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道理

法理与道理
法理与道理

法理与道理

法理者,依据法律规定对权利义务和是非评判给出的理由。道理者,合乎道德观念对是非评判的一般认知所给的理由。在逻辑关系上,道理是集合概念,是社会全部道德观念的总和。法理体现立法者的道德观念,是道理的一部分。两者不相重合部分即产生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现象。

有争议应当讲道理。俗话说道理愈讲愈明,而事实上许多道理因观念迥异或认知滞后难求一致,长期争论也是扯不清,道不明,例如“蛋鸡论”、“权法论”。先蛋论说鸡是蛋孵化的,无蛋何来鸡。先鸡论说蛋是鸡生的并引据考古发现鸡是由爬行兽进化而来,但爬行动物基本为卵生,于是便产生新一轮的“卵兽论”循环,永远扯不清。权大论说法是人制定的,有权便可立法,有权也可废法,甚至非常时期行使特别权力。法大论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总统平民,均无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权力必须服从法律。对此争论,18世纪启蒙思想家早已给出了答案。洛克的天赋人权学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无不散发出睿智的光芒,对摧毁封建专制,构建民主社会和法制国家奠定了丰厚的思想理论基础。

近代史之前的中国不乏民本思想先哲。荀况说过“民为本,君为轻,社稷为重”,黄宗羲也说过“君为客,民为主”。在皇权专制大一统的社会里,这些思想犹如漫漫长夜涤忽闪过的流星,无人拾起并形成完整的体系。用今人眼光,原因其实很简单,这些思想在当时并无其生存的土壤。一则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贫瘠之土无法输送足够的营养。二则这块土壤里原本种植着皇权专制的树,这棵树经过儒家思想几千年的灌溉培育,已经是枝叶繁茂绿荫盖地,再也容不得其他芳草侵袭其领地,那怕是处在萌芽之中。因此,中国不可能如十七世纪的英国、十八世纪的法国和美、德诸国产生出人民民主思想,公开亮出人民主权的旗号,并将思想理念引向政治实践,用全新的政治制度完全取代封建专制制度。面对世界大势,中国即使走维新改良之路也必然此路不通,因为没有思想理论基础,没有民众社会基础,也没有生产力经济基础。解释这个问题,马克思所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仍然是至理名言。

近代中国最重大的政治变革便是皇权沦丧,与此相应的封建专制退出了历史舞台。此后,便是几大军事势力的抗衡争斗,政权的更迭,其间穿插一场抵御外敌入侵悲绝惨烈的战争。历史进程大抵如是。在皇权沦丧之后,何以代之?本土的苗早已窒息结不出民主共和的果实,他国却有不同的模式和样本可以参照。代表不同道德观念的阶层纷纷提出其政治理念,有主张欧美版的,也有主张苏俄版的,还有理想版、复古版等等形式,比较著名的有三民主义、共产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三大主义均包含民本思想的元素。无政府主义超脱绝尘追求彻底的个性解放,另两大主义直接碰撞演绎一场生死博弈。历史诡诘之处往往是高潮嘎止或绝境逢生,结果是弱者战胜了强者。或许是忙于夺权,忙于战争,忙于政权的稳固,胜利的一方已无暇另起炉灶采用适合国情的政治模式,便全盘引进邻国的政治体制。当然,其中也包含某些新的探索和传统,这一部分所体现的也就是本国的国情。然而,探索之路毕竟刚刚起步,传统则已根深蒂固。政治体制国产化带着浓郁的中华传统色彩,笼罩着封建的阴影。

进入21世纪的现代中国,经济总量快速增长,业绩令世人瞩目,客观上为政治体制改革培育了土壤,提供了充足的养分和物质基础。另一方面,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去衡量,政治体制的主干部分已被输出国自己所摒弃,现行的政

治体制也必须进行改革。

政治体制事关国体,如此大题目并非平民百姓不可妄议。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天下事当由天下人共议之,国事大家谈,不论其代表了何种道德观念,道理应当人人都可以讲。言论自由是人民最基本的权利,是民主政治的起始点。一个没有言论自由的社会,是封闭沉闷的社会,是缺乏想象力创造力产生不出民主空气的社会。保障言论自由,不以道德观念、政治信仰和种族性别的差异而有区别和歧视。改革政治体制应自广开言路始,消除法律之外对言论自由设置的各种壁垒和关卡。

如同权力不受约束必将腐败,言论自由也必须有约束,这个约束便是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讲自由是讲道理,讲约束便是讲法理。法律赋予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法律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法律还规定了涉及言论的犯罪,主要是教唆和传授犯罪方法罪,诽谤、侮辱和诬陷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值得一提的是,法律废除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口号旗帜鲜明地挑战专制和暴虐,宣布一切法外之刑均为非法。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任何人尽可畅所欲言,不必担心因言获罪,不必顾虑因言而失去自由蒙受牢狱之灾。只要不违法,尽可不看他人眼色说出自己想说的话,不必附炎趋势阿谀奉承,尽管言论不那么讨人喜欢,却保存朴真未泯的良心。只要不违法,尽可狂傲不桀语出惊人,冲破一切世俗偏见和墨规陈词乃至铁的定论,尽管惊世骇俗万夫所指遍体鳞伤,却留住了独立的人格个性。言者无罪。言论自由。

