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住宅及交付使用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精选物业管理文章。

第九十四条销售部必须在实际交楼30天前牵头组织成立交楼领导小组,并在成立当天召开综合协调会。

会议由主管副总裁主持,讨论确定交楼方案(含交楼时间、进度、地点、应收费用、现场布置等内容),明确应售已售物业、应售未售物业、自营物业及应向政府移交的物业。

交楼领导小组由公司主管副总裁任组长,销售中心总经理、物业集团总经理任副组长,销售中心、开发中心、研发中心、物业公司、工程部、财务部、合同管理部、招标中心、全质办各派一名负责人为组员。

销售部未按规定牵头组织成立交楼领导小组的,每迟一天,扣罚销售部经理15元。

本条由物业集团全质办负责考核,综合计划部负责监督。

实施细则:交楼前30天物业集团全质办直接与该楼盘物业公司负责人联系,了解成立交楼领导小组、召开交楼综合协调会并确定交楼工作方案等工作的完成情况,物业集团全质办根据物业公司负责人反馈的情况将应当被考核的项目列入上月考核统计表于每月1日17:00前报物业集团总经理。

第九十五条销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必须在交楼3天前组织成立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由销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任主任,物业集团全质办一名领导,物业公司一名领导,全质办一名领导,工程部经理任副主任,工程部组织各相关施工单位各派一名负责人为成员。

机构下设维修大队、慰问小组及备用维修队伍。

最新版住宅楼项目成品保护方案

最新版住宅楼项目成品保护方案

最新版住宅楼项目成品保护方案一、前言在住宅楼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成品保护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不仅能够保证项目的质量和美观,还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返工,从而确保项目按时交付使用。

为了有效地保护住宅楼项目的成品,特制定本最新版的成品保护方案。

二、成品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确保住宅楼项目的各类成品在施工过程中不受损坏、污染和丢失,保证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二)原则1、预防为主:通过合理的施工安排、防护措施和交底培训,提前预防成品可能受到的损害。

2、谁施工谁保护:明确各施工班组对其所施工成品的保护责任。

3、先防护后施工:在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先对已完成的成品进行有效防护。

4、持续保护:从成品形成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持续的保护。

三、成品保护的范围和重点(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门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等。

(二)重点1、主体结构中的混凝土构件,如柱、梁、板等,防止碰撞和损坏棱角。

2、门窗的玻璃、五金件,防止划伤、变形和丢失。

3、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墙面、地面、顶棚,防止污染和损坏。

4、给排水管道和卫生器具,防止堵塞和损坏。

5、电气设备和线路,防止短路和损坏。

6、暖通设备和管道,防止碰撞和损坏。

四、成品保护的措施(一)组织措施1、成立成品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成品保护方案。

2、明确各施工班组的成品保护责任,签订成品保护责任书。

3、定期组织成品保护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技术措施1、对主体结构的混凝土构件,在拆除模板后及时进行养护,并采用包裹、覆盖等方式保护棱角。

2、门窗在安装完成后,用塑料薄膜进行包裹,五金件用专用的包装盒进行保护。

3、装饰装修工程中,墙面在涂刷完成后,避免碰撞和污染,地面在铺设完成后,用塑料布和木板进行覆盖保护。

4、给排水管道安装完成后,进行通水试验,并在管口封堵,防止杂物进入。

5、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完成后,进行绝缘测试,并采取防潮、防尘措施。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管理细则(含图表28页)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管理细则(含图表28页)

XX工程工程竣工及交付管理细则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02月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管理细则三、竣工验收管理流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 为加工程项目强验收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并考核工程项目建设成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安装、重大的维修等项目。

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三级验收,即:施工单位自行验收、竣工验收、政府部门专项验收;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自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提请公司验收。

4 各验收方及验收人员应遵循“严、实、细”的工作要求对工程项目验收,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章工程验收组织的职责1 项目部是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1)审核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见附件),审查完工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2)联络工程相关方,提请相关方抽派具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竣工验收组,并对验收人员的资格审查;(3)配合协调竣工验收组编制竣工验收方案,配合并参与竣工验收;(4)根据项目特性,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组织现场人员、竣工验收组配合好专项验收,争取尽快通过验收;(5)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组织使用部门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交接。

