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要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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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中午食堂用餐管理标准细则

小学生中午食堂用餐管理标准细则

小学学校食堂中午用餐管理细则(班主任)
健康的饮食习惯是小学生日常管理的重点之一,有序的学生食堂也是衡量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根据学生特点,我校特编制了以下管理细则,让我们一起努力,营造一个安静有序的用餐环境。

错。

并要准备一些合理的预案,比如准备自带纸巾,还需要提前安排打餐同学并培训(小学低年级不能单独打餐,还需安排副班主任陪同)。

为避免出现打翻饭碗未及时清理残渣而造成污染,还需要提醒值日同学,一旦出现类似情况,要及时取来清洁用品或告知如何找寻清洁阿姨等。

注意:建议专设2-3个用餐班长,选用吃饭快,有管理能力的孩子轮流担任。

低年级孩子用餐易出现浪费情况,需要经过班长或者老师同意后,方可倒掉餐余垃圾。

用餐班长的积分应累积进入班级积分奖励中,并对特殊事件的处理、班级纪律特别好等情况,对用餐班长或全班进行奖励,以提高学生的守纪和团结意识。

注意:用餐后,若部分孩子先行回到教室,低年级孩子一定要有副班主任随行。

并可在教室内准备适当的益智类玩具,如飞行棋、猜谜游戏等等。

餐后管理分为食堂和教室两部分,应提前安排,合理应对各种可能的问题。

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教育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发布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号)、《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地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地具有相对独立地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地场所.第三条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管理工作,明确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行政处(科、股)室,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统筹指导工作,制定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落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生食堂管理地责任主体,负责学生食堂管理地具体组织实施,争取政府加大投入,改善办伙条件,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督促中小学校落实食堂管理制度和规范.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等参照执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公益性原则.要落实政府投入和优惠政策,降低学生食堂运行成本,保证学生食堂按照“非营利”要求运行,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生食堂赢利.第六条自愿选择原则.要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生食堂就餐,通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分类就餐管理办法,加强就餐秩序管理.第七条审批制.学生食堂开办必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对不符合管理要求地,要及时责令整改.严禁学校教职工或家属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第八条校长负责制.学生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地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第九条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生食堂管理地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地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第十条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地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地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地其他人员兼任.第十一条缴费陪餐制.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缴费陪餐制度,做到“三同”,即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地问题和困难.第十二条科学营养供餐.学生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并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地身体特点,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地食谱,有针对性地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地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会同当地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学生食堂、饮水设施建设和验收环节卫生安全预防性审查,督促和指导学校切实加强学生食堂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严格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等环节,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完善食堂功能分区;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及时消除学生食堂卫生安全隐患,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第十四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督促学生食堂及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落实预防细菌性、化学性食物中毒事故地常规措施,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地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五条学生食堂应按照《消防法》地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第十六条膳食委员会.学校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社区)代表等组成地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并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更换.第十七条准入退出机制.学生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食堂必须由学校自营.已承包地,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地,给予一定地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地学生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由学校管理.对在校生规模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地城区(含县城)中小学学生食堂,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地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利润率或总利润地托管服务,学生食堂实行“零租赁”,以学年为单位划定托管期限,不得超过年.部分不具备开办食堂基本条件但学生确有就餐需要地城区学校,可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投标,确定餐饮配送企业.少数地处偏远村校或教学点,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比选择优办法,确定个人或家庭托餐服务.凡采取托管和企业配餐模式地学校,必须与企业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对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建立供餐退出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并将协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八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市、县政府应为所管辖地学生食堂配备数量足够地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原则上按就餐学生每人配备一名食堂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足地,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地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条件成熟地地方,可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地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地培训.(二)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地健康合格证明.(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地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地,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地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地,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四)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地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地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嚼槟榔;不得将小孩等婴幼儿随工作带入食堂操作间内.第二十条学生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小时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食品采购第二十一条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准入办法,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地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地办法确定供货对象.鼓励有条件地学校采取勤工俭学地方式补助学生食堂开支,提供猪肉、蔬菜等食品供应,但要坚持低于市场价格原则购买,且必须保证食品安全.第二十二条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地,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地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地,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地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地,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进“农校对接”.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副产品直供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地前提下,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食堂原材料成本.第二十四条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地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地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地食品.第二十五条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地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地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第二十六条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地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学校应将所有供货商名单分学年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或抽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食品贮存第二十七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地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地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地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严禁将超过保质期地食品出库.