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理学小抄资料1

一、填空题(单项选择)

1、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

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5、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6、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7、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来区别个人正义。

8、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9、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0、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11、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1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13、(1954年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式起点,它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1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主要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5、社会主义法的原则依指导法律调整的阶段,可以分为(立法原则)、适用法的原则、(法律解释原则)等。

15、现代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形式、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法律技术)以及(法律术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重大影响。

17、一定事实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被称(习惯)。

18、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行为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等力量来维持。

19、技术规范可以分为:(单纯的技术规范)规范、社会技术规范和(法律技术规范)规范。

20、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的活动。

21、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2、根据立法的进程,将立法技术分为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规划技术)、法律规范表达技术。

23、(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24、(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25、(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26、(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27、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才适用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方案。这种规范叫做(任意性规范)。28、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这种规范叫做(强行性规范)。

2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30、命令性规范在逻辑上只具有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假定),第二个因素是(处理或者制裁),这两个因素按“(如果——则)”这一个公式来安排,以区别于逻辑性规范。

31、命令性规范中除了专门化规范外,可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两大类,前者的结构是假定和处理,后者的结构是假定和制裁。而当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结合起来发挥职能时,就具备了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的三个因素:假定、处理、制裁,并会形成逻辑上完整的结构公式:“(如果——则——否则)”。

32、若干(法律规范)构成法律制度,若干法律制度构成(法的部门、子部门),所有(法的部门)构成一国现行法的整个系统,即法的体系。33、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34、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调整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了(一个法的部门)。

35、(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但不是惟一的标准。确定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还必须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方式。

36、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即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

37、迄今为止,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君主敕令、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和(法律学说)等等。

38、(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39、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40、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4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4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得上诉。

43、如果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44、默示废止法律效力是当新旧法律发生矛盾时,以“(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推定旧法自然失效。

45、属人主义原则是指本国法律只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

46、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47、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8、字面解释是指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49、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情和行为,而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这是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则。

50、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

51、法律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行为依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52、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两大类。

53、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54、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55、法律现象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法律关系。

56、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57、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58、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主要标准是调整对象,其次是调整方法。

59、(民主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二、单项选择题

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国家的形成)。

3、不属于法的调整性职能的活动是(偿还债务)。

4、不属于法的保护性职能的活动是(依法纳税)。

5、划分法系的决定性标准是(法的传统)。

6、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7、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8、在侵权行为法方面,自由资本主义的过错责任原则被当代资本主义的(严格责任原则)代替。

9、保证社会主义法实施的方法是(说服教育和必要的强制相结合)的方法。

10、既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又是违法的行为有(结伙打架)。

11、“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适用于(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

12、“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适用于(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

13、下列哪些不能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自然过程)。

14、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被称为(禁止)的调整方式。

15、下列哪种关系在客观上要求法律来调整:(人身关系)。

16、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

17、(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范。

18、(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19、(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20、(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1、(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22、(法典编纂)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它必须由立法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和法定程序进行。

23、下列属于法的适用的有(法院冻结某一公司的银行帐户)。

2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属于(行政解释)。

25、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学理解释)。

26、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施行后,原先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失去效力。这属于(默示废止)终止生效。

27、不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8、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

29、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行为能力)。

30、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1、(做出肯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积极行为的权利,处于权利的中心位置。

32、公民的名誉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人身利益)。

33、对于甲来说,属于法律事件的法律事实是(甲的父亲的病故)。

34、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法律事实)。

35、违法行为是指(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的行为)。

36、(社会危害性)是违法的最本质特征。

3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38、故意或过失是(违法的主观方面)。

39、承担违宪责任的主体是(特定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40、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检察机关)。

41、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种法律监督称为(审判监督)。

42、我国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创制法和适用法的活动)。

三、多项选择题

1、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法律文化)等法律现象。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3、属于理论法学的是(法哲学、比较法总论)。

4、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是(道德、宗教)。

5、习惯靠(传统、惯性、社会舆论)保证实施。

6、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定、认可)。

7、法是(一种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8、法的保护性价值实现的方式是(惩罚犯罪、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9、法与利益的关系正确的是(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确认、协调、实现利益、法的实现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的实现)。

10、法制包括(现行法律规则、法的运行机制、法律文化传统、法学教育与研究)。

11、勒内·达维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12、基本的法律调整的方式有:(积极、允许、禁止)的调整方式。

13、下列哪些不能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科学研究的自然现象、自然现象发生的过程、大规模的社会过程)。

14、下列哪些能够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财产关系、劳动关系)。

15、一般可以把法的制定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确立阶段)。

16、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制裁)。

17、法律规范按其职能和专门化,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保护性规范、专门化规范)。

18、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调整性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积极义务性规范)。

19、根据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即法律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绝对确定性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

20、按照是否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依法自主调整进行分类,法律规范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

2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22、法的适用的主体有(国家机关、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23、法的适用结果有(产生权力义务关系、变更权力义务关系、消灭权力义务关系、实行法律制裁)。

24、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法律无差别地适用于全体公民、公民平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保护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

25、在我国,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有几种情况,它们包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间、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其他法律的生效实行)。

26、在局部区域生效的法律是(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检察解释)。

28、下列属于立法解释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所作的解释、国务院对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本省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所作的解释)。

29、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30、划分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标准是(解释主体、解释效力)。

31、司法解释的形式有(规定、批复、解答、意见)。

32、在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行为结果)。

33、法律义务包括(积极行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接受国家强制措施的义务)。

34、我国决定公民行为能力的条件一般指(精神是否正常、达到一定年龄)。

35、法律事件包括有(人的出生、发生地震、人的死亡)。

36、法律事实包括(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人为事件、自然事件)。

37、违法的种类有(犯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

38、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有(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过错、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39、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40、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制裁、惩罚性制裁)。

41、我国的法律监督的主体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42、非正式解释包括(任意解释、学理解释)。

43、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

44、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45、汉语中作为法的用语并影响语义的词主要有(刑、辟、律、法律)。

46、汉字的法确有(平、正、直、公正裁判)的含义。

47、检察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纪监督、侦察监督、审判监督、监所监督)。

四、名词解释

1、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规范。

2、必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不使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4、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5、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6、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7、法本身的职能: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8、法本身的作用: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9、法的部门:是指对一个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0、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2、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1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4、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5、法的实施: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16、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17、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18、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系统的统一整体。

19、法的外部特征:法,是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这一现象的外部特征,就体现为法律的特征。

20、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的渊源。

21、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

22、法的职能: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功用。

23、法典编纂: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性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24、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5、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26、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法的活动等等),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27、法律调整的机制: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调整机制的四个基本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法的适用

29、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30、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1、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32、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3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3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分为:假定、处理、制裁。

35、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6、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就具有溯及力。

37、法律规范的特征: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同一性、逻辑性。

3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9、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40、法律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41、法律监督: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42、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4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44、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45、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46、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47、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48、法律文化: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49、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50、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51、法律移植: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5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

