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微博表达自由的法理
微博表达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用微 博发表 言论 的 同 时 , 更 多 的是 要 防 止公 民对 微 博这 种新兴 的 言论 自 由表 达 方 式 的 滥 用 , 公 民在 行
使表达 自由的时候 , 也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限制。
一
、
微 博表 达 自由的概 念及 其 特点
( 一) 微博表达 自由的主体广泛性 2 0 1 2年 1月 , 根 据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心
( C N N I C ) 的报告 显示 , 截至 2 0 1 1 年 1 2月底 , 我 国 的
微博用户 总数达 到 了 2 . 5亿, 较上一 年底增 长 了
2 9 6 . 0 %, 网 民使 用 率 为 4 8 . 7 % 。 微 博 利 用 短 短 的
一
年时 间 , 逐步 发展 成 为近 一 半 中 国 网 民使 用 的重
群体没有能力或没有机会发出 自己的声音 , 最终造
成所 谓 言论 自由的 “ 沉 寂化 效应 ” — — 以 自由始 , 以 压 制终 , 形成 “ 言论 自由的反讽 ” ; 因此 , 在 言论 自由
要互联网应用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 , 2 0 1 2年 6月我 国的微博用户已达到 3 亿之多。随着互联网的不断 发展和手机性能的换代升级 , 微博应用 的发展还有 很大的空间 , 微博用户也会呈现爆发式增长的一种
・
8 2・
榆
林 学 院
学 报
2 0 1 3年第 1 期( 总第 1 0 5期 )
网络 信息交 流平 台 。
几乎到了无以控制 的地步, 这便使得微博平 台成了 言论发表最为 自由, 最少约束 的场所之一。在这种 情况下 , 不法行为人侵害他人 隐私权的成本得到了 降低 , 却使得被侵害人 的隐私权受侵害程度不断地
法治微博带给我的启示和思考

法治微博带给我的启示和思考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作为一种蓬勃发展的新兴媒体,越来越多的发挥出了参政议政、民意表达、舆论监督的作用。
而这种通过网络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也逐渐成为了各级党政领导了解民意、汇聚民智、排解民忧的一种新途径。
2010年,随着“两会”的召开,代表委员争相“织围脖”,再次掀起了“微博问政”热。
如何更好地借助“围脖”优势,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成效,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公共管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是摆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作为一名普通的基础法制宣传工作者,结合自己参与法治微博的体会,谈谈几点拙见。
第一、微博的特点。
微博,微型博客的简称,网友亲切的称之为“围脖”,同其他网络工具相比,他具有:一使用便捷性。
短短140个字,以短消息的形式来发布,不需要在语言上进行复杂的编排;二发布即时性。
人们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利用电脑或手机等终端来获取、发布、浏览和分享信息;三传播裂变性。
不同于其他媒体的点对点或点对面的线性传播,它是一种裂变传播,用户发布一条信息,他的所有粉丝能同时接受,其粉丝再一键转发给自己的粉丝,传播速度和广度超过所有媒体;四信息互动性。
微博所具备的关注、评论、转发、私信等功能为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提供了保证。
第二、法治微博的应用在过去的二十五年的普法历程中,我们在普法的方式和内容上有了进一步创新,除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标语、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传统载体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外,还利用互联网,建立专门普法网站、在政府网站开设法治专栏,但是这些大多是些生硬呆板的文字,影响力不够大、互动性不够强。
微博的出现正好弥补了传统法制宣传教育载体的不足。
一是面对面解决问题,微博的即时性、互动性,使我们随时与网友进行互动,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网友“@今生在一起”在微博中提问“工资不给我发,合同不给我签,谁能帮帮我?”由于他的情况表述的不清楚,我们留言让他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言论自由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而公民在运用网络表达言论的同时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
因此,加强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应从确立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基本原则、构建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法律体系、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等方面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保护和规制。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边界;法律规制引言言论自由是现代法制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各国宪法都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确定和保障。
但是,在网络环境下,通过虚拟的表达途径行使言论自由,更容易遭遇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虽然我国宪法中对言论自由已有所规定,但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无限扩张与政府对网络环境下各种有害和违法言论的控制能力有限,网络环境下的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与限制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法律问题。
一、我国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特点、行使边界及引发的问题(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不论其表达形式如何,也不论其表达媒介如何。