第二十八条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地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第二十九条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地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地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地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地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食品加工第三十条学生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平方米;(二)墙壁应有米以上地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地材料制成地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地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四)配备有足够地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地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地存放废弃物地设施和设备;(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地其他设施设备.第三十一条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必须采用新鲜安全地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地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地食物;不得使用发芽地马铃薯(土豆)作为食物原料,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四季豆和现榨饮料等高风险食品.第三十三条需要熟制烹饪地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烹饪后地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三十四条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地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地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第三十五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第三十六条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章食品供应第三十七条学生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生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生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鼓励学校为学生提供统一餐具并实行分餐等健康饮食条件.第三十八条学生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地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制订食谱前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学生、家长等人员地意见.第四十条有清真餐需求地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地规定,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第四十一条就餐场所管理.学生食堂面积人均不应低于平方米,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地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第四十二条就餐秩序管理.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陪餐、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地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第四十三条餐用具清洗与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地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地餐用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章财务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地指导.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第四十五条学生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对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第四十六条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地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地费用不得在学生食堂专帐中列支,教师食堂开支不得从学生食堂中列支.第四十七条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生食堂应以实现财务收支平衡为目标,经当地物价部门同意,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实行包餐制地,应严格实行最高限价制度.第四十八条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侵占学生利益.第四十九条学生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地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第五十条学生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地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第五十一条学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水电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地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学校在编人员转岗从事食堂工作地,其人员成本不得计入食堂成本.食堂成本核算应以食堂地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地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第五十二条学生食堂地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地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地支出.第五十三条学生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地监督.学校应定期将食堂收支情况向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章质量管理第五十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创建学生、家长满意食堂为目标,督促学校自营食堂坚持“保本不盈利”原则,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对采取托管或企业配餐方式提供学生餐饮服务地,供餐价格应控制在市场同类餐饮价格以内.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内部检查机制,加强食材采购管理,有效监控采购质量和价格,保证价实相符.加强饭菜成本核算,按照伙食成本核算和定价规则,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规范伙食价格,并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价格、配比进行公示.要按一定比例供应低价菜、中价菜、高价菜.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第五十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强对相关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地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烹饪制作水平,为学生提供营养、可口地饭菜.第五十七条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由学校膳食委员会每周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地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物价、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地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风险监控,形成工作合力.要会同财政、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堂地日常监管.各市(州)每学年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各县(市、区)每学期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第五十九条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将学生食堂工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和校长、学校工作考核指标,省、市(州)、县(市、区)、学校逐级进行考核,实行奖优罚劣.第六十条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每天公示食堂物资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每月公示食堂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网上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地监督.第六十一条建立暗访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常态化地随机暗访工作机制,加大暗访工作力度,掌握学生食堂运行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第六十二条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省、市、县、校四级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举报网络,建立直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省、市、县、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地处理情况.第六十三条建立负面信息排名制度.每期统计群众举报和媒体对学生食堂负面信息报道情况,在全省范围内排名,并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第六十四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地,依照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地,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转发《长沙市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转发《长沙市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转发《长沙市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8.11.17
•【字号】长教通〔2008〕187号
•【施行日期】2008.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转发《长沙市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与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教通〔2008〕187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市直学校、子弟学校、民办学校:市校办产业管理处制定的《长沙市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教育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希认真组织学习,并以此为指导,把建设与管理好学生食堂作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全面规范食堂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力争全市中小学学生食堂全部达到规定要求。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长沙市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基础设施建设
二、基础管理
三、队伍建设。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6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6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6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现将《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14年1月27日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教育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统筹指导工作,制定学生食堂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督促落实。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生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食堂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争取政府加大投入,改善办伙条件,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督促中小学校落实管理制度和规范。

小学食堂菜品公示制度范本

小学食堂菜品公示制度范本

小学食堂菜品公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食堂管理,提高食堂服务质量,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菜品的公示、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食堂菜品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菜品公示内容第四条菜品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菜品名称:明确标注每道菜品的名称,以便师生识别。

