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民事检察官分析案件基本功之二在刑事检察部门工作过的民事检察官,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时因受犯罪构成分析法影响,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审查证据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上。因此,民事检察官审查民事申诉案件应摆脱审查刑事案件的习惯思维方法,着重审查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运用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判决的一种案件分析方法。通过法律关系分析,既可以判断案件的法律性质(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或是刑事案件),又可以确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法官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法官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基本功,当然,民事检察官也应熟练掌握。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具体运用,主要在于通过法律关系分析来查明案件事实与寻找法律适用,并在两者之间建立起一种逻辑关系。这一过程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1)审查诉讼请求与明确争议焦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是法官审理案件的起点,也是法官审理案件的落脚点,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往往是案件的审理难点和重点。因此,审查诉讼请求与明确争议焦点,是法官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审查诉讼请求与明确争议焦点,可以从中寻找出。反映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法律关系。

(2)判断法律关系存在与否。

(3)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是案件定性问题,或者说是定案由问题。是民事问题,还是刑事问题,或是行政问题。在确定案件大致是什么性质的案件之后,需要进一步分析和判断案件法律关系的具体性质,如分析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还是无因管理关系或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法律关系诸要素。一是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就要分析法律关系涉及主体的范围。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都要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故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往往比较复杂,如需要确定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否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等;

二是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律关系内容具体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型,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效力和行使方式,而这些问题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的确定,权利和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

(5)查明案件的关键事实。一般采讲,案件的关键事实也就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必有其原因。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原因在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法律事实不同于生活事实,只有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意义、具有一定的法律价值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仅能引起当事人预期的特定法律效果,也能引起当事人预期之外的其他法律后果。应该注意的是,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也对案件分析具有重要影响。例如时间对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等具有重要意义。

(6)寻找和确定法律适用。法律关系的分析过程,也是寻找和确定法律适用的过程。法律关系的确定,也就意味着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得到了确定。但这种确定只是一种大概的确定,与解决案件所需要的具体法律根据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为了寻求具体的法律适用根据,法官还需要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反复对照、修正和检验。例如,在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之后,也就大致确定了案件适用的法律根据是《合同法》。但《合同法》有几百条,我们究竟要适用那一条款,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当明确案件的合同关系是一种购销合同关系之后,法律适用根据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但要解决案件争议问题,还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来进一步分析和判断,当事人请求的诉因是什么,是违约之诉,还是合同解除之诉,不同的诉因涉及的法律根据自然不同。当最终确定下案件的法律根据之后,法官还需要就适用

的法律根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涵摄关系进行分析,通过逻辑三段论的法律适用机制来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需要运用逻辑三段论:第一步是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在此基础上,第二步是查找适用与案件法律关系有关联的法律规范(大前提);第三步是通过大小前提之间的涵摄关系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的运用过程。因此,法律关系的分析过程,实际上是按照逻辑三段论模式展开的。不过,在具体案件分析过程中,逻辑三段论的运用次序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对事实的认定),然后再寻找大前提。因为法官必须首先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分析方法需要运用逻辑三段论,但绝非如法律适用的机械论者所想像的完全是三段论逻辑的演绎过程,它还涉及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如何连接的问题,而连结点的确定必须有赖于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在法律存在漏洞情况下,需要法官进行漏洞补充;在存在法律空白情况下,还需要法官依据法律精神和正义原则创设规则,而且为了保证案件裁决的正确性或合理性,法官还需要对大前提之正当性以及其与小前提之间的连接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以增强其判决的说理性。总之,这一过程绝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过程,而是需要充分发挥法官聪明智慧和主观能动性。

综合上述分析方法,民事检察官的在审查任何一件民事案件,都是审查分析某一具体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即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包含着主体、内容与客体三大要素。因此,我们遵循法律关系这条主线,便可在审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时发现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原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是否遗漏当事人,也可在审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时发现法院在选择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上是否有错误,也可发现审判人员在审判该案中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在审查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客体时,也就是审查由民法调整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实体法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我们还是遵循从它的主体、内容、客体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是否地位平等,可以发现是否属民法调整范围,从而区分是否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发现法院混同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错误,通过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审查,可以区分该申诉案属婚姻家庭继承关系,还是房地产法律关系或侵权损害赔偿或经济合同、债务劳动争议等哪一