2 现场工作组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配合机构部门,负责竣工验收条件的核查,配合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配合专项验收及工程备案事宜;同时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3 竣工验收组是竣工验收的主导机构,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具有相关资质人员和公司使用单位人员及土建、设备、资料、财务、安全、审计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等专家构成,负责以下工作:(1)编制竣工验收方案,并根据合同、招标文件、工程变更文件及制定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进度、功能、安全性、技术性、环保性、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2)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的质量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下是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的介绍:一、法律依据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是建立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基础之上的,主要涉及《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房屋买卖合同条款范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及规定。

二、一般原则1.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让购房者享有更多的权益。

2.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严格落实各项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房屋的安全、舒适和健康。

3.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提供全面、准确的资料,及时向购房者公示房屋的质量情况和施工进度,无视买受人的权益。

三、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程序1. 交付资料的准备:开发商应提供房屋质量合格证明、验收报告、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资料给购房者,并对交付过程进行必要的现场指导。

2. 交付时间的确认:开发商应说明交付时间,并在交付前及时通知购房者。

3. 交付手续的办理:购房者应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并依据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开发商应确认后办理交付手续。

4. 验收和验收结果:购房者可对房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需由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书面形式中确认,如存在问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协商解决。

五、开发商的责任1. 开发商应按照质量要求及工程验收标准交付房屋。

2. 开发商应按时交付房屋并无欠栏安居费等附加费用。

3. 开发商应对房屋质量瑕疵给予修复或补偿。

4. 开发商应提供完整的交付资料及透明的价格计算方式。

5. 开发商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并出具发票。

六、购房者的权利1. 购房者有权按时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质量合格证和验收报告。

2. 购房者有权对房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过程中提出质量瑕疵问题。

3. 购房者有权按照双方协议要求开发商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或索赔等。

4. 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或延迟收房待解决问题后再收房。

成品房交付标准

成品房交付标准

成品房交付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成品房交付标准是指开发商在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前所需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在购房者购买成品房之前,开发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交付的房屋符合质量标准和规定,能够让购房者安心居住。

成品房的交付标准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利益和生活质量,因此在购买成品房之前,购房者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一般来说,成品房的交付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结构安全、装修装饰、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和规划设计等。

首先是结构安全,房屋的结构应该符合国家建筑技术标准,不得存在明显的结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

其次是装修装饰,房屋的装修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装修材料的质量、装修工艺的要求等,确保房屋的装修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再次是设备设施,房屋的设备设施应该齐全完善,包括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以及房屋内的家具电器等设备,保证购房者正常生活所需。

环境卫生也是交付标准的重要内容,开发商需要确保小区内的环境卫生达到要求,保持小区的整洁和卫生。

最后是规划设计,房屋的规划设计应该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保证小区内各项设施的合理布局和使用便利。

购房者在购买成品房之前,需要仔细查看开发商提供的交付标准,确保开发商能够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购房者可以通过查看样板间、参观现场施工等方式了解房屋的建设情况和质量水平,确保购买到符合要求的房屋。

购房者也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房屋的质量达到交付标准要求。

对于开发商而言,严格按照交付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是其应尽的责任。

开发商需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房屋的质量可控,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在房屋竣工验收时,开发商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对房屋进行验收,确保房屋的质量符合要求,并向购房者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

第二篇示例: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某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某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某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包括小区的交付验收、房屋权属登记、物业管理服务等。

第三条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购房人在小区交付后能够合法、便捷地入住。

第二章交付验收第四条小区的交付验收应当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共同参与,以确保交付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开发商应当在交付前组织相关部门对小区的公共设施、绿化景观、道路交通等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购房人有权参与验收,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交付验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验收报告和交付证书,相关部门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备案,并向购房人发放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购房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对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或未完成的工程,应当及时向开发商反馈,并要求整改。

第三章房屋权属登记第八条购房人在小区交付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确保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确保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小区交付使用后,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维护业主利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维修、设施设备的管理、安全防范等等。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的物业管理,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开发商在小区交付过程中,如果存在虚假宣传、质量问题、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如果存在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等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购房人在验收、房屋权属登记等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当行为,如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缴纳登记费用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包括交付验收、物业接收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交付使用是指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设施设备和相关服务经购房人验收合格后,向购房人交付使用。

第四条物业接收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接收由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对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章交付验收第六条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和标准,完成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开发商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七十五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八条验收经过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包括房屋质量、设施设备完好状况等内容进行。

第九条验收合格的,相关部门应签发《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合格证》,将其扫描备案。

