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的四个疑难问题(案例全解)
年休假和带薪休假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年休假和带薪休假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年休假和带薪休假是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休假权益的重要规定。
但是,由于休假政策的含糊性和企业对休假权益的忽视,经常出现与年休假和带薪休假相关的法律纠纷案例。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法律纠纷案例,探讨年休假和带薪休假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年休假法律纠纷案例分析1. 案例一:公司以薪资紧张为由限制员工年休假。
某公司因业务紧张,向员工表示无法安排年休假,要求员工继续工作。
员工认为公司侵犯了他们的休假权益,提出法律诉讼。
分析: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益,而公司不能以自身薪资紧张为由取消或限制员工的休假权益。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侵犯了员工的权益。
建议:对于这种情况,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公司拒绝给予补偿,可以起诉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
2. 案例二:公司将员工未休假的年假转化为工资。
某公司将员工未休假的年假转化为工资支付,员工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要求将年假补偿以休假形式给予。
分析:根据劳动法规定,未休假的年假应当以休假形式给予,而不应当被转化为工资。
公司将员工未休假的年假转化为工资支付的做法是违法的。
建议: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投诉,要求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年假补偿。
该做法违反法律,员工有加强维权的可能。
二、带薪休假法律纠纷案例分析1. 案例一:公司拒绝支付带薪年假工资。
某公司拒绝支付员工带薪年假工资,以公司制度为由强制员工休无薪假。
员工认为公司违反了相关劳动法规定,要求支付其带薪年假工资。
分析: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在休带薪年假期间应当领取工资。
公司不按照规定支付带薪年假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建议:员工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司不支付带薪年假工资的行为,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
2. 案例二:公司将员工带薪年假与其他假期叠加使用。
某公司将员工带薪年假与其他假期叠加使用,使员工实际上无法享受到带薪年假。
分析: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的权益,而不应与其他假期叠加使用。
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案例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案例分析职工带薪年休假在现代劳动关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既关系到职工的权益,也与企业的运营管理密切相关。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探讨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问题。
案例:小明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
然而,由于工作压力大,他很少能休假。
每年年底,公司都需要他带领销售团队进行年度总结和业绩报告,在这个时候休假是不允许的。
小明已经连续三年没有休过带薪年休假。
以上案例反映了一些问题:1. 带薪年休假的权益被侵害。
小明法定享有的带薪年休假是为了保障他的休息权益和身心健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压力和业务需求,他很难休假。
2. 公司的业务需求与员工的休息权益冲突。
公司需要小明在年底进行年度总结和业绩报告,要求他不得休假。
这种情况下,员工的休息权益与公司的业务需求发生冲突,需要寻找平衡点。
3. 缺乏合理的休假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述案例中,小明连续三年没有休过带薪年休假,说明公司对休假制度的管理存在缺陷。
合理的休假制度以及明确的管理机制对于职工休息权益的保障十分重要。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优化休假,制定明确的年休假规定。
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合理的年休假,明确职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和使用方式。
同时,要注意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考虑业务需要和员工权益之间的平衡。
2. 建立合理的工作安排机制。
公司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休息权益,制定合理的工作安排机制。
例如,在小明的案例中,公司可以在年底总结和报告工作中,适当分工和调整时间,以便让小明能够休假。
3. 加强对休假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公司应当将休假制度纳入员工手册和培训内容中,让全体员工了解休假权益和使用规定。
同时,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更好地落实休假制度,保障员工的权益。
4. 强化监督和投诉机制。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同时,要设立投诉渠道,针对违反休假制度的行为进行投诉并及时处理。
总之,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一个与劳动关系和企业运营管理紧密相关的问题。
带薪年休假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带薪年休假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一、带薪年休假享受的条件及概念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该《实施办法》第五条由此导致了新进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争论。
对于该条“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含义或者说是起止计算点产生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员工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员工新进工作单位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折算方法即是对这种情形的规定,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年休假的折算方法即为进入新剩余日历天数除以365然后乘以其应当享受的整年带薪年休假天数。
第二种观点认为,“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也即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的前提条件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这样更符合立法本意。
如果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第一种观点正确。
二、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确认、计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即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计算,它是根据员工累计的工作年限为基础。
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年休假的5个侵权案例解析

