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法律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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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

(二)特点1、合同是一种协议。

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

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

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

单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构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①道德义务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可能成为所谓情谊行为。

例如,朋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显然不存在使对方产生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被请之人至多享有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请求补偿车费、请求支付购买礼物所支出的费用。

②事实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事实关系变动的事实与合同无关。

例如,占有属于事实而非权利,交付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关于占有变动的意思一致,但因该意思指向事实关系变动而非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因此不属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同。

应予注意者,《合同法》并未否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属性,只是这些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合同效果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例如甲出卖某物于乙而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最新关于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最新关于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最新关于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其在商业活动、劳动关系、房地产交易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对最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建立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目的和形式。

同时,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还会有一些特殊要素的要求。

二、合同的签订与成立合同的签订与成立是合同法律关系的起点,也是合同有效性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的签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某些特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遵守合同形式要求、自由意思表示和对价等原则。

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在履行过程中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同时,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变更。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合同法律关系的终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解除义务。

同时,合同的终止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期限届满或者合同效力消失等情况下。

五、合同的违约和救济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违约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取救济措施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请求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等。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解决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过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并选择适当的法律、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来处理争议。

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

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

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一、引言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和乙方(以下简称“甲方”)共同订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订立的要素1. 书面形式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

双方签署的纸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自由意思原则合同订立应遵循自愿、平等和合法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

3. 合同内容合同应明确描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具备以下要素:a. 合同的名称和目的b. 合同的签约各方身份信息c. 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时间d. 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标准e. 合同的风险分配确立f. 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4. 约定方式合同可以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达成。

若使用口头方式达成合同,应各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进行书面确认,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

5. 订立交付合同的订立应包括交付环节,即在达成协议的同时,交付合同副本。

交付方式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三、合同的效力1. 成立时点合同在双方签字或者相互确认的时点成立。

如有必要,可以采用指定见证人证明的方式确认签字或确认。

2. 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要求进行规定。

如无约定,合同在签字或者确认后即为生效。

3. 附条件生效合同可以约定某些条件的达成后生效,但该条件的实现应有合理性和可预期性。

四、合同的解除和修改1. 解除条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a. 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b. 违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经催告后未改正,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c.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 修改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合同内容。

修改合同应按照合同订立的要素进行,经双方签字或确认后生效。

五、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的争议。

民法典中合同有效期怎么界定

民法典中合同有效期怎么界定

民法典中合同有效期怎么界定在实际中,涉及到合同签订情形的时候,双⽅当事⼈⾸先需要就合同内容进⾏确认,这中间还包括了合同有效期的确定。

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合同有效期怎么界定?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合同有效期怎么界定1、合同⽣效时间⼀般来讲,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如果双⽅没有约定⽣效的时间,⼀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起⽣效;当事⼈采⽤合同书形式订⽴合同的,⾃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当事⼈采⽤信件、数据电⽂等形式订⽴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成⽴之⽇即为⽣效时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效时间,但对合同的⽣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效时间。

2、合同终⽌时间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的标准主要有以下⼏类:⼀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完毕;合同履⾏过程中,⼀⽅当事⼈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法履⾏或⽆法完整履⾏合同义务的,或对⽅当事⼈明确表⽰不履⾏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履⾏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法履⾏的,另⼀⽅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不可抗⼒使合同⽆法履⾏的,可终⽌合同。

3、未规定有效期的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如果双⽅经协商可以达成⼀致的有效期限,则有效期限就此确定。

如果双⽅⽆法达成⼀致,则应根据合同类型查询相关法律,看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

⼀般法律对于特定合同在合同没有规定有效期时会有明⽂规定,此时按法律规定便可。

倘若法律也没有规定,那么则依据不同合同类型的惯例确定,也就是⼀般有效期为长时间则为多长时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条【合同⽣效时间】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续影响合同⽣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合同法基本知识

