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论微博的著作权属性及法律保护

浅论微博的著作权属性及法律保护摘要:微博作为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日益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通过微博发布海量信息,这种沟通媒介大有超过传统网络媒体之势。
然后,随之出现的问题是,大量的微博内容被不加出处地转载,使得微博原创作人的权益受到干扰。
本文通过对微博著作权属性的探讨,试图分析微博是否应被认为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以揭示以法律途径保护其内容的合理意义。
关键字:微博作品著作权一、微博简介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2009年8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微博正式进入中文上网主流人群视野。
2012年10月,有报告显示至2011年12月,中国微博用户总数达到2.498亿,成世界第一大国。
作为一种创作者及传播者参与度都更高的媒体(也被成为”自媒体”),微博有着受众更广泛,传播更便捷且迅速的特点。
网络的发达,使创作作品及其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网络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件层出不穷,如某些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未注明作者,转载他人文章的行为时有发生。
此种行为已然成为现今网络环境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要形式之一。
而微博这种新型传播方式也难以摆脱传统网络侵权行为的袭扰。
二、微博的著作权属性分析微博究竟具有怎样的知识产权属性?微博的内容,除去所配的图片,一般以文字为主要组成部分,与传统博客不同,其具有严格的字数限制,即字数不能超过140字,追求言简意赅的传播效果,这与其所期望打到的传播便捷迅速的目标是相一致的。
然而,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这最多140字的短小文字究竟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作品的类型,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作出如下解释:”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微博中的著作权失范问题探究

三 者之 一 , 也就 是 说 , 段 信 息 具 备 了 可 传 播 性 , 么我 这 那
们就 可 以认 定 它 具 有 著 作权 。
样 。那年 , 她得 了胃癌 , 临终前她将眼角膜移植给了我。
我恢 复 光 明 后 的 第 一 件 事就 是 找 她 的 照 片 , 而我 只找 然
匿 名 、 速 、 放 等 特 征 , 对 传 统 的 著 作权 保护 提 出 了 迅 开 也 挑战。
有那 种绝 对 的 清 晰 指 向 的功 能 。 笔者认为 , 然是媒体 , 首先 而且首要是传播学 既 它 意 义 上 的 。那 么 当我 们 从 传 播 学 的 角 度 审 视 这 一 问题 时 , 们 就 可 以从 媒 体 的 本 质 出 发 得 出 判 断 著 作 权 标准 我
化交 流 或 者 小 圈子 内 的沟 通 和 讨 论 , 必 须 符 合 人 类 共 它
同的情感和理性。它或者具备审美性 、 者具备知识性 或
( 种 知识 既包 括 思 想 或 理 论 、也包 括 具 体 的事 物 或 事 这
米油盐的语段 ,显然达不到著作权中独创性的要求 , 自
然 不 能 受 到 著 作权 法 的保 护 。
件 )或者具备娱乐性。一旦 一段信息具备审美性 、 、 知识
性 、 乐 性 ( 际 上 娱 乐性 也 可 以 归 为 人 类 的 审 美 情 感 ) 娱 实
再 比 如 。 浪 微 博 中 国 首届 微 小 说 大 赛 中有 这 么一 新
段 文 字 :我 因 车 祸 而失 明 ,所 以 我 从 不 知 女 友 长 什 么 “
的答 案 。 博 的著 作 权 失 范 问 题实 际上 是 个 传 播 学 的 问 微 题 , 并 非 法 律 问题 。 一 片 文字 、 张 图片 或 一 段 视 频 而 当 一
微博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探析

微 博 , 一 种 基 于 用 户 关 系 的 信 息分 享 、 播 以及 获 取 平 应 当是 作 者 自己 的选 择 、 舍 、 排 、 是 传 取 安 设计 、 合 、 述 的结 果 , 综 描
台, 用户可 以通过组建个人微博 , 以极其简短 的文字发布信息 ,
王 郑渊 洁所 写 的 一 条 微 博 被 网友 “ 雨 0 7 未 标 明 出处 地 发 布 品) 是 某 种 特 定 的思 想 或 感 情 的 表 达 , 内容 上 来 说 具 有 独 创 方 0” , 从 在 微 博 上 , 即 在 网络 上 引 发 了“ 4 随 10字 的 微 博 是 否 有 版 权 ” 的 性 , 创 作者 智 力 劳 动 的 结 晶 。 作 品 内容 虽 然 短 小 , 符合 上 是 其 但
也是 目前引发微 博侵权纠纷最普遍的一类情形 。 主要表现为网