古今因言论曾惹出不少风波。历史已经遥远,道理人已皆知。本文试图对当今因言论自由所涉及的几个敏感问题,讲讲道理和法理。

其一,宣扬全盘西化的言论不违法。

全盘西化论是反对者给出的主题词,并非出于某个人自立的主题词,是执政者对部分持不同政见者如方、刘等人主张欧美诸国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所发表的各种言论的概括。这些言论所推崇的欧美政治制度包括议会民主制、多党制、普选制和三权分立制等,政治理念包括人民主权和自由、平等、博爱观念。他国实行何种政治制度,这是他国的内政,外国无权干涉。外国人可以说三道四,但以武力等手段将本国政治制度强加给他国,即干涉别国内政,违反国际法原则。推介宣传引用他国政治制度,不涉及技术保密和知识产权问题,不构成对他国的违法侵权。

问题是,将他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向本国民众进行宣传的言论,有没有违反本国的法律,是不是构成犯罪。问题仍然是,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应当以法明理以理服人,不应当乱扣帽子乱打棍子。

前文摘录了《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那么,全盘西化论有没有违宪呢?结论应是否定的。理由为,西化论宣扬的欧美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不是独裁暴政,不是希特勒的法西斯,不是军国主义,不是邪教理论,也不是本拉登的恐怖主义,因此,西化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相反,作为对封建专制的反动,欧美政治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其所依据的那些天才思想家的政治理念是人类精神文明的成果,是全人类共享的遗产,对国家、

社会和集体是有益的。何况,中国直至近现代才摆脱皇权的桎栲,从封建专制的黑暗中挣脱出来,虽产生一些民本主义思想家,但是那些星星点点的民主思想火花很快被扼杀湮没,没有形成完整的民主思想理论体系,更没有现成的民主政治制度,全部是拿来主义。较为典型的是法律制度中的民法篇,历代皇朝视民众若草芥毫无人权概念,注定其法律重刑轻民不会设定民事权利,中国没有自己的民法典,现在的民法全部是照搬西方欧美国家的民法制度,要说西化早已西化了。更何况,那些宣传西化论的人不过是在那里宣传,在比较两种政治制度的利弊供民众思考借鉴,尚未将其政治理念付诸实践,其实他们无权也无能力去付诸实践,付诸实践的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和代表人民的立法机构,民众自有鉴别能力。部分西化现已有之,全盘西化或在部分西化中增添国情特色均可探索讨论,是否实施却不是由某个人或某个集团说了算,应该是人民说话算数,决定权在人民。

前文摘录《刑法》对违法言论规定的几个罪名,与本文有关的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上文已述全盘西化的言论不违宪,那么,《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依照母法不违法,依照子法定罪本身就已违宪,再去探讨罪与非罪已成赘余。现仅就罪名中的名词概念,从法理角度略作解释。国家与政权的概念将在下文作详细阐述。煽动的说文解字,原意指用扇子摆动生风,引申为鼓动别人做不好的事情。颠覆和推翻则包含更迭和更新的意思。孟德斯鸠有句名言,言语并不构成罪体,所以无论什么地方如果制定了言语是罪体这么一条法律,那么,不但不再有自由民主可言,甚至连自由民主的影子也看不见了。在文明的国度里早已彻底摒弃思想罪,定罪必须针对犯罪行为以及该行为的犯罪结果。煽动是以言语方式表现的人的行为,在教唆犯罪中这一行为方式尚可理解,因其唆使而犯罪的是个体或部分人。但在本罪名中以煽动作为行为方式就很难理解了,因为,个体或部分人被煽动不可能致政权和制度被颠覆推翻,如是则太弱不禁风了。如果是民众被煽动致政权和制度被颠覆推翻,那么,这一结果恰是顺应了民意,民众没有犯罪,煽动者也不视为犯罪。定此罪名说明执政者对政权不自信,对治下黎民没有把握若惊弓之鸟。

其二,反政言论不叛国。

国家,这个名词出现在政治学、经济学、文学、地理地貌学等所有学科中,国家的名词与所有学科均有关系却不专属于某一学科,而政治学偏将其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其实大谬。国家是一个地域概念,与生活在该地域所有民族的全部历史文化紧密相连。国家是一个单独的概念,政府则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两者不是同一概念却时常被捆绑在一起。执政者经常斥责反政府的言论不爱国,将持有这些思想言论的人斥之为叛国,更是大谬特谬。

将国家视为私有是封建专制朝代的皇帝,普天之下皆为王土,率土之滨莫为王民,朕即国家。家天下早已扫进历史垃圾堆,难道还想捡起独夫的衣钵一脉相承吗?因此,国是国,政是政,两者不能混为一体。几千年改朝换代,国尚在,政已亡,国就是国,政也就是政。因此,爱国不等于爱政,爱政也不等于爱国。

