
关于面积的一些错误认知公摊面积是越小越好么?答:公摊面积并不是越小越好,因为公摊面积小不意味着使用面积越多。
国家对住宅的公摊面积比例有严格的规定:一般多层住宅的比例为11%~16%高层住宅在18%~26%之间若要减少公摊面积,则须缩小电梯井、减少楼梯间、过道、公共门厅等的面积,这就会直接影响住户的居住舒适度,比如出门需要排队等电梯,过道只能容许一人通行,水管爆裂维修工人根本无法进入管道井等。
2. 有些楼盘会宣传说“零公摊”,真的有这样的好事?答:所谓的“零公摊”,多半是用赠送面积来抵公摊面积。
比如在房产证上的面积为125㎡,其中25㎡为公摊面积,开发商通过赠送25㎡或更多面积的阳台、飘窗、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来抵平公摊面积。
买房赠送面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
购房者在购房时,常常会关注到开发商宣传的“赠送面积”这一卖点。
然而,赠送面积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就买房赠送面积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赠送面积的定义赠送面积,是指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向购房者额外无偿提供的一定面积的空间。
赠送面积可以是房屋内的阳台、飘窗、露台等,也可以是公共区域的面积。
赠送面积通常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二、赠送面积的法律性质1. 赠送面积的性质赠送面积的性质,在法律上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赠送面积属于开发商的赠与行为,即开发商将房屋的一部分无偿赠与购房者。
另一种观点认为,赠送面积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与房屋本身不可分割,应计入房屋的总面积。
2. 赠送面积的法律效力关于赠送面积的法律效力,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参考:(1)若赠送面积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则赠送面积具有法律效力。
(2)若赠送面积在购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过程中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则赠送面积亦具有法律效力。
(3)若赠送面积在购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也未达成口头协议,开发商单方面声称赠送面积,购房者对此表示异议,则赠送面积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三、赠送面积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赠与,赠与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变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者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四、赠送面积的法律风险1. 法律风险(1)赠送面积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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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面积新规出台了送飘窗、送露台、送地下室等以往开发商在房源销售环节管用的推销手段,随着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于2014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或许将成为历史。
新版《规范》的实施,不仅将直接影响容积率的计算和工程造价的计算,更将大大影响开发商以往对户型设计的思路和工程造价预算,所谓“偷面积”的方式将很难行得通了。
新规范大量修订“免费”面积计算规定随着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新《规范》)的实施,旧的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也随之废止。
新《规范》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以往最常赠送、旧版《规范》中不算面积的飘窗,在新《规范》中有了明确要求: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另外,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而在地下室方面,新《规范》中: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修订的面积计算规定有近26条,极大的细化和改变了此前旧《规范》中的建筑面积计算。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已审批及在售项目不受影响随着新《规范》的出台,新建项目赠送面积设计审批将更加严格,但已审批及在售项目不受影响。
因此短期内对市场影响有限。
不过,以往“赠送”面积的设计多出现在小户型,未来开发商在小户型的开发设计难度上会有所增加。
飘窗设计开发商“赠送”面积或将成为历史以往赠送的面积通常大多数开发商都不会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此赠送的面积很难受法律保护,而随着新《规范》的出台,消费者如果遭遇赠送面积缩水以及其他纠纷问题时,一定程度上就有了相应的维权依据。
另外,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为了设计出赠送空间面积,开发商的开发工程造价并不会减少,且赠送的面积往往会影响楼盘的容积率,造成容积率比实际偏高,实际居住体验也会降低。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出台,对以往“赠送”的面积空间给出了新的定义和计算规范,更具体、更细化、更严格也是这次新《规范》的一大特点。
从开发商以往的销售情况来看,带赠送面积的户型产品较为受到购房者的青睐。
那么这次新规的实施,对于开发商来说,除了传统的赠送飘窗外,地下室、结构连板、挑空阳台、入户花园等这些各大楼盘单位面积“增肥”的手段,以后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赠送面积”这张营销牌将变得越来越不好打。
附录: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部分内容)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7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8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9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