年休假有名无实的五大侵权案例一、以入职年限漠视累计工龄案情介绍李某因带薪年休假问题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庭审中,李某主张自己2011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应该是10天,并提交了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工龄证明》,证明自己累计工作已满10年。
用人单位则称,李某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0年,只能享受5天的法定带薪年休假。
在该案审理中,法官最终依据《工龄证明》以及单位已经为刘某安排的医疗期时间反向推算,最终认定李某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0年,并进而认定李某应当享受10天的法定年休假。
法官提示因劳动者年休假天数不仅与现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也与入职前的累计工作年限有关,因此劳动者应当在入职时向用人单位明确已有工作年限及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避免在入职以后产生争议。
二、以待岗用工规避年假条件案情介绍一科技公司认为该公司员工邢某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而劳动者认为,其实际工作连续满三年不存在间断,应当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最终,法院根据邢某提交的证据,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连续存在一年以上,满足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劳动者的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之后,该科技公司应当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未依法安排,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官提示如果法官在证据方面能够确认连续工作时间,都会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劳动者争取最大的补偿利益。
同时应当区分待岗与休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工资收入,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费,因此两者之间亦不能混同。
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劳动者应当努力收集有关连续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以便在诉讼举证过程中赢得主动。
三、以虚假考勤伪造休假记录案情介绍某公司职工董某为索要未休年假工资,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庭审中,用人单位出示了有董某签字的年休假考勤记录,证明董某已休年假。
年休假的四个疑难问题(案例全解)(含5篇)

年休假的四个疑难问题(案例全解)(含5篇)第一篇:年休假的四个疑难问题(案例全解)年休假的四个疑难问题(案例全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广大劳动者朋友每年享受五天到十五天不等的带薪年假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实践中囿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以及劳动者自身认识问题,劳动者实际享受到这一权利的情形并不常见。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完成的一项调查显示,所在单位实行带薪休假的受访者不足半数,50.4%的人表示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
具体单位性质上,74.3%的人认为私企带薪休假实行情况最差,其次为个体工商户。
带薪年假,这一项本来应该全体劳动者共享的权利已经到了沦为少数人权利的这一尴尬境地。
而对于带薪年假法律问题,HR是否已经彻底了解了呢?★带薪年假权利的享受资格——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案例回放:张小姐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来到一家外贸公司担任销售主管。
入职后,张小姐了解到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便在十一之前向公司提出了五天的年假申请。
结果,公司没有批准。
张小姐很气愤,便在9月26日之后不来公司工作了,理由就是需要享受带薪年假。
没想到,十一长假过后,外贸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张小姐予以辞退。
张小姐不服,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由提出仲裁申请,结果败诉。
法官说法:《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上述规定中的“职工”具体包括哪些劳动者,条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一般认为,带薪年休假只用于全日制的标准劳动关系职工,而对于非全日制和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则不能够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实践中,部分劳动者频繁跳槽,干几个月就换一家单位,即使这样,只要劳动者能够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这一前提条件就可以享受年休假,只不过享受天数应该按照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限与全年工作日的比例来折算。
年休假的四个疑难问题(案例全解)

年休假的四个疑难问题(案例全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广大劳动者朋友每年享受五天到十五天不等的带薪年假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实践中囿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以及劳动者自身认识问题,劳动者实际享受到这一权利的情形并不常见。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完成的一项调查显示,所在单位实行带薪休假的受访者不足半数,50.4%的人表示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
具体单位性质上,74.3%的人认为私企带薪休假实行情况最差,其次为个体工商户。
带薪年假,这一项本来应该全体劳动者共享的权利已经到了沦为少数人权利的这一尴尬境地。
而对于带薪年假法律问题,HR是否已经彻底了解了呢?★带薪年假权利的享受资格——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案例回放:张小姐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来到一家外贸公司担任销售主管。
入职后,张小姐了解到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便在十一之前向公司提出了五天的年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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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十一长假过后,外贸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张小姐予以辞退。
张小姐不服,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由提出仲裁申请,结果败诉。