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53、法律意识:是社会意志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54、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55、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56、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57、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58、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59、法学体系: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60、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以法为核心的,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61、法治: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社会调控的方式,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良好的法律秩序,是体现某种价值取向的社会生活方式。

62、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63、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64、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65、规范性调整: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66、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67、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68、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69、检察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实施的法律监督。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合法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犯罪进行监督。

70、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71、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怕调整的规范。

72、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73、立法解释:是指有关法律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74、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75、命令性规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就是一个规范。

76、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协议无效。

77、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78、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79、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的方案。

80、任意性规范: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

81、社会调整:通过一定的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8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84、社会监督的种类: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各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8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征罚犯罪,制裁违法,改造违法犯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86、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87、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88、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89、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90、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91、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92、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93、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94、行为能力: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95、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96、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97、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98、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99、正式解释: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100、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101、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近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

五、简答题和论述题:

1、“一国两制”的含义及本质。

答:(1)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澳门和台湾只能是中国的组成部分;(2)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港、澳、台回归祖国后,根部不同的情况,是向高度自治,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3)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不搞相互敌对,而要在异国的前提下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和发展。

2、“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答:“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香港和澳门回归后,香港和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它们在国际经济上的地位也不变,可以同其他国家和地位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中央政府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香港政府和澳门政府派出干部,对他们的这一政策50年不变。完全相信香港的中国人和澳门的中国人能够治理好香港和澳门。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必须由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和澳人来治理。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和澳门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3、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我国把法律解释分为哪两种?

答:(1)正式解释,是指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由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2)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它分为任意解释和学理解释。

4、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答:(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2)为缓解阶级矛盾采取了一系列福利措施(3)打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4)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5、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区别。

答:(1)从制定上看,法律是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整个阶级统治的意志,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形成的阶级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而党的政策代表和表现的只是党的意志。(2)从实施上看,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而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才能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3)从内容上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在一定关系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其规范要求明确、具体、肯定;而党的政策往往是方针性的规定和号召,即使带有规范性的内容,也比较原则、抽象,不像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具体和肯定。(4)从相对稳定性上看,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适用时间较长,其制定、修改都要经过复杂的法定程序。

6、道德与法律区别。

答:(1)两者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属于政治法律制度上层建筑,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2)两者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表现为由国家上制定或认可、以确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规范体系;道德则在原始社会就存在,一般是不成文的,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以义务性规范为主。(3)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法律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不需要道德评价,而道德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也不接受法律的调整;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持。(4)两者的前途不同。法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而道德还将继续存在。

7、法产生的标志。

答:(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法律规范有一个特点,它是运用国家权力保障着人们行为自由,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再由原始氏族组织处理。(2)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8、法的工具性价值具体包括哪些价值?

答: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1)确认性价值;(2)分配性价值;(3)衡量性价值;(4)保护价值;(5)认识性价值。

9、法的价值的特性。

答:法的价值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客观性;一是主体性。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论该主体是否认识到,都是客观存在的;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由此有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

10、法的阶级本质的特点?

答:(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3)统治阶级意思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11、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关系。

答:首先,法的这两种职能是内在统一的。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既执行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只是有所侧重。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如交通法规、食品卫生法规等;有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因为在存在国家与法的历史条件下,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恰恰是维护一定的阶级统治所需要的;而没有一定的政治统治,也谈不上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其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法律规范也是内在统一的。从全部法律规范的整体看,法律规范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二者不能截然分开。不应该把作为整体的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法律规范截然

分成为一部分只有阶级性的法律规范和一部分只有社会性的法律规范。最后,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并不是互不相容。法来自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法的社会性反映着一定的阶级性,它所服务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总是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2、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种类。

答: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志。

13、法的三层本质分别指什么?

答:(1)法的第一层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国家意志改为统治阶级意志就揭示了法的阶级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共同的、抽象的,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全体统治阶级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2)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换句话说,统治阶级将符合他们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法律中,以体现他们的意志并确保他们利益。(3)法的第三层本质,也就是法的深层本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社会上层建筑,它的性质、内容取决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需要,其中特别是一定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

14、法的适用的特征?

答:(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利的专门活动(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

15、法的外部特点。

答:(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反行为的依据。(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定或认可。制定就是创制新的规范。认可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定或认可都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力义务的规范。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容。(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这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法律规范就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对违反这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否则就不是法律规范。

16、法的外部特征?

答:(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4)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17、法具有哪些属性?

答:(1)规范性;(2)国家强制性;(3)阶级意志性;(4)物质制约性。1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1)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二十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一般理论。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它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阐述了基本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具有指导意义。(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法律制度史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法律思想史研究法律思想、学说的发展历史,它们从制度和学说两方面来说明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历史发展,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一。法理学的一般概念、丁一和原理都是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即部门法提供的材料中科学抽象概括出来的。

19、法律调整的对象。

答: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社会关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生产关系以及不依人的意志而形成的物质关系,法律不能调整。生产关系只有在其表现为具体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和买卖关系时,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

20、法律调整的对象的特点。

答:(1)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可以被法律确认为一定的法律事实,但自然过程不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3)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4)法律调整的是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关系;(5)法律只调整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不运用国家权力就不能保证的那种社会关系。

21、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

答: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1)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指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2)允许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3)禁止的调整方式,指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以上三种调整方式,各有所用,不可缺一。

22、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

答:(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4)法的适用的机动性阶段。

23、法律调整的两种类型。

答:(1)一般允许型。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这种类型的法律调整,禁止是被明确、具体规定的,允许是一般的,具体的禁止与一般的允许相结合,人们只要不违法具体的禁止,可以作出任何行为。(2)一般禁止型。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是具体的,禁止则是一般的,具体的允许与一般的禁止相结合,人们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如没有法律的允许,就不能做任何事,所以这种调整类型也被叫做批准的法律调整。

24、法律调整的四个基本要素。

答: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要素,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由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划分出

的基本要素,都与其他法律工具相结合,构成法律调整整个系统的四个子系统。(1)在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以法律、法规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创执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解释性文件、法规汇编、法典编纂等构成的子系统;(2)在产生法律关系阶段,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主体能力、权利客体、权力和义务、法律事实等构成的子系统;(3)在实现权利和义务的阶段,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适用法的活动、法律解释、法律监督等构成的子系统;(4)在法的适用这个机动性阶段,以适用法的活动为核心,形成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案件的立案、审理、辩论、取证、判决、执行等构成的子系统。

25、法律调整的特点。

答:(1)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2)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26、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

答:(1)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家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域的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2)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进行必要的相应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履行。(3)通过国内法调整涉外关系,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惯例等相衔接。

27、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①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②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表现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必须有参加者的意志。③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统一体。(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之一,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任何法律规范直接、间接都是关于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规范。(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

来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法律关系的设立和实现必然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任何破坏法律关系的行为,都必然会受到国家的否定、谴责,甚至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28、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①、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②、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④、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29、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