友 将 原 微 博作 者 具 有 独 创 性 的微 博 内容 直 接 复 制 , 注 明 原 微 息的极易复制性及传 播渠道 的特殊性 , 不 决定了侵害其著作人身 博 作者 网名 , 布 到 自 己的 微 博 上 。 这种 行 为 不 同 于微 博 上 平 权、 发 著作财产权 的行为也更易发 生, 同时对 侵权行 为的认定也 台 本 身 提 供 的转 发 功 能 , 因 为 直 接 隐 去 了 原 微 博 作 者 的署 名 面临更大 困难 。从现 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中来看 , 以为微博 可 ( 常 是 微 博 网 名 ) 前 文叙 述 的 黄 健 翔 和 郑 渊 洁事 件 便 是 这 种 作 品 的著 作 权 提 供 法 律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主 要 包 括 如 纷
微博 的交互 性、 播 的迅速 性、 泛性和载体环 境的特殊 表达内容与形式显然也应不违背法 律最基本的规定。对于那些 传 广 性使 得其著作权无论 在认定上还 是救济上都较传 统作品 的著、 内容上明显违背公民道德 、 危害公众或破坏社会善 良风 俗的微
论微博的版权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2 0 1 0年以来 微博作 为一种新兴互联网应用逐渐进入人们 的视野 ,并 且 以狂飙突进 的猛增态势成为广大网民生活 中不可或缺 的部分 。但 也由 于其 发展速度过快 ,导致了许 多问题 的出现 ,尤其是在微博著作权 保护 方 面。众所周知 ,微博是一个 自我表达的舞 台 ,同时它也 是一个互 动、 分享 的平 台。由于用户 群体 的庞大 ,每 秒钟都 会有 海量 的信 息在此产 生 ,经由复制 、转发传播给更 多的人 ,而这些复制 、转发大多是未 经原 作者许可 的。甚至很多纸媒和电视媒体也在未经作者许可 的前提下 便直 接 引用其微博原文 。很多人认 为 ,由于微博传播方式的独特性决定 了这 些 原创微博本身 就是可 以分享 和公用 的 ,这种 行为并 不构 成侵权 。但 是 ,1 1 年 6月知名作家六六 ,却 因 《 读 者》 杂志在 既未告知 也没 付稿 酬 的前提下引用其微博原话 ,而将其告上 了法庭。此后 ,李 开复、郑渊 洁等微博认证用户 ,也遭受了类似的侵权行为 ,并对抄袭行为提 出了质 疑和声讨 。继而引发公众和学界对于微博著作权保护 的思考 :在 肯定微 博公 共信 息平 台的价值和分享精神 同时,为 “ 1 4 0 ” 字声讨版权 ,是权 利诉 求还是过于矫情?如何平衡信息共享所带来 的公共福利 与著 作权个 人财产属性 的冲突?如何协调著作权人知识垄 断与公众信息 流通 之间的 冲突等。本文试 图在对上述问题作简单分析 ,浅议微博传播 的著作 权保 护 ,从 理 论 上 进 行 梳 理 。 微 博 是 否 享 有 著 作 权 短短 1 4 0字 ,且发 布在 开放 的平 台上 ,微博 就没 有版 权 了吗?对 此, 答案是 否定 的,微博是受到著作权保护 的。根据 《 著作权法 》 的规 定 ,只要具有作者 的独创性思维表达 ,而且这种表达是 “ 有形并 可复制 的”智力成果 ,那么就应该享有 版权 。 而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首先要 求作 品是 由个人独立 创作 ,源于 本 人 ;其次 ,要求作品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能体现作者 的个性。很多 微博内容是对 E l 常生活和个人心情做的流水账似 的记 录,这 种记 录文字 的创造性 过于微不 足道 ,自然不能受到版权保 护。然 而,创 造性 也并不 完全受制于字数 的限制 ,有些诗歌 、短散文、小小说 以微博 为载体表达 出来 ,同样具备 文学价值 和审美意蕴 ;1 4 0字 以内的观点 、评论 也常常 能体现出令人 叹服 的智慧和思想。可见 ,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 护作品的 文字数量做 出限制性规定 。所以 ,微博虽小 ,确有版 权。当然 ,根据事 实无版权 的原则 ,时事新 闻作为单纯 的事实消息 并不享有版 权。可见 , 微博是否享有版权 ,并不能简单地回答是与否 ,而应 当看发 表的具体 内 容。因此 ,只要符合独创性 的要求 ,就应该 受到 《 著作权法》 的保护 。 二 、微 博侵 权 行为 中 的各 类 角 色 ( 一 ) 版 权 享 有 者 微博 著作权人 应当是微 博作 品的原创 作者 。根据 《 著作权法 》 第 1 1 条规定 :“ 创作作 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 作 ,并 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 织承担责任 的作 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 ,在作 品上署 名的公 民、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为作者 。 ”虽然 ,出于技术层 面上的不足 ,经过 上万次 甚至更多的转载之后 ,对 于原创作者的认定 尚显困难 。但是 如果 有足够 的证据支持,便可称之为著作权人。 大多数博 客主并不 以真实姓名注册帐户 ,或者一个用 户同时使用好 几个用户名 ,也就是俗称 的 “ 马甲” 。此 时著作权人 的判定 为属 于真实 的 自然人或者法人 。这种情况显得更为复杂 ,为司法判定 带来一定 的难 度 ,因此推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 ,这样对于寻找侵权 的实体人 以证 明 作者真实身份 ,切实保护微博著作权具有重要 意义。 网络运营商 以及微博平 台并非著作权享有 者,作 品的原 创作者才是 作品创作 的智力源 泉,才是独创性作品的完 成者。博 主与平 台之间 的关
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初步探讨

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中, 对“ 作品” 的定 义 是 “ 文
学、 艺 术 和科 学领 域 内具 有独 创 性并 能 以某 种有 形
提 供微博 服 务 的门户 网站[ 1 ] 。 之后 , 微博 以其 短小精
