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理论在民商案例分析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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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提问:其一,如何分析合作合同的内容?其二,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其三,集体土地的物权变动有什么特殊规则?如何评价这一规则?
参考条文:合同法第52条,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物权法第42条
9、物权的确认
案情:原告水产公司因为政策原因,由其办公室主任李保国(被告)出面,以其个人名义、以公款购买两辆名牌轿车。车辆登记在李保国名下。不久,李保国下海经商,将这两辆车带走,一辆自用,一辆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章某(被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转让时,李明确表示该车是系个人购买,并出示了有关的权利凭证。水产公司得知后,主张二车的物权,并要求二被告返还两车。
6、不动产的二重买卖
案情:被告李张系夫妇,计划出售其房产一套。某年初,张某去外地出差。在此期间,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就房产转让达成协议,计价100万元。遂后陈某如约转账50万元给李某,李某也将钥匙交给陈某,陈某于次日即搬入并进行了价值20万元的装修。因为房产证在张某办公室里,双方约定在年中张某返回后再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支付另50万元。然而在张某返回后,因为房价上涨,张某要求应当增加20万元才能过户。陈某拒绝。于是张某以120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了王某,并与之办理了过户手续。陈、王、张李遂起争议。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1、一房二卖案
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陈某拒绝。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探究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探究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探究民法与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分支,它们在适用范围和立法路线上存在差异。

但是,民法和商法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为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分支,其适用的范围和内容都是建立在民法之上的。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商业活动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因此,商法的发展也在不断壮大和完善。

本文将就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进行探究。

一、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范围。

民法适用于个人之间的交易、私人借贷、赠与、承诺等民事纠纷,而商法则涉及到商人之间的交易、公司、合伙企业、航空运输、海运、保险、银行等商事纠纷。

可以说,商法是民法的补充和发展,其作用是规范商人的行为并保护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尽管民法和商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但商业交易中的很多法律问题都需要同时考虑民法和商法的规定。

例如,在订立合同时,要同时遵循合同法和商法中的规定。

此外,商业争议中涉及到的财产权、债权等法律问题也要同时考虑到民法和商法。

除了适用范围上的关联,民法和商法之间还有不同的立法路线。

在我国,民法是基本法律,而商法是特别法律。

民法是立法思想的基础,是其它法律的统领,是所有人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

而商法则是专门为商业活动制定的法律规定,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商人间的纠纷提供特别的解决方式。

因此,商法的立法方式比民法更为灵活,并且更加趋于商品化。

商法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商业的需求和发展,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也更加注重实用性和适用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民商法的立法思路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我国的“民商法兼容”立法模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民商法兼容”的立法模式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政府在尊重商业经营自由的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民法和商法之间不存在对立和竞争,而是强调了两者的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

具体来说,在制定商法法规时,需要同时考虑到商品流通秩序、消费者权益、企业合法经营等方面的因素。

浅析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的联系

浅析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的联系

浅析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的联系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的联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为您整理了一篇民法,希望和您一起浅析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的联系。

一、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一)民法和商法的内在联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实则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关系。

其中,民商合一主要是指民法统领商法,商法这个单独的法律部门作为民法的特殊法出现。

而民商分立则是指民法与商法互相依托,各自拥有自我独立的法律体系,自成职能部门。

在市场经济时代,民法与商法二者其实存在着诸多密切的联系,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的关系。

商法采用了大量民法中的制度、原则、规范,而民法也不断吸收了众多商法中的规范和制度。

例如民法中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就与商法中的法律与商务的关系的法律存在诸多的联系。

但是各国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产生变化,尤其是当中国涌入大量的跨国公司以及交易所等一系列较为发达的经济现象时,民法的局限逐渐显现出对商品经济调整的不适应,利用商法进行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成为了必然趋势。

简而言之,就是民商与商法联合性调整是商品经济时代高度发展的要求与规律。

19世纪出现了经济生活普遍商化的错误认识,德国里赛尔学者等人提出了民法商法化为中心的民商合一论,而法国学者费尔南布罗代尔将存在于相同经济形态之下的简单商品与发达商品经济现象比喻为低级齿轮以及高级齿轮,说明民法与商法各有准则和规律,显然里塞尔的合一论是不可取的。

