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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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原理目录检索第一编法概念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概念的重要性(划定法律范围的重要性、与相似事物的区别——命令、道德、规则)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1、法和命令(霍布斯:法律命令理论)法律与命令的联系与区别——p5-6(三点联系,一点区别)2、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p6-7联系与区别)→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3、法与规范→法律确定性问题→法律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的争论法律形式主义——兰德尔。

主要内容:讲义p7-8.(3点)法律现实主义——霍姆斯的预测论。

主要内容:书p16+讲义p8规则怀疑论与事实怀疑论。

书p17-18+讲义p8-9第二章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线索一、古希腊自然法理论(本质)1、柏拉图的理念论书p242、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自然法(四因论)书p253、罗马时期:斯多葛学派普遍理性观念书p26西塞罗提出永恒法与自然法的多元论书p27二、经院自然法(神谕)1、奥古斯丁的三分法(原罪说;双城说)书p29-302、托马斯阿奎那的四分法书p30-32三、近代自然法(理性)1、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然法书p36-382、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由与法律书p38-41第三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论一、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1、哲学原因:休谟有关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两者之间不可以相互推导书p43-46+讲义27-282、政治原因:实在法体系地位的提高民族国家主权理论动摇了自然法普遍性的理论基础书p46-47+讲义p25-26二、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1、分离命题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分离命题的四层含义书p50-522、社会事实命题(1)奥斯丁:法律命令理论书p53-54(2)凯尔森:纯粹理论讲义p31-32+书p54-56(3)哈特:对奥斯丁命令理论的批判:化约论+延续性讲义p35-36社会规则理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讲义p37-38两种规则效力的来源:初级-来自于次级次级-来自于承认规则承认规则效力来源于自身承认规则:讲义p39三、德沃金对实证主义的批评1、对分离主义的批评:规则与原则的区别权利命题-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联系书p59-602、对社会事实命题的批评:社会规则与规范规则强与弱的社会规则理论弱的社会规则理论不具有说服力惯习性规则与协同性规则的区别——社会规则理论同样有与自然法理论共存的可能性书p60-643、德沃金对哈特的批判:讲义p45-46 1)规则与原则2)社会规则理论以及哈特的修正四、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1、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基本立场书p65拉兹:来源命题——法律与道德必然积极分离法律体系检验标准三要素:时效性制度性本质来源书p68-69(拉兹对于法律和道德积极分离的论证)2、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基本立场书p66科尔曼:道德安置命题第二编法规范论1、法律与规范的联系:规范=标准=理由理论理由和实践理由法律与道德是不是同一种实践理由?自然法实证主义讲义p482、语句的分类(讲义p50):可分真假—描述性分析性不可分—规范性评价性规范性语句要想具有规范效力是需要理由的:说明性理由和正当化理由道德理由:讲义p51 具有规范性——普遍化正当化道德理由的缺陷:讲义p52 三点解决道德理由的缺陷:情境化抽象化——寻找一个结构的东西——规则规则:讲义p54 分类:经验性规则真正规则经验规则的缺陷:讲义p54 ——并非真正规则真正规则:道德规则权威规则惯习性规则权威规则:讲义:p56-57 拉兹——权威三命题:依赖标准正当化断然性效果惯习性规则:讲义p57-58 惯习性规则与权威性规则的区别与联系3、法律体系规则体系:讲义p60 定义优势缺陷原则体系:优势缺陷两者综合——混合体系哈特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p62 双重规则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一阶理由与二阶理由:书p80之笔记一阶理由局限性二阶理由:规则两者出现矛盾之时:讲义p63-65 三种做法:放弃规则敏感与规则的特殊主义严格规则主义(理论上可接受,实际上不易接受)第三编法学方法论的概论1、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具有德国色彩的概念法教义学概念法学概念法学的基本内容:讲义p65-66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讲义p68 两个问题具体阐述讲义p69在中国的发展:主要是研究法拘束效果的问题2、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区别:讲义p68-693、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证成的概念:正当化理由出示讲义p69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之间的关系:讲义p70—71内部证成:实现法的拘束效果法律推理外部证成:实现法律价值的客观化法律渊源法律解释外部证成通常附加一个内部证成第四编法律价值论第十章法律价值总论一、什么是价值?马克思主义理解:客体属性与主观需要的满足程度。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

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正文一、法律概说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

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

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

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

法与自由的关系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一种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消极自由,一种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的积极自由。