炼、 使 用便 捷 、 传 播快 速 等 特点 , 深 受 广 大用 户 的欢
网友 不标 明出处并 一字不 落地 剽窃 了[ 2 ] 。 然而, 有些 微 博 用户 并 不认 为 自己所 发 的 微博 受著 作 权 法保 护 , 也 当然 地 以 为 自己可 以随 意 使用
数 的多寡 , 而 要 根 据其 独 创性 、 合 法 性 以及 文学 、 艺 术 或科 学价 值 。独创性 即要 求作 品不抄 袭或篡 改他 人作品, 体现 作者 的思 想情 感 。 合 法性就 是不违 背宪
迎 。微博 的兴起 , 不仅改 变 了人们 的生 活方式 , 也对 著 作权 法律 保护提 出了新 的挑 战 。
自2 0 1 0年“ 微 博元 年” 开始, 微 博著 作权 侵权 问
题 就层 出不 穷 。 知名 微博 用户 “ 貉 游记 ” 的 1 7条 微 博
形 式复 制 的智力 成果 ” [ 4 ] 。简而 言之 , 要构 成著 作权 法保 护 的作 品 , 就要 满 足 三个 条 件 : 1 ) 具 有 独创 性 ;
法、 法 律 以及 社会 公共 利益 , 如果 微博 的 内容 是宣扬 色情 暴力 、 诽谤他人、 制造 谣 言 等 , 则 不 符合 合 法性
其他 博 主 的微 博言 论 。因为微 博不 同于 一般 意义上 的文 学艺 术作 品 , 其字数仅 限制在 1 4 0字 以内 , 内容
也 多是 自己 的生 活琐 事 和 随想 , 所 以很 多时 候 不受
浅论微博著作权问题

浅论微博著作权问题[摘要]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法律问题。
如何处理微博分享、传播的特性与著作权个人属性的冲突,将是微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权利保护一、微博的含义和特征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互联网web2.0时代交互式产品的典型代表,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1]随着Twitter的日益流行,国内许多门户网站如新浪、腾讯等纷纷开始了微博运营服务。
微博也迅速成为了互联网上最为热门的话题,这个互联网新贵在2010年迎来了爆发式增长,2010年被称为是“中国微博元年”。
[2]截止至2011年第一季度,新浪以及腾讯的微博注册人数均已突破1亿。
微博最主要的特征为便捷性、碎片化、分享性以及基于用户信任关系的极快的传播速度。
其发布既可以基于互联网平台,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平台,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
“自由、开放、共享”是微博的重要理念。
二、微博的著作权困扰微博继网络论坛、博客、跟帖之后,成为最为强大的网络信息媒体,[3]这种互联网快餐式文化正在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随之出现。
当前关于微博著作权的争议和纠纷日益增多。
(一)微博是否应受到著作权保护2010年3月,新浪微博著名博友张发财发了一条微博。
著名解说员黄健翔原文引用了这条微博,但并没有注明出处。
随后张发财在微博上指责黄健翔剽窃自己的作品,由此引发了一场骂战,许多文化名人纷纷卷入其中。
这场关于微博著作权的争论虽然以黄健翔暂时关闭自己的微博而告一段落,却引发了大家对于微博著作权这个问题的关注。
微博是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讨论微博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

21 0 2年 1 月
上海政法学 院学报 ( 法治论丛 )
J u n l o h n ha o r a f S a g i Un v r iy o ltc l S i n e & La i e st f Po ii a c e c w
VO . 2 . No. 1 7 1 J n. 2 1 a , 02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4 项权利 ,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改 编权 、汇编权等 1 项权利。对于微博作品来说 ,其著作人身权被侵犯的情况一般是署名权 、修改权 2
● 浩 学 论 伲
微博著作权侵权 的认定 与立法建议
邹 欢 艳
( 东农 工商职 业技 术学院 , 广州 5 3 ) 广 1 5 1 6
摘 要:随着 网络技术不断更新 ,微博作 为一种新型 的网络信 息沟通 平台,在 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
同 时 , 必 然对 传 统 著作 权保 护 的 内容 提 出挑 战 ,新 的著 作 权 侵 权 方 式 随之 而 来 。在 微 博 享受 著 作 权 保 护
的前提 下,分析微博著作权侵权 行为的具体表现 , 旨在提 出规 范微 ; 网络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中图分 类号 :D 5 1 F 2 . 3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编 号 : 1 - 5 2 2 1) 1 0 0 7 9 (0 0— l— 4 64 0 2 9
络用户 在个人 的微博 网页上撰 写微 博文字 ,并按 相对 的 “ 发表 ”键使 之通过 网络 向公众展 示作 品 ,这
种行为 即表明微博 已发表 ,不管其是否成为 “ 作品” ,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均不构成微博著作
浅谈“微时代”下微博著作权问题

浅谈“微时代”下微博著作权问题摘要:从twitter到plurk,从饭否到新浪,微博随时随地分享分享新鲜事的快捷与便利引领人们的生活进入了”微时代”。