(二)商法、民法的互化和商法的民法化互化主要是指民法商法化和商法民法化。

商法民法化主要体现在经济发展、广泛交易过程中,民法更多关注了交易活动,将交易活动的商事规范引入民法中;不断强化民法的交易化色彩。

商法的民法化即指在经济不断发展背景上,商法独立性削弱,更加依赖民法,甚至更像民法方向靠拢。

民法现代化指从20世纪开始,科学技术不断更新,人们更加充分享受到了物质文明,但是发达的现在工业也带来了多种企业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社会问题,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民主运动、民权运动、环保运动以及消费者运动等,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明显暴露了民事立法的滞后性,也促进了民法的逐渐现代化。

法律专业案例分析的步骤(3篇)

法律专业案例分析的步骤(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专业案例分析是法律学习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从以下步骤详细阐述法律专业案例分析的流程,旨在帮助法律专业学生更好地掌握这一技能。

二、案例分析步骤1. 案例收集与选择(1)收集案例:法律专业学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案例:阅读教材、参考书籍、法律期刊、法院判决书、新闻报道等。

(2)选择案例:在收集到一定数量的案例后,需要根据以下标准选择合适的案例进行分析:① 案例的代表性:选择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案例,以便在分析过程中更好地概括和归纳法律问题。

② 案例的争议性:选择存在争议的案例,以便在分析过程中锻炼自己的思辨能力。

③ 案例的难度:根据自身学习阶段和基础,选择难度适宜的案例进行分析。

2. 案例阅读与整理(1)阅读案例:仔细阅读案例,了解案情背景、争议焦点、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等。

(2)整理案例:将案例中的关键信息整理成表格或清单,以便后续分析。

3. 法律问题识别与归纳(1)识别法律问题:根据案例中的争议焦点,找出涉及的法律问题。

(2)归纳法律问题:将识别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类和归纳,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

4. 法律规范查找与理解(1)查找法律规范:根据识别出的法律问题,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2)理解法律规范:对查找到的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理解,把握其内涵和外延。

5. 案例分析与论证(1)案例分析: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案例进行分析,阐述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2)论证:运用法律规范、案例事实和逻辑推理,对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

6. 结论与启示(1)结论:根据案例分析的结果,得出结论。

(2)启示:从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三、案例分析技巧1. 理解法律规范:在分析案例之前,要充分理解法律规范,以便在分析过程中准确运用。

2. 注重逻辑推理:在论证过程中,要注重逻辑推理,确保论证过程的严密性。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分析民商法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法律领域,涉及到了众多的法律关系和权益保护。

通过对于民商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商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并且对于如何更好地运用民商法来保护自身权益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一、案例介绍某市有两家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笔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商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同时规定,如果因为甲公司的违约导致乙公司损失的,甲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公司提供商品,导致了乙公司的重大损失。

二、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涉及到了货物买卖合同和违约责任等民商法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商品,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然而,在实践中,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和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例如,甲公司的违约程度、乙公司的损失情况、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等等。

这些因素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举证和辩论,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三、结论和建议通过对这个民商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合同法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处理民商法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判决结果。

为了更好地运用民商法来保护自身权益,建议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对于违约情况要有充分的预见和应对措施。

在出现纠纷时,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和支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民商法的发展与完善一直受到广泛的。

浅论民商合一的相关问题

浅论民商合一的相关问题

浅论民商合一的相关问题民商合一是指民法与商法合并的一种制度设计。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和商法分别规范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民法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商法主要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民商交叉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一些国家开始逐步推行民商合一的制度,以便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需要。

民商合一不仅简化了法律体系,还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便利化商务活动。

但是民商合一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如何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如何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矛盾等。

对民商合一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对于完善法律制度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商合一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和一致性。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商法各自独立,导致了重复适用、冲突适用等问题,使得法律的适用效率不高。