”言论自由作为法制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是公民抒发意见、情感、观点、思想等的需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将互联网这一新科技事物作为载体进行意见、主张、思想、情感等的表达,包括以文字、声音、图像等各种形式表达出来的各类信息。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网络作为我们言论自由的又一表现形式,与各种传统的表达方式相比,既有继承又有发展,既吸收了传统言论载体形式优点,又在此基础上发展并创新,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新的特色,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传播方式的便捷性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以数字符号的形式进行传播,网络的使用者可以随时随地轻易地从网络上获取大量信息,同时也可以把自己所要表达的信息发布到网络上,这是一种双向的交流方式。
微博中的表达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 二 )微博 中的表达 自由
1 .微博 中的表达 自由的概念和价值 作为表达 自由新生 出来 的一种渠道 , 微博中的表达 自由可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发布的大量信息鳞次栉 比,参差不齐 ,通过交流与沟通 ,各种 信息去伪存真的速度 明显加快 ,真理 逐渐 浮出水面。其次 ,可 以提高 国民的公 民意识 , 推动 民主法治进程。随着微博的深入 发展 , 各种政府机 构和政府 工作人员都注 册使用微博,并与 网
名进行及时互动 , 发布相关消息 。民众在微博上可 以为关系 国
第1 5卷 第 2期 2 0 1 4 年 5月
长 沙铁 道学 院学报 ( 社 会 科学 版 )
J 0 U RNA L oF C HA NG S H A R AH V A Y UNI V ERS l TY
V b I . 1 5 No . 2 Ma y . 2 0 1 4
( 一) 微博与表达 自由
微博是 “ 微 型博客 ”( Mi c o - b l o g )的简称 ,“ 是基 于有 线 和无线互 联 网终端 发布精短信 息供 其他 网友 共享 的即时信 息
网络 ,由于用户每次更新 的信息通常 限定于 1 4 0个字符 以内, 故得此名 ” 。【 J 】 美 国是微博 的诞 生地 ,最早 的微博 是现在仍然 风靡于全世 界的 T w i t t e r ,我 国 目前最流行 、注册 使用人数最 多的是新浪微博 。 表达 自由 ( F r e e d o m o f E x p r e s s i o n )的具体定义 目前学界并 无通说,在我 国,表达 自由是一种宪法权利 ,同时也是一项基本 人权 。有学者认为,表达 自由 “ 仅指表达 自己思想的 自由”[ 2 ] ; 学者 李怀 德认为,“ 表达 自由是言论 、出版、著作、新闻等 自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摘要: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言论已成为人们交流和表达的主要方式。
然而,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以案例为例,介绍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引起人们对网络言论的重视,增强自我约束。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言论,法律限制,自我约束,案例正文:一、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言论范围的限制网络言论中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
2、言论方式的限制网络言论应该遵守言论的规范和方式的规矩,不得使用语言猥亵、侮辱诋毁他人、污言秽语等不良语言。
同时,也不能采用敏感、恶意的言辞造成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3、法律责任的约束网络言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明显违法内容的言论者将受到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
二、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隐私泄露和人身攻击网络言论中不少人存在泄露隐私和攻击他人的情况。
这些不良言论容易引起被攻击者的不适和痛苦,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去年,某微博用户发布了一条有关某大学教授的信息,涉及教授的隐私并进行了人身攻击。
该教授针对该用户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2、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在网络言论中也存在所谓的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如虚假招聘广告、虚假医疗广告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引起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案例:2018年,在某招聘网站上,一家公司发布了一则虚假招聘信息吸引应聘者,最终导致多名应聘者被骗。
该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介绍了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和存在的问题。
区分网络言论的自由和法律界限,加强自我约束,是维护网络健康秩序的必要条件。
在未来的网络文化中,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言论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尊重言论自由的同时,更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引言: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公民在网络空间中表达意见和观点的频率不断增加。
这种言论自由的扩展为公民参与社会议题的讨论和表达提供了便利的途径。
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规制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在法律框架下如何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宪法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规定对于公民在网络空间中发表言论和观点提供了法律保障。
2.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宪法的保障,我国还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触犯国家秘密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删除或者改变的,或者以其他方法干扰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功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合法性。
1.虚假言论的法律规制随着网络言论自由的扩大,虚假信息和谣言泛滥成灾,对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如何对虚假言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虚假言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验证和审核义务。