第十条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三章物业接收管理第十一条开发商应当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并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应派代表与开发商进行物业接收。

第十三条物业接收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四条开发商应当提供详细的物业交接材料和交付清单,由双方共同核查。

第十五条物业接收管理应记录相关物业交接证明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六条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制定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确保购房人和业主的生活安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并记录维护和维修情况。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篇: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建〔2009〕38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0月1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住宅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应当与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邮政、菜场、社区服务、公交终点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新建住宅开工建设前,住宅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申报新建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

第四条住宅建设单位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已取得的规划建设方案批复要求,应当负责建设该地块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并确保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新建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地块的配套建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配套设施尚未与住宅同步建设时,住宅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配套设施。

(二)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地块住宅总量的70%时,该地块应当配建的行政管理、教育、文化、医疗、公交终点站等公益性设施(以下简称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竣工。

该地块含两块以上宗地的,其中一块宗地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块宗地住宅总量70%时,该块宗地上的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竣工。

(三)申请住宅全部交付使用时,该地块配建的配套设施应当全部竣工。

交付使用标准规定

交付使用标准规定第一篇住宅竣工验收操作流程第一条适用范围:各项目工程在移交物业及小业主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条经办部门:工程部第三条参与部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物业公司、销售部、小业主第四条操作流程一:第五条操作流程二:部和物业公司同时存档。

第二篇住宅竣工验收操作规范第一部分住宅交付使用标准第一章住宅结构标准第一条六层及六层以下多层住宅为砖混结构,七层及七层以上中高层住宅为框架结构。

第二条住宅楼板为现浇钢筋砼楼板。

第三条卧室、起居室净高不低于2.50米。

第二章住宅装饰标准第一条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墙面及平顶根据住宅性质进行相适应的装饰。

第二条住宅户内墙面仅做至面层粉刷,即批白水泥掺801胶水三遍。

第三条住宅户内地坪做至细石砼面层找平。

第四条住宅外墙做涂料。

第五条住宅门窗采用塑钢门窗。

第六条住宅进户门多层采用防盗门、高层采用防火防盗门。

第三章住宅设施标准第一条住宅户内设置厨房,厨房内设有一个洗涤盆位置,留有冷热水管道接口,预留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安装位置,并配有燃气热水器冷热水进出口。

第二条住宅每套设置卫生间,卫生间设有洗脸盆、座便器、浴缸等3种设备的安装位置,并统一留有排水孔,卫生间的管道安装尺寸以设计图纸为准。

第四章住宅设备标准第一条住宅每户一只水表和一只进户阀安装于公共楼梯间,水表采用上海自来水公司的产品,进户阀采用铜质球阀,水表表径为φ20MM,小区供水压力低压为0.30MPa,高压为0.40Mpa。

第二条室内冷热水管均采用PPR管。

第三条房间内的排水管材统一采用UPVC管材,并安装辅助透气管,保证排水立管的透气性能。

第四条住宅统一采用城市管道煤气,提供安装4立方米煤气表表位,明装煤气管不得随意拆装改造;煤气表统一由煤气公司安装在厨房内。

第五条第六条插座回路带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户内所有管线暗敷,由电度表箱引至住户配电箱的铜导线截面为10毫米平方以上,住户配电箱的配电分支回路的铜导线截面为2.5毫米平方;严禁在住宅墙、地面上打孔。

交房方案细则范文

交房方案细则范文一、交房时间及标准1.房屋交付时间: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本次交房计划于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

2.标准:房屋交付时应保证房屋的完整性和使用功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二、房屋结构及建材1.房屋结构:本次交房的房屋为多层住宅,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建材:房屋内墙面采用环保型涂料,地板采用复合地板。

三、装修标准1. 墙面:房屋内墙面贴饰面砖,规格为300mm×300mm,墙角采用防撞角。

2.地板:客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地板均采用复合地板,颜色和纹理充分考虑装修的整体风格。