而民商合一的制度设计可以统一适用范围和标准,使得法律适用更加简便、高效。

对于那些本来就有交叉的民商关系,民商合一也可以避免因为不同法律体系的冲突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提高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民商合一也可以促进商务活动的便利化。

在现代经济中,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而不同的法律体系的适用往往会给商务活动带来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采用民商合一的制度设计,可以使得商务活动的法律适用更加简单和便捷,降低了商务风险和成本,促进了商务活动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民商合一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何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主要是保护自然人的民事权益,而商法主要是保护企业和商务组织的利益。

在民商合一的过程中,如何保证各种不同类型的主体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如何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矛盾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民法和商法有着不同的法律逻辑和目的,如何在合一的过程中平衡二者的矛盾,避免新的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

民商合一的制度设计也需要考虑到不同社会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因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经济情况,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民商合一的制度设计是非常重要的。

浅析民商法应用和重要意义

浅析民商法应用和重要意义

浅析民商法应用和重要意义一、民商法概念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统称,我国在民商法方面采用民商合一体制,也就是民法包含商法,民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导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子法。

民法和商法共同作用于商品经济发展,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民法吸收商法中的一切原则,民法也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民法保护的是个人利益,商法包含的也是个人利益,因此都是私法。

民商法在运用过程中主要遵循的原则包括:首先是平等原则,也就是民商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能以经济实力差别、行政差别等影响他们的法律地位平等。

其次是意志自治原则,也就是参加民商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享受完全自由,不受任何机关、个人或者组织的干涉。

最后是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参与民商活动的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应该遵守自己的诺言,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并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民商法能够保障市场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下发挥自身的资源配置作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目标,从而保证市场机制顺利进行,调整主体之间的平等财产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

详细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一)保护平等和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通常有众多的个体参与经营,并且他们大多属于社会中下层人物,因此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平等和公平权利。

民商法在这一过程中就应该体现自身的价值取向,也就是强调公平和平等的意义,让每个人的心理都能够感受到公平和平等。

同时,为了照顾社会下层人士,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该以个体救济来健全平等和公平,从而使保护个体平等和公平更为有意义,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

(二)强调兼顾与和谐民商法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更为注重后者,因此我们应该看到民商法强调兼顾、和谐和协调方面的作用。

事物发挥作用就需要对其他价值加以兼顾,从而实现和谐。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价值的追求也开展变化,价值的影响效果也变得更为多样,因此要实现和谐并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就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做到兼顾和和谐。

法律案例分析必背知识点(3篇)

法律案例分析必背知识点(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概述1. 案例分析的定义:案例分析是对具体法律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过程,通过对案例事实的剖析,探讨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法律适用原则。

2. 案例分析的目的:提高法律思维和实务操作能力,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培养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3. 案例分析的步骤:事实分析、法律分析、论证和结论。

二、案例分析必备知识点1. 法律事实(1)法律事实的定义: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2)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3)法律事实的认定:分析案例时,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2. 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分析案例时,要明确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原因。

3. 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定义: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的种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规范的效力分为一般效力和特别效力。

4. 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责任能力的认定:分析案例时,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

5. 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定义: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含义的说明和阐释。

(2)法律解释的种类:文义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3)法律解释的方法: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比较解释。

6. 法律程序(1)法律程序的定义:法律程序是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和方式。

(2)法律程序的种类: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

(3)法律程序的效力:法律程序具有独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

7. 国际法(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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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理论在民商案例分析中的意义
——以许霆案的民法视角为例
作者:程淑娟文章来源:西北政法大学点击数:160 更新时间:2008-11-15 发表评

许霆ATM机多取款案是大家已经比较熟悉的一个案例了,我在去年12月以此为题写过一篇短文,探讨民法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区别。

这个案例如果运用法律关系理论也能很清晰地分析,我们就借此谈谈法律关系理论在民商案例分析中的意义。

一、许霆案中的三种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中的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何种法律关系则取决于法律事实。