与此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
微博平台快速创作,快速使用,快速传播的特点使得其中可能产生的侵犯著作权问题往往被人忽略,也对现有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微”时代的”微”侵权,应当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建立起完善的立法来促进这一新兴信息平台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微博;原创;著作权;网络一、微博的定义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国内知名新媒体领域研究学者陈永东在国内率先给出了微博的定义:微博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
有如下几个方面理解,其一,关注机制:可单向可双向;其二,简短内容:通常为140字;其三,广播式:公开的信息,谁都可以浏览;其四,社交网络平台:把微博归为社交网络。
李松博士认为,微型博客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真正标志着个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最早也是最著名的微博是美国的twitter,根据相关公开数据,截至2010年1月份,该产品在全球已经拥有7500万注册用户。
2009年8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现如今,我国各大网站的微博用户规模已经过亿,使用者遍布于普通老百姓,名人明星甚至政府部门。
然而在其迅速成长和发迹的背后,也存在着无限的著作权隐患。
自作家郑渊洁对他人不署名引用自己的微博表示愤慨之后,又有作家六六投诉《读者》杂志抄袭其微博内容,同时很多网友也表示自己的优秀微博经常被小报,杂志未经许可作为内容刊登。
二、微博著作权的认定短短140字左右的微博究竟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很多人争论的一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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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者简介:罗茵(1989-),女,广东湛江人,中山大学法学院2012级在读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得微博逐渐成为网络信息传播和社区人际交流的主要方式。
这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娱乐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我国现有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在对微博著作权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析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权利保护微博是一个基于微博用户关系而展开的信息获取、分享和传播的平台。
用户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手机客户端进行用户注册,根据个人喜好选择特定人群进行关注,并以140以内的字数编写内容且实现即时分享。
截止到2012年2月,我国微博注册用户已超过3亿。
据新浪微博官方统计,2013蛇年新春第一秒新浪微博共有34977条发出,创下历史新高;而上个历史记录则是2012年大年初一凌晨第一秒产生的32312条微博。
伴随着微博用户的不断增多,微博内容的抄袭现象也开始出现。
微博内容是否可以认定为作品、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微博应该如何得到著作权的保护等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关注。
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及法律保护展开论述。
一、微博著作权的认定微博作为互联网新兴的交流工具,具有互动性、简短性、及时性和开放性等特点。
微博的相关特性决定了人们能很快地获取相关信息,这种信息可以用图片、影音和微型文章等各种形式表达出来。
然而在这样一个微博时代,是不是所有的微博都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关系到讨论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关规定,著作权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其保护的对象是“作品”。
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其一,具有独创性;其二,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其三,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在作品的内容符合上述规定且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侵犯社会公众的利益后,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的独创性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最主要条件。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判断微博是否能够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就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所谓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亲自创作,具有作品自身的个性表现,排除抄袭、复制、剽窃其他作品的表现形式,并与其他作品有思想表达的明显差异。