答:(1)它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2)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3)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30、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

答:(1)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非法律规范或者是在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或者是非国家的组织制定的;(2)非法律规范是由习惯、传统、道德影响和一般的社会影响的力量保证实现,法律规范除上述保证外,还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31、法律监督的要素。

答: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1)法律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3)法律监督的内容。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

32、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

答:法律监督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维护法律的统一,就是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法律,并都负有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的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有完备法律监督体系,保证法律的真正实现。(2)保障法的创制和实施的重要条件。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完备法律,但是怎样制定法律,制定什么法律,如何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既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又符合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客观规律的要求,以及如何保证已颁布的法律的有效实施,等等,都是实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所必须解决的问题。而解决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完备法律监督体系。(3)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在我国,应该说,大部分国家公职人员都力求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但是也有少数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者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犯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以致滥用权力,使权力的行使背离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而要防止和纠正这些滥用权力的现象,必须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和各种职权行为的法律制约和法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3、法律监督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答:(1)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2)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3)根据法律监督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34、法律解释的尺度。

答:按照法律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还是必条文的字面含义有所扩大或缩小所作的解释,可分为:(1)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3)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宽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35、法律解释的方式有哪些?

答:(1)语法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排列、语法结构、标点符号和上下文关系等方面的分析,来理解和阐明法律的含义的一种方法。(2)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规律和方法来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得对法律规范作出一致、准确的理解和阐明。(3)系统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所属法的部门或法的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来阐明其内容和含义。(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规范制定的历史背景(时间、地点、条件等)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某一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来理解并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36、法律权利的特点。

答:(1)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2)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3)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7、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

答:它们是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谈不到享有权利。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义务人义务的顺利履行,也有赖于权利人权利的合法享用。所以;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应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3)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线。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作为和不作为,这是他的权利;但同时,不在法定范围外作为或不作为又是权利人的义务。同样,在法定范围内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是义务人的义务;对于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不予履行又是义务人的权利。

38、法律义务的特点。

答:(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

39、法律责任的特点?

答:(1)法律责任与违法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2)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4)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

40、法律责任的种类。

答:(1)根据违法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2)根据责任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3)根据责任承担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41、法律制裁的特点。

答:(1)法律制裁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没有违法行为,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不能实施法律制裁。(2)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进行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

42、法律制裁的种类可以分为。

答:(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

43、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答: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44、法与道德的主要区别?

答:(1)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2)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3)法与道德的前途不同。

45、法与经济的关系?

答: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归根结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法的社会本质法能够对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始终起到服务和保障的作用。

46、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答: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这一方面更重要)(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也可能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47、法与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法是随着阶级的分化,逐渐出现了各对立阶级的利益,原来的社会规范已不能适应社会利益出现阶级分化的状况,而与国家权力相伴而生,或由原来某些规范变化而来的。(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在社会发生阶级分化的情况下,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必须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与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相冲突的属于统治阶级的单个人的利益是被舍弃的。(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的各种利益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法是稳定的社会调整系统,但社会上各种利益发生变化,新利益的出现、旧利益的消失,或迟或早会引起法发生相应的发展、变化。(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本身不能创造利益,但在具备一定客观条件下,可以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认识得不及时,不正确,也会使法对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阻碍作用。(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实际上是认识各种利益、在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利益的过程。法律、法规为各种利益的协调、分配提供了一般的原则和标准,在法的实施、适用过程中,实际上是使这些原则和标准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实现已协调好的利益的过程。所以,利益问题在法的创制和实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认识各种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做好法的创制工作的关键;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

48、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答:(1)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2)法制与国家并存,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制缺不一定实行法治。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49、法治、法制与法律秩序的关系。

答: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由法律制度,而不实行法治,及不依法办事,不可能建立法律秩序。法律秩序的建立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状况,是衡量该国法制以及实现程度的客观尺度。

50、个别性调整的优缺点。

答: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比如产品交换,最初只是偶然的个别现象,于是就表现为根本性调整的方式。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51、关于对人的效力,历史上各国法律规定大致有哪几种?

答:(1)属地主义原则,即对居住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律适用本国法;(2)属人主义原则,即本

国法律只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而不论起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而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用;(3)保护主义原则,即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居住地,均适用本国法律;(4)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

52、规范性调整的优缺点。

答: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一般说,规范性调整是在总结个别性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比如,当产品交换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逐渐形成一种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交换方式,这种普遍适应的交换方式就是规范性调整。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53、科学技术与法的相互影响。

答:(1)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第一.科学技术对立法工作的影响。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有影响,这种影响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的出现;科学技术对法律调整范围有影响,如刑法罪种的设立;科学技术对法的形式有影响,包括规范的形式、结构形式和信息传递形式都与科技发展水平相关;科学技术对法律技术规范有影响,表现在法律规范中大量纯粹技术规范的出现和技术性、专业性术语的运用。第二.科学技术对法的适用的影响从认定事实方面的影响。科学技术的提高,先进技术手段运用于违法事实的认定。从适用法律方面的影响。计算机的发展以及网络信息的传递对法律的适用机关选择应该适用的法律文件或判例、减轻法官和律师的工作负担,起着重要的作用。(2)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第一.法对科学技术发展的组织和管理起作用。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的优先地位;运用法律手段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第二.法对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起保证和促进作用。第三.法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起抵制和防范作用。第四.法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54、勒内?达维按照什么标准将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

答:勒内?达维划分法系的标准是:一,技术标准,如词汇、概念、渊源等的不同;二,政治、经济和哲学原则的不同。按照这两个标准,他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55、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条件和途径?

答:(1)灌输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2)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

56、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

答: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至端罩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宪法的规定,并按照“一国两制的”的构想,1990年4月七届人大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7月八届人大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国两制”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也必然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

57、社会调整的分类。

答: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1)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2)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58、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

答:(1)在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缺乏社会调整就会导致社会系统的无组织性,社会调整过多,又容易导致社会系统缺乏活力。社会调整的性质、方式和繁简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有文化传统的影响,但是归根到底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调整的决定因素。(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具体来说,就是由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发展到自觉的规范性调整。(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社会调整越来越摆脱了自然的因素,而同人们和集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具有的社会自由和责任相联系。

59、社会监督有以下几种形式。

答:(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其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监督、组织监督、党纪监督。(2)人民政协的监督。(3)各民主党浓的监督。(4)社会团体的监督。(5)新闻舆论的监督。(6)人民群众的监督。

60、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答:(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区别于剥削阶级的标志

61、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国家政权,这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国家政权问题。如果没有掌握政权,法律就会是一纸空文。

6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

答:(1)在法的形成过程中起着认识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作用(2)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起到调整的作用,并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3)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人们的执法,守法,护法,违法等活动,都同人们的法律意识有直接的关系。

