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第一案”界定微博言论自由标准
对网上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有益探索_评_微博第一案_两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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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新闻与法律
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
成对竞争对手的诋毁,进而损害其商誉。所以对于 周鸿祎通过微博行使言论自由的限制和注意义务的 要求应当适当高于普通网民或消费者。这是判决周 鸿祎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理由。 这段分析堪称精辟,完全符合民事侵权的归 责理论。侵害名誉权案件采取普通侵权行为的过错 责任原则,过错是主观的,而判定过错的途径只能 是客观的。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要看他对于自 己行为可能发生的损害是否应当注意却未予注意。 注意义务因人而异 :英美法提出的“合理人” (a reasonable man) 标准或大陆法所持的 “善良家父” (a bonus paterfamilias)标准适用于大多数人,而对于 专业人士在与自己专业有关的行为中则适用较高的 注意义务。本案对周鸿祎适用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 务是有根据的。 对于侵权过错的注意义务的区别对待,体现了 法律的公平原则。虽然人人都可以在互联网行使言 论权利,但是不同人们的话语影响却存在很大的差 异。许多博客或微博只有自己亲朋好友几十位浏览 者、关注者,而我们知道现在人气最高的大号微博 其关注者已经超过了 1000 万,是《人民日报》日 发量的 5 倍。这些大号微博往往又是在自己专业领 域里的知名人士,并且“深悉网络传播之快之广” , 要求他们对自己言论承担较高的义务和责任毫不为 还蕴含着对体制内的大众媒体和专业新闻记者的报 道和评论应有更严格的责任要求的意思,这也是顺 理成章的。 本案判决体现的这一原则,对于规制网上言 论、形成良好网上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只是行 为的最低底线,言论表达尤其如此。很多错误言论 并不违法,但是公开传播同样会有社会损害,特别 是在快捷、互动的互联网传播中,已经发生过多起 此类个案。而言论是思想的外化,一味禁制有违言 论自由,而且不能收效,甚至会适得其反,只能通 过说服、讨论、沟通、教育来达成正确的共识。那 些大号微博和博客,具有“意见领袖”的地位,他
微博表达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用微 博发表 言论 的 同 时 , 更 多 的是 要 防 止公 民对 微 博这 种新兴 的 言论 自 由表 达 方 式 的 滥 用 , 公 民在 行
使表达 自由的时候 , 也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限制。
一
、
微 博表 达 自由的概 念及 其 特点
( 一) 微博表达 自由的主体广泛性 2 0 1 2年 1月 , 根 据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心
( C N N I C ) 的报告 显示 , 截至 2 0 1 1 年 1 2月底 , 我 国 的
微博用户 总数达 到 了 2 . 5亿, 较上一 年底增 长 了
2 9 6 . 0 %, 网 民使 用 率 为 4 8 . 7 % 。 微 博 利 用 短 短 的
一
年时 间 , 逐步 发展 成 为近 一 半 中 国 网 民使 用 的重
群体没有能力或没有机会发出 自己的声音 , 最终造
成所 谓 言论 自由的 “ 沉 寂化 效应 ” — — 以 自由始 , 以 压 制终 , 形成 “ 言论 自由的反讽 ” ; 因此 , 在 言论 自由
要互联网应用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 , 2 0 1 2年 6月我 国的微博用户已达到 3 亿之多。随着互联网的不断 发展和手机性能的换代升级 , 微博应用 的发展还有 很大的空间 , 微博用户也会呈现爆发式增长的一种
・
8 2・
榆
林 学 院
学 报
2 0 1 3年第 1 期( 总第 1 0 5期 )
网络 信息交 流平 台 。
几乎到了无以控制 的地步, 这便使得微博平 台成了 言论发表最为 自由, 最少约束 的场所之一。在这种 情况下 , 不法行为人侵害他人 隐私权的成本得到了 降低 , 却使得被侵害人 的隐私权受侵害程度不断地
微博言论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做出的判认为:个正的官方强,主观但微博作非没有限博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
无论因自己在微博上的行为侵害了权责任;博主发表的微博使受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社会评3.微博名誉侵权的主要法鉴于微博网络技术的发展域对微博名誉侵权尚无明确的权的主要法律对于微博侵权案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公民享有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权,政府官员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存在各不相同的价值取向,从而导致二者在一定程度范围内的冲突。
在公民对于政府及官员通过微博提出批评性言论或对于某事件的公开性质疑、猜测,是否构成微博名誉侵权,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
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程序法上,并未区分官员等公共人物与非公共人物,关于官员名誉侵权诉讼案中并无特殊规定,立法上把官员与普通民众的名誉案等同看待。
故有观点认为,现代社会人人平等,任何人的名誉都不受非法侵害,对官员的名誉也不例外,官员当然享有对侵害其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但舆论及法律界普遍认为,由于官员行使公权力,而权力是民众所赋予,民众有监督官员行使权力的权利,法律应当在维护官员的名誉权与保障民众的监督权利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因此,对于官员的名誉权的保护应弱于对普通民众名誉权的保护,官员对于民众一些批评,即使是不正确的,只要不是出于恶意或故意陷害,应给予相应的容忍度。
近年来我国各地也出现了多起“官告民”的名誉侵权案件,如“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状告《中国农民调查》作者陈桂棣、春桃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名誉侵权案”。
