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理学进阶重点论述四十题

法理学进阶重点论述四十题1、论法律的本质。
法学的本质属于法律的本体论范畴,关于法律的本质学说历来众说纷纭,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第一、法律的意志性和规律性A、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们制订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和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
法律具有意志性,意志性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B、法律的意志性并不是说法的制订完全代表立法者的意志,而是在遵循形式上的立法程序的基础上自觉不自觉代表一部人的利益。
在此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首先,要协调好立法者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和主张,不能专断;其次,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的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而不能丧失民意;最后,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和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与愿望之间的关系,而不能只肯定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
C、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
法律的意志性并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因此,法律是通过人创制出来的,符合并反映客观规律的反映。
法律的意志性和规律性是一个有机统一体。
规律是客观的,法律要反映和体现客观规律,又离不开人的意志的主观能动作用。
D、我们要必须防止和避免两种错误的认识和倾向:(1)是庸俗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她们否认或忽视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一切凭借自己的经验办事,或凭借需要办事;(2)唯意志论,它否认或忽视法律的客观规律性,夸大人的意志性和主观能动性。
第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A、从本体论上看,跑开利益性与正义性的本质属性,所谓法律存在是空洞的;B、法律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
而构成权利与义务的基础要素便是利益问题,国家立法的核心问题就是对极其复杂的利益关系如何进行调整,读各种利益如何进行分配;C、法律还具有正义性,法律对这些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必须有一定的标准。
而这个标准便是以正义为核心的一定的法律价值体系;D、在法律处理利益性与正义性的问题上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终是法律的目的与意义的最集中的体现;其次,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最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复次,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人们需要的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最后,在不同领域或者不同具体条件下,法律对利益与正义的强调应有所侧重,现代法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第三、法律的社会性和价值性A、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满吨的存在为前提,其作用在于调整和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时所呈现的属性;B、法律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方面所必需的,表明法律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终,体现了全社会成员共同利益与意志方面的属性;C、从现代法律的发展上看,法律的阶级性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并且也仅仅作为法律的一种属性而存在,不能被扩大。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问题探究
材料
武文斌,2023年12月入伍到叶挺独立团;红二连;,2023年8月以全团第一旳成绩 考入郑州信息工程大学测绘学院,2023年7月,分配到铁军师直属炮指连实习, 5月12日,部队接到紧急赶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旳命令,武文斌主动请战。 他和战友们一直奋战在第一线。6月14日,武文斌和战友们连续参加14车旳卸活 动房板任务。6月17日傍晚,冒雨再次执行8车活动房板旳卸载任务。干完活后 ,他又去帮助别人旳班旳战友们卸车。21时许,武文斌因过分劳累倒在胥家镇 救灾现场,终因肺部大出血急救无效而牺牲。6月21日,济南军区某集团军给武 文斌追记一等功,并同意为革命烈士。7月14日胡锦涛签订命令,授予武文斌同 志“抗震救灾英雄战士”荣誉称号。2023年被评为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旳关系,就像一枚硬币旳 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 。没有 权利,义务旳设定பைடு நூலகம்失去了目旳和根据;没有 义务,权利旳实现也就成了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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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旳义务:
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旳某种必须 推行旳责任,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旳,主体以相对克制旳 作为或不作为旳方式保障权利主体取得利 益旳一种约束手段。而且,法律义务与法 律权利相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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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有什么 主要地位?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旳主要地位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旳关系
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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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有什么关 系?