法官说法:《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上述规定中的“职工”具体包括哪些劳动者,条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一般认为,带薪年休假只用于全日制的标准劳动关系职工,而对于非全日制和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则不能够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实践中,部分劳动者频繁跳槽,干几个月就换一家单位,即使这样,只要劳动者能够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这一前提条件就可以享受年休假,只不过享受天数应该按照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限与全年工作日的比例来折算。
年休假案例

年休假案例摘要:一、年休假的定义和作用1.年休假的定义2.年休假的作用二、年休假的法律规定1.我国年休假的法律依据2.年休假的天数和计算方法三、年休假案例分析1.案例一:员工未休年休假,公司应如何补偿2.案例二:员工休年休假时,工资如何发放3.案例三:员工累计年休假的使用和清零四、年休假的相关问题1.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区别2.员工离职时年休假的处理3.企业如何合理安排员工年休假正文:年休假是员工享有的法定休息权利,旨在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本文将对年休假的定义、法律规定及案例进行分析,并解答一些相关问题。
一、年休假的定义和作用年休假,又称带薪休假,是指员工在一年内享有的带薪休息时间。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员工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2.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降低员工流失率;3.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年休假的法律规定1.我国年休假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的天数和计算方法:员工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为五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为十天;满二十年的,年休假为十五天。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为:员工工龄(月)× 员工月工资收入÷ 30(天)。
三、年休假案例分析1.案例一:员工未休年休假,公司应如何补偿如果员工在年度内未休年休假,公司应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案例二:员工休年休假时,工资如何发放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公司应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日工资发放工资。
3.案例三:员工累计年休假的使用和清零员工可以将累计的年休假用于调休、补偿未休年休假或提前休假。
员工离职时,未休年休假工资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日工资的200%发放。
年休假案例

年休假案例
(原创版)
目录
1.案例背景
2.案例分析
3.案例结论
4.案例启示
正文
【案例背景】
年休假是员工在年度内享有的合法休假权益,旨在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及员工对年休假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导致年休假权益受损。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年休假案例,分析其中的问题,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和启示。
【案例分析】
某公司员工小王,在年度内累计工作已满 1 年,根据《劳动法》规定,小王应享有 5 天带薪年休假。
然而,在年度结束后,小王发现自己的年休假并未休完,与公司沟通后得知,由于工作繁忙,公司要求小王放弃年休假,并给予了一定的补贴。
小王在权衡利弊后,同意了公司的要求。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对年休假政策的执行不到位,没有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员工对年休假的认识不足,缺乏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3.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不畅,导致年休假权益受损。
【案例结论】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在年度内享有的年休假权益应得到保障,
企业不应以任何理由剥夺员工的年休假权益。
员工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主动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
1.企业应加强对年休假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2.企业应合理安排工作,充分保障员工休年休假,避免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年休假权益受损。
3.企业与员工之间应加强沟通,对于年休假的安排和调整,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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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四个疑难问题(案例全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广大劳动者朋友每年享受五天到十五天不等的带薪年假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实践中囿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以及劳动者自身认识问题,劳动者实际享受到这一权利的情形并不常见。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完成的一项调查显示,所在单位实行带薪休假的受访者不足半数,50.4%的人表示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
具体单位性质上,74.3%的人认为私企带薪休假实行情况最差,其次为个体工商户。
带薪年假,这一项本来应该全体劳动者共享的权利已经到了沦为少数人权利的这一尴尬境地。
而对于带薪年假法律问题,HR是否已经彻底了解了呢?★带薪年假权利的享受资格——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案例回放:张小姐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来到一家外贸公司担任销售主管。
入职后,张小姐了解到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便在十一之前向公司提出了五天的年假申请。
结果,公司没有批准。
张小姐很气愤,便在9月26日之后不来公司工作了,理由就是需要享受带薪年假。
没想到,十一长假过后,外贸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张小姐予以辞退。
张小姐不服,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由提出仲裁申请,结果败诉。
法官说法:《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上述规定中的“职工”具体包括哪些劳动者,条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一般认为,带薪年休假只用于全日制的标准劳动关系职工,而对于非全日制和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则不能够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实践中,部分劳动者频繁跳槽,干几个月就换一家单位,即使这样,只要劳动者能够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这一前提条件就可以享受年休假,只不过享受天数应该按照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限与全年工作日的比例来折算。
