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
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
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
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
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
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
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
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
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
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对自由内涵的阐释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学派背景,与阐释者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说自由是人类的目标,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自由,这一普遍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因此,黑格尔又写了《法哲学原理》一书,来阐述他对于法律和权力的理解。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因为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达,是人的意志的具体化。
所以,自由问题是该书论述的核心。
就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而言,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近代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解相同,但就他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思想的一个运用而言,又是十分独特的。
法的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也是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在不同的阶段上,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经历了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由肤浅到深刻的过程。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论法律与自由。
公平的伦理精神要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
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
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
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
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
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
尽管自由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
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在民主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手段是一样。
……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首先,在立法上确立自由原则和规定自由权。
其次,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调整和限制,是法律保障和维护自由的重要方面。
然而,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一如博登海默所总结的那样:“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根植于人类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权利看做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
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
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正文一、法律概说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
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
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
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
法律与自由的申论作文

法律与自由的申论作文法律与自由是一个备受争议和讨论的话题。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而自由则是人类追求个人权利和意志自主的基本诉求。
然而,如何平衡好法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确保二者能够和谐共存,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在社会中,法律的存在是必要的。
法律为社会的稳定提供了保障,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和制度,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法律是一种公正的力量,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待遇。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对于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法律也需要在保护秩序的同时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
自由是人类的天赋权利,每个人都应该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追求自己的梦想,并享受独立的决策权。
法律的目标应该是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而不是限制和压制个人的权利。
只有在尊重个人自由的前提下,法律才能真正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在法律与自由之间寻求平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一方面,如果法律过于严厉和束缚,会限制个人的发展和创新,甚至导致社会的压抑和反抗。
另一方面,如果法律过于宽松和纵容,就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和无序。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既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又尊重个人的自由权益。
为了实现法律与自由的良好平衡,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和可信赖的司法系统,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个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人权意识的普及,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素养和自由意识。
只有通过法治教育和社会意识的提升,人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尊重法律,同时也更能够享受到自由的权利。
在实现法律与自由的平衡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
法律应该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相适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反思和审视法律的实施效果,确保它不会过度限制人们的自由权利,而是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总之,法律与自由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关系。
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同时,我们也要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一种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消极自由,一种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的积极自由。
法律,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一、哈耶克的《法律、立法和自由》中自由和法律的关系他提出的法律是规则的语言化表述的理论是其自发性理论的扩展,是一种从经济自发性到法律自发性的转移。
他的这一跨越是通过论述自由——自发性——法律三者关系来实现的。
在这三者中,“自发性”是理论根基,“法律”是论题,“自由”是探讨的主旨。
哈耶克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做为视角,重新划分了法律流派,即法律建构主义和法律进化主义,其界限在于是否承认法律的自发性,凡是承认的,就是进化主义,否则是建构主义。
他坚持法律的进化理论,提出法律不能作为理性主义的滥用,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来达到不合理的社会目标。
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对已有规则的语言化表述,而不是超越这些已有的规则。
而规则是指自发性的秩序的规则,不是人为的规则,只要实现了自发性那么法律就得到了其应得之意,那么自由也在情理之中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证问题便成为实现法律自发性的问题,只要是保证了法律的自发性就是保证了个人自由本身。
哈耶克对于法律两种流派的划分的价值在于他认识到了在法律的发展中出现的人们对于理性的一种不加分析地信任,而导致了忽视理性可能在立法中给人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因为失去制约的理性,就会产生任意的不合适当前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
但哈耶克也以消极理性作为理性缺点的克服,导致对理性的否定,在立法中就表现为片面承认自发性,排斥理性立法的作用。
虽然哈耶克提倡的是法制下的自由,看到了个人自由与遵循法则的一致性,但他仅仅把法制限于对已有规则的明述,这样导致了他把法律的作用能缩小到了最小的范围,企图以消极的法律管理来实现个人最大化的自由,否认法律在社会所可能承担积极的功能。