凡具民族爱国心的人深恶汉奸卖国贼,若五代之石敬塘、南宋之秦桧、明末之洪承畴、现代之汪精卫,这些人不论其生前如何尊荣,死后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因此,被冠以卖国叛国罪名的人,愧对国人,无颜见祖先,永世不得翻身。将不爱国的罪名加到那些持有反政府言论的人头上,未免使人疑惑,既然已不爱这个国家了,也就否认这块生过你养过你的土地,其兴亡盛衰关何屁

事,为此而声嘶力竭逃窜奔离以致登监下狱,岂非神经有病。将叛国罪名加到其头上,更使被加者大呼其冤。只有脱离原信仰的人才被同阵营称为叛徒,原非同一信仰同一道德同一阵营,以叛国而论岂不滑稽。譬之司马光与王安石,蒋介石与毛泽东,在国家利益上,他们无疑都是杰出的爱国者,在政权利益上则是持不同政见而已。

持不同政见者古今有之,不足为奇,在不同社会也有不同的境遇。文明社会里,不同政见具有合法身份,可以堂而煌之公开发表其不同政见,不会有人身安全之虞。专制社会才视不同政见为异端和洪水猛兽,必欲隔离之、驱逐之、消灭之。站在国家利益,对不同政见大可不必惊慌,不过是对管理国家提出不同的政治理念,没有干分疆裂土的事,没有干灭绝种族的事,也没干杀人越货的事,何故不能容之。站在政权利益,将政权视为一己所有不以天下为公,才害怕他人叫板提出不同治国理念,其实也大可不必惶恐。你有不同政见的自由,我有不理睬的权利。即便有人主张皇权复古,估计没人要听不排斥有人会讲,就让其讲吧,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

其三,思想意识形态与民主化思潮。

思想意识是人脑的机能看不见摸不着,用语言文字表达而成言论。言论是人与外界交流的基本方式,并在交流中由个体意识上升为群体意识,进而反映一定社会的民心民意。由意识转化为言论及其交流过程,体现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

历来的统治者深谙民心与政权的关系,其驭民术取愚民之策行攻心之道,对言论严密监视严加篏制。民众被统治而远离政治,不参与政治,能够对政治进行言论交流的仅为士大夫阶层和知识分子阶层。这部分人的政治理念几乎一个模式,离经叛道者即视为异端必除之务尽,专制制度下对思想异端的迫害充满了黑暗和鲜血淋淋。专制制度下没有言论自由的社会条件,没有言论自由的社会环境。

思想意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人刚落世带来的仅是一个能产生意识的大脑器官,未曾给空白的大脑打上传统的烙印。在封闭的社会里受环境限制,只能有限地感知或被动地去感知,比较容易接受传统,思想单一僵化。在开放的社会里视野开阔,气氛活跃,比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能够培养独立意识。人类社会形成之初便有交流,人类所有的发明发现是在交流传播中融会贯通,既包括物质文明也包括精神文明。在交通闭塞的古代,世界各地的交流传播速度以世纪计,而今是以分秒计,互联网的出现使地球变的更小,信息闭塞的时代一去不复返。行政手段可以垄断意识形态,控制舆论导向,却无法封锁言论在民间传播,无法阻拦面向世界听到不同的声音。人已不再满足灌输式服从型的意识形态教育,打开窗户去感知外面精彩纷呈的世界。愚民时代结束了,一个独立意识的全新时代将要来临。

社会生产力低下,社会发展循序渐进,一步一台阶。社会生产力爆发性突破,社会发展必将跨越式飞跃,一步几台阶。在经济落后的社会,往往伴随天灾和战乱,温饱与生存是民众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民心所思的首要问题。现今社会再把生存权和解决温饱视为民众唯一需求,民众不会满意也不会承认,民众不希望自己永远处于三个世界的最低层次,希望要有尊严的生活,既享有社会物质文明的成果,也要享有社会精神文明的成果。言论自由便是民众目前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民心所思的首要问题。

社会终究要向前发展,民主终究要取代专制,言论自由终究要冲破樊篱

挣脱囚笼。这是世界的大趋势,也是民心民意之所向。

2010.12.3

法理学历年试题简答题汇总

简单题: 09.7 4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答:(1)法是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2)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 (3)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据的社会规范; (4)法是普遍的、明确的、肯定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42.如何理解立法的科学原则? 答: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问题。 (1)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2)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3)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4)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更具有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43.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行为。有行为才有责任,这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一般原则。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 (2)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 (3)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财产和精神的损失和伤害。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 (4)因果关系。要确定法律责任的存在及其限度,必须指明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44.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对法治原则的概括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对法治原则的概括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2)任何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由普通法院来审决; (3)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 09.4 41.简述法理学的构成要素。 答:法理学的三大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内容性、方法性、渊源性。 其可以有多种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基本表现形式之一是全面涵括形式,即在同一著作中较为完整的涵括法理学的三大构成要素。 (2)在各种单项的法理学专门著作中涵括法理学三大要素。

