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电大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试必考重点【呕心沥血整理可直接打印】】
电大法专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文库()*电大考试*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指导参考答案考点归纳总结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1、刑事诉讼的范围:P3(1)狭义: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2)广义: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2、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P48-P51一、弹劾式刑事诉讼(奴隶制度社会)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封建主义社会)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4、盛行刑讯逼供5、诉讼秘密进行三、混合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104-p118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诉讼原则P117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3、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P1041、法律根据2、内容(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即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
(3)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重点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及其上下关系: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
检察院内部设立若干检查业务部门,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完成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申诉等检查业务。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御性权利: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3.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4.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诉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的法◆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加对该进行的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回避的适用条件◆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如双方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并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其他关系如同学关系、表亲关系等等。
注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适用范围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独任审判员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也属于回避的范围2.原审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担任过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另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到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回避的启动◆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提出。
◆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回避的情形后,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回避的请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应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案件在侦查、起诉或者死刑复核等程序中,有关办案人员也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合集五篇)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合集五篇)第一篇: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11、各种裁决;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
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第二篇: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定稿)单选多选简答论述十题2分八题三题每题八分两题每题十六分概述审判组织基本原则理念上认知无罪推定不得自证其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管辖管辖权转移立案管辖影子杀手,不直接考回避有因回避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制措施两种监视居住逮捕注重新建立的制度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四个方面吃透期间送达执行不考立案新法修改比较多立案监督侦查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功夫侦查行为讯问要求严禁行为性建立的规定证据方面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询问身体检查生物采样搜查扣押重要的特侦案子侦查终结的处理起诉重点在不起诉审判一审庭前会议证人做证简易程序二审上诉不加刑好好看死刑复核方式不同情况的处理表审判监督如何启动、主体特别程序可以不看第三节没收,未成年人的新法新规定,刑事和解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答题:选择题直白题很少,司考,心细,应当可以的区分,正确或是不正确简答题比较直白,前提是读懂题论述题开放性较强,基本框架下进行发挥第三篇: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章概论1、诉讼:原告、被告、裁判者解决争议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问题类型和分数分布1。
不定多项选择题1*152,名词解释题5*43,简要描述题10*34,讨论题20*15,案例分析题15*12。
测试地点的分布
第一章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定罪第十四条依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辩护代理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申请和法定两种情形)应当通知和可以通知的区分第十章证据规则
第三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简称席)第七节证据的强化规则(主要内容)第十一章证据类型和分类
第一节证据的种类(要求能够判断鉴别属于何种证据书证与物证的比较证人证言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
第五节拘留(决定主体程序)第六节逮捕(重点考点)扭送
第十六章备案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不同来源的辨别第十七章侦查技术侦查(重点)秘密侦查
第十九章一审程序
第三节共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举证质证)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适用)
第二十一章死刑复核程序(牢记相关法条)第二十三章执行(执行变更)
第二4章少年刑事案件的诉讼(高分)有条件不起诉和适当成年人在场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多选)第25章公诉案件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术语解释)
第二十七章强制医疗程序(选择题)
案例分析问题涉及的内容
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拘留逮捕)起诉(证明标准)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再审中的回避抗诉与上诉
少数论文通常是实践问题,大多数论文涉及过去12年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或新内容。
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本案中,某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只能通过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由某区法院将抗诉书及案卷材料 一并移送市中级法院,而不能直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
(2)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开庭审理此案。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本案中,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开庭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就决 定不开庭审理是错误的。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简述回避的事由有哪些?
答:回避的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简述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下列人员: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简述何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
请回答: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口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各存在哪些问题?并请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答:(案 例分析回答时,不要求完全、准确地引述刑事诉讼法条文,回答与条文内容大致相同即可)
(1)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 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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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试小抄名词解释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24、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5、强制措施:公安、检察院、法院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26、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7、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29、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30、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31、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32、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33、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4、侦查实验:为了去顶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35、搜查: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6、扣押: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37、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38、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39、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过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40、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41、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自诉人的自诉案件,依法进行第一次审判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42、终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候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43、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44、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进行开庭审理。
45、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46、决定:公检法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处理方式。
47、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决定。
48、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49、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50、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51、行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事诉讼活动所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52、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经过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53、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54、诉讼中止: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到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55、执行:公检法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以及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56、暂予监外执行: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图形、拘役的罪犯因为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到监外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57、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案例分析题1.某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李立因公司偷税100余万元于1999年8月1日被虹桥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了罚金。
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立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李立未上诉。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5年。
请回答: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理由是什么?答:1.(1)虹桥区检察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2)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故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3)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的做法不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是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5年的做法不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被告人李某,1980年出生。
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时被抓获,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该案于6月20日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前,县人民法院认为应对李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
?月15日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嫌辩护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李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请回答: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理由是什么?答:(1)人民法院认为应对李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蒈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2)庭审过程中,李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要求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