大类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在各大类法律关系中区分出其属何种具体的法律关系,比如属合同关系就确定是何种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凭合同关系等。如果该申诉案同时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就对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从而发现法院合并或分案审查是否正确,对具体法律关系间的定性区分是否正确,从而发现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我们通过分析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并进行分类和定性之后,再审查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就可以发现法院裁决对不同客体确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正确,从而发现法院判决实体上的错误。

总之,只有我们自己去做一次法官,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的原理,对整个申诉案件从受理立案到开庭审查直至最后判决经历一遍,结合当时社会背景及产生的社会效果,才能发现该申诉案在程序上及实体判决上是否存在错误。

当然,要准确分析民事案件,必须结合多种案件分析法综合分析,但在这里仅限于对法律关系分析法的学习和探讨。

经济法的责任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 称”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 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 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 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 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

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 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经济法主体具有非对等性的特征,同时调整公法与私法双重的法律关系,所以,很多学者将经济法定性为/第三法域。"经济法主体不属于同一层面,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不同的"经济法责任的承担者是违反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法主体,追究责任主体是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复合性"。很多学者都认为经济法责任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优点: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一定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特点:

第一,考察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在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 第三,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1,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相对法律关系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文典律师特别整理了此篇文章,以下内容主要从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违约责任特征及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三方面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 1.违约形态 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8条的规定,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方有不履行的表示,对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2.责任方式 (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关于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不适用实际履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 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 (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违约责任特征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就包含了

承包法律关系分析

承包法律关系分析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很多单位会经常用到“承包”的经营管理模式,而不同情形下的“承包”,其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因此,有必要分析不同情形下“承包”的法律关系,才能合法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现行法律中的“承包”种类 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承包方获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物权性质的承包合同,明显不同于其它债权性质的承包合同。 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

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此处的“承包”,其实质是“承揽”,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包合同。 ㈢外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此种承包合同是指外资企业与承包者订立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承包者对企业税后利润进行承包,承包者承担承包期间的经营风险并获得企业部分收益。按照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承包者须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并已经有三年以上的经营活动。 二、个人承包法律分析 以上讲的几种承包合同中,只有外资企业承包合同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承包合同。但其对承包者的要求是企业法人。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承包发生在企业与个人之间,对此种承包模式,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根据个人承包者身份的不同,个人承包又可分为内部个人承包和外部个人承包。 ㈠内部个人承包

此种承包发生在单位和员工之间,其本质上属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就其内容而言,体现的是“责、权、利”相统一的一种管理制度,是对传统企业管理模式及分配方式的突破。但是,此种承包方式并未改变单位与承包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单位依然处于一种主导地位。因此,此种承包合同关系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承包合同,而可以看作是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 ㈡外部个人承包 此种承包合同即发包方将全部或部分业务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不具有隶属关系的个人,该个人向发包方缴纳一定的承包费并承担经营风险的合同。本文重点研究此种承包的内部法律关系,即发包单位与承包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要确定此种合同的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未将此种承包列为一种案由,与此接近一点的只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但由于“挂靠”的实质就是一种借用资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资质管理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由于“挂靠”只涉及发包人的名称及资质,不涉及资产及人员等,其内容明显不同于“承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其以当事人地位相互平等为基本特征。在辨析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时,首先应当厘清相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剥离无关当事人。然后,在以民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对事实进行界定。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效力之所及。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给付),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和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享受私法上利益的自由。民事权利以私法利益为内容,以自由为形式,以法律强制力为保障。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辨析) 生命权是指人保有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保有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身体权是指人对于身体的支配