《武侠》:命运,法理与人情

最初听说《武侠》,以为陈可辛也要拍一部《卧虎藏龙》类型的影片,看过之后才发现,“武侠”这个片名对电影来说不过是个空壳,一个借以吸引中外观众的噱头。 电影中令人瞩目的人物有两个,一个是刘金喜/唐龙,一个是徐百九。导演的思想也主要是借他们的经历来传达的。 先来说刘金喜/唐龙,唐龙的人生经历让我深深地感到命运的难以掌控。唐龙生于一个杀戮之家,所以他别无选择,他参与了一次又一次的杀戮,但一次对儿童的残忍杀戮终于让他幡然醒悟,他的人性复苏了。于是,他远离七十二地煞,过起了隐姓埋名的生活。然而,命运并不会轻易放过他,一次意外揭开了他的神秘身份,七十二地煞追踪而来。面对十三娘的逼迫,唐龙一遍遍地叫着我是刘金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时的刘金喜对他而言不是一个简单的名字,而是一个重要的身份,一个与残忍的过去划清界限的身份,一个让他享受安宁的生活的身份。对七十二地煞深具认同感的十三娘不能理解他,她的攻击越来越猛了,唐龙无奈之下终于开始还击。面对奋力还击的唐龙,十三娘兴奋地叫道,唐龙,你是唐龙!这时的唐龙感到前所未有的挫折,他在用他已经抛弃十年的身份来捍卫他现在的身份,他在用他放弃了十年的暴力来守护安宁。于是,他泄气地说,我始终是唐龙。然而十年的时间已经改变了太多,他没能忘记唐龙的武功,并不代表他还是过去那个残忍暴力的唐龙。他继续着对刘金喜的身份捍卫,他接受了徐百九的建议,试图以装死来逃过七十二地煞的追逐。只可惜,他未能如愿,于是绝望的唐龙仰天长叫,自断一只胳膊。或许是他的诚心感动了上苍,在随后与师父的交手中,占据上风的师父竟然被雷劈死,他卑微的愿望总算得以实现。这让我想到,其实很多时候,命运就像沼泽,一旦踏进去就很难出来了。所以,反抗命运该是世界上最悲壮的事。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唐龙历经波折来完成身份的转换这一故事更像是一出命运悲剧。 再来看徐百九。之前关于医学武侠的说法都在徐百九的故事里得以体现。若干年前,徐百九放了一个偷养父母钱的孩子,不想这个孩子竟毒死了他的养父母。这次经历让徐百九刻骨铭心,于是,他决定凡事都依理依法来办,决不放纵自己的情感。为了确保这一点,他从象征客观的医学的角度来理解一切,还用医学的方法来克制自己的情感。于是,他渐渐成了一个客观、冷面的捕快,一个沙威式的人物,但是这样做,就是对的吗?法、理真的可以不考虑人情吗?电影通过徐百九的挫折给出了答案。他曾为了维护法的公正,不顾岳父的恳求,坚持送他入牢,害他自杀。同样地,对于唐龙,他也决定依法办事。但讽刺的是,他逮捕唐龙的令牌竟要用二十两银子来换。这让我们不禁要问,他所维护的究竟是什么法?而他维护法的目的又是什么?这方面影片中他有说到,他说我们抓他不是为了让他做个好人,而是为了法。这句话听来公正,实则非常荒谬。法的目的是劝恶扬善而非维护自身。他所履行和捍卫的不过是程序上的正义,而非终极的正义。这时的他只是一个捕快,一个工具。不过还好,随后发生的一切终于让他醒悟过来,他的人性终于复苏了。

自考5677法理学小抄.自考笔记.自考预测押题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法学绪论 1、释义: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是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 (2)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专门研究者。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2、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深化为专门的学问和学科的。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 不过,在法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学问或学科的问题上,至今信用证有种种歧视。同人胶所处环境和所受传统的影响联系在一起。这些见解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把法学同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联系起来;而其差异,则主要是由两大法系的不同传统,对其法学学人产生不同影响所造成的。 在中国古代,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后来,中国古代法学在很长时期里主要采取了律学的表现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官方注律为基本形式的律学。 在当代中国,关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一般都认为:法学,又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法理学模拟试题(含答案)

法理学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阶级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依靠( D ) A.自觉遵守 B.领导威信 C.社会舆论 D.国家强制力保证 2.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属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 B ) A.法律规范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技术性规定 3.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和利益的关系是( A ) A.一致的 B.对立的 C.矛盾的 D.对等的 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中一个突出问题是( C ) A.无法可依 B.法律滞后 C.不依法办事 D.违法不纠 5.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 B ) A.一般人的行为 B.人们相互的行为 C.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D.违法者的行为 6.法的消亡是如何实现的( B ) A.国家领导人废除 B.自行消亡 C.由国家公布法律予以废除D.全民公决废除

7.社会主义的法是怎样产生的?( A ) A,在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B.在已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C.以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 D.不需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 8.美国法属于哪一法系?( D ) A.大陆法系 B.法典法系 C.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D.普通法系 9.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 A ) A.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B.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C.维护资产阶级民主 D.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10.下列哪项不是法治所蕴涵的法律精神? ( A ) A.依法办事 B.法律至上 C.权力制约 D.权利本位 11.在中国古代,下列哪一项是儒家的主张( B ) A.依靠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治理国家 B.由掌权者通过强制性法律来治理国家 C.贤人政治 D.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12.下列对法律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D ) A.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就越多 B.法律保证商品生产和流通 C.商品经济越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增强,法律作为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增强