6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

答:(1)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社会主义法调整的只是那些要求国家权力干预和保证的、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具有根本的或最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社会主义道德所调整的范围则广泛得多,它不仅调整法律多调整的大部分社会关系,而且还调整法律所不调整的其他关系。(2)两者的制定和实施的方式不同。社会主义法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实施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主义道德的则主要由社会习惯、舆论等确立并依靠社会舆论来影响人们的信念和习惯。(3)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社会主义法表现为准确的、成文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而社会主义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之中,即使有些道德规范有成文的形式,也不像法律规范那样严密、准确。(4)两者对人们的要求不同。社会主义法主要要求人们行为的协调,而不脱离行为去单独过问人们的动机、思想;而社会主义道德则着重要求人们内心的善良、思想境界的高尚。(5)两者产生和发展的前途不同。社会主义法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也将完成其历史使命,被共产主义社会的共同生活规则所代替;而社会主义道德则不同,

它是随着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将全面充分的发扬,成为全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准则。

64、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

答:(1)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全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它的确认和保护是社会主义法的首要任务。(2)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结构。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有制并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3)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并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4)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65、社会主义法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答:(1)社会主义法为改革指明方向,确定改革的基础。(2)利用法律形式,贯彻改革的措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3)巩固改革的成果。(4)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协调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66、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7、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得比较合理、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使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这是做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必须按照法令的规定办事,即要依照实体法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其次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3)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做到执法必严必须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同时还必须有一大批合格的执法工作人员。(4)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68、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

答:(1)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而资本主义民主则是少数人的民主。(2)社会主义民主是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最高原则;而资本主义民主一般是以“三权分立”为基本原则,并通过反映资产阶级对权力的分割和互相倾轧的代议制与多党制予以实施。(3)社会主义民主是广泛的,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平等;而资本主义民主一般仅限于政治领域,而且至今还存在种族不平等以及男女不平等。(4)社会主义民主要有一整套民主保障体系;而资本主义民主具有虚伪性,其理论和实际、内容与形式相脱离。

69、什么是违法必究?

答: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70、什么是依法办事?

答:(1)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处理各种事务、特别是处理与公民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既要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2)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71、什么是有法必依?

答: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必须按照法令的规定办事,即要依照实体法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其次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72、什么是有法可依?

答: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得比较合理、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使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这是做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

73、什么是执法必严?

答: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74、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

答:(1)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2)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3)依靠人民群众,健全社会防范网络。(4)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5)搞好劳改、劳教、少管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6)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从根本上缓解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各种社会矛盾。

75、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答:(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这一原则不仅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的平等。这一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这一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76、试述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

答:(1)共产党是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党的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共产党的政策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我国的法律,总的说来是以共产党的政策为核心和指导的,但不能因此把法律和党的政策简单等同,两者是有区别的。(“党的政策与社会主

义法的区别”见简答题)(3)应当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①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把二者割裂、对立或者等同,都会导致以政策代替法律,或者忽视党的政策在国家各项工作中的重要指导作用。②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树立二者辨证统一、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观点,树立既要靠党的方针、政策,也要靠法律,既要贯彻党的政策,也要执行法律的观点。不应当把执行党的政策与依法办事对立起来。

77、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答:(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政权。(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剥削阶级革命根本性质不同,不能使旧法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建社会主义新法。(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斗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的参加。在我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实现的。

78、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

答:(1)社会主义法在培养社会主义道德中的作用。①社会主义法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②社会主义法在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道德情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表扬、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③社会主义法以自己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严格地、经常地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可以养成作出道德行为的内在动机和习惯。(2)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①提高社会主义道德水平,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法的创制和实施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②从立法上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到社会的道德标准,体现道德观念的发展和要求。③从法的实施和适用上看,一方面,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不仅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且主要是依靠经常的、大量的思想工作、组织工作和整个社会在道义上、舆论上的支持;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法的适用过程中,道德观念是指导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道德思想、道德规范是促进法律规范正确适用的重要条件之一。(3)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

79、违法的构成。

答: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这些要件是:(1)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必然会给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一定的损害。(2)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首先违法只能是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其次违法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3)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才能构成违法的主体,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违法主体的单位和国家机关从其依法成立时起,就具有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以上四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违法。

80、违法的构成?

答: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的总和。(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方面(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方面。

81、违法行为的分类?

答: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1)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并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并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4)违宪行为,简称违宪,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82、违法行为的特征。

答: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统一的,紧密相联的。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83、我国的法学体系。

答:(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法律控制论和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2)法律史学,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学史。(3)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学、刑法学、犯罪法、诉讼法学、法院检察组织法学、军事法学。(4)外国法学,指一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例如,英国宪法学、法国民法学。(5)国际法学,泛指一切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6)法与其他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包括法医学、物证技术学、法律心理学、司法统计学。

84、我国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答:(1)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2)物资财富(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5)行为结果。

85、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那些?

答:(1)公民(2)国家机关(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4)国家除上述主体外,一些社会构成单位(利益共同体)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也是主体。

86、我国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答:(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2)在局部区域生效;(3)某些法律、法规不仅在我国领域内有效,而且还可以有域外效力。

87、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

答:(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88、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

答:(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知道或认可的。(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猿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无论他们在哪个地区;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这一点也反映出法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因为国家正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居民的。

89、原始社会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

答:(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2)反映的意志不同(3)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5)生效的范围不同

90、掌握合法行为的概念,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合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行为。(2)合法行为是一定社会所要求、希望或者允许的行为。(3)合法行为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91、治理国家的两种方法分别是什么?

答:(1)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方法。这是治理国家的上策。(2)专横非法,为所欲为的方法。在剥削阶级社会中,以人废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严重地存在着,不可能真正实行依法办事的制度。

92、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

答:(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中国革命道路的特点决定了新的政权和法制的特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也是从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发展起来的。(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有条件在建国的开始就宣布彻底地、无保留地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旧法。在建国前夕彻底废除一切国民党政府法律的效力,对于建立新的政权和法制是有一益的,同时也反映了刚刚翻身解放的劳苦大众的迫切要求。在根据地时期已积累了一定的法制建设经验和成果,有一整套比较成熟的新民主主义政策,使得性新中国一成立就具备了以党和政府的政策为主、以法律为辅的社会调整手段。(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一过渡时期,根据地的法经过改造,发展为全国性的法,并由新民主主义法转变为社会主义法。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的创建进一步积累了经验。

93、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和特点?