法官提示: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知道了入职不满一年就没有享受带薪年假的权利,那么符合了累计工作时间的条件,是否一定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与此同时,《条例》第八条还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由此可见,要想享受当年的带薪年假,除了需要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这一条件外,还必须不能请假太多。
实践中,就有部分劳动者因不满上述条件而申请休假,被驳回后起诉用人单位而败诉的。
此时劳动者就得不偿失了。
★带薪年假享受天数的确定——看“工龄”而非“司龄”案例回放:老王是名技术工人,在山后工厂工作二十年后,被挖到了山前工厂。
一年后,老王提出了休十五天年假的申请,结果山前工厂只批准了五天。
老王不服,向工会寻求帮助。
工会人员在了解到老王的情况之后,与山前工厂的人事部门沟通,说明了年假天数的确定方法。
最后,老王的十五天的年假申请终于获得了批准。
法官说法:《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而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记为累计工作时间。
本条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是指在部队入伍的军龄、国家安排的下乡知青在农村的时间、在职研究生和博士生,也就是参军、下乡、在职学习的时间也应作为工作时间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法官提示: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者带薪年假享受天数的时候,往往会按照劳动者在自己单位工作时间(也即“司龄”)的长短来确定。
这种计算结果肯定会对劳动者不利,尤其是对那些在其他单位工作很久的人。
此时,劳动者就应该据理力争,拿出能够证明自己工龄的证据材料,以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需要强调的是,此时工龄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
此外,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于带薪年假的享受天数做出了与法律不同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自己规定的标准高于法定标准,比如说有的用人单位给与所有员工每年十五天的年假,那就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来确定劳动者的应享受天数;反之,则必须保证劳动者法定权利的实现,排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于双方的拘束力。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核算——日工资的200%抑或300%案例回放:小李是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并且在入职之后也没有享受过带薪年假。
入职两年后,小李以索要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小李主张自己每月工资2000元,还有加班费1000元,在职期间应该享受五天年假没能享受,要求法院按照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确定他的日工资标准,并按照300%计算五天。
最终,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没有采纳小李的意见,而是按照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确定了日工资标准,并按照五天日工资的200%计算得出物业公司应该支付的工资报酬。
法官说法: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这也是为什么年休假称为带薪年休假的道理。
《条例》第五条中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而工资基数的确定方法需要依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也即: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出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法官提示:需要说明的是,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假日的300%工资含义不同。
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
具体核算的时候,再多给200%的工资就可以了。
同时,在确定工资基数的时候,除了要剔出加班费以外,劳动者的偶然性收入,比如年终奖、提成工资等,也应从中剔出。
此外,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放弃休假申请或者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使用年休假的,应视作为劳动者放弃,无法享受到300%年休假工资报酬。
当然,带薪年假权利的放弃需要劳动者书面申请;但是,带薪年假权利的享受并不以劳动者书面申请为前提。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做出因为劳动者本人没有申请享受年假所以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假的抗辩是无法成立的。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时效的确定——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案例回放:小赵06年毕业以后就来到一家食品公司担任质检员,从08年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以来,小赵一直都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
迫于在职时的工作压力,小赵一直也没有提出异议。
2011年的7月,小赵决定辞职,此时他向公司索要从2008年至今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多日交涉无果,小赵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中,食品公司提出了时效的抗辩,并主张已经支付小赵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后,法院支持了小赵提出的2009年至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请求,没有支持小赵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规定也就是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时效和一般时效两种时效的法律渊源。
由于目前仍然将“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归属为劳动报酬的范畴,因此关于追索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目前适用特殊时效制度,也就是在职期间的所有未休年假工资报酬都可以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
(人力资源法律提示:在广东、上海等地,并不把年休假工资视为劳动报酬,因此适用的是普通时效)法官提示:其实在法律实务中,一直就有一种观点认为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并非一般的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由于未安排劳动者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应当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
虽然目前此种观点并未形成主流观点,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记录备查的要求仅限于两年,如果劳动者索要两年以前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而用人单位做出已经支付了相关报酬的抗辩,则此时劳动者就有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笔者建议,如果劳动者的带薪年假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劳动者就应该及时主张。
因为权利需要及时行使,否则受侵害的权利则存在得不到救济的可能。
本文来源:人力资源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