情理与法——“何武断剑”的法文化分析

情理与法——?何武断剑?的法文化分析[内容摘要]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依据,道德、情理等文化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人们的行为,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法律与情理的关系,让情理与法律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本文将以?何武断剑?为话题,分析?何武断剑?的法律逻辑和情理因素,浅析当今司法工作者在司法过程中如何适当结合情理,做出?合情合法?的裁判。 [关键词] 情理法律何武断剑法文化 一、“何武断剑”的典故及其相关介绍 前汉时,沛郡有家富翁,资二十余万,有男三岁,失其母,又无亲属,有一女不贤。翁病,因恐女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唤族人为遗书,令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此付之。”其后又不肯与儿,儿乃诣郡自言其剑。时-太守司空何武,得其辞,因录女及壻,省其手书,顾谓吏曰:“女性强梁,壻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即得此财,不能全获,姑且俾与女,内实寄之耳。夫剑者,亦所以诀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壻必不复还期剑,当明州县,或能明证,得以审理。此凡庸何能用虑宏远如是哉!”悉夺取财物以与儿,曰:“弊女恶壻,温饱十年,亦已幸矣!”闻者叹服。① 何武判决所有财产都归儿子。女儿女婿不服,何武喝道:?弊女恶婿,温饱十年,亦已幸矣!?意思是贪得无厌人品卑劣的女儿女婿,拿着父亲的财产能有十几年的衣食温饱已经很不错了,本应该一点财产也拿不到的。 何武——何武字君公,蜀郡郫县人。居官好奖士类,士多归之。其所居亦无赫赫名,去后常见思。为扬州刺史五岁,入为丞相司职,出位清河太守,累官大司空。② 二、“情理”——何武做出的判决依据 (一)何武做出判决的依据是?情理? ?所谓‘情’既包含与审判有关的情节、情况,也有当事人在特定场合的心理、感情,还有具体场景中人们相互之间的‘情面’、‘面子’。所谓‘理’,有蕴藏在大量民间习俗中的道理、常理的意思,也有儒家所谓‘天理’的内涵,‘情’与‘理’相互连接、相互补充形成‘情理’,即中国式的理智、良知。?情理蕴含了人类社会最为朴素的道德、情感,和人的血缘关系即人伦不可分开。 何武作出判决的依据是?情理?。?何武断剑?中的?情?表现为父女之情、父子之情,姊妹之情;?理?表现为恪守礼节之理,孝贤之理、内外有别之理、子承父业之理信以及守承诺之理。父亲对女儿尽了抚养义务,女儿理应孝敬父亲,这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父女之情。富翁女儿出嫁之后,不能恪守礼仪,与其父亲关系不好,有悖?孝贤之理?。若富翁真决定把财产留给其女儿,那么财产将属女儿女婿共有。富翁有一个年幼的儿子,按照常理富翁会将财产留个儿子,?人皆有倾向于子,而自外于婿的内外有别的意识?,因此富翁将财产分给女儿,有悖?内外有别之理?。按照西汉的法律,未嫁女子享有继承权,但家有男丁的,应