答:(1)反对封建特权(2)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3)主张契约自由(4)主张法治原则

94、试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答:法治原则指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两种治国方式,法治的含义是依法治国。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前提。法治原则中指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守法,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其法本身就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需要被普遍遵守,杜绝任何人超越法律至上的地位,滥用权利。法治原则要求对于法律的遵守必须是严格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体现了广大人民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社会主义法之所以要实行法治原则,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决定的,从根本上讲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决定的。首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由于市场机制的运行需要靠法治的保障,参与市场竞争必须要求法治赋予其合法的所有权,使其成为完善的权利主体,对于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必须有法治化的宏观调控。其次,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也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必须奉行法治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就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民主即人民主权的至上权威。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就是实现民主政治,实现人民主权。因而社会主义法治原同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威性实际上就是人民民主或人民主权的至上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95、试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答:社会主义法所确认的公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指权利的平等,也包括义务的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任何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首先,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再次,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平等地依法追究,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96、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答: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是第一生产力。一、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一)、科学技术对立法工作的影响:对法的内容的影响,新的立法领域出现(例如试管婴儿)、对法的调整范围的影响,刑法中增设新罪种(例如计算机犯罪)、对法的形式的影响,信息传递有了新载体(例如光盘)、对法律技术规范的影响,把原属于技术领域的标准带入法律领域(如食品卫生法),(二)、科学技术对法的适用的影响:认定事实方面: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有了很大进步(痕迹鉴定,测谎仪)、适用法律方面:建立信息资源库,储存编辑有关法律文件;二、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一)法对科学技术发展的组织和管理作用。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的优先地

位,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一个普遍趋势,运用法律手段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二)法对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方面的保证和促进作用,例如对著作权的保护,对专利的合法推广,(三)法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抵制和防范方面,如防止人口爆炸,性别比例失调,防止环境污染,(四)法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推动和协调方面,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份,如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国际技术转让。

97、试述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答: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求法的创制必须根据客观实际,必须依据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其次,法的创制必须把现实需要和可能结合起来,最后,法的创制还必须处理好立足于我们实际与借鉴,吸收外国法制的有益经验和法学理论的关系。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的创制必须坚持原则性,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各项路线,纲领,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在法的创制中,在原则的指导下,必须有贯彻原则的灵活性,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有一定的变通和补充。三、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总收入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之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止生效,在制订,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是统一的,适时废,改,立是指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地制定新法,废止旧法,修改不适宜的法律。四、科学的创见性,科学的创见性是指人们可以根据客观规律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预见,有计划的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建立新的法律关系,以推动社会的发展。五、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一原则是指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必须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创制法律,同时,国家专门机关在创制法的过程中必须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经验和意愿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

98、试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答: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包括:①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②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③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然遵循法律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理解和执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还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①党的领导主要是在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包办代替,包揽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不权与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矛盾,而且是司法机关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的有力保障。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应当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

99、试述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

答: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对严重犯罪依法予以严惩,打掉犯罪者的嚣张气焰,伸张正义。二、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人们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法治观念增强了,就能自觉用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减少违法犯罪。三、依靠人民群众,健全社会防范网络,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必须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力量,特别要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网络,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我国预防违法犯罪,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大特色。四、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要在青少年中大力加强法治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和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的素质;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要加强帮教和挽救,使其改邪归正,重新做人。五、搞好劳改,劳教,少管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一方面,对违法犯罪者的劳改,劳教,少管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要注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管制人员不应回避,歧视,应热心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使他们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六、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从根本上缓解诱发犯罪的各种社会矛盾。

100、简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101、简述社会调整的概念和分类。

答: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102、简述法的产生的标志。

答:(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103、简述法的定义。

答: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04、简述法的作用。

答:法的作用,实际上讲的也就是法的职能,法的职能实际上讲的也就是法的作用。如果说有些差别的话,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法的作用包括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105、简述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答:(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106、简述法律调整的方式。

答:基本的法律调整的方式有:(1)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2)允许的调整方式;(3)禁止的调整方式。

107、简述法的制定过程。

答:法的制定过程是指国家机关从准备制定法律开始到法律公布实施为止的工作全过程。一般可以把法的制定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和确立阶段。

108、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特征如下:(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同一性(4)逻辑性

109、我国包括哪些主要的法律部门?

答:(1)宪法 2)行政法(3)民法(4)刑法(5)劳动法(6)经济法(7)婚姻法(8)诉讼法

110、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分类?

答:(1)宪法(2)法律(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3)国际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7)国际条约

111、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答:(1)以法的实现是否通过具体法律关系为标准,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2)以法的实现是否需要国家干预为标准,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

112、简述法的适用的概念。

答: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

113、简述法律规范的效力。

答: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14、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答:(1)正确实施和适用法律规范的需要(2)准确理解法律名词、术语的需要(3)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持法律相对稳定的需要(4)协调法律内部关系的需要

115、简述法律解释的分类。

答:按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把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大类。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包括任意解释和学理解释

116、简述法律关系的种类。

答:(1)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化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2)具体法律关系根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依法的职能的类别可以分成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4)法律关系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划分为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和隶属型的法律关系。117、简述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答: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它们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4)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118、简述法律监督的概念。

答: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在法的一般理论中,法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

119、试述法的外部特征。

答:(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定或认可。制定就是创制新的规范。认可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定或认可都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力义务的规范。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容。(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这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法律规范就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对违反这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否则就不是法律规范。(注:答案中的粗体字是要点,论述题的要点可以是简答题的答案)120、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答: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得比较合理、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使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这是做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3)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4)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121、试述制定法律的程序。

答: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机关在制定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其制定程序往往不同。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狭义)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1)法律案的提出,是指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制订、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立法议案。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2)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法律案的审议是立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3)法律案的通过,是指立法机关中法定多数人对法律案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案成为法律。这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和最有决定意义的阶段。(4)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用法定形式正式公布。

这是法的制定的最后一个阶段。通过这个阶段,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才能正式生效。

122、试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谈不到享有权利。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义务人义务的顺利履行,也有赖于权利人权利的合法享用。所以;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应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3)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线。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作为和不作为,这是他的权利;但同时,不在法定范围外作为或不作为又是权利人的义务。同样,在法定范围内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是义务人的义务;对于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不予履行又是义务人的权利。

2017年 1 月中央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7年 1 月中央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094 课程代码:00364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单项选择题 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二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这段话中所体现的法学基本原理是(D)。 A.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法在本质上体现着社会的共同利益 D.法律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正义作了一个著名的区分。他将正义区分为(B)。 A.程序正义与自然正义 B.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C.自然正义与社会正义 D.制度正义与个人正义 3.某市《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这一规范属于(C)。A.授权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确定性规范 D.逻辑性规范 4.下列有关判例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 A.判例法就是法院所作的法律解释 B.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原则 C.在大陆法系,判例法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渊源 D.我国最高法院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引进了判例法制度 5.区分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标准是,看一定的后果(B)。 A.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B.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C.是否产生或变更法律关系 D.是否有法律意义 6.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1

自考5677法理学小抄.自考笔记.自考预测押题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法学绪论 1、释义: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是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 (2)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专门研究者。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2、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深化为专门的学问和学科的。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 不过,在法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学问或学科的问题上,至今信用证有种种歧视。同人胶所处环境和所受传统的影响联系在一起。这些见解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把法学同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联系起来;而其差异,则主要是由两大法系的不同传统,对其法学学人产生不同影响所造成的。 在中国古代,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后来,中国古代法学在很长时期里主要采取了律学的表现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官方注律为基本形式的律学。 在当代中国,关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一般都认为:法学,又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电大_法理学期末考试单选题参考资料