再如“池州市交通局局长谢志坚诉《中国商报》和新浪网名誉侵权案”。
社会舆论普遍对“官告民”的名誉侵权案件有较大的关注和抵触情绪,即使案件胜诉,社会效果也不一定最佳。
(三)法人微博名誉侵权案件法人的名誉权系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失的,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法人不同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而侵权者针对法人产品的品论、指责、批评,尽管直接指向的法人产品本身不享有名誉权,但特定的产品是特定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是法人形象的代表,故针对法人产品的侵权也构成了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
规制微博表达自由的法理

规制微博表达自由的法理摘要微博表达是公民行使宪法表达自由权利的崭新方式。
国家权力对微博表达自由进行干预时,应当尊重微博公共论坛的自治和微博生态环境的自我运行机制。
微博表达自由的限度问题可以通过微博表达自由本身即话语的竞争来解决。
本文主张发挥“竞争原则”在规制微博表达自由中的作用。
关键词微博表达自由国家权力竞争原则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一、微博、微博言论与微博管理微博自诞生起便以其交互、便捷和开放的特性备受网民推崇。
微博表达打破了传统媒体所垄断的信息话语模式,消解了主流传媒的话语权力。
这种“有话想说、有话可说、有话能说”的表达自由,一旦进入微博这个“公共论坛”就会面对两种国家权力。
“一种是针对言论本身的。
它的目的在于划定合法与非法言论的界限……。
另一种权力是针对公共论坛的秩序和发言者声音高低等事项。
这种权利可以称为管理性的权利。
”前者直接对微博使用者(主要是公民)的表达自由进行规制,而后者意味着对微博服务提供者进行管理的权力。
微博表达自由与第一种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本文所主要探讨的问题,这也是理解第二种国家权利与微博服务提供者之间关系的前提。
二、微博表达自由、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微博表达自由包含了收集(信息)自由、表达自由和传播自由等内容。
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微博表达自由的内容取决于一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在被称为“微博第一案”的北京金山安全软件公司诉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侵害名誉权案的判词中,法官指出:“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
微博在记录使用者的生活状态和思想内容时具备“私言论”的特征;同时,微博表达本身又具备某种公共性特征,因为诸多看似稀松平常的微小事件一旦与社会各领域的热点问题发生交叉和连接时,往往发展成全国网民的关注的公共事件。
关于表达自由的限度的问题,存在着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两种立场。
各国对表达自由进行了限制的法律实践说明表达自由并非绝对。
论微博中的言论自由权

论微博中的言论自由权作者:许虹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随着网络上自媒体的兴起,赋予了人们言论自由权有更加广阔的空间。
其中微博更是自媒体中最具代表的网络载体。
微博的出现使“人人都是一个媒体”变成了可能,草根阶级开始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在一次又一次的舆论事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微博中的言论自由具有草根化,来源渠道多样化;即时性、开放性、互动性以及不易垄断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微博变成了现在许多公民发表言论的第一途径,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列问题,如出现了舆论跟风下易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当言论易侵犯他人权利以及淡化了专家与传统媒体的作用等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就有必要对微博中的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明确微博中言论自由与谣言的界限以及与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界限。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微博;界限在网络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已逐步呈现出其与传统媒体的种种不同。
人们对同一事件的关注已逐步从传统媒体,例如书刊、杂志、电视、广播等转移到了网络。
一件事情的讨论已经从传统的媒体向普通公民传达信息和观点逐步演变为普通公民在网络上讨论进而其意见和观点可能影响传统媒体。
尤其是近来年在网络上逐步兴起的微博更是频频爆出网络话题从而引起民众对某一事件的广泛讨论,微博正用其特有的方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网民在网络上对各种事件进行讨论,从而普通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提供了前所未有广阔的空间。
根据《中国舆情指数报告》(2013)的调查结果显示,47%的民众选择“在网站新闻后面评论”,排在第一位;而紧随其后的是“在微博上发帖”,比例为46.3,两者几乎相同。
可见,微博作为互联网上一种新的互动媒体平台,已经成为人们上网发言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微博中言论自由的特点(一)草根化,来源渠道多样化从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看,其传播方式呈媒体向群众传播的单一传播方式,这种传播方式是自上而下的,更多体现了社会精英以及专家的观点,普通公民的观点极易被埋没。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摘要: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言论已成为人们交流和表达的主要方式。
然而,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以案例为例,介绍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引起人们对网络言论的重视,增强自我约束。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言论,法律限制,自我约束,案例正文:一、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言论范围的限制网络言论中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