合同法基本知识

法人
(1)法人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 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如:事业性 或科技性社会团体 分支机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 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分支机构在不同的企业或行业有不同的 名称,如在有些企业称为分公司,有些企业称为分厂,商业系统称为分 店,银行系统称为分行等。
练习题
• 4、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 有偿合同?( )
• A.买卖合同 • B.借贷合同 • C.租赁合同 •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练习题
• 【参考答案】ACD • 【解析】(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
合同,因此,所有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典型的双务合 同,就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选择A. • (2)借贷合同有有偿(有息)和无偿(无息)两种,因此 ,可以排除B。 • (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因此,都是有偿的。因此, 选择C项。 • (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选择D项。
同、保证合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
• 2.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又称片务合同。
• 3.双务合同为合同常态,单务合同为合同异态。
• 4.单务、双务合同的区分,非常类似于无偿、有偿合同的区分。一般而言,单务合同也 即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也即有偿合同,但他们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合同法第二条

合同法第二条

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法第二条:自愿原则合同是自愿行为所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自己确定合同的内容。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自愿原则要求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能受到外来的强制或干预,当事人自己决定合同的内容。

自愿原则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一切合同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成立的原则。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自愿行为所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所说的自愿行为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合同意愿,没有受到外来的强制或干预。

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

平等自愿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一方主动或被动地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地位平等,没有被任何一方占有经济优势所导致的强制或压迫。

自愿原则确立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和自由权。

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签订形式、合同的解释方式等。

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内容享有自由的选择权,没有受到任何外部的强制或干预。

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依据自己的协议来确定合同的内容。

法律的规定是指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基本条件和约束性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协议来确定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自愿原则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当合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都愿意履行合同,那么合同具有有效性。

当合同的内容是双方自主选择的,可以有效约束双方行为,那么合同具有效力。

总之,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合同的自愿原则,要求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或者协议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什么样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样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样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1.签定合同或协议的当事人需是双方或多方,而不能是单方所为,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
2.签订的主体是有资格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他们对自己的行为的内容能够正确认识,可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3.签定的合同、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效力性法律规定(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说白了就是公共道德秩序)。

4.合同或协议内容不损害国有、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

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对内效力。

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

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这一效力表现,称为合同的对外效力。

合同一旦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3.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救。

大家都知道合同是受法律保护得,但是并不是说所有得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只有符合要求得合同,法律才认可。

首先是合同的内容是合法的,然后是签订的合同的人是完全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且合同是签字的,那么此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何认定合同法“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如何认定合同法“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如何认定合同法“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合同法中的“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当合同的履行受到了法律
或实际限制,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
以被认定为不能履行,并可能会导致合同的解除或变更。

要认定合同是否“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3.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了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
因素的影响。

如果合同的履行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实现,
合同可能被认定为不能履行。

这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自然
灾害的严重性、持续时间等。

根据上述要素
2.调查实际情况: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是否存在实
际上的限制。

例如,查看市场供求情况、生产能力等因素,判断合同的履
行是否受到实际限制。

3.分析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情况:如果存在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相
关的因素,需要综合考虑自然灾害的严重性、持续时间等因素,并评估合
同的履行是否受到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是否“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认定,需
要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此外,如果双方对
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存在争议,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在法律程
序中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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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同界定之探讨发布日期:2010年8月25日19:20admin【大中小】【打印】王海燕判定一个合同是否是法律合同,需要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无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在涉及合同概念的边缘地带,当事人意思是主观标准,还需要结合一些外在客观标准来界定合同的定性。

“协议内容可处分性”、“义务相互性”、“法益价值重要性”、“信赖行为”可以成为界定一个合同是否为法律上合同的客观考量因素。

一、合同的概念及合同理论发展简述合同,是现代社会每个人都耳熟的一个名词。

然而,要在法律上给合同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则是十分艰难的。

由于历史原因和司法制度的不同,普通法国家习惯称“契约”;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惯常用“合同”语词。

就合同和契约有无差别,我国曾有学者对二者差别做过尝试,认为: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者应为契约,例如买卖,买者为物而卖者为钱;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者,则应为合同,例如合伙合同,合伙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1]即认为契约是重在相反意思的;合同重在同向意思。