单项选择 【法字打头】 1. 法律调整是一种(B.规范性调整)。 2. 法的社会本质归根结底取决于(C. 经济基础的性质)。 3. 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为法律规范的(A.假定)。 4. 法的创制的结果是(C.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5.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 A.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6. 法的第三层本质是(C.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7. 法制和法治是两个( B.不同)的概念。 8. 法的创制是( A.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9. 法律、法规中关于该法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定,属于(C.原则性规范) 10.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D.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 11.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 A.意志行为) 12. 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的行为属于(D.法的实施) 13. 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B.国家的形成) 14. 法的体系的基本因素是( C.法律规范) 15. 法是一种抽象的、一般的规定,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别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法的这一 属性属于(B.法的概括性)。 16. 法律编纂(C.是对内容进行变动的一种立法活动)。 17. 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B.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 18.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包括(C.我们在分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不但要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来判断,还要加 上自己的主观判断)。 19. 法律程序的设计原则的确立应考虑( A.应限定其数量的多少,不能使法律程序过于泛滥 )。 20. 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的前提是(A.法律变革)。 21.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都有程度不同的联系,其中与(A.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22. 法形成的标志是(B. 国家的最终形成)。 23. 法律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分配制度、债权制度、税收制度、遗产制度等,国家根据这些制度分配社会财富,体现了法的 (B分配性价值 ) 24. 法的第三层本质是(C.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 25. 法制和法治是两个(B.不同)的概念。 26.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包括(D.法律后果 )。 27. 法律调整是一种(B.规范性调整) 28. 法律文化的的载体是(B.法律现实 )。 29. 法和国家产生的过程是(C.同一历史过程) 30. 法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是(C.法律价值 ) 31.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A.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32. 法的社会本质归根结底取决于(C.经济基础的性质) 33. 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为法律规范的(A.假定) 34. 法律意识的对象是(C法律现象 ) 【下列打头】 1. 下列属于法的适用的有(D.法院冻结某一公司的银行帐户)。 2. 下列对法律作用、法律目的及其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C.法律功能的实现当然包括法律目的的实现,因此功能与目的 实际是一个范畴)。 3. 下列对法律解释规则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B.本世纪以来,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解释的作用愈发 重要,对法律解释应该大力提倡,没有必要进行任何约束 )。 4. 下列有关法律的形式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C.法律的形式仅仅指法的效力形式)。 5. 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一项是(C.我国长期以来受儒家“重利轻义”的影响,人们的追求正义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受到严重 压抑和扭曲,现在我国的立法应当承认并保障人们的正义感,从而鼓励人们为精神文明奋斗)。 6.下列对法的作用、法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B.法的作用是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也是法的功能的基 础或前提,如果没有法的作用,就不可能有法的功能)。 7.下列对监督程序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D.我国在监督程序立法方面已经日趋完善,许多问题均有法可依,一部专门的

2014年清华大学法学研究生学制几年

育明教育 2014年考研视频课程+内部资料笔记+历年真题+公共课阅卷人一对一3次指导=2500元 第一年没过,第二年免费重修,直到考上!!! 此外,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建议到现场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2013年喜报】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1人考入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含保研)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目录035101法律硕士(非法学)200 专业学位,含推荐免试不超过80名01法律硕士(非法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第一年在 深圳研究生院学习,第二、 三年回北京校本部学习。复试时文科综合考试内容:政 治、经济、历史、逻辑、语 文、一般科技知识等综合测试。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分数线 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3605090 90

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法律硕士(非法 学)[0351]350509090法律硕士(非法 学)[0351]350↑509090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第八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第九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第九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第九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第九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第九十六条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九十八条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外籍公务人员另有规定者或法律规定某一职级以下者不在此限。 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第一百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

电大《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国家的形成)。 3、不属于法的调整性职能的活动是(偿还债务)。 4、不属于法的保护性职能的活动是(依法纳税)。 5、划分法系的决定性标准是(法的传统)。 6、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7、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8、在侵权行为法方面,自由资本主义的过错责任原则被当代资本主义的(严格责任原则)代替。 9、保证社会主义法实施的方法是(说服教育和必要的强制相结合)的方 法。 10、既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又是违法的行为有(结伙打架)。 11、“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适用于(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 12、“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适用于(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 13、下列哪些不能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自然过程)。 14、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被称为(禁止)的调整方式。 15、下列哪种关系在客观上要求法律来调整:(人身关系)。 16、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 段。 17、(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范。 18、(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19、(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20、(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1、(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 以排列,汇编成册。 22、(法典编纂)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它必须由立法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和法 定程序进行。 23、下列属于法的适用的有(法院冻结某一公司的银行帐户)。 2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属于(行政解释)。 25、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学理解释)。 26、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施行后,原先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组织法失去效力。这属于(默示废 止)终止生效。 27、不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是(《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8、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主体、 客体和内容)。 29、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 为(行为能力)。 30、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1、(做出肯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积 极行为的权利,处于权利的中心位置。 32、公民的名誉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人身利益)。 33、对于甲来说,属于法律事件的法律 事实是(甲的父亲的病故)。 34、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法律 事实)。 35、违法行为是指(一切具有社会危害 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的行为)。 36、(社会危害性)是违法的最本质特 征。 3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行为,是属于(行政违法行 为)。 38、故意或过失是(违法的主观方面)。 39、承担违宪责任的主体是(特定国家 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40、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国 家检察机关)。 41、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 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种法 律监督称为(审判监督)。 42、我国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 创制法和适用法的活动)。 三、多项选择题 1、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法律文化)等法 律现象。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 象及其规律、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3、属于理论法学的是(法哲学、比较 法总论)。 4、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是(道德、 宗教)。 5、习惯靠(传统、惯性、社会舆论) 保证实施。 6、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 定、认可)。 7、法是(一种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规范、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 范、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8、法的保护性价值实现的方式是(惩 罚犯罪、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9、法与利益的关系正确的是(利益是 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利益是法的实现的 动力和归宿、法确认、协调、实现利益、 法的实现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的实 现)。 10、法制包括(现行法律规则、法的运 行机制、法律文化传统、法学教育与研 究)。 11、勒内·达维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 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 12、基本的法律调整的方式有:(积极、 允许、禁止)的调整方式。 13、下列哪些不能作为法律调整的对 象:(科学研究的自然现象、自然现象 发生的过程、大规模的社会过程)。 14、下列哪些能够作为法律调整的对 象:(财产关系、劳动关系)。 15、一般可以把法的制定过程分为两个 阶段,即(准备阶段、确立阶段)。 16、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 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 构成的。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 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制 裁)。 17、法律规范按其职能和专门化,可以 分为(调整性规范、保护性规范、专门 化规范)。 18、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调整性 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 范、积极义务性规范)。 19、根据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即法 律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 整的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绝对确定 性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 20、按照是否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当事人)依法自主调整进行分类,法 律规范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 范)。 2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 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 典编纂)。 22、法的适用的主体有(国家机关、国 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23、法的适用结果有(产生权力义务关 系、变更权力义务关系、消灭权力义务 关系、实行法律制裁)。 24、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 含义包括(法律无差别地适用于全体公 民、公民平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依 法保护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 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 25、在我国,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有几 种情况,它们包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 生效、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 间、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 其他法律的生效实行)。 26、在局部区域生效的法律是(地方性 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地方国家机关制 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属 于(司法解释、检察解释)。 28、下列属于立法解释的有(全国人大 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所作的解释、 国务院对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