法律,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一、哈耶克的《法律、立法和自由》中自由和法律的关系他提出的法律是规则的语言化表述的理论是其自发性理论的扩展,是一种从经济自发性到法律自发性的转移。

他的这一跨越是通过论述自由——自发性——法律三者关系来实现的。

在这三者中,“自发性”是理论根基,“法律”是论题,“自由”是探讨的主旨。

哈耶克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做为视角,重新划分了法律流派,即法律建构主义和法律进化主义,其界限在于是否承认法律的自发性,凡是承认的,就是进化主义,否则是建构主义。

他坚持法律的进化理论,提出法律不能作为理性主义的滥用,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来达到不合理的社会目标。

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对已有规则的语言化表述,而不是超越这些已有的规则。

而规则是指自发性的秩序的规则,不是人为的规则,只要实现了自发性那么法律就得到了其应得之意,那么自由也在情理之中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证问题便成为实现法律自发性的问题,只要是保证了法律的自发性就是保证了个人自由本身。

哈耶克对于法律两种流派的划分的价值在于他认识到了在法律的发展中出现的人们对于理性的一种不加分析地信任,而导致了忽视理性可能在立法中给人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因为失去制约的理性,就会产生任意的不合适当前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

但哈耶克也以消极理性作为理性缺点的克服,导致对理性的否定,在立法中就表现为片面承认自发性,排斥理性立法的作用。

虽然哈耶克提倡的是法制下的自由,看到了个人自由与遵循法则的一致性,但他仅仅把法制限于对已有规则的明述,这样导致了他把法律的作用能缩小到了最小的范围,企图以消极的法律管理来实现个人最大化的自由,否认法律在社会所可能承担积极的功能。

二、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

第二十二章法与自由

第二十二章法与自由

第二节 法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由的关系
一、自由是法的价值之一 “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 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 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 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 没有自由。” 没有自由。”
1.法律为确认和保障自由而设立; 1.法律为确认和保障自由而设立;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为实现自由而设定;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为实现自由而设定; 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 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 宿。 就法的本质来说,法可以承载多种价值, 但法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以“ 但法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以“自 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典就是人们 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自由的圣经。” 自由的圣经。”
二、法是自由的保障 法律保障自由免受侵犯,也保障自由不被 滥用。 法律保障自由的重要机制,是把自由法律 转化为权利,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 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保障自由成为以宪 法为核心的所有法律的宗旨。 法律对自由的保障途径是: 1.确定自由的范围、量度和边界 1.确定自由的范围、量度和边界 2.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2.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三、自由是衡量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 自由成为衡量国家法律是否是“ 自由成为衡量国家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 律”的主要标准。 “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 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 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 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 由存在。” 由存在。”(《马恩全集》第1卷,人民出 马恩全集》 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第二十二章 法与自由
斯宾诺莎论自由
在西方所有启蒙思想家当中,斯宾诺莎并不是最 早提出天赋人权的思想家,但他却是第一位把思 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 家。他提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家。他提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他指 出:“ 出:“人的心是不可能由别一个人处置安排的, 因为没有人会愿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赋思考之权转 让与人的。因为这个道理,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 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规定什么是真 的要接受,什么是不真的不要接受,或者规定什 么信仰可以激发人民崇拜上帝,这可以说是误用 治权和剥夺人民之权。所有这些问题都属于一个 人的天赋之权。如此天赋之权,即由于自愿,也 不能割舍。” 不能割舍。”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引言正义、平等、自由、法治这些价值观念现在几乎都被视为当代文明的一个标准,而且我们也希望生活在这样的世界里。

要实现这样的一个社会的构想,需要有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

但是在我们这样做时,我们好好的研究我们对于“法”的理解、对于法律应该追求的价值,这样是有莫大的作用的。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问题绝对是法律应该关心的一个中心问题。

许多人认为,法律与自由之间是矛盾的,如果崇尚法治,那么将有可能损害到自由。

不过也有人认为,法律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绝大部分自由而存在的,离开了法律,自由也得不到真正的实现。

那么法律与自由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关系呢?罗素曾说过:“西方两千多年的哲学只是为柏拉图作注脚。

”柏拉图在西方思想史和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无人能及的。

在他的著作中对于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是有相当的论述的,研究他的思想对于我们理解这样的一个问题鄙视大有裨益的。

法律观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他的《法律篇》中,他这篇文章主要是从理论上讨论各种法学问题,也就是说是从法理学的高度来论述他对于法律的看法的。