而我国大部分学者则认为合同和契约同义。

我国学理和立法也未对二者作区分。

本文亦主张合同也称契约,二词可以相互替代。

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契约从语词上更合适,比如“契约自由”、“契约关系”等。

由于契约关系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对其定义至今亦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考察契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定义,会发现两大法系对契约的定义存在很大的差异。

李永军教授在其《合同法》著作中论述了大陆法系合同概念的由来。

李永军教授认为“在大陆法系,契约概念也是源于罗马法。

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在私法上,不仅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而且物权、亲属和继承法上也有契约的概念,例如物权的设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分析遗产的协议等,凡能发生私法效力的一切当事人的协议,就是契约……公元前两世纪以后,债的协议受市民法的保护,成为契约;不受市民法保护的,称为‘简约’(Pactum)。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契约的定义,即是从罗马法承袭而来,依照该法典第1101条的规定:‘契约,为一人和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合意’。

由于《法国民法典》在世界民法史上的特殊地位,这一定义逐渐成为大陆法系民事立法关于契约的最传统的经典性定义,对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这一定义中包括了两个要素:其一为双方的合意;其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和原因。

”[2]可知法国民法典中把“合意”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和效力根本要素。

而《德国民法典》因设立了总则,为了使总则与各部分有机联系和保持逻辑的严密性,在总则中创造性的规定“法律行为”,契约被归入法律行为,视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而在民法典的第二编中,合同仅是作为“债的关系”的个别形式。

因此,在德国民法上,“合同在所有参加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是一种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双方行为。

”总之,德国学者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在受法律拘束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组成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本质在于,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相互协作一致促成所想要的法律效果发生。

[3]因此,一个合同是否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以当事人在缔约时有没有受自己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为准的。

即,合同的效力源于当事人的“合意”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德国学者解释:合同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自由交由他人支配,即按照他自己的意思承担向他人“给付”的义务。

正是这样,合同成了法律自由权利王冠上的宝石。

[4]之后的《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都是把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形式来规定的。

现代以来,大陆法系契约法有以下发展:日本学者内田贵主张重塑契约理论的“契约的再生”,即通过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条款形成关系契约的规范,来解决现代“契约责任的扩大”;以及我国学者江山主张的注重契约内生和外生秩序的“广义综合契约论”,即运用契约规则的方式和效力来表现人际中的正义、合理、公平的伦理理念,将善的价值取向和判断广化为人与自然共在同享的秩序依归,让契约绝对主体退出历史舞台,简言之就是主张契约正义和伦理是契约的内在价值;还有普遍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开始对现代契约中力量异化导致不公正进行干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规制的合同。

通过以上我国两个有关合同定义的主要立法可知: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一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我国的合同概念虽也包含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意+财产性权利义务”,但却没有将合同定义到“法律行为”上去,而是将合同纳入“协议”是存在很大缺陷的,因为这样造成在判定《合同法》规定有名合同或者典型合同之外的“协议”是否为法律上合同带来麻烦。

总之,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一个合同要具有法律拘束力需要具备的要素有:主体适格;合意;缔约能力,标的合法;不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流行较早的是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Blackstone)在其1756年出版的《英国法释义》中对契约所做的定义:契约是“按照充分的对价去做或者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议”。

该定义包括了契约的两个基本要素:对价和协议。

[5]而在美国最常用的则是《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的第1条对契约的定义“契约则是一个允诺或者一组允诺。

违反此种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一项义务。

”对此,英国学者阿蒂亚也指出这一定义的不足:“《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的缺点是,它忽略了合同中达成协议的因素。

在这一定义中没有指明,典型的合同是双方的事情,一方所作的许诺变成合同之前,一般要有某种行为或许诺作为另一方的报答这样一个事实。

即使说一个合同可能包括一系列的许诺,也并没有说明,这些许诺通常是对他方许诺的报答。

”[6]一般意义上,契约是两个以上当事人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或由一个以上当事人负担行为或不作为义务之表示。

著名的契约法学者科宾认为,对通行用法的研究可以表明,“合同”一语一向被用于指代有着多种组合方式的三种不同事物:第一,当事人各方表示同意的一系列有效行为,或者这些行为的某一部分;第二,当事人制作的有形文件,其本身构成一种发生效力的事实,并且构成他们实施了其他表意行为的最后证据;第三,由当事人的有效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他们总是包含着一方的权利与他方的义务的关系。