2016年 1 月中央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 1 月中央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094 课程代码:00364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单项选择题 1.最终决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社会因素是该国的(D)。 A.文化历史传统 B.阶级力量对比 C.政权组织形式D.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对该条文的如下理解,正确的是(D)。 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也是保护性法律规范 B.该条文只是政策性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 D.该条文是法律原则,也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 3.区分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标准是:查看相应后果是否(B)。 A.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B.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C.产生或变更法律关系 D.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4.关于法系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大陆法系在世界上的影响最大 B.英美法系在世界上的影响最大 C.大陆法系以民法典最为典型 D.英美法系以民法典最为典型 5.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有权公布法律的主体是(A)。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全国政协主席 6.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A)。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文件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法律和发布的决定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和发布的所有决定 7.法与宗教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可能有的情形是(D)。 1

西方政治思想史小抄

名词解释: 柏拉图:(公元前427-347年)是古希腊城邦时代的政治哲学家,出生于雅典的一名门望族,师从苏格拉底。公元前387年建立阿卡德米学园,一生著述颇多,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理想国》。 《理想国》:作者柏拉图,书中阐述了一个理想的城邦,包括其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生活方式。它以理念论为基础,认为城邦的理念就是合乎正义。其核心内容是哲学家执政,实现贤人政治。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32年)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和思想家,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人,是希腊城邦政治思想的总结着,后来创立吕克昂学园,在政治学方面的著作有《政治学》,《雅典政治》。 《政治学》:是亚里士多德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作,该书有意识地将城邦作为研究的对象,系统的讨论了城邦的起源,性质,目的等抽象的一般理论问题,还对各种类型的城邦体制进行了分类和比较研究。 马基雅维利:意大利政治家,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奠基人之一,一生著作甚多,涉及历史、军事、文学艺术、政治各个方面。其代表做是《君主论》。 《君主论》:是马对佛罗伦萨几百年间的“政治实验和激烈改革”,对历史和现实中各国统治者的政治经验,以及他本人多年从政阅历的理论总结。在书中他从人和人的经验出发,总结国家强弱、权力得失的原因。在西方他最早把政治的实质看作权力的问题,将法律、军队、权术等治国要策视为权力的工具,为近代西方政治学待定了基础。 洛克: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最早的代表人之一,著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人类理解论》 《政府论》:洛克的精心之作,是他对多年的政治经验的理性思考和总结。书中提出的自由、法治与分权的政治原则发扬了西方近代自由与宪政的传统,它被资产阶级奉为“圣经”。 孟德斯鸠:法国近代分权学说,地理环境论与历史方法的创立者,又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其学术巨作《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的学术著作,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提供了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原则。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影响英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中国的政治思想界。 卢梭:法国启蒙运动中特色鲜明的小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兼著名的文学家,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其政治思想代表作是《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书中用公意这个学理概念和其他启蒙学者的理性论划开界限,全面阐述了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政府、法律理论,表明他激进的民主主义理论体系成型。 托克维尔:法国政治思想家,政治社会学的奠基人,出生于贵族世家,深受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影响,其代表作是《论美国的民主》。 《论美国的民主》:托克维尔的代表作,上卷的《绪论》部分阐述了全书的基本思想,上卷的两个部分分别讲述美国的政治制度,分析美国的民主现状,下卷的四个部分阐述了作者的政治哲学思想和政治社会学思想。 柏克:英国政治思想家,保守主义政治理论的奠基人,出生于都伯林的一个律师家庭,代表作有《关于目前不满情绪的根源》、《法国革命论》等。 保守主义; 简答题: 什么是贤人政治?柏拉图在为其理想国家寻找理想政治模式的时候,首先考察了四种不完善的政体形式: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这四种政体均不合柏拉图之意,都构不成理想政体。他认为,理想国中应实行的政体形式是“贤人政治”,也就是哲学王的知识统治。在哲学王为最高统治者的理想王国中,哲学王是高超的智慧,真是的知识,完美的德行与绝对的权威的结合体,哲学王在国家中凌驾于一切之上,具有发号施令的绝对权威。因为只有他才拥有以永恒不变的概念为对象的真正知识,只有他才能够正确地区别开实在、本质和现象,过一种清醒的生活。 在柏拉图的这种贤人政体中,权力与知识得到了有机的结合,至高无上的哲学王必须是经过特殊训练,

2017年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注意事项及练习题

2017年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注意事项及练 习题 2017年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注意事项及练习题注意事项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考场规则一、考生提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入场,按准考证号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平放在桌面外侧。准考证、身份证携带不全的不能入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准考证、身份证、钢笔、签字笔,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笔记本、掌上电脑、手机及其它物品。考试开始后,凡查看手机、手机铃响,均按违纪处理。 三、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四、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准吸烟、吃零食。考试期间一律禁止考生外出,必须外出的须交卷后才能离开考场。 五、拿到试卷后,在考卷规定的位置上填写考点、考场、

姓名、准考证号(必须填写完整),凡填写潦草、准考证号错误者,责任自负; 考生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违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答卷时,单人单桌正中就坐,不准偏离考位。凡偏离考位靠近他人,有偷看他人答卷行为者,取消考试和录取资格。 七、如遇试卷印刷不清可举手询问,但对试题本身不得要求解答和说明。 八、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九、考生答卷,只许伏案思考,认真书写,不得左顾右盼,前视后望,更不得交头接耳、传递纸条或做小动作,违者取消考试和录取资格。 十、考生在答卷过程中,必须保证自己的卷子不暴露给别人。试卷要折叠成16开以后进行答卷,不得将试卷平伸桌下或打开后平放在桌上; 检查试卷时,必须折叠后平放在桌面,用身体挡住,不得将试卷举起,违者取消考试和录取资格。 十一、考生将小抄或书本带入考场,考试开始后一经监考人员发现,不论是否作弊成功,一律取消其考试和录取资格。 十二、抄袭他人试卷,将自己的答案交给他人抄袭,互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码:2094; 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专科; 课程考核: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A.法是人的意识的产物,属于精神范畴 B.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C.法不一定体现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正义观 D.法的内容取决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 2.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对该条文的如下理解,正确的是(D)。 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也是保护性法律规范 B.该条文只是政策性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 D.该条文是法律原则,也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 3.以下关于法制的说法正确的是(B)。 A.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与其政治基础相适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B.法制变革的最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 C.法制的稳定与法制的变革不是矛盾的 D.就法制而言,法律规则最不容易移植,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最容易移植 4.关于法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A.大陆法系在世界上的影响不是最大 B.英美法律在世界上的影响不是最大 C.大陆法律不是以民法典最为典型 D.英美法系不是以民法典最为典型 5.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有权公布法律的主体是(A)。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全国政协主席 6.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其中最主要的是(B)。 A.法律概念 B.法律规范 C.法律原则 D.法律逻辑 7.关于法与宗教之间关系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D)。 A.政教分离原则要求法律涉及任何宗教问题 B.法与宗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反映着人的世界观 C.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不属于社会文化现象 D.法与宗教不仅能约束人的行为、也影响人的思想 8.法律调整过程有多个阶段组成,其中初始阶段是(A)。 A.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 B.产生法律关系阶段 C.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 D.法的适用阶段 9.在我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是(A)。