及保有其完整的权利。 生命侵权是阻断生命存续,所以健康权侵害和身体权侵害要以“时间段”内的生命存续为条件。 肖像权的侵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肖像是指人的形象通过其他的载体再现。肖像本质是他人能够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与其本人产生联系。即知道“那个人是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本人的肖像以及如何使用的权利。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当肖像中包含隐私内容的时候,构成肖像侵权的同时也构成隐私侵权。 关于照片所有权、肖像权、著作权三者之间关系。(图示)

合同法违约责任(精选多篇)

合同法违约责任(精选多篇) 第一篇: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灾害和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7]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 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五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 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 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 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 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 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 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 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

法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

法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 中共安康市委党校于兴江 在法学专业教学的过程中,法学专业的函授学员提的最多的问题是法学理论如何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问题,即工作或生活中如果遇到法律案件应当如何有效地分析并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的问题。而要回答此类问题,仅从某一门课程的角度来阐释,显然难以服众,必须结合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法律实务的操作技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加以系统地阐释。 那么,法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具体有那些呢? 一、案件事实分析法 案件事实分析法是法律案件分析的第一步。但在现实生活中,客观事实不同于案件事实。例如,王某向柳某借款1万元用于经营,并向柳某打了一个借条。3个月后,柳某由于疏忽,将借条遗失。柳某要求王某补写欠条时,王某借故故意拖延。一年后,柳某找到王某要求其还款时,王某由于经营状况不佳遂以双方无借款事实为由,拒绝还款。柳某虽向法院起诉,状告王某,但法院因为柳某没有提供证据确认借款事实,只有驳回其的起诉。在这个事例当中,客观事实是王某确实向柳某借款了1万元,而案件事实却是借款事实不成立。要实现客观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基本同一,必须要有证据证实。而要做到这一点,其法定的条件是: (一)证据必须属于法定种类。证据的法定种类有书证、

人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二)属于法定种类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力。证据力,也就是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例如,证人证言中的证人资格条件,还有各种证据来源的程序和运用的主体是否合法,等等。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的基本标准是:看其是否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凡是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就有证据力,反之,则无证据力。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根据此标准,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也就是说,证据既表现为证据事实,又表现为案件事实。例如:一张被改动的票据,它既是一份证明行为人作案的书证,又反映了行为人作案的时间、方法及后果。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允许,具体表现为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因此,下列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力:1、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而

试述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范例

试述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摘要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的总称。而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因此,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容。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起步较晚,几乎是与民商法、行政法同时发展的,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其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部门法的巨大阻碍和排拒。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文章通过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分析,认为其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在。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ACCOUNTABILITYOFTHEFORMOFECONOMICLAW ABSTRACT Economic law is the coun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verall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social and public nature of economic activity intervention,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legal norm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basic elements of the law, exercise of the right, implementation, obligations, dispute resolution, should be attributed to legal liability, therefore, like other branches of law, liability is also an integral part of economic law content. Law is a violation of the law must bear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World War II, a large number of economic law phenomenon occurs in the world, China's economic legal system 70 years from the 20th century began, a late start, almost with the Civil and mercia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at the same time developing, not adapt to the marke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ts development inevitably be a great obstacle to the traditional sectors, and excluded the law. This makes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existence of economic law concern.By the liability of the analysis of economic law, that its accountability should be a prehensive manner, including civil, criminal,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to account. We must admit that society, the phenomenon of more and more difficult to regulat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se three, or some means of regulation is difficult to classified into any category above, for

案例十一 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实例_1

案例十一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实例 对应章节: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 相关知识点: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案例背景】 原告:甲电讯公司 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 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 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小组讨论】 1、分析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主体的类别、说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2、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要求:

1、每组4-5人,结合书本内容,深入探讨; 2、各组形成书面结论; 3、各组就分析的结果进行探讨交流。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甲乙丙丁。 甲属于社会组织中的建设单位; 乙属于社会组织中的施工企业; 丙属于社会组织中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 丁属于社会组织中的施工企业。 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 2、《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合同无效的含义和承担责任的依据 (一)、合同无效的含义 合同无效有两种含义:一是广义的无效,包括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的合同,是指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就是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相对无效,就是合同暂时发生效力,但可因撤销而无效,也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不直接发生合同原来的效力,需要补充要件才能发生效力。《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二是狭义的无效,只包括合同的绝对无效。通常所称的合同无效,就是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所谓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时起就是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导致无效,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形式 (一)、返还财产 采用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使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双方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在原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原物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则应将原物按一定的价格标准折价返还,至于具体什么标准,因无统一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做法不一,有按合同约定价的、有按标的物成本价的、有按签约时市场平均价的、有按无效处理时的市场平均价的,上述做法均有一定道理,采用哪一种方式更好更合理,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由法院按公平原则,不使任何一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获利。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折价赔偿。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赔偿。折价赔偿,就是指一方当事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按照所取提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中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按照制定与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律划分为(C)。 A、根本法与普通法 B、一般法与特别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实体法与程序法 2、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就是(C )。 A、党中央 B、国务院 C、广大人民群众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B )适用我国法律。 A、一律 B、一般 C、可以 D、不能 4、法律( A)就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A、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B、调整的方法 C、保障权利的途径 D、调整的机制 5、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就是(D )年制定的宪法。 A、1949 B、1950 C、1952 D、1954 6、(C )就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就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 A、民族自治制度 B、区域自治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民族平等制度 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D )。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权利与义务

8、最高人民法院就是我国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C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A、领导 B、指导 C、监督 D、管理 9、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就是(C )。 A、行政法就就是指行政法规 B、行政法就是行政法规的渊源之一 C、行政法规就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D、行政法与行政法规就是效力不同的两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 10、私营企业就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 D)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A、5 B、6 C、7 D、8 11、增值税属于(A )。 A、流转税 B、财产税 C、所得税 D、营业税 12、我国森林法把每年(C )定为全国统一的“植树节”。 A、3月5日 B、3月11日 C、3月12日 D、3月15日 13、刘迪,6岁,在北京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1989年夏天,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得一等奖,得奖金1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100元抚养费。1000元奖金应归( D)所有。 A、刘母 B、刘父 C、幼儿园 D、刘迪 14、财产所有权中最核心的就是D )。 A、占有权 B、使用权 C、用益权 D、处分权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

页眉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 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 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 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加盟连锁的法律关系分析

加盟连锁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连锁店的基本定义——连锁店是指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众多小规模的、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总部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共同的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联合 二、连锁店的分类——连锁店可分为直营连锁(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和特许加盟连锁(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的组成的连锁体系)。后者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连锁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发、零售等行业,以至饮食及服务行业都可以连锁式策略经营。 三、加盟连锁法律关系分析 加盟连锁在经营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认清其间的法律关系是分析其法律责任的基础。加盟连锁经营在法律上属于联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联营分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契约型联营三种形式。那加盟连锁属于那一种联营呢?下面就此逐一进行分析: 1、加盟连锁不是法人型联营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人型联营的各方应共同组建新经济实体,该经济实体一般应具备法人资格。而连锁加盟各方并未组建新的经济实体,而是各自经营。法人型联营在现行公司体制下已经上升成为一种股权合作关系(即股东关系)而不是经营合作了。加盟连锁经营明显不属于这种联营模式。 2、加盟连锁不是合伙型联营 不属于法人型联营,那是否属于合伙型联营呢?加盟连锁需要特许方向加盟店提供品牌,技术,培训,有些还提供设备、、材料,加盟店在特许方指导下开展经营,有些特许合同还约定特许方有权参与加盟店分红。从这些形式上看,双方关系似乎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公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特征。但深入一分析,实际上并不符合:首先,双方实际上没有共同出资。虽说特许方向加盟方提供了包括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在内的经营资源,但这些资源的最终权属还是归特许方,加盟方只获得一定期限的特许使用权,即这些经营资源的权属未发生变化。其次,双方也未共担风险。虽然有些加盟合同有特许方参与分红的约定,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特许方对加盟店的债务不承担加责任,这就不是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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