如何能够在出现虚假言论时快速介入并采取有效措施依然是一个挑战。
2.网络监管的法律规制为了防止恶意言论的滋生和传播,网络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
如何平衡网络监管与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网络监管必须保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合法的监管;网络监管也不能过度限制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不能成为掩盖腐败和滥用权力的手段。
在法律规制中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1.提高法律透明度当前,我国的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法律的透明度较低。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是人民表达意见、批评政府、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途径。
由于网络言论的广泛性和公开性,使得网络言论自由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问题。
本文将从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现实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网络言论自由是指个人或团体在网络平台上自由表达意见、发表观点的权利。
它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拓展,是大众对信息获取和表达意见的一种自由权。
网络言论自由包括各种信息传播、意见交流和舆论表达等活动,不仅包括文字信息,还包括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是基于传统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民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为人民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可以随时随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参与公共讨论和决策。
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增强政府的民主化和透明度。
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尽管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但是也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制来保障其健康发展。
网络言论自由的广泛性和公开性使得其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和敏感。
网络言论可以瞬间传播,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带来潜在风险。
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规制,可能会导致言论的滥用和恶意传播,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网络言论自由的开放性和平等性也容易导致一些不良现象的发生。
在网络平台上,有些人可能会通过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等方式来进行言论扩散,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就需要法律规制对网络言论进行一定的监管和制约,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时也保护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网络言论自由也需要法律规制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文明。
在网络上出现的淫秽、暴力、恐怖、诈骗等不良信息,对社会的精神文明和道德建设具有极大影响。
法律规制也需要对这些不良信息进行规范和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三、现实问题与解决方案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
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的平衡问题。
中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机制

中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机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表达意见的主要平台之一。
与此同时,网络言论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如何保障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了中国法律机制中亟待破解的难题。
本文将就中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机制进行探讨与分析,旨在为网络言论自由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思考和建议。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含义网络言论自由,是指个人或组织在互联网上根据其独立判断与自由意志,自由表达其见解,批评与评论,追求真理的一种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是被中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但如何落实这一权利,是一个需要涉及法律、规章制度、社会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
二、中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四条:“网络运营者收到用户举报,发现其服务的内容含有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传输,并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使用互联网、通信工具故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淫秽材料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五条:使用互联网、通信工具在公共场所传播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的,或者以淫秽手段干扰公共场所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序良俗的,或者恶意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中国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网络言论自由,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以下是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 审查制度系统不完善中国的网络舆论审查制度,主要是靠“人”的方式进行的,而且管理人员的素质、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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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微博表达自由的法理