法律
01
法律旳权利
02 法律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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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是由国家制定,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旳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和组织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和民法是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分别规范了犯罪行为和民事关系。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民法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一、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基本概念在刑法和民法领域,法律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权利是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合法权力,它给予了个体对某种利益或自由的主张能力。
而义务则是个体在法律上必须承担的责任或行为要求。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法律秩序的基石,也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
二、刑法中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与刑罚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法律权利与义务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被告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的义务。
1. 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多项法律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例如,被告人有权知悉犯罪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并有权利自由选择辩护人。
同时,被告人还享有法院面前的公正审判权,即以公正的法官、公平的程序进行判决。
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被告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秉持公平原则而行使自己的权益。
2. 社会公众的义务在刑法中,社会公众有权依法制止和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此外,社会公众还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诉讼工作,提供犯罪的线索和证据,以保障刑法的有效执行。
这种义务的履行,对于社会的安全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三、民法中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民法是管理私法关系的法律领域,其中包括了合同、财产、婚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民法中,法律权利与义务主要涉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合同是民法中重要的交易形式,当事人享有多项权利来保障合同的履行。
例如,合同当事人有权签订合同、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方式,并且可以要求对方按合同履行。
当合同发生违约时,法律也赋予当事人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以保证合同权益的实现。
2. 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利相对应,合同当事人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提供必要的信息。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在法理学中被认为是一对矛盾统一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人的自由和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而义务则是法律所规定的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关系及本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权利是指个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特殊地位。
从法律本质上看,权利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还是一种社会文化意义上的概念,因为它涵盖了人类存在的基本需要和价值追求,对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方面有着深刻的保障和意义。
义务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从法律本质上看,义务是法律权利的对应形式,是为保障个人权利而设立的,承担义务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增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具有互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具体来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某种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两者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而不是孤立存在的。
即所谓“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权”,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保护权利也需要做出相应的代价,即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之间应当达到一种平衡,不能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存在,也不能只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的存在。
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相对性的关系,即权利是相对于他人的义务存在的,而义务则是相对于他人的权利存在的。
例如,个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利,对他人的财产则有不侵害和不侵犯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1、权利的本质权利具有普遍性、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等特征,其本质是一种由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
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是人类社会中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通过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确立与保障,法律体系构建了一种秩序,使人们在社会中能够享受到一定的权益,同时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具体例子以及运作机制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法律权利的概念法律权利是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与保护,也是人们在特定条件下能够行使的权力。
它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教育权利、言论自由等。
这些权利不仅赋予了人们应有的尊严和自主性,更重要的是确保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与公正对待。
以人身权利为例,每个人都有生存权、个体尊重权、自由权以及禁止酷刑和残忍待遇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保护人们的基本尊严和人权,使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不受任意侵犯。
二、法律义务的概念法律义务是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要求和限制,也是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应尽的责任。
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证每个人在行为中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义务的范围广泛,涉及到个人、组织以及国家层面。
个人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尊重他人权利、履行合同等;组织义务则包括合法经营、保护员工权益、环境保护等;国家义务则涉及国家安全、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密不可分的,互为存在的基础。
法律赋予人们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人们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个体才能享受法律权利所带来的保护与利益。
以交通法规为例,每位驾驶员享有驾驶机动车辆的权利,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并承担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
这个案例显示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密切关系。
只有当人们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四、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保障机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是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立法机关通过专业的调研和讨论,确立合理而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人们的权益提供明确保障。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
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
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所以,总的来说,权利和义务有它们内部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考试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过于绝对的说法是不对的,比如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或者有张冠李戴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比如权利是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可。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任何国家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B、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C、在我国,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以放弃的D、在我国,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既是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义务的主体D。
法理学期末必考问答题