《法律篇》的思想主要来源于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失败的结局、战后雅典政局动乱和苏格拉底的被处死、三次西西里之行的失败及希腊城邦的危机、城邦林立和城邦政治制度的多样性、柏拉图前辈重视政体和法律研究的传统等。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

随着小家族结合成为一个大的共同体后,需要互相协调,制定出体现共同要求的法律来。

于是各个小家族便推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制定法律的工作,这些人被称作立法者。

柏拉图则认为,“我们的法律必须把一切不断地仅仅引向一个目的”,“这唯一的目的就是把称为美德(善)的东西叫作正义。

”换言之立法的目的就是实现美德或以善为目标,达到正义,这是贯穿整个《法律篇》的基本精神。

那么,何为美德,柏拉图认为是节制或自制,因为节制是理智与欲望的和谐,是社会和平与和谐的基础,斯巴达那样的崇尚武力和勇敢、缺乏节制和以战争为主的国家,是不会有和平和和谐的。

法理学(3.2.1)--法律与自由

法理学(3.2.1)--法律与自由
• 英语中的 Liberty 即源自拉丁文,出现于 14 世纪。 • Freedom 则在 12 世纪之前就已形成,同样包含着不受
任何羁束地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等意思。
• 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摆脱 强制,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
• 在现代理论中,自由一般指免于支配( free from domin ation ) , 或者没有强制,其实质都是一个人不受专断意 志的控制。
• 尼采将自由理解为权力意志的无限扩张,而极度的自由就 是自身与原始生命的融合,它的表现就是“醉”的感觉。 而基尔凯郭尔则将这种自由感置于极度绝望的孤独感之中 。
• 而在康德这里,自律从道德上得到最为深沉的思 考。真正的自由乃是人在道德实践中所具有的摆 脱了自然以及肉体束缚的遵照自身建立起来的法 则而行动的意志自由。自由意志的法则或者规律 就是绝对自律,即“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 准则在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的立法 原则。” (继续追问,自律又是为什么?富翁与 乞丐的对话)
• 任意是对于一切规范、习俗和文明的否定,因而是一种否 定性的、破坏性的力量,但是另一方面,当一定的规范、 习俗已经成为自由的桎梏的时候,任意就表现为一种积极
的力量。
• 自律( autonomy )是意志自由的更高体现。
• 意志的自发性或者任意,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 种本能式或者动物性的自由,这里真正而言,意 志还没有达到对于其自身的意识,因而与其说任 意是一种自由,还不如说是不自由。
• 在自律中,意志真正回到了其自身,自由地对自 身进行规定,而且这种自我规定(同时也就是自 否定)是一个无限的、不可穷尽的过程,而在这 一自我规定或者自我否定的过程中,自我或者自 由一直始终又保持着一贯性。

第二十二章法与自由(下)

第二十二章法与自由(下)

第三节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问题讨论:
你认为法律对以下问题是否应当进行规范:
1)司机在行车时是否必须系上安全带?
2) 法律是否应当禁止安乐死?
3)法律是否应当禁止自杀?
4)法律是否应当禁止在网上进行“人肉搜索”?


一、法律限制自由的根据
1.伤害原则”:又称为“密尔原则” 要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是所要对他加以吓 阻的那宗行为将会对他人产生祸害。任何人的行 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 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 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 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2.法律为了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
3.法律为了行为人自身利益而限制自由。 4.法律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而限制自由。
新自由主义
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产生的政治经济根源。
第一阶段:提出并论证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干预。
第二阶段:新政与凯恩斯主义。 第三阶段:罗尔斯对自由的重新解释。 基本主张: 1.个人应依赖于社会
2.父爱主义”原则或“亲缘主义”原则
一个人自愿的行为有时并不是自由的行为,所以,
当一个人的行为会使他自己丧失重大利益时,法律可以
限制他的自由。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法律强 制,是合理的。家长式法律强制,是指强迫一个人促进 自我利益或阻止他进行自我伤害,或者说为了被强制者 自己的利益,而由国家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
哈 耶 克
《自由秩序原理》 自由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秩序并不是某个或者某些天 才的人物(立法者)人为立法的结果,反,生活在这种 制度下的每一个人都不自觉地参与了造法的运动



我们应当如何在考虑中国独特的传统和 现实背景下,将这两种传统的精神内在 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属于我们自己 的自由的法律?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第三季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第三季