3.吊顶:客厅、卧室的吊顶采用石膏板吊顶,颜色与墙面相配。

四、卫生间设施1.卫生间墙面:卫生间墙面贴防水瓷砖,底部高度1.8米。

2.卫生间地面:卫生间地面贴防滑瓷砖。

3.卫生间配套设施:卫生间内提供淋浴、马桶、洗手盆等基本设施,龙头及配件选用高品质的不锈钢材质。

五、厨房设施1.厨房墙面:厨房墙面贴防水瓷砖,底部高度1.2米。

2.水槽:厨房内设置不锈钢双槽水槽。

3.空调出风口:厨房内设置空调出风口,以保证厨房通风和换气。

六、门窗设施1.门:房屋内设置标准的防盗门,采用金属框结构。

2.窗:房屋内采用断桥铝合金窗,双层中空玻璃。

七、暖通设备1.采暖:每间房间内都设置壁挂式暖气片,供暖形式为集中供暖。

2.通风:厨房、卫生间等湿区设置独立的排气扇,以保证室内的通风换气。

八、电气设备1.电路:房屋内配备合理的电路系统,符合国家电气标准,且装备漏电保护器。

2.开关插座:房屋内配备标准的开关插座,数量符合实际需要。

九、交付标准1.检验验收:购房者在房屋交付时有权对房屋进行验收,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对于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开发商应负责处理和维修。

2.交付资料:房屋交付时向购房者提供房屋产权证、建筑使用证等相关资料。

十、其他事项1.交付条件:购房者需在房屋交付之前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品住宅及交付使用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AA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特指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品住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提高建设水平、推进节能减排、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有力抓手,更是提高商品房供应品质、推动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成品住宅是按照一体化设计实施,完成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备,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新建住宅。

第四条成品住宅项目装修设计应当按照《AA省成品住宅设计标准》(J13709-2017)和《AA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DBJ41/T151-2015),采用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强化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

第五条发展成品住宅遵循“经济、适用、绿色、美观”的原则,成品住宅实行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与管理,可根据不同层次需求逐步开展“菜单式”、“订制式”的成品房交付模式。

第六条鼓励装饰装修工业化,推行住宅产业化,逐步实现室内装修的标准化设计和建筑构配件的工厂化生产及现场装配。

第七条建商品住宅项目应在规划设计阶段明确对成品住宅的要求,以所拍得地块为单位实施。

所拍得地块内建设的商品住宅必须按成品住宅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已签订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等,由各区政府出具意见后参照执行。

第八条自2018年1月1日起,AA市城乡规划局在对新出让或划拨土地出具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意见时,应明确成品住宅开发建设要求。

第九条自2018年1月1日起,市区新获得出让土地的商品住宅,应按照成品住宅设计建设(不含4层以下住宅及单套面积大于200m2的住宅)。

第十条自2018年1月1日起,AA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用地保障,优先支持成品住宅建设项目用地。

在以招拍挂或划拨方式供地的住宅建设项目中要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建设成品住宅的要求。

凡供开发成品住宅的土地都要按照成品住宅要求进行招拍挂。

第十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商品住房必须在领取AA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以下简称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成品住宅的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满足健康、安全的要求,体现绿色、低碳及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升住宅的综合品质。

第十三条成品住宅设计除应符合《AA省成品住宅设计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AA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成品住宅全装修,应做到住宅内部所有功能空间全部装修一次到位,销售成品住宅的价格中包含装修费用,并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单独标明全装修标准。

第十五条成品住宅设计及装修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多方听取意见,细化设计方案,做到符合人体工程学,适应不同的结构形式,功能合理齐全,环境舒适卫生。

造价适宜不高,贴近业主的实际需要。

力求装修简洁化,装饰个性化。

第十六条成品住宅全装修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正确定位,装修档次和标准应和住宅本身的定位相一致。

在标准化、通用化的前提下,力求多样化。

第十七条加强成品住宅装修组织与管理。

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采取招投标形式优选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和高科技含量,创出装修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新水平。

第十八条积极推广应用成品住宅全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部品,提高科技含量,取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成品住宅的施工图设计应依据确定的建筑方案和套型装修方案进行。

当同一套型有两个及以上的装修方案时,应针对每个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条扶持一批专业成品住宅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队伍。

鼓励外地有实力的住宅产业集团与本地企业开展广发合作,积极培育我市成品住宅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队伍。

支持有相关工程经验的外地企业入汴从事成品住宅建设。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实施成品住宅建设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管理要求,将室内装修工程连同土建工程一并申报办理建设手续。

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中应做到土建与装修设计一体化,统筹考虑建筑、结构、装修、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燃气及电气等配套专业协同设计,设计深度应符合有关要求,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施工图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成品住宅全装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施工单位施工。

成品住宅装修应积极推行装配式施工方法,鼓励使用装修住宅部品,减少现场作业量,积极引进和开发、应用施工专用机具,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有效缩短施工周期。