1、法律体系:指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叫部门法,是指在法律体系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以一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3、公法:是指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法调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4、私法:指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私法调整私人利益,涉及的主体为私人.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5、社会法:指规定社会一般利益、调整社会合作与社会监督等社会关系的法律.四、简答1、法律体系的特点答: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系统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与区别.答:区别:1法律体系属于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而法学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2法律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的现行法律,而法学体系的范围则大得多,包括古往今来所有国家的所有法律,都是它的研究范围.3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3、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答:1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崔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法系的概念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2法律体系指的是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是一国法律规范的系统和一国现行法的内部结构,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也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4、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A.依权利和权力,可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B.依领域,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2依法律的调整方法为辅助性标准进行分类.法律调整的方法表现为自主性调节、强行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三种.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各部门法之间是相互三、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3、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4、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原理或者基本出发点.5、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定位而形成的术语.6、权利性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7、义务性规则: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它分为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两种.8、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9、准用性规则:是虽然么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的某一规定的规则.10、强行性规则: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不管人们意愿如何,强行性规则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11、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从事自己应该从事的合法的所有事务,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决定或双方协商解决的规则.四、简答题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1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性.3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2.简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答:1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已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那里的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2从以上意义来讲,统治阶级意志、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三者含义是相当的.但三者又有区别.例如,国家意志可以指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的意志.3这种意志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也不是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剥削制度的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立的,又由于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而这一社会的法,就其整体来说,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答:概念省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而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较窄.2、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容易得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五、论述题1.试论述法的本质答: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其次,法是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最后,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2.西方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都对法的本质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试分析之.答:1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源远流长,虽然其对法的本质又过一定变化,但基本的观点没有改变.他们认为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规律,源于人类永恒不变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正义,即享受人作为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平等的承担义务.他们重视和强调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一性,认为不同国家和时代的不同法律都有着共同的根源和共同的价值目标,即人的本性和规律、理性、由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2与自然法学相反,分析法学派,又称实证法学派把注意力从法的外围转向法律自身,把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国家法的结构形式上,主张“价值无涉”、“恶法亦法”.他们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由法律规则构成,是一个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系统.法律规则或规范是中性的,一种纯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不能从政治或道德上对法律进行评价.实证法学从法的形式或逻辑入手,把法归结为命令和规则的体系,以此为基础提出法的概念,大体是与现实中的实在法律之情形相符的.并且,分析法学将法律与在社会生活中居于政治上优势地位的主权者联系起来,客观上表达了法体现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意思.3社会法学派则致力于从社会生活中寻找法的本质,主张“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以区别“书本上的法”.认为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包括规则的,还包括原则、政策等.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社会法学派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联系法的社会内容、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来认知并理解法律,把法律与利益和利益主体相联系,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1、权利与义务的特点答: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略权利的特点:1法定性:权利的取得来自法律的规定,权利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2求利性:权利的行使以追求和维护其中的利益为目的.3限度性:权利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超出范围则不受法律保护.义务的特点:1法定性: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2强制性: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3从属性:为了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2、权利与权力的区别1.行为主体不同:权利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的主体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2.行为属性不同: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行为;而权力行为则是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行为.3.自由度不同:一方面,权利是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而权力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另一方面有些权利可以放弃,但是权力都不能放弃,否则为渎职.4.强制性不同:两者都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但权利的强制力却是间接的.五、论述题1、试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答: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略一、在结构上,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在法律关系的同一行为中,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则是义务.此外,一致性也意味着权利义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能超过界限.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性指引.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派生物、引申物.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应当来源于、服从于权利六、案例分析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穿着警服,但没有警号和警衔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理论联系实际,请用权利的界限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来分析本案.答:1、本案中,张某夫妇的权利被侵犯了,而警察的权力过界了,构成了权力滥用.2、权利的界限理论表明:第一,立法时的界限,即哪些权利应当有,哪些权利不应当有.第二,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权利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在本案中,张某夫妇在半夜自己家中看黄碟,并没有传播淫秽录像,因此没有违界限反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权利在自由度上是“法不禁止即可行”,则可知其在立法上享有这个权利.