2014年清华大学法学研究生学制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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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法律硕士(非法 学)[0351]350509090法律硕士(非法 学)[0351]350↑509090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第八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第九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第九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第九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第九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第九十六条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九十八条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外籍公务人员另有规定者或法律规定某一职级以下者不在此限。 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第一百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 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 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 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 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 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 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 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 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 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 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17.法的适用的特点 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 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 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 21.法的执行的特点 22、立法的特征 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 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9、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 30、法的价值的特征 参考答案: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2分)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2分) 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2分) 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分)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分)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2分)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分) 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2分) 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2分) 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2分) 4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5分)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 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 5答:1、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1分) 2、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理论和实践。(1分) 3、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1分) 4、贯彻双百方针。(1分) 5、借鉴一切有用的知识。(1分) 6、专业法学工作者对法学所作的努力。(1分) 6答:1、指引作用。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2分) 2、评价作用。(1分) 3、教育作用。(1分) 4、预测作用。(1分) 5、强制作用。(1分) 7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1.5分)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5分)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1.5分)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1.5分) 8答、1、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2分) 2、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2分) 3、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2分) 9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1.5分)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5分) 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1.5分) 10答、1、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已经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1.5分)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1.5分) 3、有关技术规范方面的法律,如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等方面的法律。(1.5分) 4、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1.5分) 11答、1、静态意义的法律和制度,简称法律制度。(2分) 2、动态意义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改革环节构成的系统。(2分) 3、“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分) 12答:1、法本身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2分)2、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及正义的准则。(2分) 3、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地制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2分) 13答:1、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1分) 2、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1分) 3、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行为实行制约。(1分) 4、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1分) 5、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1分) 6、为法律本身的运作和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1分)14答:1、经济原因: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 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终起决定作 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 产物。(2分) 2、阶级原因: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 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 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2分) 3、其他原因:随之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比以往 的原始社会复杂,为了处理这些事务,原始社会中的简 单的习惯不能适应,因而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 律。还有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人文、 地理等因素也有影响。(2分) 15答:1、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1.5分) 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1.5 分) 4、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16答:1、合目的性原则(1分) 2、从实际出发的原则(1分) 3、适当平衡的原则(1分) 4、相对稳定的原则(1分) 5、重点论原则(1分) 6、辩证发展的原则(1分) 17答: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 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国 家权威性。(1.5分) 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 具有国家强制性。(1.5分) 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 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1.5分) 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 书具有法律约束力。(1.5分) 18答: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 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1分) 由五个构成因素: 1、以违反法律为前提(1分) 2、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1分) 3、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行为(1分) 4、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1分) 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1 分) 19答: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 分) 分类:物、精神财富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3分) 20答:1、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 (1.5分) 2、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1.5分) 3、参加国际科技经济的竞争与合作需要法律的保障 (1.5分) 4、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机需要 法律加以防治(1.5分) 21答:1、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 家权威性(1.5分) 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1.5 分) 3、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1.5分) 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1.5分) 22答:1、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 联系的活动(1.5分) 2、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1.5分) 3、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1.5分) 4、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1.5分) 23答:1、经济对社会主义法具有决定作用(1分) 立法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1分) 立法应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1分) 2、社会主义法对经济具有服务作用(1分) 法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并保障其顺利实 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1分)法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1分) 24答: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观念层面,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基本是同一的。(1分) 从秩序层次来看,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是很难区分的。 (1分)从阶级本质看,阶级本质相同的法律与道德的 功能是一致的。(1分)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1分)表 现形式不同。(1分)体系和结构不同。(1分)作用范 围不同。(1分)作用机制不同。(1分)保障实施力量 和制裁方式不同。(1分) 25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2分)数量上的等值关系。(2分)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1分) 26答: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产生的条件不同。(1分)创制的主体不同。(1分)调 整的范围不同。(1分)适用的对象不同。规范的内容 不同。(1分)实施的方式不同。(1分) 27答: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2分) 第二,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 段。(2分)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 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2分)第四,权利主体在行 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2分) 28答: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 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 的。(2分)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 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2分)第 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 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2分)第四,法律、道德和 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饨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 的规范系统。(2分) 29答: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一致性: 经济基础相同。(1分)阶级本质相同。(1分)指导思 想相同。(1分)历史使命相同。(1分)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区别: 体现的意志不同。(1分)实施的方式来不同。(1分) 表现形式不同。(1分)调整的范围不同。(1分)稳定 程度不同。(1分) 30答:法的价值的特征 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1分)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 一。(1分)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1分)目的性与 手段性的统一。(1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1分) 1

责任心的名言警句

责任心的名言警句 责任心的名言警句1、一个人若是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心。——托尔斯泰 2、责任意识会让我们表现得更加卓越。 3、当劳动是一种责任时,生活就是奴役。——高尔基 4、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5、尽管责任有时使人厌烦,但不履行责任,只能是懦夫,不折不扣的废物。——刘易斯 6、人类的一切努力的目的在于获得幸福。——欧文 7、要使一个人显示他的本质,叫他承担一种责任是最有效的办法。——毛姆 8、责任感以及有效地派任职务是成功企业经营的要素之一。——洛德福特 9、责任就是对自己要求去做的事情有一种爱。——歌德

10、责任心往往比能力更重要。 11、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马克思 12、人生须知负责任的苦处,才能知道有尽责的乐趣。——梁启超 13、责任就是对自己要去做的事情有一种爱。——歌德 14、友谊永远是一个甜柔的责任。——纪伯伦 15、对一个人来说,所期望的不是别的,而仅仅是他能全力以赴和献身于一种美好事业。——爱因斯坦 有关责任心的名人名言 1、改造自己,总比禁止别人来得难。——鲁迅 2、一切责任的第一条:不要成为懦夫。——罗曼·罗兰 3、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4、对上司谦逊,是一种责任。——富兰克林 5、工作就意味着责任,实现目标就意味着奉献。

6、真正的责任是信自己。 7、世界上有许多事情必须做,但你不一定喜欢做,这就是责任的内涵。 8、责任感与机遇成正比。——威尔逊 9、自由不在于在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又说,“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恩格斯 10、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11、鞠躬尽瘁,死而后己。——诸葛亮 12、一个人能承担多大的责任,就能取得多大的成功! 13、良农不为水旱不耕,良贾不为折阅不市,士君子不为贫穷怠乎道。——荀子 14、我们是国家的主人,应该处处为国家着想。——雷锋

经典法理名言

经典法理名言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2. 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卷首语——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 3. 13世纪欧洲神学家阿奎那——法律的制定是为人们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所必需的。 4. 公元前8世纪犹太先知阿摩司语录——以色列人啊,你们要持公平如静静湖水,主正义如滔滔江河。 5.古希腊女神雅典娜对雅典法官的告诫——法官应该是严肃的、公正的和清廉的,他们不应受贿赂,不贪求私利,只是全力保护这城市所有人民的权利。 6.古代西方法律格言: 为实现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法无明文不为罪。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权利滥用之处,便是权利被终止之地。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买卖不破租赁。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先于权利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7.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罗马法的精神》——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及与各个民族结缘,第一次是通过武力,第二次是通过宗教,而第三次是通过它的法律。 8.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论义务》——处于国家领导地位的人应该具有这样的义务感:第一,他们不论做什么,都要符合公民的利益;第二,他们应该维护国家的整体,而不要为维护某一个部分而忽略了其它的部分。 9.古罗马法学家——所谓正义,主要的不是关于实际规则的对或错。人类的正义,是要求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来处理,而且,这种规则应能适用于一切人,适合于一切人与生俱来的本性。 10.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