2、言论方式的限制网络言论应该遵守言论的规范和方式的规矩,不得使用语言猥亵、侮辱诋毁他人、污言秽语等不良语言。
同时,也不能采用敏感、恶意的言辞造成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3、法律责任的约束网络言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明显违法内容的言论者将受到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
二、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隐私泄露和人身攻击网络言论中不少人存在泄露隐私和攻击他人的情况。
这些不良言论容易引起被攻击者的不适和痛苦,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去年,某微博用户发布了一条有关某大学教授的信息,涉及教授的隐私并进行了人身攻击。
该教授针对该用户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2、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在网络言论中也存在所谓的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如虚假招聘广告、虚假医疗广告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引起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案例:2018年,在某招聘网站上,一家公司发布了一则虚假招聘信息吸引应聘者,最终导致多名应聘者被骗。
该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介绍了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和存在的问题。
区分网络言论的自由和法律界限,加强自我约束,是维护网络健康秩序的必要条件。
在未来的网络文化中,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言论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尊重言论自由的同时,更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简述言论自由的范围

简述言论自由的范围言论自由是指个人在表达自己的思想、意见和观点时所享有的权利。
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保障,它能够促进知识的传播、思想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并在辩论和批评中起到监督和制衡的作用。
然而,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限制,它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运用和保护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来看,言论自由的范围应当受到合法限制。
国际人权法将言论自由分为两个方面:自由言论和新闻自由。
自由言论主要是指个人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新闻自由则主要涉及传媒的发言权。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言论自由可以受到以下几种限制:国家安全是言论自由的合法限制之一。
如果个人的言论会给国家的安全造成危害,国家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限制或维护。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暴力和恐怖活动,以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安全。
公共秩序是言论自由的另外一个合法限制。
如果个人的言论会引发社会动荡或冲突,威胁到公共秩序和和谐,国家可以合理地对此进行限制。
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和谐,确保每个人的生活安宁。
道德和公共利益是言论自由的另外两个合法限制。
如果个人的言论违背了社会公德或涉及到公众利益,国家可以对其进行一定限制。
这是基于对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维护,以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尊重他人权利和声誉也是言论自由的合法限制之一。
个人在发表言论时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声誉,不能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或诽谤他人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尊严和个人权利。
对于这些合法限制的设定和适用,需要权衡的是个人的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政府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来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并确保限制措施是合法必要的,而非滥用权力限制言论自由。
在实际操作中,限制言论自由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是政府滥用权力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有些政府可能利用言论自由的限制来打压异见、压制反对声音,这样就违背了言论自由应有的保护功能。
其次是如何处理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
试论微博言论自由的合理规制

一、微博言论自由的含义和功能(一)言论自由的含义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一项宪法原则,并成为各国制定宪法中所必须载录的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将表达自由定义为:“人人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