根据这一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微博作品中的著作权认定问题。
常见的微博内容一般是网民在宣泄情感抑或记录琐事,如“她今天穿了新衣服,真好看”、“刚刚居然梦见中大奖了”、“下了一个月的雨,今天终于出太阳了”……这些微博用户用三言两语将其日常生活的所见所闻和所思所想做流水账式的记录和描绘,因其内容的直白描述性和简单随意性而达不到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能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以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微博140字的限制使得那些有写作爱好且喜欢与他人分享的群体找到了展示自己的机会,大量原创微博爆发性涌现。
对于某些经过作者精心构思创作出来表达独特思想或者上传了自己创作的文字、图片、音视频文件的微博,例如微小说、微诗歌和微散文等多种文学样式,则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的创作深度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其已经符合著作权的客体要求,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擅自将微博内容加以改动和转载就可能会构成对微博创作者微博著作权的侵犯。
二、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析微博交互性传播的广泛性和载体环境的特殊性使得其著作权无论在认定上还是救济上都较传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更为复杂,因此也极易引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微博著作权侵权,特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微博著作权人享有的微博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按照所侵犯的具体权能划分,包括对微博署名权、微博复制权以及微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等。
需要说明的是,他人将作者未发表、或者未经作者许可将已发表的作品在微博上予以发布,这类侵权行为与普通著作权侵权行为无异,只是侵权媒介发生变化而已,不为本文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讨论范畴。
而本文所要探讨的侵权行为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微博用户的转载盗用行为微博基于信息共享和广泛传播的特性,特别设置了转发功能,只需点击该条微博下方的转发字样即可。
这时,这条微博就会显示原作者的微博昵称和微博内容。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转发行为,如果用户仅仅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非为了营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不构成对被转发的微博著作权的侵犯,并且微博转发功能的设置也使得原博主的署名权得以实现。
与转发行为不同的是,某些微博个人用户对他人原先发布的微博内容直接原封不动地抄袭或者去掉图片的水印后故意隐去文章的来源与出处,然后点击“发布”按钮随意进行复制转载行为,希望以此掩盖原微博的真实发布者,吸引不知情的用户关注自己的微博。
这种不体现原创者的姓名即以原微博内容表现出来的转载盗用行为缺乏对原作者的足够尊重,与微博的“游戏规则”大相径庭,更构成对原博主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二)传统媒体的不当引用行为由于微博传播信息的迅速性和及时性,许多传统的报刊杂志常常会引用微博内容来进行及时性的时事报道,笔者认为这应当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但是,随着微博的日渐火爆,报纸、杂志和图书等以纸张为载体传播信息或出版刊物的传统媒体正面临着来自虚拟网络媒体的巨大挑战。
在这种市场竞争下,某些传统媒体为了迎合读者的口味而纷纷开辟微专栏或新版块,直接剽窃具有独创性的微博语录或名人言论,将微博主在微博上发布的内容擅自复制到纸张载体上进行出版发行等营利行为。
他们大多是在未经原博主的同意下直接无偿引用这些具有新闻价值或经济价值的微博用于商业出版,更有甚者不会注明原作者的名字,这种行为也应当属于侵犯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违法行为。
(三)微博运营商的整体克隆行为微博等网络信息服务商一般不对网络传输的信息直接进行控制、编辑,大多是提供一种信息交流的平台,方便用户更好地利用互联网。
但是,各大门户网站拥有自己研发的微博平台,由于平台之间的激烈竞争,各平台为了争先提升各自在网民中的影响力,以赢得更高的访问量和点击率,会从竞争对手的微博上搜集优秀的微博作品据为己有,导致大量跨平台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这种将他人网站上的内容信息“搬到”自己运营的网站供网民阅读或搜索的行为,往往造成微博内容真假难辨和重复泛滥的混乱局面,不利于微博的长远运作和良性发展。