法律与人情

法律与人情 这真是一个老掉牙的题目了,很多人都谈了很多次了,但是我觉得还是有谈的必要。 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大家都抱怨法律的不健全或者是执行力度不够。也有很多人反对人情掺合到法律之中,认为这样会导致过度审判。说实话,我也觉得大家的说法非常的好,非常的合理。反对人情渗入法律而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这是是积极推动法制建设的行为。法律的优点在哪里?法律是冰冷的,冰冷的法律以其无情而体现出了人人平等的一面,这是它强有力的一面,容易执行的一面,在度的把握上合情合理的一面。但是我们不能够忽视一点,人们毕竟是有感情的,法律的冰冷体现了它强有力的惩罚性的一面,但是缺少了伦理道德改造社会风气的一面。 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却不能够很好的改变社会风气。纯粹应用法家的理论来管理社会,已经证明是死路一条,所以古人在法治的同时,总是会充分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再看看大家鼓吹的西方法律社会,犯罪率也是高居不下,这又该怎么解释? 这让我想起一个现象,有一阵子,嫖娼的人被抓住了,往往会让他的妻子来把他领回家。这明显是在法律审判的基础上加入了道德审判,因为一个男性在这种事情上最想回避的就是自己的妻子,这一层审判触及到了他的心灵,而不是仅仅在身体、经济上的审判。后来听说有人因为如此自杀了,于是社会上下开始了一场大讨论,大家都觉得应该按照法律行事,不能够加入这种道德审判。随着法治的健全,我们发现道德越来越难以介入法律,个体和各部门的行为似乎是越来越合法了,但是令我们吃惊的是犯罪率并没有因此而下降。 我们说一下某些案例,比如说绑架这种犯罪行为,在古代必然会在原本的罪责上加上道德审判,从而从重处理。即便在今天的现实中,大家也会为类似的犯罪行为感到特别的痛恨,特别是今天这个特殊人口比例的时代里。但是一旦触及到法律的处理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给大家的感觉就是不解恨。“不解恨”三个字很重要,它牵涉到了大家的舆论动向、心里动向、道德指向,这里明显有道德审判的成分,按照现在的法律,这种观念是应该被彻底摒除的。但是可怕的是,如果人们长期认为法律并不能够解恨,大家对于法律的信度就会出现某种微妙的变化,久而久之就会影响了社会风气。当大家对某种邪恶的现象不再愤恨的时候,社会会是一种什么局面? 这让我想起来很多的劳改犯,是怎样的“劳而不改”!很多人改造了几年之后,出来很快就会进行新的犯罪行为,而且这样的事例很普遍。这说明了什么?单纯的惩罚效果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没有深入他们的心理,在他们的心理,没有道德的底线作为自我的约束,法律在他们的面前显得非常的苍白无力,只有外在的惩罚才能对他们构成约束,那么想要他们不犯罪,除非你一直将他们关在监狱里。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 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 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 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 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 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 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 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 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 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 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 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 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 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 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 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 事后公正。 13、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 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14、法治:是指依法治理的原则。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 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 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 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 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 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 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 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 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 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 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 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 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 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政策:是一定阶级处理国家 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国家各种 关系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 的统称。 23、习惯:就是一定事实关系的 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 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24、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 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 义务的调整方式。 25、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 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 整方法。 26、禁止的调整方式:是要求人 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 整方法。 27、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 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 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 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 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 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 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 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 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 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 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 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 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 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 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 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 化。 3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 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 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3、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 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4、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 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 动。 35、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 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 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36、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 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 以适用。 37、处理:就是行为本身,即法 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 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 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 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 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 规范。 40、保护性规范:则是维护已被 调整好的社会关系,制裁违法、 犯罪,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 41、 b: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 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 范。 42、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 调整的规范。 43、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 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 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4、以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适用规 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45、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 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 外,也规定了任选方案。 46、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 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 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7、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 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 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48、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