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该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是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或者是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欧洲人权条约》第10条规定:“人人有表达自由的权利。
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关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本条不应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言论”和“自由”的结合体,准确界定言论自由,必须厘清“言论”和“自由”的含义。
1、言论的含义《辞海》对言论的解释是:“言谈,谈论。
也指发表意见的议论或意见。
”①《现代汉语词典》对言论的解释是:“关于政治和一般公共事务的议论。
”言论从字面来解释就是以口头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感情、思想和意见。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言论的解释不断扩大,文字、图片、舞蹈和手势等表达性活动亦被认为是言论。
美国宪法上的言论包括纯粹言论和象征性言论,纯粹言论是指以口头或书面语言表达意见的行为,象征性言论指带有足够交流成分的行为。
我国许多学者也认为形体动作、图像、绘画、雕像、音乐等象征性语言也是言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作为思想表达、意见及感情的一种手段这个本质特征上,语言和文字、图片、舞蹈和手势等没有本质区别,任何表达思想和感情的表达形式均可以称之为言论。
①参见《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3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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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第一案”界定微博言论自由标准
2011年09月01日19:41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法院判决指出,“个人微博,……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是,“公众人物,……应当谨慎自己的言行”
【财新网】(记者
周凯莉)近日,有“微博诉讼第一案”之称,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金山软件)诉奇智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奇智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2010年5月25日15时许,周鸿祎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连续发表20条微博,声称“今天把360跟金山的恩怨说个痛快”。
他在微博中提及2005年“微点案”,使用“偷鸡摸狗”、“搞阴谋”、“借刀杀人”等词语,并将金山称为“黑山”。
之后,金山软件将周鸿祎告上法庭,要求其删除相关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万元及公证费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为“周鸿祎在微博上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大小”。
一审认为,“微博的特点和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应受到合理限制”,由于微博影响受众的不特定性、广泛性的“自媒体”特性,对微博上人们的言论是否受
言论自由的保障、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不当伤害,也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虑发言人的具体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
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
此外,一审认为,周鸿祎作为奇智公司董事长,“在微博上被新浪认证并加V的公众人物”,且是金山系的竞争对手。
其难以对竞争对手作出非常可观、
没有丝毫感情色彩的评价,并“难以避免将对竞争对手的否定性评价公之于众的内在冲动”。
周鸿祎作为公众人物,“拥有
更多的粉丝,更多的话语权,理应承担更
多的责任,对微博上的个人言行及其后果有更为自觉的认识”。
一审认为,对周鸿祎微博言论自由的限制和注意义务的要求“应适当高于普通网民或消费者,判断其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应采用事实基本或
大致属实,未使用侮辱、诽谤言辞,评论大致公正合理,不以恶意损害对方名誉为唯一目的的较高判断标准,并考虑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的免责事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20条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金山公司
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
一审判决后,金山软件和周鸿祎均提起上诉。
2011年8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示二审判决,就“周鸿祎发表博文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责任方式承担”做出更详细论述。
法院逐条分析“涉及侵权的”微博,并就微博侵权标准进
行单独认定。
终审判决书称,“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的视角,通
过寥言片语,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
同时,“微博上的言论具
有随意性,主观色彩浓厚,甚至一些语惊四
座的表达方式”,但“涉及批评的内容,往往起到舆论监督的
积极作用”。
二审判决指出,“一审认为周鸿祎是金山系竞争对手奇虎360的董事长仅凭借其个人在新浪加V认证微博主页的标注”不够严谨,但“作为公众人物,深悉网络传播之广之快,更应当谨慎自己的言行”。
二审判决将一审认定的周鸿祎应删除的微博由原来20
条减少为2条,周鸿祎应赔偿金山软件的金额降至5万元。
该案终审判决后,在网络尤其是微博上引发剧烈反响,网友们对案件及判决反应不一,但对法院判决指出“微博为实现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均热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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