微博运营商之间的恶性竞争直接导致了此类微博整体克隆行为的发生,严重侵害了原微博用户的著作权,必须受到法律的合理规制。
三、微博著作权保护对策的探析由上述对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分析可知,微博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种类各异。
基于微博这一特殊性载体上的微博著作权保护存在一定困难,这主要源于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三个特点:首先是立法空白难以填补;其次是侵权主体难以识别,最后是诉讼维权难以举证。
因此,笔者针对微博著作权保护中所面临的难题,尝试性提出以下对策:(一)完善相关领域的立法规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在不断提高互联网维护技术水平的同时,也要关注因立法的滞后性而带来的弊端,争取从立法层面为我国微博著作权保护奠定基础。
如今我国与微博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有《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但是微博作为新兴媒体,版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立法空白。
首先,对于微博著作权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应以作品的独创性为基础,划定一个较为明确的判断标准。
其次,对于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根据转发者的主观意愿和转发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两方面综合考虑,对具有显而易见的主观恶意并且引起了明显恶果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此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举证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等方面仍需相关立法加以明确。
最后,对于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立法上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用法律的权威来捍卫著作权人的权利。
笔者建议可以统一通过微薄的转发量来计算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而不是以微博内容的字数多少来计算侵权者的赔偿数额,以此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非法转载者的侵权行为。
(二)加强微博运营商的行业监管作为微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各大门户网站应通过自我检查和设立举报的方式来遏制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首先,微博运营商应强化网站管理员的网络环境监管责任,在对网络环境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违法或不道德的信息时,应立即采用技术措施进行屏蔽或删除;而发现严重盗用转载微博内容的行为时,应该及时截取相关页面并保存证据,必要时还应及时向原博主发出提醒且向司法机关举报。
其次,微博运营商应当在微博上设立相应的举报途径,例如博主可以在微博上@微博管理员,允许所有微博用户对存在侵权或违法嫌疑的微博内容进行举报,由运营商及时对该举报内容进行审核和处理,必要时还可以向原博主提供侵权者在注册微博时填写的真实姓名,以便原博主在进行诉讼维权时确定被告。
最后,净化微博信息传播的网络环境离不开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微博运营商的自律行为。
微博运营商应尝试细化与微博用户的网络服务协议,明确微博用户在其提供的微博平台上所创作微博的著作权归属,以此减少各大门户网站为了增加网站点击率而互相挪用某些热门微博的现象发生。
2011年底,搜狐网在“2011年搜狐微博用户年会”上率先发布了《微博版权保护公约》,以此呼吁微博版权和实施微博作者签约制度;2012年5月,新浪微博在其发布的《微博社区公约(试行)》中明确列明了新浪微博用户的行为规范、社区管理机制和各项公开透明的违规处理机制。
这表明我国的微博运营商的确有决心和有能力去建立公正的微博发帖秩序,这种加强微博运营商的行业自律行为值得提倡和推广。
(三)倡导微博用户的自我保护在政府部门的立法保护和微博运营商的技术支持外,微博用户也应加强版权的自我防范意识。
只有不断提高微博用户的版权认知度及版权保护意识,互相约束和监督,使尊重他人的原创微博作品成为微博世界中约定俗称的游戏规则,我们才能更好地养成转发使用他人微博时明确注明原作者出处的良好习惯。
首先,微博用户要在发布微博前主动防范,尝试采取添加水印、注明未经允许不许转载、设置表达自身版权态度的“版权表情”等积极措施来防止个人微博著作权受到侵害。
其次,当遭遇微博侵权时,微博用户不能把责任全部归于微博运营商,而要增强维权意识,一旦发现自身权益被侵犯,应当通过微博页面上的“举报”功能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在与侵权人交涉前通过截图、拍照等形式留存网页,避免诉讼时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