在许霆案中,我们发现许霆和银行之间存在以下法律事实:银行与许霆之间订有银行卡(储蓄)合同;许霆在ATM机上取款,偶然发现ATM机会多吐钱,他先后取走17万元。

这些法律事实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许霆持有一张合法的银行卡,按照他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许霆有权利通过ATM机取款。

但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许霆存入多少钱,才能取走多少钱。

超出这个数额的钱,许霆无权取得。

二是本案中许霆确实取走了储蓄合同约定数额以外的钱。

那么这个多取款行为就是颇有争论的一个行为。

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事件,二是行为。

许霆的多取款行为无疑属于行为类的法律事实。

那么它是哪一种行为呢?行为都包含人的意志,是由主体的主观所支配的活动。

民法理论上将行为法律事实多按意思表示对行为效果的影响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使当事人如愿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比如合同和遗嘱。

许霆的多取款行为显然不能按表意行为来对待。

非表意行为是那些虽然有当事人的意思或
意志,但这类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不由行为主体的意思或意志决定,而由法律来规定。

许霆多取款行为属于非表意行为,因为其意愿是取得这些款项的所有权,但法律却不保护他对多取的款的所有权。

表意行为的民法制度表现是法律行为,非表意行为则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违法行为。

非表意行为不会如表意行为那样发生当事人意欲(即效果意思)的后果,但它毕竟是行为,也包含着行为人的主观成分;而这些主观成分也有自己的法律意义。

我们在此可以分析一下许霆在多取款时的主观因素:一是当他不知ATM机有故障而ATM机吐出巨款时,他将这笔巨款占为已有;二是他发现ATM机按特定的操作程序就会规律性地吐出巨款,他将这笔款收入囊中。

这两种主观因素是不一样的,因此也导致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种情况中许霆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的不当得利属于行为类的不当得利,属于事实行为。

许霆按前述与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无权获得该合同以外的金钱,所以即便在他不知ATM机有故障时,他也明确知道多吐出的钱并非他可以所有。

然而这种明知是在消极地获取利益环节上的明知,并非构成故意侵权行为时是明知后果而主动以行为来追求该后果;该“明知”构成不当利益中的“恶意”取得利益,只决定返还的范围而不影响不当得利行为的成立。

所以,许霆在不知ATM 机有故障而ATM机吐出巨款时,他将这笔巨款占为已有,构成的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许霆为恶意取得,因此负有全部返还的义务。

后一种主观状态则是明知ATM机故障而多次取款,这是一种主观上的故意,并符合故意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非表意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因此银行与许霆形成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许霆须履行赔偿义务。

我在前篇文章中已经述明在明知而积极追求非法利益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也扯不到不当得利。

所以,我们以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就发现了本案中存在许霆与银行的三种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合同、不当得利、侵权。

三种法律关系并不相同;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并进而成立盗窃罪的数额应当是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的数额。

二、以法律关系分析法研讨本案中银行的过错
然而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绝不止于此。

就本案而言,舆论倾向性的观点是因为银行有管理疏漏,从而造成许霆的多取款。

这种观点代表了世俗社会对于许霆的同情,但却不符合法律世
界的基本原理。

我们分析出银行与许霆有前述三种法律关系,而银行在这三种法律关系中是否有过错,需要看它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是否有义务。

过错是因不履行义务而生,义务的存在是过错的前提;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就根本谈不到有过错。

在第一种储蓄合同关系中,我们可以认为银行因ATM机故障未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有过错;但是由于处在储蓄合同关系中,其过错是违约的过错,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按合同关系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顺便提及的是,本案储蓄合同属于单方商行为,如果按照商法原理,银行作为商主体一方一旦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并不讨论其过错,这是严格主义的商法调整方法。

不过,在银行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银行作为营业商主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除了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还承担非常重要的安全保障等附随义务。

在第二种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我们还得考虑不当得利这种事实行为的特性,事实行为的构成既不要求得利人的主观要素,也没有以失利人的过错为免责要件。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就构成不当得利。