二、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自由与法制是两个互相依存的概念,而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自由是人们追求个体权利、意志和选择的自由,也是一种无拘束和约束的状态。
而法制是社会制度和规则的体现,是一种对个体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自由与法制是相互促进的。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和边界。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们才能够保持自己的自由状态。
法律的存在能够限制人们的行为,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约束可以使人们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不会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
自由与法制还存在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
自由的扩展和增加可能会对法制造成一定的挑战和压力。
人们追求自由的欲望可能会导致某些法律的无效化,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时,法制需要对自由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相反地,过于严苛的法律制度也可能限制人们的自由,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这时,自由需要对法制进行纠偏和调整。
自由与法制之间需要进行一种平衡,以保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自由与法制还需要社会的共识和认同。
自由是一种相对的概念,不同的个体对自由的追求和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而法制是社会公认的规则和制约,需要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和遵守。
只有当法律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尊重时,法制才能起到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
自由与法制是互相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和边界,保护个体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的秩序;自由的追求和扩展需要在法制的保障下进行,法律的制约又需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发展进行调整和改进。
只有在自由与法制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和谐、公正、自由的发展。
法律规范与自由

法律规范与自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规范”与“自由”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提及。
有人认为法律规范限制了自由,让人们的行为受到诸多束缚;而另一些人则坚信法律规范是自由的保障,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那么,法律规范与自由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规范。
简单来说,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而自由,通常被理解为在一定范围内,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行动、思考和表达的权利。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法律规范的存在使得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做事,比如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不能违反交通规则等等,这无疑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
然而,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实际上,法律规范所限制的只是那些可能会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的“自由”。
比如,禁止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并不是限制了人们正常获取财富的自由,而是防止一些人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的财产,从而保障了大多数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反,如果没有法律规范,自由将无从谈起。
想象一下,在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中,强者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肆意掠夺弱者的财产和生命,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任何保障,又何谈自由呢?正是因为有了法律规范,人们才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和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才能够放心地追求自己的梦想和目标。
法律规范为自由划定了边界。
它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的,而是在一定的规则和框架内行使的。
比如,我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种自由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不能进行诽谤、侮辱他人或者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活动。
在法律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享受自由带来的快乐;而一旦超越了这个范围,就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法律规范也为自由提供了保障。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给予相应的救济和保护。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

对自由与法制关系的理解自由与法制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自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状态,它意味着人们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从而实现个人发展和幸福。
而法制则是在社会中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和规则,通过法制的约束和规范,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自由与法制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自由需要有法制的保障,法制的建立和健全,赋予了人们更多的自由空间。
没有法制的约束,人们的自由可能会受到他人的侵犯,社会秩序也会变得混乱不堪。
在一个完善的法制体系中,人们的自由权利可以得到最大的保障,从而实现各种自由的展开,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等。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使得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生活和发展。
自由也是法制的基础。
法制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各种自由权利,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基本权益而产生的,而这些权益正是人们自由发展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法制不仅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也是对权力的制约,保障人们不受权力滥用。
法制为自由提供了保障,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限制人的自由,使得人们的自由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密切,自由不能脱离法律而存在。
自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法律为自由提供了规则、限制和保护。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公正、客观和普遍适用的,它既保护了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对个人的自由行为做了合理的限制。
自由不能被滥用,而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这样才能够实现人们的自由权利,同时保持社会的秩序。
法制也需要在自由的框架内实现。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到人们的自由权利,不能够过度限制人们的自由,否则就会造成对自由权利的侵犯。
法律的实施应当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能够对个人的自由进行随意的限制,否则就会违背法治社会的初衷,侵犯人们的合法权益。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是动态的,需要不断地平衡和调整。
在社会的发展中,人们对自由的需求会不断变化,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来源:佛山市中院民五庭作者:张雪洁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
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正文一、法律概说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
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
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
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法律上的自由权利是哲学涵义的自由和政治涵义的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因为法律是立法者及其所属集团对客观规律、社会秩序的理解和认识,依据理解和认识评价各种行为,将其中的行为确认为自由权利,这些自由权利,实质是统治阶级所认为的“正当的”行为自由,是统治阶级的自由,在某些时候表现为普遍权利,社会全体成员都可以享有,某些时候表现为特权,为立法者及所属集团所专有。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对自由应作历史的、阶级的分析。