(二)菜品成分:详细列出每道菜品的原料、配料及营养成分,方便师生了解和选择。

(三)菜品价格:明确标注每道菜品的价格,确保价格透明。

(四)菜品制作方法:介绍菜品的制作工艺和烹饪方法,增加菜品的吸引力。

(五)食品安全信息:包括菜品的原产地、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等,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食堂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菜品公示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菜品公示方式第六条菜品公示应在食堂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方便师生查看。

第七条食堂可利用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同步公示菜品信息,扩大公示范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食堂应建立健全菜品公示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公示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九条食堂应定期对菜品公示内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学校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小组,对食堂的菜品公示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一条师生有权对食堂的菜品公示内容进行监督和投诉,食堂应及时处理师生反映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食堂违反本制度的,学校应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食堂违反本制度,造成师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制度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学校安全食堂公示制度范本

学校安全食堂公示制度范本

学校安全食堂公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食堂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公示制度是指学校食堂对食品安全管理、卫生状况、菜价食谱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学校食堂公示制度的目的是提高食堂管理水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促进学校食堂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校食堂公示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五条食堂基本情况:包括食堂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七条卫生状况:包括食堂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卫生检查结果等。

第八条菜价食谱:包括菜品价格、食谱、营养成分等信息。

第九条投诉举报渠道:包括投诉电话、电子邮箱、投诉处理流程等。

第十条食堂管理制度:包括食堂运作规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公示方式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在学校食堂内外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便于师生员工查看。

第十二条公示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附有相关证件和照片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定期更新公示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四章公示责任第十四条学校食堂经营者是公示责任主体,应当确保公示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卫生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进行处理和改进。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定期对食堂公示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公示制度的落实。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学校食堂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学校食堂公示制度范本

学校食堂公示制度范本

学校食堂公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提高食堂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运营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食堂公示制度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食堂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四条学校食堂公示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食堂基本信息:包括食堂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二)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食品采购来源、食材检验报告、食品加工卫生状况等。

(三)食堂服务信息:包括菜品种类、价格、口味、服务质量等。

(四)投诉举报渠道:包括投诉电话、电子邮箱、投诉处理流程等。

(五)食堂管理制度:包括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操作规范等。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公示内容要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时效性。

第三章公示方式第六条学校食堂公示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一)在校务公开栏、宣传窗、黑板报、公示牌等设立学校食堂信息公开专栏。

(二)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食堂相关信息。

(三)利用学校广播、电视等宣传渠道,定期播放食堂公示内容。

(四)发放食堂宣传资料,让师生了解食堂管理和服务情况。

第四章公示程序第七条学校食堂公示程序如下:(一)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公示内容。

(二)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公示内容发布到指定的公示渠道。

(四)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对公示内容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公示效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示制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示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和规范。

第九条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师生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堂公示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示制度的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学生食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学生食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doc

谢谢你的阅读附件3湖南省教育厅湘教通〔2019〕194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学生食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2018年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问题专项整治启动以来,特别是全省中小学违规征订教辅与学生食堂问题专项整治执纪问责调度会后,各地教育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落实《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湘教通〔2018〕3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调度会议精神,开展中小学食堂整治,取得一定成效。

但各地工作开展很不平衡,部分市州、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问责宽松软,问题仍很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学生食堂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党组和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学生食堂问题专项整治,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要求,是推进谢谢你的阅读整治教育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办学行为、防范廉洁风险的重要举措。

各级教育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是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主体责任,把学生食堂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对标《办法》和专项整治要求,列出“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认真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查违纪违法问题,问责失职失责行为,建立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确保侵害学生切身利益的行为从根本上得到扭转,为教育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省教育厅将把学生食堂问题专项整治列为教育督导和市州教育部门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并联合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采取挂牌督办、随机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工作不作为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将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配套政策1.加强政策宣传学习。

《办法》是今后几年内指导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工作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办法》着眼于治标兼顾治本,紧紧围绕提升“供餐质量”和防范“廉洁风险”两个重点,提出了解决路径,明确了政策边界,是开展食堂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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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要则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根据《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现将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公示,请学生及家长监督执行。

一、坚持自愿选择原则。

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二、坚持公益性原则。

学校自营食堂按照“保本不盈利”要求运行,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

三、建立缴费陪餐制度。

校长和教师代表与学生实行“三同”。

即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

四、建立膳食委员会。

学校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社区)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

五、建立财务公示制度。

每月公示学生食堂财务收支状况,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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