或为事件或为事实行为的不当得利制度,旨在纠正一种偶然性导致的利益失衡,它要求获利人返还这些利益,但并不理睬失利人的主观状况。

如果规定由于失利人马虎(俗世所称的过错,但因无法律上的义务,故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得利人就可以减免赔偿额的话,必然与不当得利制度的意旨相悖。

在第三种侵权法律关系中,问题就更复杂一些。

侵权行为法中有一种制度称为“过错相抵”,也就是说在被侵权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时。

侵权人的责任应当减轻。

我们还应当具体分析银行对于这笔损失的发生有没有过错。

过错既然来源于义务,过错相抵实际是在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对被侵权人过错的惩治。

如舆论和近期政要所指出的,本案中银行确实存在管理疏漏,所以我们就在承认这种疏漏的前提下来讨论问题吧。

作为被侵权人的银行,不能在管理上存在疏漏,这是否是银行的义务呢?应当说,银行确实有严密管理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不是在与许霆的侵权法律关系中,而是在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中。

银行的现金都是民法上银行的财产,而保护这些财产的安全,并不是民法上作为所有权人的银行的义务,而是它的权利,它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所以,在与许霆的侵权法律关系中,银行并没有保护自己财产的义务,也就没有过错可言;所以也不能适用过错相抵。

这便是运用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做出的一种比较理想的、单纯以私法关系处理银行与许霆关系的结论。

然而事实上,我国银行的身份比较复杂,像银行这类还带有些许公法身份的机构,很难把它承担的行政法上的保护财产义务和民法上作为所有权主体对权利行使的任意性割裂开来。

大部分人都会以为银行更主要是履点一方面表现在与之相互负载的或者互为条件的要素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我们同样可以察觉的它的进一步发展、确立和消灭的种类上。

法律关系在有些情形具有这种鲜活的结构,它是法律实践的精神因素,将法的高贵使命从纯粹必然过程中区别出来,由此可以发现许多不为人所熟悉的内容。

对于这一个重要的题目不能在简单的一般意义上理解,而只能根据其内容整体来对其进行观察。

”我在读硕士的时候,寇志新教授是我的导师,他非常提倡运用法律关系来分析民法的问题。

这个理论是传统的,也是质朴无华的;更是将现实世界的万般头绪在法律世界中分条缕析的有效方法。

或许灰色的理论才是应对常青实践的万全之策.行保障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像自然人行使所有权那样可以漫不经心。

这个社会现实也是值得我们必须考虑的,否则就钻进了自己编织的纯粹的理论梦幻之网。

所以,我们在明晰应然的法律关系状态下,不得不面对实际,将银行的管理疏漏作为银行的过错。

但是,过错相抵的适用规则中,有一条是如果侵权人是故意,被侵权人是过失,那么侵权人的故意就吞掉了被侵权人的过失。

社科院的陈甦教授举了一个有趣的例子:如果有人不小心把东西掉在了地上,甲不小心踩坏和乙故意踩坏显然是两种不同的处理后果。

前者才能适用过错相抵,后者依然是乙的故意侵权,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所以,在承认银行有管理财产安全的义务和违反该义务从而构成过错的情况下,许霆的故意无法与之相抵,许霆的侵权民事责任也不能有所更改。

三、结语
德国历史法学的代表人萨维尼这样描述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一种有机本质,这一点一方面表现在与之相互负载的或者互为条件的要素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我们同样可以察觉的它的进一步发展、确立和消灭的种类上。

法律关系在有些情形具有这种鲜活的结构,它是法律实践的精神因素,将法的高贵使命从纯粹必然过程中区别出来,由此可以发现许多不为人所熟悉
的内容。

对于这一个重要的题目不能在简单的一般意义上理解,而只能根据其内容整体来对其进行观察。

”我在读硕士的时候,寇志新教授是我的导师,他非常提倡运用法律关系来分析民法的问题。

这个理论是传统的,也是质朴无华的;更是将现实世界的万般头绪在法律世界中分条缕析的有效方法。

或许灰色的理论才是应对常青实践的上乘之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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