每个人可以随意从中选择,只有在满足我们的需要和方便的范围内,一种用法才优于另一种用法而被采用。

[7]总之,在英美法系国家,一个有强制执行力的契约需要以下几个要素:合意(meeting of mind);允诺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或以盖印契约(under of seal)替代;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缔约能力(capacity);形式(Formalities);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

A. Hillman)倡导的“契约法的丰富性”(The Richness of Contract Law)的争论,至今尚无契约理论的定论。

现代契约法发展的一个趋势是出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学理和司法判例上对契约概念的统一和融合。

例如特内脱在其《合同法》一书中将契约定义为“产生由法律强制执行或认可的债务的合意”,[8]约翰•怀特亚的“合同就是关于去做或者避免去做某件合法的事情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9] 21世纪典型的《欧洲合同法》起草就表明合同法理论寻求内在一致性解决频繁的“地球村”交易的需求。

现代合同法理论的发展最明显特点是契约自由不断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在英美法系以“公共政策”进行利益衡量,并以“信赖利益”保护和“允诺禁反言”规则予以调整契约责任的爆炸和契约的显失公平。

而在大陆法系,则采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条款来解决合同责任扩张和合同公正的问题。

二、合同概念的边缘界定在司法实务中的艰难案件及问题任何概念其核心定义清晰,但是其边缘地带总是很难确定。

在合同概念的边缘地带,如何区分法律上合同与非法律上的合同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是两大法系适用法律的艰困问题。

本文将列举在两大法系司法实务中一些典型案例,这些判例至今仍对司法裁判和学术研究有很大意义。

(一)英美典型判例1956年Ward v. Byham一案中,涉及法定义务私下约定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

该案案情是:原告是一个私生子的母亲,被告是该私生子的父亲,被告曾允诺原告(二人一直没有婚姻关系)每周支付原告1英镑的扶养费,“但以能证明孩子受到了良好的照顾并且幸福为条件。

”原告起诉要求小孩父亲支付扶养费,被告声称本案中原告并未给该允诺提供约因,因为照顾小孩是母亲的法定义务(public duty)。

法官则认为原告已经允诺不仅要抚养孩子,而且要适当地照顾她的小孩并使之幸福,原告以特定方式照顾小孩已超出了法定义务的范围,符合小孩父亲的期望,因此有充足的约因。

法官判决原告胜诉,小孩父亲按照允诺支付扶养费。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法定义务是否可以进行约定,以及基于法定义务约定是否应该支付报酬。

在普通法国家,约因是一个允诺是否能获得法律强制执行力必不可收少的因素。

没有约因,则允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须强制执行。

法定义务是不可以按照约定排除的,但是一旦一个法定义务被约定以要求高于法定标准或者以某种特殊的方式进行履行时,受允诺人按照特定要求和标准完成时就获得了请求支付报酬的正当性。

但是在实践中通常约定的要求都是很主观的,如何去判断是否这种履行达到允诺人主观期望则是很难判定的。

而且过于强调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的报酬请求权保护则很可能滋生人们功利心和阻碍维持和睦信赖的家庭和社交关系。

在Marvin v. Marvin一案中,涉及未婚同居的协议效力问题。

李•马文(LeeMarvin)是一个电影演员,米歇尔•马文(MichelleMarvin)过去是个演艺人员,他们在一起住了7年,在此期间她采用了他的姓氏,而所有取得的财产都记在他的名下。

她起诉称,双方之间达成过合同:双方是夫妻关系,为了回报她“作为伴侣、主妇、管家、厨娘”所提供的劳务,她将“平等地分享因为一个人或者双方共同的努力而取得的财产”。

在Marvin v. Marvin案中,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确认,她“对这种违反明示合同的行为享有诉权”。

法院注意到了“同居但是不结婚的男女有了大幅度增加”,“许多年轻的伴侣不结成神圣的婚姻关系但是同居在一起,是为了确保他们能够将来步入成功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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