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应于商品房预销售时期间,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以电子屏幕或其他方式公示成品住宅的相关建设信息。

信息内容应包括: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楼栋、户型,装修设计、建筑施工和装修单位,菜单式装修相关信息及效果图,装修部品部件的品牌、型号和备选品牌、型号,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第二十四条成品住宅装修材料和住宅部品应采用标准化体系,淘汰技术落后、性能差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装修材料和住宅部品,开发和发展住宅装修新材料和新住宅部品,进行标准化、系列化、集约化生产,实现住宅装修材料和住宅部品生产的现代化。

第二十五条装修材料和住宅部品配套供应,形成成套技术。

一是要求主体材料和辅助材料,主件和配件配套、施工专用机具配套。

二是要求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文件配套,做到产品先进有标准,设计方便有依据,施工快捷质量有保证。

第二十六条装修材料与住宅部品的选择应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经过认定机构的测试,满足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和节水的最新标准要求,生产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系列认证。

第二十七条成品住宅装修应积极推行装配式施工方法,鼓励使用装修住宅部品,减少现场作业量,积极引进和开发、应用施工专用机具,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有效缩短施工周期。

第二十八条在成品住宅装修施工前,装修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意。

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中间交接验收方案,报建设、建立单位批准同意。

在主体分部(子分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装修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提供以下图纸资料:1.装修施工详图(包括水暖电附属专业图);2.设备住宅部品清单;3.概算。

第三十条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实施施工样板间先行。

样板间(层、段)合格后才能全面进入装修施工。

样板间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总承包施工及装修分包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大面装修施工。

样板间验收时,各方责任主体人员核查现场是否符合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

验收工作应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其验收记录纳入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对样板间(层、段)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

建筑装饰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和住宅部品生产厂家负责相应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立和推行住宅装修质量保证体系,将设计、生产和施工的质量保证有机地联系起来,便于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改进措施,使装修质量经得起长时间的检验。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房者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其中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设备接口位置和接口图和主要材料及住宅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

第三十四条生产、流通、使用环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装修材料和住宅部品质量的监管,开展专项检查,保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装修材料和住宅部品的产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或装修质量监督机构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理,严格执行每道工序特别是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制度,以保证对施工质量的控制。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屋结构及设备标准中设置相关成品住宅装修标准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和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签订合同,合同中包括成品住宅装修的订单式选择和标准装饰材料等内容,并规定实施中应贯彻成品住宅装修的思想,实行工业化装修方式。

第三十八条成品住宅装修质量首先应表现在样板间上,样板间要真实地反映装修档次和装修施工质量。

交付给购房者的装修质量,不应低于样板间的质量水平。

作为装修质量的衡量标准,样板间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180日内不得拆除,开发企业拆除是实体样板房的应向市住建局报备。

第三十九条开发企业在成品住宅实体样板房修建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向市住建局申请装修价格核查。

市住建局从备选库中随机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住宅装修价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市住建局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造价咨询公司实行黑名单管理,取消在我市开展成品住宅专修造价核定的资格。

开发企业故意指使造价咨询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的,市住建局记录不良信用记录。

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办理。

第四十一条室内装修必须十分重视环保及防污问题。

要在选材、施工用料方面坚持如下原则:(1)节约资源①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

②选用良好的密封材料,改进装修节点,提高外墙外门窗的气密性。

③选用先进的节能采暖制冷技术与设备。

④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及照明新技术。

⑤节约用水,要强制性淘汰耗水型器具,推广节水器具,选用节水水嘴和节水便器。

(2)减少室内空气污染①选用环保型装修材料。

②选择无毒、无害、无污染环境、有益于人体健康的材料和住宅部品。

宜采用取得国家环保标志的材料和住宅部品。

③使用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先进技术及设备。

④防止成品家具对室内造成的污染。

第四十二条严格成品住宅竣工备案,把成品住宅装修装饰纳入分户验收的重要内容,没有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成品住宅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四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或存在严重观感质量问题时,可以终止验收,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质量首先进行验收。

购房者可以对照样板间对所购住房的装修标准和质量进行验收。

第四十五条加强成品住宅室内环境监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户室内环境检测,分户室内环境检测不合格的成品住宅,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十六条自2018年1月1日起,建设成品住宅的项目,样板套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第四十七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住宅均纳入监管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