其次,他们在运行这个权利时,是在自己家中,且在半夜而3、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来看,权利是“法无限制即可行”,而权力则不同,它是“法无规定即禁止”.本案中,警察在行使权力时,虽穿着警服,但没有警号和警衔,且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进入张某家中搜查,这是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因此也是被禁止的.所以警察在行使警察权时明显过界,构成权力的滥用.且只有夫妻两人,可知在运用权利时也没有过界.因此,他们的权利是合法且应该被保护的.3、在现实生活中,警察权力滥用情况并不少见,国家应该加大对其的约束,避免警察权力滥用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三、名词解释1、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4、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5、法律行为: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而通常又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某种实际行动.6、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四、简答1、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法律关系的概念:略2其特征有:A. 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具有合法性;B. 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C. 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区别.答: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1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2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即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五、论述题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答: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所必备的条件.特别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权利能力.A.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即为权利能力.B.权利能力有多种:从权利能力主体看,有公民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其他组织的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前者是指一般人和组织都具有权利能力,后者是指特定的人和组织才具有的权利能力.C.法律关系主体获得和丧失权利能力的时间不同.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起始于它们成立时,终于它们被撤销或解散时.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3)行为能力.A.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B.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权利能力是确认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但并不是一切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都有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问题,但由于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存在的,通常所说的行为能力指公民的行为能力.C.行为能力不是一切公民都具有的,公民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辨别力和控制力,才具有行为能力.D.各国立法通常把公民分为三种人:一是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我国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而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在我国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何贯彻司法的法治原则答:司法的法治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基本含义.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那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测作为依据;以法律为难绳,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具体措施.坚持事实求实,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而且也要严格依照程序法的各种规定;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在法的实施中,要坚持党的政策对司法工作的指导.2、简述司法独立原则.答:1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律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3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个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利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时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五、论述试论司法公正1999年北大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答:1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前者主要是从法的本体出发,后者则主要体现在法的操作上.公正的司法是法的价值、作用、品格的体现和法的目的的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司法部门内部运作——体现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在针对具体案件时应依照法治原则,也包含着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对司法机关本身的积极的反作用.2司法公正同时意味着司法权应独立行使,这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3司法公正原则要求司法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体系中两个关键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理解这一关系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非常重要。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进行阐述及关系的分析。
首先,法律权利是法律规定赋予个人或者集体的享有的权益。
它是法律对人的保护和限制,是人类追求自由、幸福与尊严的重要保障。
法律权利可以是一种个人权利,比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也可以是一种集体权利,比如参政、土地使用权等。
权利的实现是个人、集体享受权益的基础。
其次,法律义务是法律规定对个人、组织或集体的要求和限制。
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个人/集体权益的平衡。
法律义务是公民、组织或者集体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侵犯他人权利、遵守合同、履行公职等。
法律义务的履行是个人、组织或集体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方面,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规定了权利,才会相应规定义务。
例如,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双方相互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对的。
个人或集体享有法律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例如,个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也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互相制约和平衡上。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约束力是相互制约的,在实践中需要通过权衡和平衡来确保公正和合理。
一方面,个人或集体享有的权利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侵犯他人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
另一方面,个人或集体承担的义务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将侵犯个人权利和集体利益。
因此,权利与义务之间需要相互协调和平衡,不能片面追求一方。
总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紧密相关的概念,在法律体系中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法律权利保障了个人和集体的权益,是其自由、尊严和追求幸福的基础;而法律义务规定了个人和集体的责任和义务,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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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他们都作为民事主体实现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必然在其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
概括言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有如下关系。
第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
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
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
(2)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义务。
如双务合同中。
第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中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对等的。
主要表现在:(1)社会生活中权利总量大于义务总量,有些权利就会行同虚设;反之,社会容易产生特权;(2)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当权利义务处于分离状态时,一方享有权利的量和对方承担的义务的量是对等的。
如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
第三、功能发挥中互动关系。
法律功能常常是通过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得以现实表现出来的。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功能上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1)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2)法律权利的享有也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第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现代立法总体上讲是以权利为本位。
权利本位在现代社会中包
括个人权利本位和社会权利本位。
所谓权利本位就是说法以权利(个人权利或社会权利)为起点或出发点。
以权利为重心是现代法律制度的特征。
我国支持了权利本位,因为:(1)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设定权利和保障权利;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体现了权利本位的要求。
(2)人权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法律权利就是人权在法律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