摘要微博表达是公民行使宪法表达自由权利的崭新方式。
国家权力对微博表达自由进行干预时,应当尊重微博公共论坛的自治和微博生态环境的自我运行机制。
微博表达自由的限度问题可以通过微博表达自由本身即话语的竞争来解决。
本文主张发挥“竞争原则”在规制微博表达自由中的作用。
关键词微博表达自由国家权力竞争原则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一、微博、微博言论与微博管理
微博自诞生起便以其交互、便捷和开放的特性备受网民推崇。
微博表达打破了传统媒体所垄断的信息话语模式,消解了主流传媒的话语权力。
这种“有话想说、有话可说、有话能说”的表达自由,一旦进入微博这个“公共论坛”就会面对两种国家权力。
“一种是针对言论本身的。
它的目的在于划定合法与非法言论的界限……。
另一种权力是针对公共论坛的秩序和发言者声音高低等事项。
这种权利可以称为管理性的权利。
”前者直接对微博使用者(主要是公民)的表达自由进行规制,而后者意味着对微博服务提供者进行管理的权力。
微博表达自由与第一种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本文所主要探讨的问题,这也是理解第二种国家权利与微博服务提供者之间关系的前提。
二、微博表达自由、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微博表达自由包含了收集(信息)自由、表达自由和传播自由
等内容。
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微博表达自由的内容取决于一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在被称为“微博第一案”的北京金山安全软件公司诉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侵害名誉权案的判词中,法官指出:“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
微博在记录使用者的生活状态和思想内容时具备“私言论”的特征;同时,微博表达本身又具备某种公共性特征,因为诸多看似稀松平常的微小事件一旦与社会各领域的热点问题发生交叉和连接时,往往发展成全国网民的关注的公共事件。
关于表达自由的限度的问题,存在着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两种立场。
各国对表达自由进行了限制的法律实践说明表达自由并非绝对。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刑法》也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禁止散布煽动民族仇恨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内容。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国家权力对微博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事由可以界分为两类:私人利益(诸如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和公共利益(如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善良风俗)。
国家权力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对微博表达自由进行的规制正是下文所要探讨的重点。
三、竞争原则:另一种规制微博表达自由的思路
国家权力规制微博表达自由的目的应当是创造和维护理性、开放和自由的微博公共论坛。
“表达自由本身即蕴含着有关言论自由、公平的竞争原则。
”而自由、公平竞争的微博公共论坛主要依靠使
用者和运营商的自治,即各微博服务提供者与微博使用者就“上传、展示、传播”信息等事项约定双方共同遵守的自律行为准则。
“人民也未必在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上都需要政府的保护,特别是在表达领域,人民自身的成熟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微博使用者之间的相互信息求证与传播也是微博自我净化的重要路径。
其中,政府官方微博在应对各种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群体事件的过程中承担了公民“扬声器”和政府“稳压器”的双重功能。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微博是其发挥职能的一个补充,有助于打破民众对于政府机关严肃沉闷的刻板印象,有助于更好地宣传政府最新的政策、决定,也有助于解决在贯彻政策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增进双方的理解。
”公民表达内容的对错与否,都不应被剥夺表达自由,即公民有说准确的话的权利也有说错误的话的权利。
正确的话就是对错误的话的制约。
同样,在微博的舆论生态系统中,言论表达的正确与否显然不是通过强力划定的,而是需要其微博使用者们进行话语竞争,在竞争中自发产生出一套界定言论的标准。
“失去表达自由的网络会成为一潭死水,当用户被固化为教育对象,而不是交流的个体,那么网络就将枯萎,我们即将丧失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
”国家权力对微博舆论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应抱持敬畏之心,审慎使用限制表达自由的权力。
国家权力的作用是为微博表达自由提供公平的竞争秩序,维持定舆论生态系统的平衡,并对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或对违法的言论施加惩罚。
也就是说,微博表达自由的限度问题主要通过微博表达自由本身来解决,即以言论
对言论,而非以行动对言论。
四、结语
本文简要探讨了“规范性权力”即针对言论本身的权力与微博表达的关系,并未涉及以公共论坛为调整对象的“管理性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后者是可有可无的。
前者是后者的逻辑前提,舍弃前者而直接对公共论坛进行管理是缺乏正当性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注释:
靖鸣,王瑞.对微博“乌合表达“的探析.新闻与写作.2011年第10期.
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62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海民初字第19075号.
赵娟.微博、规制与行政法治.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华夏.从“俯视”到“平视”:我国步入为微政府时代.新闻知识,2011年第9期.
杨久华.试论我国网络表达自由发展的障碍因素及其对策.兰州学刊,200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