三、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法律是怎样与自由相关联的呢?从以上对法律、自由的论述来看,法律具有主体性,也就是法律的产生是一种自主意志的凝结,就是自由的一个表现。
人的自主性的条件性体现在法律中就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体系围绕着权利和义务这一范畴而展开。
法律内容中的权利、义务都包含有自由的成分。
下面,我们将展开对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的思考。
首先,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之一。
古罗马的西塞罗曾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17世纪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指出,“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来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种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
”[2]洛克指出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旨在保护和扩大自由,这一论述揭示了自由对法律的意义。
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罗伯斯比尔对此问题作了更为全面的阐述,他指出,“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是自由表达符合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共同意志,以保护和实现公民的人权、幸福和安宁为出发点和归宿”“在一切自由的国家里,法律应当特别保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使之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3]“人人知道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4]马克思在启蒙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认识,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的实在,在法律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肯定的合符人的本性要求的性质,哪里的法律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哪里的法律就成为真正的法律。
因此,法律不是与自由相悖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5]。
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由的追求会使人们制定更好的法律。
人类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不但推动着法律变革,而且也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因此,自由无论在社会发展还是法律体系中,始终保持着独特的地位和常新的魅力。
其次,法律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
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看成是“真正的社会联系”,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真正共同体”。
[6]同时,全体的人又总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阶层和阶级,生活在特定的历史时段。
在社会中,人是以个体或者个体集合而成的群体方式存在的。
由于个体或群体的自主性,决定了个体或群体都有满足自己的利益目标、价值追求和实现自我需要等自由。
因此,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主张。
他们在各自谋求各自的利益和自由时,出于自我意识和自利本能,倾向于向外无限扩大,极易发展成为一种无端对抗自然规律、忽视他人自由、离散社会关系的破环因素,表现在生产、生活、交往过程中,彼此会直接或间接的发生矛盾、冲突,严重时甚至互相侵犯。
基于自由的这一特性,同时为防止或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就必须通过法律对某些行为予以限制或取缔,对自由的侵犯者及侵犯自由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从而用法律来保障自由。
因此,自由不可放纵,必须把它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做为洛克自由主义思想的赞同者,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7]在国家中,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存在,黑格尔的“自由就是受限制”对此做了更为精辟生动的阐述。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讲到:“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法律不排斥自由,自由恰恰要以法律的形式而存在。
马克思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指明了法律上所讲的自由的性质、存在条件以及它和法律的联系。
首先,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属于国家生活范畴;其次,自由的存在和界限必须要由国家来规定、认可、予以保证,法律就是这种承认自由、肯定自由、确定自由合理界限的特殊行为规范,因此,法律同自由联系在一起完全符合事物发展规律。
例如:“十年文革”期间,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遭到破坏,人们似乎得到了广泛的自由权利,出现了人们随时随地有可能被打倒、批斗、抄家,整人的人又有可能会被别人整的结果,整个社会处在一种动荡不安和无序状态中,这是因为自由完全没有了法律的保障。
因此,只有法律保障的自由才具有现实性。
法律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是通过确认权利来实现的。
法律把个体自由,例如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思想文化自由等以主体权利的形式表现在法律中,使自由转化为法律权利而成为自由权,这是法律确认和维护自由的最直接的方式。
法律确定自由权利的范围,要受到个人意志与社会公共意志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决定。
既要照顾到个人对于自由的合理需求,同时也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的享有各种基本自由,因为在现代的自由观念中,自由应该是普遍的自由。
孟德斯鸠指出“为了保障权利,维护自由,应该对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制衡”,权利和权力,从形式上看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从实质上看,权力是权利的衍生形态,如果权力不受限制而过度膨胀,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法律通过对国家权力进行调整和限制,为社会成员的自由权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方便和保障。
法律具有两种功能:一种是惩罚性,另一种是保护性。
惩罚违法行为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又必须惩罚侵犯他人的自由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中,由于法治意识、民主意识的淡薄,人们常常强调法律的惩罚性功能,忽视了法律的保护性功能。
而二者的正确关系是:惩罚是手段,保护为目的。
在我国,法律之所以惩罚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自由以及社会公共秩序。
我国实行的全民普法活动,一方面是为了给人民群众的行为指明方向,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是为了在违法或犯罪行为发生后,追究违法者责任,使受侵害者的自由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自由总是通过法律的自由或由法律设定的自由来体现,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是自由的前提。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民主和权利,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由、民主和权利的法律保障。
维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民主和权利。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
注释:[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46页。
[2] 参见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35-36页。
[3] 罗伯斯比尔著《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39页。
[4] 罗伯斯比尔著《革命法制和审判》,第52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72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页;第3卷,第18页;第1卷,第487页。
[7]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刷馆1982年版,第15页。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洛克一、自由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不受任何外界力量束缚的一种状态。
这里的自由处于一种理想状态之下,而现实中的自由应是一种主客观的统一,即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主体的认识和实践决定其对自由的理解和追求,主体间的差异造成每个人对于自由内容及范围大小的不同认识。
自由除受主观上的影响外,还受某些客观因素的限制,这就是说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想怎样就怎样的状态。
自由最主要的限制来于客观规律,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客观规律只能被理解和利用而不能改变,自由限于客观规律的框架之内。
二、法律法律,广义上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及其授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虽未制成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为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