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一节守法一、守法的概念(一)概念: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构成要素1、主体: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2、范围:守法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种类,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3、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二、守法的根据和理由(1)法的要求(2)守法主体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3)惧怕法律制裁(4)出于社会压力(5)出于心理惯性(6)道德的要求三、守法的主客观条件1、主观条件: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

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文化教育程度2、客观条件: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

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技发展第二节执法一、执法的概念(一)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特征:(1)主体——特定性(2)内容——广泛性(3)活动——单方性(4)行为——主动性(5)行使——优益性二、执法体系(一)概念:具有不同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法而构成的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构成:行政机关执法、法律授权组织执法、行政委托社会组织执法三、执法的原则(1)合法(2)合理(3)效率第三节司法一、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特点:(1)专属性(2)程序性(3)专业性(4)权威性二、司法体系(一)概念:由国家宪法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

(二)构成:1、人民法院(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①基层②中级③高级(2)专门人民法院①军事②铁路运输③林业④海事(3)最高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①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院③自治州、省辖市④省、自治区、直辖市(2)专门人民检察院①军事②铁路(3)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司法的原则(1)司法法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司法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司法权独立行使(4)司法责任(5)司法公正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略)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一、法律方法的概念(一)概念: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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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法与自由一. 名词解释1.(法学意义上的)自由 2.自由的条件二. 单项选择1.下面关于自由的理念说法错误的是()。

A.在哲学上,自由的含义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B.哲学涵义的自由和政治涵义的自由和法学上的自由涵义是一样的。

C.自由在法学和法律的含义是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D.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2.以下关于自由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的主体性由自由来体现,没有自由即没有主体。

B.人们只有在相互依赖中才能得到自由C.法律规范不能创造自由D.在现代社会,作为权利之自由,它的范围不能由法律限定的3.下面不是自由之于人的价值的表现的是()。

A.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B.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C.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D.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4.下面不是自由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理由的是()。

A.自由需要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B.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C.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D.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5.下面不是法律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是()。

A.法律确认自由最为最高的价值 B.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C.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D.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三.多项选择1.下面有关自由的实质表述正确的是( )A.自由是人的一种自主状态或自为状态B.自由作为一种人类活动现象,尽管存在于不同领域,但它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和关联性C.哲学上的自由含义是对人们各方面自由的抽象,是对自由实质的表达D.法律规范中的自由不是来源于社会而是由立法者的意志所决定的2.下面有关自由的条件表述正确的是( )A.自由的条件包括主体自身条件和外界条件两个方面B.每一代人的自由的范围,与其已有的认识能力有关C.人们的教育程度对于所享有的自由没有任何影响D.一般来说,人们只有借助一定的物质生产力,才能得到一定的自由3.自由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的理由是( )A.自由是实现其他价值的前提 B.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C.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和侵害 D.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4.法律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表现为( )A.权利规范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及范围B.义务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不得妨碍的要求C.义务中积极作为的规定,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D.法律规定了各种自由的具体的实现方式和手段5.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A.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B.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C.法律应以自由为目的之一 D.自由是不受干预和控制,但又离不开干预和控制6.下面有关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正确的是( )A.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应当是并存的B.自由之保障不可能没有干预和控制,如果没有干预和控制就不能防止有人滥用自由进而侵害别人的自由C.公益干预原则是平衡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自由所不可缺少的D.积极自由保障原则意味着对干预的广泛授权四.简答题1.简述自由之于人的价值。

2.简述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五.论述题1.试论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的理由。

2.试论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3.试论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受1995年以来国际新一轮跨国并购浪潮影响,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方式出现一些新特点。

主要是从合资、合作到独资建厂,再到大举并购我国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企业。

这是跨国公司一项战略性的重大举措,而且来势很猛。

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是一些跨国公司目前在华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

他们对一般国企拼命压价,对好企业不惜高价收购。

一些跨国公司认为,现在是收购中国企业的最好时机,收购价格正像中国的劳动力一样,比欧美低得太多;可以利用中国企业原有的销售网络、原材料和能源供给渠道以及品牌,再加上外商的资本和技术就可以逐步实现垄断中国市场的目标。

目前,国际啤酒巨头已把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瓜分得差不多了;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我国市场占有很大份额;宝洁在华的数家企业除上海沙宣是合资企业外,其余9家已全部独资;欧莱雅只用50天就整合了中国护肤品牌“小护士”;我国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

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认为:应当尽快制定外商来华并购企业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

消极地抵制外商来华并购是错误的,而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旨在规范外资来华并购行为的法律或条例。