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与人情

法律与人情的“恩恩怨怨” 【摘要】千百年来,法律向来被认为是冷漠的,不讲人情味的,是统治阶级巩固政权,维持社会稳定的一种工具。所以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与人情有着剪不断的“恩恩怨怨”,那么,法律与人情到底该如何权衡呢? 【关键词】法律,人情,道德,平衡 法律,其定义为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这就决定了法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法律又是由立法人员制定的,所以法律难免有局限性和疏漏之处。而人情是一种常理,常情,是人民群众长期生活积累的经验,是被普遍认同的一种行为准则或者道德规范,但是并没有文字的硬性规定,它会随着人们的认识和观念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现实中,法律和人情的冲突是大量存在的。下面举几个在民事诉讼法中我们耳熟能详的几个案例,马加爵案,他曾是一名成绩优异的学生,曾获得全国奥林匹克物理竞赛二等奖,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然而就是这样个人,在2004年于云大宿舍连杀四个人之后逃逸,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此时社会舆论纷纷痛斥马加爵残忍,恨不得将其挫骨扬灰,而在对他的审问中,曝出几名舍友曾长期对他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侮辱,马加爵被逼无奈,行凶杀人。此时,社会舆论又导向马加爵,认为他也是受害人之一,请求法律对其从轻处罚。最后,2004年6月17上午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判结束,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看出,民众的感情倾向即所谓的人情是在不断地变化的,人们因为新的证据的出现会随时改变他们的立场,而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舆论监督对案件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人们一度质疑法院的用意。那么,人情是不是在驾驭着法律,甚至代替法律作出判决?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言论自由得到更多的认可,法律与人情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法院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判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在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之下,冲击着他们的法律情感。法院在处理时稍有差池就会引起人们的不满,甚至引起民愤。但在马加爵案件中,事实有证明社会舆论并不总是正确的。既然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民意也需要受到重视,如何权衡这两者之间的“恩怨”就是至关重要的了。 法院需要有坚定中立的立场,根据真实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条文断案,不能轻易被舆论和人情左右,但是人情作为人民意志和情感的体现是现代法治不可或缺的人性基础,不能被忽视。只有将二者有效的结合,使之达到平衡才能最大限度的为依法治国的进程做出贡献。 [1]楚广辰.浅谈如何在法律与人情中平衡[J].大众文艺,2011,(21). [2]王思颖.也谈法律与人情的冲突——从"沉尸葬母"案说起.法制与社会,2010,(7).

西方政治思想史小抄

名词解释: 柏拉图:(公元前427-347年)是古希腊城邦时代的政治哲学家,出生于雅典的一名门望族,师从苏格拉底。公元前387年建立阿卡德米学园,一生著述颇多,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理想国》。 《理想国》:作者柏拉图,书中阐述了一个理想的城邦,包括其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生活方式。它以理念论为基础,认为城邦的理念就是合乎正义。其核心内容是哲学家执政,实现贤人政治。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32年)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和思想家,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人,是希腊城邦政治思想的总结着,后来创立吕克昂学园,在政治学方面的著作有《政治学》,《雅典政治》。 《政治学》:是亚里士多德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作,该书有意识地将城邦作为研究的对象,系统的讨论了城邦的起源,性质,目的等抽象的一般理论问题,还对各种类型的城邦体制进行了分类和比较研究。 马基雅维利:意大利政治家,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奠基人之一,一生著作甚多,涉及历史、军事、文学艺术、政治各个方面。其代表做是《君主论》。 《君主论》:是马对佛罗伦萨几百年间的“政治实验和激烈改革”,对历史和现实中各国统治者的政治经验,以及他本人多年从政阅历的理论总结。在书中他从人和人的经验出发,总结国家强弱、权力得失的原因。在西方他最早把政治的实质看作权力的问题,将法律、军队、权术等治国要策视为权力的工具,为近代西方政治学待定了基础。 洛克: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最早的代表人之一,著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人类理解论》 《政府论》:洛克的精心之作,是他对多年的政治经验的理性思考和总结。书中提出的自由、法治与分权的政治原则发扬了西方近代自由与宪政的传统,它被资产阶级奉为“圣经”。 孟德斯鸠:法国近代分权学说,地理环境论与历史方法的创立者,又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其学术巨作《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的学术著作,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提供了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原则。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影响英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中国的政治思想界。 卢梭:法国启蒙运动中特色鲜明的小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兼著名的文学家,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其政治思想代表作是《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书中用公意这个学理概念和其他启蒙学者的理性论划开界限,全面阐述了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政府、法律理论,表明他激进的民主主义理论体系成型。 托克维尔:法国政治思想家,政治社会学的奠基人,出生于贵族世家,深受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影响,其代表作是《论美国的民主》。 《论美国的民主》:托克维尔的代表作,上卷的《绪论》部分阐述了全书的基本思想,上卷的两个部分分别讲述美国的政治制度,分析美国的民主现状,下卷的四个部分阐述了作者的政治哲学思想和政治社会学思想。 柏克:英国政治思想家,保守主义政治理论的奠基人,出生于都伯林的一个律师家庭,代表作有《关于目前不满情绪的根源》、《法国革命论》等。 保守主义; 简答题: 什么是贤人政治?柏拉图在为其理想国家寻找理想政治模式的时候,首先考察了四种不完善的政体形式: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这四种政体均不合柏拉图之意,都构不成理想政体。他认为,理想国中应实行的政体形式是“贤人政治”,也就是哲学王的知识统治。在哲学王为最高统治者的理想王国中,哲学王是高超的智慧,真是的知识,完美的德行与绝对的权威的结合体,哲学王在国家中凌驾于一切之上,具有发号施令的绝对权威。因为只有他才拥有以永恒不变的概念为对象的真正知识,只有他才能够正确地区别开实在、本质和现象,过一种清醒的生活。 在柏拉图的这种贤人政体中,权力与知识得到了有机的结合,至高无上的哲学王必须是经过特殊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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