2020年电大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试必考重点【呕心沥血整理可直接打印】】

电大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试小抄 名词解释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 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 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 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24、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 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 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5、强制措施:公安、检察院、法院机关为了保 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 法和措施。 26、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 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7、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 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 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 法。 2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 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 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 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29、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 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 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 种强制措施。 30、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 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 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 措施。 31、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 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 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 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 题而进行的诉讼。 32、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 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 的活动. 33、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 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 制性措施。 34、侦查实验:为了去顶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 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 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 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35、搜查: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 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和其他 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6、扣押: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 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37、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 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38、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的案件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 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管辖 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提请人民法院进 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39、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 确定经过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 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 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 动。 40、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 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 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 动。 41、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 公诉、自诉人的自诉案件,依法进行第一次审判应 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42、终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到 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 续进行时候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43、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 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 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44、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为 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 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进行开庭审理。 45、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 理决定。 46、决定:公检法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的诉 讼程序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处理方式。 47、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 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 所作出决定。 48、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 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 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 判的程序。 49、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 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的活动。 50、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 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 判监督行为。 51、行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事诉讼活动所需必 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52、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经过普通程序一审、二 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 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53、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 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 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54、诉讼中止: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 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 暂时停止,待到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55、执行:公检法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以 及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 的活动。 56、暂予监外执行: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图形、拘役 的罪犯因为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内 执行,暂时将其放到监外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 通方法。 57、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 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案例分析题 1.某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李立因公司偷税 100余万元于1999年8月1日被虹桥区人民检察 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 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 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了罚金。区检察院 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立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 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李立未上诉。二审法

中央电大法理学期末考试题6及答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法理学试题 20XX年7月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L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_________ 调整。 2.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__________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 3.一般允许型法律调整是按“凡________,都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 4.法律监督包括_______、___________和内容三个要素。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 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 1.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方法是( )。 A.社会调查方法 B..系统论方法 C.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D.法律解释方法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 )意志。 A.社会 B..个别 C.集体D.共同 3.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过( )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A.二B.三 C.四D.五 4.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和阶级性得以统一的可靠物质保证是( )。 A.共同的经济基础B.共同的政治基础 C.共同的社会基础 D.共同的行为基础 5.在我国,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的关系,应当是( )。 A.政策指导法,法制约政策B.政策高于法,法必须服从政策 C.法高于政策,政策必须服从法D.政策与法各自独立,互不干涉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有二至四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 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1。法的保护性价值实现的方式是( )。 A.确认法律关系B.惩罚犯罪 C.恢复被侵害的权利D.分配社会财富 2.社会主义法通过以下( )方面直接调整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 A.对劳动者的保护D.对经济制度的保护 C.对生产资料的保护D.对科学技术的保护 3.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因为( )。

法理学串讲笔记真自学考试版本周旺生 PDF

法理学串讲笔记真自学考试版本周旺生 PDF 法理学串讲笔记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绪论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单选法学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产生的。多选在促成法学产生的种种条件中立法的广泛发展和专门研究者的出现是尤为重要的两个条件。单选法学就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多选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单选历史上法学曾和政治学、哲学、神学等长期结合起来直到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占据统治地位立法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科学水平的提高使法学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近代意义的学科。第三节法学体系和法学学科一、法学体系释义单选法学体系的中心问题是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和设置问题。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标准多选总结国内外法学分支学科划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我们认为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坚持三个结合第一对象和方法的结合。第二类别和层级的结合。第三现实和理想的结合。这三个结合就是我们所主张的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三、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多选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综合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下一层级的具体学科。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研究方法释义多选法学研究方法是一个整体通常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的专业方法。第二层次是法学所摄取的方法。第三层次是法学的指导方法。多选、简答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关系。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是个实体性概念它是实在的和有迹可辨的事物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学说它采取观念形态的存在形式是个综合性概念。二、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名词解释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它解决法学研究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体系中的关键方法。单选法

电大法理学小抄资料1

一、填空题(单项选择) 1、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 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5、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6、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7、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来区别个人正义。 8、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9、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0、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11、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1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13、(1954年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式起点,它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1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主要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5、社会主义法的原则依指导法律调整的阶段,可以分为(立法原则)、适用法的原则、(法律解释原则)等。 15、现代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形式、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法律技术)以及(法律术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重大影响。 17、一定事实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被称(习惯)。 18、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行为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等力量来维持。 19、技术规范可以分为:(单纯的技术规范)规范、社会技术规范和(法律技术规范)规范。 20、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的活动。 21、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2、根据立法的进程,将立法技术分为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规划技术)、法律规范表达技术。 23、(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24、(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25、(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26、(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27、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才适用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方案。这种规范叫做(任意性规范)。28、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这种规范叫做(强行性规范)。 2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30、命令性规范在逻辑上只具有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假定),第二个因素是(处理或者制裁),这两个因素按“(如果——则)”这一个公式来安排,以区别于逻辑性规范。 31、命令性规范中除了专门化规范外,可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两大类,前者的结构是假定和处理,后者的结构是假定和制裁。而当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结合起来发挥职能时,就具备了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的三个因素:假定、处理、制裁,并会形成逻辑上完整的结构公式:“(如果——则——否则)”。 32、若干(法律规范)构成法律制度,若干法律制度构成(法的部门、子部门),所有(法的部门)构成一国现行法的整个系统,即法的体系。33、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34、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调整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了(一个法的部门)。 35、(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但不是惟一的标准。确定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还必须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方式。 36、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即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 37、迄今为止,历史上存在过的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君主敕令、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和(法律学说)等等。 38、(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39、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40、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4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4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得上诉。 43、如果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44、默示废止法律效力是当新旧法律发生矛盾时,以“(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推定旧法自然失效。 45、属人主义原则是指本国法律只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 46、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47、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8、字面解释是指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49、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情和行为,而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这是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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