特别对以垄断我国市场为目标的恶意并购行为,要有严厉的制裁手段。

应当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政策。

过去我们实行对外资优惠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

但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应与时俱进。

要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一视同仁地给予国内外企业国民待遇。

实际上,真有本事的跨国公司并不在意什么“特殊关照”和“超国民待遇”,而是看重公平竞争的环境。

问题:从以上案例谈法律如何保障自由的实现。

第二十二章法与自由一. 名词解释1 . 从法学上讨论自由,其指涉的是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

法学(或法律)上自由的含义是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 .自由是人与外界的一种关系,是人的一种自主状态,是人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它是有条件的。

自由的条件包括主体自身条件与外界条件两个方面。

不论是人类整体还是个人,在认识和支配必然方面都涉及到主体自身的认识能力问题,同时其自由的实现也受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这一外部条件的制约。

二. 单项选择1B 2D 3D 4C 5A三.多项选择1(ABC) 2(ABD) 3(BCD) 4(ABC) 5(ABCD) 6(ABC)四.简答题1.答:首先,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没有自由,人就不是主体。

如果人在与自由的关系上没有自由,几只能象其他动物一样消极地适应自然,受自然的奴役;如果人在社会中没有自由,即意味着受到享受自由者的统治,无论是受统治者得到怎样的物质待遇,只要否定了意志自由,否定了人的自主,就是一种奴役状态。

其次,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人都要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自我意识。

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自我的主观能动性的存在和发挥。

人的自由,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

人的自由在于满足人的自身需要,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第三,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度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

自由是人们奋进的动力和目标之一,人类沿着奔向更高自由的自由之路不断超越过去、开创未来。

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是一个每个人都自由并和谐发展的社会。

2.答: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指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应当是并存的。

这意味着要保证每个人有同样的自由,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应当互不冲突。

因此,法律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时要合理划分权利的边界以防止冲突出现。

五.论述题1.答:自由需要法律保障,因为对自由构成妨碍的条件需要法律排除,自由得以实现的条件需要保护,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才可能是稳定的和现实的。

第一,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

自由意味着人的自主,如果受到他人强制和侵害,自由便不存在。

在社会中,由于主体多元和矛盾的存在,人们在自由行动方面难免相互冲突与侵犯,难免出现以强凌弱难免出现人对人的强制与压迫,因此,人们需要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和强制力,确认每个人或组织的自由活动范围,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和侵害,由此,自由才能得以实现。

第二,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每一个人自由的威胁不仅来源于他人的强制和侵害,也来源于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主体滥用自由同样可以对自己的自由构成损害。

比如吸毒、出售自己的器官等行为,这些滥用自由的行为实际是对自己重要自由或根本自由的侵害。

第三,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自由的实现需要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和社会人际条件。

人们享有对自然的自由,不仅依赖于已取得的认识,也依赖于已获得的物质手段。

人们参与社会生活不仅需要排除不当的干扰和控制,而且需要人际间的合作与帮助。

自由的实现离不开这些社会物质及社会人际条件,缺少了这些条件自由就是不现实的。

这些条件的稳定性需要法律保障。

2.答:一般来说,法律保障自由的一般有三种方式。

第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

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实质是将自由法律化为法律自由。

法律规范社会活动的基本方式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每一个人及整个社会活动提供基本方案。

在法律调整中,权利规范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及范围;义务中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不得妨碍的要求;义务中积极作为的规定,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即通过作为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

由此,法律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划分出了自由的范围,确定了主体间在自由行动中的相互关系。

在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设定中,不仅包含着对社会生活不同领域自由的选择和安排,而且包含着对各种自由实现方式的选择和安排。

比如,法律上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都是对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同领域自由的确认。

又如,法律上对公民在参加选举中提名方式、投票方式的安排,对经济活动中开办企业的基本条件、过程的安排,等等,都是对自由实现方式的设定。

权利义务包含着自由实现方式的设定。

这些设定,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和整个社会的自由活动提供了基本方案,为自由的享受提供了前提。

第二,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在社会活动中,自由是可能被滥用的,自由的主体可能滥用自由进而损害他人的自由及其他利益。

法律防止这种可能性的重要手段就是设定法律责任,以此向社会表明滥用自由将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的实现将伴随着由国家实施的法律制裁。

这是一种实体法上的保护手段,它加强了对权利义务所设定的自由活动方案的保护。

第三,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当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受到侵害,不可能也不能由各主体自行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

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

因此,确定违法者责任和对其实施法律制裁应当是一种国家权力,需要由专门国家机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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